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寻租活动分析_成本收益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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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最重要的非农产业活动主体,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增长及农村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但近年来乡镇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如来自于内部的产权不清、技术落后、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等问题,还有来自外部多方面的竞争压力。因此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完全应该的。然而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与乡镇企业发展有关的各政府职能部门(甚至带有政府职能的经营性的单位如供电部门等)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扭曲的状态: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如果不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做一些灰色的地下非经济性活动,其生产活动将在很多方面面临困难,或付出更高的代价,从而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因此,与其他方面或领域普遍存在的“寻租”现象一样,乡镇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寻租”也成了其不可或缺的活动之一。

一、乡镇企业“寻租”含义的界定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寻租”在西方经济理论上被定义为私人企业家和经理通过寻求政府控制使自己能够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有利待遇或逃避限制从而获得超额利润(波金斯、吉利斯,1995),这种寻租活动往往与产品的垄断以便带来垄断利润相关。但是现实中的寻租范围却比此广泛得多,除了为获得垄断利润而寻求政府部门保护或管制进行寻租外,还普遍存在着麦克切斯内所提出的政治创租(即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诱导私人企业向他们寻租来获得官员人为所设的“租”)和抽租(即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到损坏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后者向他们寻租)。由于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的限制因素,因此通过寻租而获取垄断利润的这种典型西方经济理论意义上的“寻租”并不常见,更多的是“政治创租”和“抽租”。可将乡镇企业的寻租活动归纳为:企业经营者为了得到在现有市场及法规条件下原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而向有关部门寻租;或者为了得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收益而不得不用可能产生收益的一部分向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官员寻租。在前者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经营者通过寻租活动将本来属于其他主体的收益据为己有,而在后者的情况下,因为寻租行为的存在而使得乡镇企业实际所得收益小于市场条件下的应得收益。尽管乡镇企业的寻租活动主要发生在企业与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之间,但实际上该寻租行为所涉及到的“设租者”众多:地方政府、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职能部门、提供和管理基础设施(即公共产品)的单位等。

二、乡镇企业寻租的背景分析

从外部条件看,乡镇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着一个良好健康发展的环境,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否健康有效。如果与乡镇企业发展有关的各地方政府部门能够严格地依照法律或政策行事,其管理行为廉洁高效,那么“寻租”自然丧失其存在的土壤。但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的。从政府部门看,存在着大量的“租”的供给,乡镇企业因此也存在着对“租”的需求,寻租行为便不可避免地产生。

(一)“租”的供给 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在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设租”的诸多便利条件及其内在的冲动。首先,中国的法规不健全,有的法规或政策本身较为粗糙,容易产生执行中的随意性。其次,任何形式的“租”总是与一定的“权”相联系。由于地方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在对乡镇企业管理过程中,随意规定征收名目繁多的费用,将这些收费权交给相关的管理人员,甚至将收费的多少与其个人的收益挂钩。这就造成了这些管理人员在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存在着很大的自主性:收或不收以及收多收少完全取决于他对自己因此可能产生的收益及成本的权衡。其收益主要是指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严格的标准对乡镇企业进行管理与收费后可能产生的收益,如经济上的奖励、政治上的提拔(这种机会往往极少)等,他这样做的主要成本就是因此而失去的“租”。或反过来,对乡镇企业随意开口子,然后从企业那里“收租”,如此做法的成本就是“收租”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及严格执行可能得到的奖励(机会成本)。如果“收租”被发现的概率极小且所带来的收益要比上级给予的经济上的奖励大得多时,那么“设租”就不可避免。再次,乡镇企业一般在农村的土地上由农民企业家创办,受地域的影响,各种信息(包括政府的政策、法规、纳税人的权利、责任等)在这里的传播既滞后又不全面,由于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以及民主建设意识普遍较为薄弱,对政府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缺乏城市地区普遍存在的民众监督、法律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所有的这一切无疑为“设租”行为的产生带来方便。

(二)“租”的需求 就乡镇企业本身而言,一方面,其存在着“寻租”的内在冲动。已有的文献反复证明,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因乡镇企业自身存在着的诸多缺陷成为其发展的障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只能是在夹缝中求生存。如果存在着以非经营手段可以获取收益或减少损失的方式,那么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寻租”正是为乡镇企业提供了增加收益(保住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绝好机会。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也面临着“寻租”的外在压力。如前所述,对某一家乡镇企业而言,如果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选择“设租”,同时周围的其他企业已经纷纷寻租,寻租则成为企业唯一的选择决策,否则可能会遭致更大的损失。

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存在着大量的“租”的供给与需求,因此寻租活动便自然产生。如下图:横轴与纵轴分别代表“租”(包括设祖与寻租)的收益与成本。当“租”的供给与需求曲线相交于Q点时,则成本OC与收益OR相等,该点是“租”的供求双方是否设租或寻租的均衡点,随着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上下移动,如果将所有的供求曲线相交点联成一体,则形成了一条“租”线A,在该条线的Q点右方,由于设租和寻租的收益大于成本,自然存在着寻租行为,而在Q点的左方,因成本高于收益,寻租一般不会发生。

(三)乡镇企业的“寻租”决策 乡镇企业是否选择寻租,主要取决于其寻租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

企业寻租的成本计算是十分容易的,尽管寻租的具体方式多样化,如可采用直接以金钱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的方式,如请客吃饭、送礼、钓鱼、请管理人员外出旅游等等,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寻租,对寻租者而言都是一定数量的货币支出。比较而言,寻租可能产生收益的计算则较为复杂,因为这种收益可能是货币形态的,也可能是非货币形态的,而且在“抽租”和“政治创租”两种寻租情况下,因寻租而可能产生的收益并不完全相同。在“抽租”的情况下,寻租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因寻租而从收租者那里优先得到较全面的相关信息,可以在这些政策信息公开之前制定新的经营决策,使自己在同等水平的竞争中处于较有利的地位;可以获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在因经济交易活动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中容易获胜;因为进行了寻租活动,从而理顺了与方方面面之间的关系,在处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事务时较为顺利(类似于奥利弗·威廉姆森所说的“沟通经济”,威廉姆森,1971),因此而大幅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在“政治创租”的情况下,寻租者首先因寻租活动的产生而改变了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增加自身的收益,如通过寻租活动使税务官员对其非法的偷漏税行为不闻不问,从而将财政资金变成纳税人自己的收入,或者通过寻租使当地政府将一些合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分配给他,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除了改变收入的再分配外,“政治创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抽租”情况下产生的间接经济收益,其收益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寻租者的支出成本。对于一般的乡镇企业经营者来说,是否进行寻租,关键取决于寻租的成本与所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比较,经过计算与权衡,只要寻租的收益高于寻租的成本,他就会选择寻租。

三、乡镇企业寻租活动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政策建议

乡镇企业的寻租活动同其他领域的寻租活动一样,将产生各种负面作用,如影响政府的良好形象,减弱人们对政府的信心;阻碍了经济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建设进程,导致整体经济效率的扭曲;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分配的差距;等等。就乡镇企业的寻租行为而言,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首先,它可能使规模较小的拟投资者对新建企业望而却步;其次,寻租既会导致本地规模较大的投资资金外流,又会限制外地企业或外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再次,因为上述问题而造成本地的投资不足,既导致优势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又影响到当地剩余劳动力重新就业时对职业的选择,从而继续加大劳动对土地的压力,或因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大城市地区的就业压力,不利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通过适当的途经解决乡镇企业的寻租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重新安排地方政府的分配制度,规范政府的行为 如前所述,地方政府部门过多过滥的自主收费权是产生“设租”的重要前提,因此,要防止寻租首先要堵住设租的口子,重新安排地方政府的分配制度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依据现有的法规和政策,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利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纠正越权执法的行为,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真正理顺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的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并增加政府执行各种法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这种权利与分配制度的重新安排,必须与下列两点结合起来进行:一是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并提高法规可操作性,使政府部门在处理其与乡镇企业之间的关系时真正有法可依,且能够规范执法,乡镇企业及其他的微观主体也能够依法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二是改革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实际上,地方政府随意设置了很多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其根本原因在于机构臃肿,管理人员过多。精简地方政府机构,按照效率原则减员,不仅可以大大减轻地方财政的“吃饭”压力,还可以大幅度减少寻租行为。

(二)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疏通信息传播渠道 一般而言,市场化程度越高,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对市场的依赖就越强,政府部门干预的难度就越大,实际的干预活动就越少。缺少了政府管理人员越权干预的机会,乡镇企业也就没有进行寻租的必要性;有了一条通畅的信息传播渠道,乡镇企业也就不会再通过寻租的手段而优先获取信息。

(三)加快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 目前的乡镇企业主要设在乡镇一级或村级,企业所处的地域很小,即使是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从一个乡镇来看,乡镇企业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因此企业所在乡镇的各管理部门都可以直接与任何一家乡镇企业打交道,相互之间接触频繁,容易滋生腐败;比较而言,乡镇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整体素质较城市要低,管理行为也欠规范,再加上各种政策、法规及各类信息因地域狭小、渠道不畅等原因在传播中容易受阻,而且在农村地区农民及农民企业家的法制观念普遍较为淡薄,加之农村监督机制缺乏和投诉渠道不畅,因此,寻租往往成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最快的办法。而上述乡村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城市却大为改观,因公众法律意识较强、学习机会多、岗位竞争较为激烈等原因,政府管理部门管理者的素质普遍较高,执行职能中的行为一般比较规范;信息传播渠道较为通畅,权力机关、公众、媒体等形成了多层次的监督主体,而且企业经营者如果遇到管理人员不当的待遇进行投诉后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将大为减少。因此,城市化将使政府管理官员设租的机会成本大幅上升(因为设租被发现或泄露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企业的寻租自然会因城市化而大大地减少。

城市化可以降低乡镇企业寻租行为,对于这一结论我们可以采用制度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进行解释。制度安排存在着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种,如传统观念、习俗等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而既定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度等就属于正式的制度安排。由于地域、相对封闭等原因,农村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对新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形成较强的抵抗,而且会延缓新的正式制度安排替代旧的正式制度安排的进程,使先进、科学、效率更高的新制度安排所需要的时间更长。而城市地区正好相反,瞬息万变的信息流、激烈的竞争压力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陈旧观念与习俗,开放的环境更有助于新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而这又为新的正式制度变迁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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