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维护边境标志确保边界清晰稳定_中国边界论文

正确认识和维护边境标志确保边界清晰稳定_中国边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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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边界和边防工作人员来说,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边界走向及其在实地的位置,对于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制止非法越界活动,完成各项边界和边防任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边界走向

(一)国家边界的概念。国界是分隔一国领土同他国领土或公海的分界线。它在地面或水面上是一些真实或假想的线,在空间、水底和底土,则是沿着地面或水面这条线并与此垂直的面。国界在国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确定国家领土主权的空间范围;其次,它便于维护领土完整和巩固国防;第三,它有利于相邻国家间维持正常的边境关系。因此,维护国界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是一致的。侵犯国家边界就侵犯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所不容许的。

(二)国家边界的分类。由于国家领土由陆地(领陆)、水域(领水)、陆地及水域的底土(地下领土)、陆地及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组成,因此国家边界也有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界河、界湖)、海上边界(领海的外沿)、空中边界等。

边界线按其形成和实际掌握来分,可以分为无形的边界和有形的边界。无形的边界,如天文学边界(以一定的经纬度为分界线,美国与加拿大的一部分边界采用北纬49度为分界线)、几何学边界(即沿国界上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定的直线)、以及海上边界(一国领海与公海以及一国领海与邻国领海的界线)、空中边界、地下边界;有形的边界大致分为人为边界(以人为的界线标志为界)和自然边界(自然地形、地物为界)。人为和自然边界有时无严格的区别,如为了标明界线而营造森林等。在现代划界、勘界工作中,人们经常利用自然地形和人工制作的界线标志来标明边界线的走向。

(三)边界的实地走向。当今世界各国的边界,大多由边界条约及边界议定书划定,也有的是习惯形成的。由条约划定的边界,其边界线走向在边界议定书中都有详细的叙述,并标绘在所附的边界地图上。由于无形的边界的实地位置不易确认,故现在陆地边界中已不大采用。比如在我国的各条已定界中,只有在一些不规则地形地段,采取在界桩间拉直线的办法标定边界,多数地段以自然地形与设界(附)桩相结合的办法来标定边界。

1.以山为界的边界走向。两国领土以山为界,通常规定沿分水岭为界,即以分水岭的山脊和达坂的分水线为界。分水线在实地的位置,有的很清楚;有的不太清楚。在实地判明和确定分水线,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一些地形起伏不大和不规则的地方,更是需要反复寻找和比较才能确定,这一点在勘界和联检时需要注意和重视。以分水岭为界,在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通常都有明确的规定。如1961年《中缅关于边界的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凡是《中缅边界条约》第七条规定以分水岭为界的,即以分水岭的山脊为两国的边界线”。1963年《中阿边界条约》第二条规定:“两国沿分水岭和达坂(山口)而行的边界,以分水岭山脊和达坂(山口)的分水线为边界线。”如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未作明确规定,则以山为界的边界线往往有的不在分水岭上(如中蒙边界)。这里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某一山系的山顶、最高峰和分水岭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有些人以为它们是一回事,实际上它们可能是两条线、三条线,甚至是相互远离的两条线或三条线。例如:智利、阿根廷的边界条约规定:南部安第斯山脉的边界线沿“分水的最高脊”而行。而在实地,分水岭位于距离最高的山脊东边很远的地方。这样双方各持一端,必然发生争议。后经英国国王于1909年进行仲裁后,才采取了一种折衷解决办法。在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今天,边界议定书的叙述越来越严密,边界地图标绘得越来越精确,上述问题一般就不会发生。

上面谈到,两国领土以山为界,通常规定沿分水岭为界。这是一般地说的。实际上,也可以把界线定在山麓;可以沿正干分水岭而行,也可以沿支脉的分水岭而行。如中蒙边界在1号界标以南,从3312.6高地起就离开了阿勒泰山脉正干分水岭,从此到33号界标之间的一段边界,时而以阿勒泰山支脉分水岭或山坡、河流及其它特定点位为界,时而又以阿勒泰山脉正干分水岭为界。由此可见,依山为界的地方,其边界走向,虽有一般的原则,但主要是由相邻的主权国家签订边界条约来确定。

2.以河为界的边界走向。分隔两国领土的河流叫做界河。以河为界地段的边界走向,通常有以下一些规定:

(1)可通航的河流,除非条约或传统习惯另有规定,界线应沿着主航道的中心线,亦即水流最深处(主航道的确定,主要依据河道的深度、宽度和水流的平均流量等确定,或依习惯而确定吨位最大的船只下驶时所循的航道)。采用主航道中心线为界线的理由,是基于“平等和公道”原则,否则,一方国家有可能享受不到航行的权力。

(2)不可通航的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河中洲、岛依界线分属两国所有。如有多条河道,则以主河道中心线或河床中心线为界。如“中巴边界协定”第三条规定:“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床的中心线为界”。

(3)当河流由于自然作用发生变动时,如果是缓慢的侵蚀等作用,则边界线随之而变动;如果是急剧的变化而改道,除沿岸国另有协议外,原来的界线维持不变。1960年《中缅边界条约》第八条规定:“如果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两国的边界线维持不变。”1961年《中尼边界条约》第二条和1962年《中蒙边界条约》第二条都有同样的规定。当河流由于人为的作用而发生变动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恢复原状,原来的界线不变。

(4)两国领土以河为界,界线也可能不是河道中心线,而在河的一岸或两岸。前者可见诸于欧洲早期的边界条约和和约。后者如中朝边界,整个鸭绿江水面为两国所共有。

(5)界河上如果有桥,边界线从桥的中间通过,而不随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而变动。

(6)分隔两国或数个国家领土的湖或内海,除非有条约特别划定,其边界线或者通过海峡的中央,或者通过航道。

3.以路为界的边界走向。以路为界,界路为两国共有,双方人员在界路上行走均不算越界。在直线和曲线边界与界路相接,或界路与水界相接处,其界线的实地位置尤应注意,否则容易越界。如中蒙边界71-72界标间以路为界,在72号双立界标处,(Ⅰ)号界桩在道路北侧,距道路中心界线转折点6米的蒙古境内;(Ⅱ)号界桩在道路南侧,距道路中心界线转折点6米的边界线上。我人员和车辆在界路上行走,如越过72(Ⅱ)号界桩与道路中心界线转折点的连线,或走到72(Ⅰ)号界桩跟前,均为越界行为。

4.设有边界标志的边界走向。为使边界清楚而稳定,现在世界各国在划界、标界时,均树立了各种形式的边界标志。在“中蒙边界议定书”中对选定界标点的原则作了如下规定:(1)边界线经过的重要转折点、山口(达坂)、山顶或其他重要地点;(2)界线进入或离开主要的道路、河流或湖泊处;(3)边界穿过铁路和主要的道路、河流或湖泊处;(4)骑线三角点和重要的骑线井泉的旁侧。这些确定界标(附标)点的原则,对我们今后进行边界勘界工作是很有参考价值的。

“中蒙边界议定书”还根据不同地形情况,对树立单立界标、同号双立界标或同号三立界标,确定了如下原则:(1)陆地上的界标点,树立单立界标;(2)骑线三角点和骑线井、泉旁侧的界标点,树立单立界标;(3)界线进入或离开道路和以路为界的地段的界标点,在道路中心树立单立界标,或在道路两侧树立同号双立界标;(4)界线进入或离开河流处的界标点,树立单立界标,或在河流两侧树立同号双立界标;(5)界线穿过道路、河流或湖泊处的界标点,树立单立界标或在河流两侧树立双立界标;(6)以河流为界的地段的界标点,在河流两侧树立同号双立界标;(7)界线穿过铁路处的界标点,在两国铁路接轨处两侧树立同双立界标;(8)界线沿河到两河汇合处然后离开汇合处的界标点,树立单立界标或同号三立界标;(9)界线沿河到道路过河处然后沿路而行,或沿路到河然后沿河而行的界标点,在道路和河流两侧树立同号双立界标或同号三立界标。

中蒙边界的单立界标树立在界线上,个别树在一方境内的,在边界议定书中均有说明;双立或三立界标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树立在界线上和一方或双方境内。树立在边界线上的界桩、附桩,其顶部中心均刻有“十”字,界线从“十”字中心穿过,且界桩两侧均有界桩号、国名和年代;不在界线上的界桩只在面向本国的一面刻字。要了解每个界桩的位置及边界走向,主要应认真阅读边界议定书(或边界联检议定书)。如边界线的实地位置与边界地图及边界议定书不符时,应以边界议定书为准。为使边界的实地走向清楚易于掌握和管理,在中蒙边界联检时,除设立了一批附桩外,在一些地形不规则、界线蜿蜒而行的地段,还把一些边界线改成了直线。

上面主要举了中蒙边界的例子,在新疆的三条已定界中,中蒙边界的情况最复杂,其边界走向的各种情况,在今后勘定别的边界时,参考价值较大。中巴、中阿边界地处帕米尔高原和喀喇昆仑山区,自然条件极为险恶,但界务情况比较简单,故不作过多介绍。

二、边界标志

边(国)界标志,是指为确定国界线走向而设立或确认的人工或天然的标志物。主要有:界标(桩)、附标(桩)、界(附)标方位物、界碑、辅助标志、界路、界树、骑线井、泉、三角点、标高点等。界标的具体形式又分为垒石敖包和水泥界桩两种,水泥界桩又分为一般的水泥界桩和带国徽的大型水泥界桩两种。为使边界线更加清楚和稳定,又可树立一些界线标志,叫做附标。为使界(附)标的位置稳定,界标毁灭后,便于在原地恢复,又设立了一些界(附)标方位物。在中哈、中吉边界,按中俄不平等条约设立的国界标志叫做界牌鄂博。在中巴、中阿边界叫界桩。中阿边界的界桩只有一种类型;在中巴边界有四种类型,即大型水泥界桩、小型水泥界桩、简易界桩以及带国徽的大型界桩。

界路,既是边界标志,又是边界线的一部分。骑线井、泉、树、三角点、标高点等,均是指定的边(国)界辅助标志。

下面对各类边(国)界标志分别作简要的介绍。

1.界标(界桩、界牌鄂博)

界标(桩)是最主要的国界标志。一般树在边界线的重要转折点、山口(达坂)、山顶(人员平时能到达的山顶,人员通常不能到达的一般不树立界标)、陆界与水界或界线与界路相接处等重要点位。

界标(界桩)的具体形式有大型带国徽的水泥界桩、大型水泥界桩、小型水泥界桩、垒石敖包、简易界桩、石刻界桩、界牌鄂博、石碑、木桩等。大型带国徽的水泥界桩一般树立在人员出入较多的国际铁路(公路)两侧的边界线上,如中巴边界的7(1)、7(2)号界桩,中蒙边界的357(Ⅰ)、(Ⅱ)号界桩,除与其它水泥界桩一样刻有涂漆的的国名、界桩号和树桩年代外,还镶有两国国徽。水泥界桩均用钢筋水泥制成,中巴、中阿边界及中蒙边界的少数水泥界桩还有水泥混凝土底座。水泥界桩的形式大多为长方柱式。中缅边界的界桩和中阿边界的界桩顶部成为棱锥状。有的则成四棱台式(即上小下大四面均为梯形的棱台,如中尼边界的界桩)。立在边界线上的界桩,对着双方国家的两面分别刻有本国文字的国名及界桩号、树桩年代。不在边界线上的界桩只在对着本国一面刻国名、界桩号和年代。界桩号一般用黑体字,中蒙边界的双立或三立界桩,在界标号下分别刻罗马字Ⅰ、Ⅱ、Ⅲ,中巴边界的双立界桩在分界点号后加括号分别刻(1)、(2)。中蒙、中阿边界的水泥界桩均只有一种类型。中巴、中尼边界的水泥界桩分为大、小两种类型(中巴边界议定书规定,大型界桩树在重要的山口上、陆界与河界相接处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地点)。水泥界桩的式样在勘界中均有明确规定;为确保质量,在混凝土配方、钢筋和水泥的型号以及制作、保养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在维修界桩时也必须按制作界桩的材料配方要求去办,不能应付了事。垒石敖包是在顶端装有水泥标记的方型垒石堆(石堆底边四边各长1.5米,顶端各长1米,水泥标记露出石堆30厘米,宽0.2米,厚0.15米),水泥标记两侧按水泥界桩同样的方法刻有国名、界桩号和树桩年代。树立在边界线上的界桩顶部中心均刻有“十”字,并涂有红漆。中巴边界在比较高大、不易攀登或不易到达的地方树立了几棵简易界桩(其式样为底部直径两米、高1.5米、中间有一根长约2.2米的钢钎)。为使界桩牢固耐久,在中尼边界还树立了8个号11棵石刻界桩,即在当地自然石上凿刻出界桩(石刻界桩为边长各70厘米的方框形界桩,框边宽约15厘米,深约10厘米,框的外沿长约100厘米,框内左半侧刻中国国名和年代,右半侧刻尼泊尔国名和年代,中间刻界桩号)。关于原中俄边界界牌鄂博的式样,实地为插在垒石堆上的一根木牌。

为科学地确定界桩的地理位置,对每个界标(桩)都测了地理坐标,且选定了2-3个方位物。界标与方位物之间的位置关系用磁方位角表示,距离均为直线水平距离。

前面已经说了,根据边界地形的不同情况,分别树立单立界标、同号双立界标或同号三立界标。“中蒙联合勘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中对树立界桩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单立界标:应树在边界线上。当界桩树在井、泉旁时,表示边界线从它中间通过。界标刻有中文的一面对中国,蒙文的一面对蒙古。

(2)同号双立界标:表示边界线从两界标的中间通过。同号双立界标的罗马数Ⅰ、Ⅱ,同时有指示边界线走向的意义,当边界线从陆地进入界河时,注有罗马字Ⅰ的一个界桩树在陆地界线进入界河的一边的岸上(界线通过界标),注有罗马字Ⅱ的界标树在界河的另一岸(不在界线上),并表示边界线的转折点在两界标之间的一点上,当边界线离开界河转入陆地时,则与以上情况相反。界标有字的一面应各对着所在国方向。边界线进入或离开界路,情况与进入、离开界河相似。

(3)同号三立界标:在界河与非界河或界路与非界路交叉处树立同号三立界标,边界线从注有罗马字Ⅰ、Ⅱ和Ⅰ、Ⅲ界标之间通过。在一国境内只有一个界标的,用罗马字Ⅰ;另一国境内则有二个界标,用罗马字Ⅱ、Ⅲ。界标有字的一面,应各对着所在国方向。

2.附标(附桩)

为使边界线在实地易于辨认和掌握,中巴边界在勘界时,就在三个重要山口主桩两侧的边界线上设立了8棵附桩,其规格和样式与小型界桩相同。中蒙边界在1982-1984年第一次联检时,增设了一批附桩。根据不同的地形情况,在界线经过点上树立单立附标,在以道路、河流和以沟为界地段树立双立附标(两国境内各树一个附桩)。界标为水泥界标或垒石敖包。其附标亦为水泥附标或垒石敖包。附标的规格和样式与界标相同。

3.界(附)标(桩)方位物

为使界(附)桩的位置易于确认,并在界(附)桩毁灭、易位后,便于在原地重树,在勘界时,都为界标(桩)选定了方位物。选定方位物的原则是就近(不超过两公里)、明显(比较醒目,在附近的各种地物中易于辨认;有明确的点位,可测出准确的方位角)、比较坚固(即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变化,不会毁灭)。选作方位物的物体既可以是天然的(如独立的尖山顶、独立石、独立树等),也可以是人工制作的(如水泥桩、垒石敖包、三角标、固定建筑物的尖顶以及在岩石壁上凿刻“十”字等)。界(附)标(桩)方位物,也是边界线的一种辅助标志,要与界(附)标(桩)一起进行检查和保护。

4.其它边界标志

除了人工专门设立的界(附)标(桩)外,界路、界树、骑线井、泉、三角点、标高点等,也是边界标志。它们虽然都是辅助的边界标志(即其主要作用不是作为边界标志使用的),不是专为标明边界线走向而设立的,但通过它们可以使边界线更加稳定和易于辨认。

三、保护国界标志,确保边界清楚和稳定。

国界标志的完好无损,对确保边界线的清楚和稳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国界标志的移动、毁灭或混淆不清,都有可能使国家在领土主权方面造成损失(沙俄就曾经采取偷移界碑的手法来侵占我国的土地)。任何有损国界标志的行为都是国法所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叛国为目的,按照反革命罪处罚”。关于保护边界标志问题,应着重做好四点:

1.经常检查、及时维护,确保边界标志完好无损。边防部队执勤巡逻和边界工作人员到边界作调查时,都要注意现有各种国(边)界标志的完好情况,即界(附)桩及其方位物是否损坏、倾斜、移动、毁灭;界路路迹是否清楚,有无损坏、改道情况;界河有无断流、改道情况;骑线井、泉是否干涸;界树是否被折损和砍伐;三角点是否被移动和毁坏;标高点是否发生改变,等等。如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向边界工作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按“边界议定书”和“联检议定书”的规定,及时约请对方一起进行修复。

2.维修国界标志,要十分认真。要严格按“边界议定书”或“联检议定书”规定的点位,在原地按原规格修复,并作好共同记录,及时按规定上报各级边界管理部门。

3.不准在边界线两侧20米内修建任何设施。不准擅自在界河上修建引水设施。

4.如发现对方私移、私立国界标志,或在边界线两侧20米内修建设施,在界河上修建设施、擅自引水等,应及时向边界和边防工作部门报告,以便通过边防交涉及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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