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论文_谢其标

生态文明背景下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研究论文_谢其标

宿迁市宿城生态环境局 223800

摘要:近些年,随着我国政府以及民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可,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初显。本文对生态文明快速建设大背景下的环境管理制度发展以及创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为我国环境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管理;制度创新

伴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充裕之后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任何事物的管理都离不开制度的建设,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自然也要出台一套与之相对应的环境管理制度来进行管理。所以,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需要提升对环境保护思想的重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是情况总结出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

1近年来环境管理制度改革进展

第一,指导思想由"重源头准入+重指标加严"向"重过程监管+重真实持续稳定高水平守法"转变。近几年来,我国在工业源管理改革中,特别注重由"重源头准入和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和重自证守法与诚信体系等长效机制建设"转变,具体表现在逐步改革和完善环评与总量控制制度,不过分在准入环节、从形式上强调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于真实持续稳定达到的控制与排放要求,转而通过推动和强化排污许可改革、实施环保督查与达标计划等,逐步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技术可达、经济可行的守法边界与红线,引导和督促企业真实执行所有的控污与排放要求。第二,通过排污许可与环境监测执法垂改,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守法边界与职责边界。权责明晰是制度能够真实推行与有效实施的基础,工业源环境管理涉及多个主体,更需要理清权责。首先,通过监测与执法垂改明确环保部门内部各层级之间职责划分及央地关系,划分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各级环保部门间的工作重点,中央层面生态环境部主要集中在针对各地制定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通过督查督促检查改善目标完成与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提供技术引导与支撑等,省级部门也类似中央层面,而市县两级主要集中在落实具体管理要求、治理任务以及对污染源和环境问题进行执法监管等具体执行层面。其次,通过排污许可改革明确管理部门与市场主体(主要是工业企业)之间的监管职责与守法职责。

2对环境管理改革创新推进的思考

鉴于工业源环境管理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中的重要意义,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五方面内容。结合环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精准针对数据不真、规则不清、惩戒不严和引导不力四方面问题与欠缺,以已有制度框架为骨架,配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综合起来形成"夯实两项基础、划明两条线、突出三项工作"的新思路与新框架。今后一个时期环境管理的工作任务与具体安排,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夯实"守法边界"与"信息披露"两项基础。

一是对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创新。

在之前的管理中,我们主要把重心都集中在对于污染的处理,而不是从源头治理,而现在则是从源头开始整治,从民众的思想意识上进行提升,提高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环境管理的目标也应该将控制污染源作为主导思想,将改善环境作为整个环境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保护环境的相关模式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改变,比如说之前的管理模式一直是“先污染,后治理”,而现在则是不可能的,我们要在企业污染前就对企业做到管理,保证企业的污染物可以达标之后再进行排放;另外,对于已经污染的区域,我们还应该继续恢复,继续整改,继续保护,提高整体环境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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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通过"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职责"进一步明确企业环保的守法边界与职责,为后续划定评判企业环境绩效与信用水平的"两(多)条线"(60、80或95分等)奠定标准和规则基础。具体来讲,企业环保要得高分首先要做到60分的守法底线,底线是达标排放,所以排放标准及达标判定准则对判断企业环境状况具有重要基础意义。一方面,要提高排放标准中限值的数值,另外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现有标准体系,使得企业能够全面、真实遵守。首先,建立中观尺度、企业能够合情合理真实遵守的达标判定准则。目前,国内关于企业环境守法的达标判定准则的时间尺度集中在"瞬时值"和"年总量"两个极端,这种要求方式理念上是好的,相当于对所有可能的时间尺度都提出了守法要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全面遵守的难度极大、环保部门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难度也很大。建议参考发达国家经验,提出3日、7日或15日等时段均值的达标判定准则,兼顾管理需求与守法能力。其次,建立基于在线自动监控的达标判定准则。在线监控是近些年逐步开发完善的新技术手段,能够连续、全面监控企业排放行为,是发达国家在上世纪规范企业排放行为时期所不具备的技术手段,我国应重点加以推广和利用。再次,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在京津冀、汾渭平原等大气重污染区域实施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建立针对特征污染因子的区域流域排放标准体系等,将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改善目标与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建立有机联系。另外,排污者责任是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排放标准在企业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两者实践中的细化与具体化,是企业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的职责明确、边界划分与评判依据。具体来讲,主要是继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和督促排污者落实好严格守法、防治污染、自证达标、信息公开、风险防范和损害赔偿六大方面主体责任,通过具体的可测量、可考核、可验证的守法要求,清晰界定企业的环保责任与义务。

三是通过"信息强制性披露"推动社会各方能够真实、全面、及时、方便获取企业环境信息,为后续评判企业环境绩效与信用水平奠定信息基础。真实及便于获取的环境信息,是保障企业真实守法、各项环境监管措施得以落实的基础,也是后续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估等延伸性工作的基础,只有信息公开,才能对各方形成真实约束。首先,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一站式"公开环境信息,便于管理部门和公众查询应用。其次,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上保障和规范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再次,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评估、监督与使用,鼓励引入第三方开展公开信息的应用研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督促企业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形式与时限公开环境信息,并按照一定比例抽测企业公开信息的真实性。鼓励第三方探索创新公开环境信息的应用方式,强化相关环境信息的搜集、对比、评估与校核。

3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排污许可改革、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改革环评与总量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积极进展与明显改观,但是,由于对源绝对排放水平的掌握不足、对源相对排放绩效不够清晰、对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下反推源排放要求的不明确,使得现有制度仍难达到对工业源"全天候"达标排放的约束力,也导致我国在进行环境质量改善相关管理时不得不采用"经验式、神经网络式、灰箱式"的"非机理式"粗放调控。十九大报告在基本延近几年改革形成的整体思路与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针对该领域仍然存在的核心问题与关键欠缺,明确提出了未来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与关键要点,指明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方向与着力点。

参考文献:

[1]孟伟,孙启宏.试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的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创新[C]// 中国可持续发展论坛.

[2]陈红喜,刘东,袁瑜.生态文明视域下政府环境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基于推动科技创新视角[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30(20):89-93.

[3]伊平.绿色发展理念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6).

论文作者:谢其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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