适应和促进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金融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集团论文,促进我国论文,对策研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金融业对企业集团建立和发展的不适应性分析
1.国家银行的传统管理体制和信贷资金的计划管理体制难以适应企业集团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
(1 )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设置的行政化和信贷资金投放的分散化难以满足企业集团的巨额资金需求
企业集团在资金运用上有集中统一规划的需要,因为这样可以发挥整体功能,体现集团优势。这就要求银行为其提供巨额融资。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设置上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按行政区划布局的方式,每家银行都拥有成千上万个分支机构,这种机构设置方式同企业集团的跨行政区发展形成了明显的矛盾,不仅隔断了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自然联系,造成人为的封锁,而且使信贷资金使用分散化,影响了企业集团资金使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导致企业集团发展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撑。
(2)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的纵向分配, 不符合企业集团资金横向流动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信贷资金管理依然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纵向分配体制,并实行规模控制。每年的贷款规模都是由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下达到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然后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再切块层层下达到各地分支机构,最后由这些分支机构按照自己所拥有的规模向企业提供贷款。基层银行只能在“笼子”内使用资金,且严禁跨地区发放贷款。这种规模、资金的纵向分配体制,往往造成资金的块块分割,导致“线到地头死”的状况,使资金运动与物质运动相互脱节,资金跨区流动十分困难。
(3)国有商业银行的专业化分工和条条分割, 不利于企业集团的跨行业发展
我国的专业银行虽然在名称上已改称国有商业银行,但专业化分工和条条管理体制却仍未有实质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一是不同银行间壁垒森严,各银行在其专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和机构人员数量都处于垄断地位;二是每个银行系统各自呈相对封闭状态,互不往来;三是各银行都有自己的联行系统,处在不同行业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以及企业集团与外部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环节多、周转慢,有的银行甚至人为相互占压资金,影响了企业集团资金的合理运用。
(4 )金融业按经济成分划分业务的方式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多种经济成分混合发展不相适应
企业集团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跨所有制发展,它有混合所有制的性质,这明显有别于单一所有制。虽然一个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一般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但其成员企业则可能属于国营、集体或私营性质。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企业联合体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而集团的各个成员则往往保留自己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因此,目前金融业按所有制形成划分业务的做法,显然与企业集团的多种所有制特点不相适应,往往使企业集团在与银行打交道时感到非常不便。
(5 )国有商业银行单一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企业集团灵活多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要求
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不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租赁业、保险业交叉经营。这有利于保持金融秩序的相对稳定,但客观地看,也存在负面影响,那就是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合理竞争,也不利于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优化,对企业集团来说,则无法得到银行的全方位系列金融服务。
2.资本市场发育迟缓,影响了企业集团融资的市场化和产权的顺畅流动
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银行的短期融资,但短期融资无法满足其资本稳定化的要求,企业集团需要筹集长期性和永久性的资本。这就要求金融为其提供直接融资的市场条件。更为重要的是,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涉及到企业产权的调整和重组,而这种调整和重组实质上是资本的流动,资本的流动自然必须借助于资本市场才能实现。所以,没有资本市场,就谈不上股份公司的建立,更谈不上以公司制度为基础的企业集团的发展。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直接融资一般要占社会融资总量的30~50%,有的甚至更高。1991年,美国企业(集团)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融资占其资金来源的58.4%,日、英、德企业(集团)也占30%左右,而我国目前企业(集团)直接融资的比例不到10%,90%以上的融资靠银行贷款。在我国企业(集团)的资金结构中,银行贷款、内部积累、直接融资所占的比例分别是70%、29%和1%, 企业(集团)对银行的负债系数相当于发达国家的2~5倍。经济、企业界人士认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太落后了。
资本市场的发育不健全,一方面使企业集团面向市场直接筹资受到限制,导致企业无法摆脱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另一方面影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使企业集团通过产权交易、产权重组进行扩张的活动很难有效地进行。
3.金融业的非开放性,难以适应企业集团金融、产业资本相互融合的要求
纵观世界上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无一不是通过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相互融合而形成的。可以说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是现代化大生产与企业(集团)国际化经营的内在要求。企业集团要取得稳定的系统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要实现核心资产的一体化,就必然要求金融介入,实现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当然对银行来讲,为减少信贷风险,也愿意把一部分长期贷款改为投资和参股,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到1989年,美国证券化的抵押贷款已达10000亿美元; 英国的银行和贷款机构已有117亿英镑的资产证券化。此外, 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持股的比重也逐渐增大,1900年为6.7%,1960年为24.6%,1974 年为33.3%。
对企业集团组建自身金融机构的限制,也影响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实现一体化。近几年,人民银行虽然陆续批准一些企业集团组建了财务公司,但集团财务公司由于不是商业银行,其功能只能是在集团内部融资,没有能力向外投资参股,这就使企业集团的核心层无法形成投资中心,无法控制企业集团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
4.严格的外汇管理和散、弱、小的海外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企业集团跨国经营的需要
从我国的情况看,到1991年6月,我国共有海外企业1500多家, 仅占世界跨国公司及子公司总数的2%;海外投资总额52亿美元, 仅占世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3‰,平均每家企业只有115万美元的投资,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不到100家。企业(集团)跨国经营的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同金融无法提供有效的支持有关。
我国还是一个资金十分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企业都不可能拿出很多的钱到海外投资。因此就需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各种国际金融业务,为企业(集团)提供筹资、结算、担保、信息、咨询、汇率预测等全方位的国际金融服务。但从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现状看,离企业集团的这种要求还相去甚远,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对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给予有力的扶持和促进。首先,严格的外汇管理,制约着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这些外汇管理措施主要包括:(1 )海外投资项目中方现汇投资必须是自有外汇资金,调剂外汇和银行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得用于跨国投资;(2 )中方不得为海外投资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3)海外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必须迅速汇回国内, 企业不得随便用自有外汇追加投资,等等。这些规定对企业集团开展跨国投资带来严重的制约,也影响了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其次,我国银行的跨国经营体系尚末形成,海外分支机构数量少、功能弱,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到1993年底,我国四大专业银行虽然在海外开设了500多个分支机构(其中中国银行在18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474家分支机构),但大部分都只是代表处, 只能起到沟通信息、联系业务的作用,这显然不能对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适应和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金融对策
1.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满足企业集团巨额融资需要
一是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集团,在其出现短期的巨额资金需求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相互协调和配合,采取联合贷款的形式给予支持。
二是针对以龙头产品为主导,以资产联系为纽带的横向联合型企业集团和全国性的行业集团公司,银行对其包括紧密层企业在内的全部贷款要统筹安排,将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贷款汇总起来,改为集团统一贷款形式,切断与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贷款联系,实行本外币贷款一体化,长、中、短期贷款一体化、工商业贷款一体化投放。这样,银行不必考虑企业集团众多分公司的性质、地域或行业,只与其总公司建立信贷关系,既可满足企业集团集中投资的要求,又可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三是可组建我国的金融企业集团——银团。银行集团目前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与单个银行相比,银团能更好地满足企业集团的融资需要。我国组建银行集团可以突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的约束,更好地为企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并充当其走向国际市场的坚强依托和后盾。
2.加快银行发展方式和信贷资金经营方式的转变,调整银行机构布局,集中力量对企业集团提供信贷支持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设置上,要彻底打破“条条”界限和“块块”分割,改变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机构的做法,改按经济的自然流向设置分支机构,以利于促进资金的横向运动和企业集团的跨区经营。机构设置不一定面面俱到,层层布点,要集中资金和规模向企业集团核心融资,全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
其次,在业务范围上,国有商业银行应打破原来的分工限制,不再按部门和行业划分经营对策,解除企业集团资金来源和流向的约束,支持企业集团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
其三,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商业化”进程,坚持利润目标,充分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坚决停止对那些资不低债、亏损严重的企业发放贷款,停止为其“输血”、“供氧”,真正把其推向市场,让市场充分发挥优胜劣汰机制,促其破产,银行可转而把信贷资金和规模集中用于支持企业集团,让企业集团去兼并、收购破产、倒闭企业。
3.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重点向企业集团倾斜
从长远来看,人民银行应改革纵向分配信贷资金和规模的办法,逐步取消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而改用货币供应量管理办法。在目前信贷规模控制尚不能取消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应留出一定的规模和资金,灵活调剂给有关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专项用于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集团。对列入全国试点的56家大型企业集团,可实行信贷资金计划单列,指定有关国有商业银行给予支持。同时,人民银行还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从政策上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并以商业银行用以支持企业集团的贷款比例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使信贷资金投向能有效地向企业集团倾斜。
4.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集团直接融资和产权自由流动创造条件
首先,要继续培育一级市场,促进更多的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将更多的企业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要继续发展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企业集团资本流出流入创造条件。今后不仅要发展交易所交易,而且要发展柜台交易;不仅要发展有形市场,而且要发展无形市场;不仅要发展股票市场,而且要发展债券市场,以使企业集团能够很容易地购买到其它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实现对其控制。
其三,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允许一部分亏损严重、资不低债的企业破产倒闭,将其资产进行量化,上市交易,并支持企业集团对这些企业进行收购和兼并。
其四,将长期沉淀、无望收回的银行贷款进行债务—资本转换。目前,在我国各大银行的信贷资产中,呆帐死滞贷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到1992年末,各专业银行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共计3236亿元,约占贷款总额的15%左右,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逾期额近590亿元, 实际上已无法收回。对企业(集团)来说,这部分债务则成了巨大的包袱,严重影响了企业(集团)的自我发展能力。近来,理论界不少人士在考察外国经济的基础上,提出了债权变股权或债务资本化的建议,虽然对这一观点还存在不少争议,但我们认为,这种设想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验和实践。
5.适应企业集团希望金融参与的要求,实行分步推进战略,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
从我国来看,没有金融的直接参与,我国企业集团就难以迅速发展壮大,更没有能力跻身国际市场,同其它国家的跨国集团开展竞争。因此,尽管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尽管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也不应该等待观望,无所作为,而是应该开拓思路,积极探索新的途径。
第一步,放宽对企业集团组建自身金融机构的限制。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企业集团“内部银行”。它是企业集团模拟国家银行的运行机制而设立的在集团内部调剂资金和进行清算的机构。严格来讲,它还不能称为金融机构。二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能够在集团内部办理多种金融业务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集团子公司。三是企业集团银行。它是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高级形式,是经营货币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应该在放宽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逐步放宽对企业集团组建集团银行的限制,给予企业集团一些特殊的政策,以便企业集团在外部金融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从内部滋生金融功能。
第二步,逐步放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企业(集团)参股、投资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特点不同于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都具有长期性,而证券公司在为企业包销股票、债券过程中,必然要对剩余的股票、债券负责。因此对它们向企业(集团)投资参股的限制,不能象对商业银行那样严格,而应逐步放松。不仅如此,国家还应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企业集团发展的现实,建立专门的投资机构,向企业集团投资和参股。
第三步,组建银企集团,实现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全面融合。银行同企业(集团)结合组建银企集团,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生长的最高体现形式。银企集团在日本、美国等西方国家非常普遍,是企业集团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我国,银行通过与企业(集团)相互持股和投资组建银企集团,是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重要途径。我国可考虑采取将“拨改贷”部分及银行不良贷款转为投资的方式组建以核心企业为主,银行被动持股的银企集团,也可以由银行选择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主动持股,组成以银行为中心的银企集团。
6.调整金融政策,组建跨国银行,为企业集团跨国经营提供全面的金融支持
首先,我国的金融业要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经营,为企业集团跨国经营提供多种服务。当前,我国银行应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规范资本标准和资本计算准则,尽快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国际通行的规则与做法,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集团)跨国经营提供包括贸易、非贸易结算、保函、贷款等传统业务和代理证券发行、保险、资信调查、信息咨询、项目考察等新业务在内的全面服务。同时,还要向国外学习,发展一些诸如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之类的金融创新工具,帮助企业集团减少外汇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
其次,人民银行应对外汇管理政策作适当调整,逐步放松外汇管理。资金特别是外汇不足,是影响我国企业集团跨国经营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当适当放松对企业集团用汇和在海外融资的限制。一是应允许银行或企业集团对其海外子公司在海外融资提供担保;二是应放宽对企业集团海外子公司在外汇使用、利润汇回、资金调出等方面的限制,允许企业集团海外公司用境外盈利进行境外再投资;三是对开展国际经营的企业集团应取消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指标控制办法,改用贷款担保附加条件控制;四是应允许一些大型跨国集团财务公司或集团银行向海外领域扩展。
再次,应组建与跨国公司集团相适应的跨国银行集团。要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进程,同时应大大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速度,提高商业银行的国际化程度,为建立我国的跨国银行做好准备。此外,要积极鼓励企业集团银行向海外扩张,积极鼓励我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以收购、兼并、参股和投资等形式,控制一批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逐步向跨国银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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