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分配关系认识的深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原则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为我们认识和寻求现阶段的分配关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对公平与效率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认识的深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分配关系认识的深化。这种深化主要体现在:一是从对公平分配概念理解的种种误区中解脱出来,更加突出了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效率原则;二是逐渐从二者关系的抽象理论争辩中解脱出来,注重在实践中从多方面多角度把握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在联系,探索效率决定公平的条件以及公平制约效率的限度和范围,寻求实际操作中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最佳结合点,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充实了时代的内涵和实践的特性。
怎样缓解分配不公,如何提高效率,不仅仅是局限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争论,而且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对公平与效率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认识的深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及分配关系认识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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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效率与公平问题,首先应科学界定效率与公平的内涵。研究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的效率,主要指经济效率,即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而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是指人们对某种社会现象(关系)的一种道德评价,认为它是否应当如此,是否公平合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分配是指劳动者能以大致平等的条件和规则参与竞争,收入的多少与劳动贡献大小相一致,获取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合法,收入的差距不至于导致普遍的社会两极分化。具体地说就是条件的公平与结果的公平相一致。经济上的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稀有资源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中竞争的过程及规则应该是公平和平等的;所有人的劳动都是平等的,收入应同抽象劳动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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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任何一种分配方式、分配关系和分配原则,都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所决定,因此,当这一分配形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促进作用时,它就有存在的必要,因而也就是相对公平的;反之,当这一分配形式已经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时,它就是不公平的,就必然为一种新的分配形式所取代。应当说,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已经为我们认识和寻求现阶段分配关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的发展”。①公平分配概念的实质既然是某种社会关系的观念表现,因而它是具有相对性的、一定历史范畴的观念。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与其相适应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又决定着不同的分配关系,从而也就决定着不同的分配公平观。永恒不变的超历史的抽象原则的公平观是不存在的。
新的公平观源于新的经济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5年实践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分配观念也正在逐渐从单纯的保障公平向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目标转变,由追求分配结果的均等向追求条件的公平与结果的公平相一致的目标转变。这种观念上的变化,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反过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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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配关系问题上,究竟怎样看待公平,我们的认识曾经历过一个曲折的过程,由于特殊的历史演进过程和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片面理解,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公平往往成为平均主义的代名词,而提高效率同追求公平相比常常处于一种次要的地位。正如我们原来搞的社会主义忽视发展生产力一样,在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我们往往把实现公平视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本质,而忘记了提高效率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和本质所在。而走出这一误区的过程,也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及分配关系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正确地区分公平分配与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是必要的。在认识公平分配的含义问题上,一些人往往把社会公平中的“机会均等”与“分配均等”概念混为一谈。实质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分配均等所追求的是分配结果的平均,而机会均等是指社会和集体为个人发挥聪明才智和施展创造才能提供均等的条件、机会和环境。平均主义使得报酬和贡献脱节,要求利益不能有多寡之分,否则就不是公平。它抹煞了劳动者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别,否认了劳动者因付出劳动量的不同而产生的利益上的差别,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相去甚远,实际是极大的不公平,无疑会挫伤干得多而得到少的人的劳动积极性,影响效率的提高。社会公平对待主要是指机会均等,指人人可以凭自己的能力参加有限机会的竞争。这种公平竞争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形成促进人们上进的社会气氛,从而使整个社会人口的素质得以提高。这种社会公平对待不仅与效率原则不矛盾,而且因为消除了出身门第、人际关系对于公开竞争的限制,会更有利于体现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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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科学地判断社会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根本标志,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由于存在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劳动力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因而在分配上也相应地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方式。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形成新的产权所有制结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要求在个人收入分配中不能仅凭劳动力要素的投入作为收入分配的唯一标准,在不同所有制结构中应有不同分配方式。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领域,个人收入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生产资料的投入量,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收入分配主体多元化的出现,城乡居民除了因劳动贡献差别而引起劳动报酬差别之外,又有着从资产和经营取得收入的差别,这一差别随着资产积累和技术进步而会出现资产要素和劳动力要素结构比例变化,使一些人从这方面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多,这一方面会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一方面使个人收入的差距出现了逐步拉大的趋向。在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下适度地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劳动力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提高效益和效率。当然,收入差距过分拉大,也会出现一些负效应,产生种种不稳定因素。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握好“度”。从理论上说,在公平的经济环境中,因劳动投入的数量、质量及其所发挥的综合效能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距,并在这一差距存在时,国民收入增长最大,这个差距就是适度差距。怎样才能作到适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认真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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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公平,缓解分配不公,是我们长期致力于解决的大难题。那么,解决这一问题总体思路是什么?正确的决择是什么?我们的认识是有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的。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指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反映了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的把握更加自觉,反映了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分配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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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与分配关系认识的深化,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从对公平分配原则理解的种种误区中解脱出来,更加突出了效率原则,突出了效率对公平的决定作用。我们看到,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社会成员不同群体之间拥有的自然、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如果照顾公平,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效率。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及发展的多层次和不平衡性,决定了我们还不可能完全实现机会、机遇、竞争规则等的平等。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为缩短及完成这个过程,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效率问题不能不放在优先的地位上。
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正确思路,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途径和选择无法真正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效率提供了公平存在及发展的物质条件,只有不断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实现公平分配才能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进,既是保证社会发展的前提,又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客观尺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不讲效率,经济发展缓慢,社会就会停滞,国家就会落后,社会主义的生存与发展就会受到挑战,从这一意义上说,效率就是财富,效率就是生命。现阶段出现的某些不公平的分配,除了伦理的、政治的、法制的因素外,很大程度是受经济发展程度和条件的制约,只有经济的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吸取历史经验,防止错误倾向》一文中谈到:“马克思讲的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什么是按需分配?生产力不是极大的发达,物质产品不是极大的丰富,怎么搞按需分配?”“社会主义就是要发展生产力,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生产力不断发展,最后才能达到共产主义。”发展才能硬道理,突出效率原则,迅速发展生产力,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的出发点。
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抓住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为长期困扰和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是效率低下。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无不依赖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一般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取决于效率。不同的效率,会带来不同的收入。而社会成员间收入的差距,又成为刺激效率的动力。实践表明:如果以收入差距的拉大或不公来否定平等竞争,只能造成平均主义和效率低下,社会公平只能在原有的低水平上;只有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才能为消除社会不公创造所需的物质条件,逐步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在现阶段,企求既获取高效率,又不出现任何形式的社会不公,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在发达的、成熟的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真正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我们必须努力为 实现这一统一创造物质基础,同时尽可能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及其对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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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制度认识的深化,还在于从效率与公平二者关系的抽象理论论辩中解脱出来,注重在实践中从多方面科学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内在联系,科学把握效率对实现公平的作用,科学把握公平制约效率的限度和范围,科学把握不同经济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公平原则的不同内容以及不同范围内不同的公平内涵,寻求实际操作中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结合点。既注意到了提高效率中的物的因素,又注意到了提高效率中人的因素,看到了人是生产力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提高效率从根本上说是劳动者推动生产资料活动的结果,效率的提高必须依靠全体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公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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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本身就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与人经济关系的平等性,提供了公平与效率正相关运行的现实可行性,社会主义收入分配追求并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区别于其它社会形态收入分配的重要标志之一。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它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不断地解放生产力,不断地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提高效率、增进财富的目的不是单纯的财富积累,而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达到共同富裕。我们在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本质剖析中能够清晰地看到,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在公平与效率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之一,不仅在于前者能够创造比后者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而且在于前者能够将效率与公平真正统一起来,克服后者无法解决的两极分化和种种不公平现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左”的或者僵化的社会主义的模式的区别,也不仅在于前者重视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而且在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把社会主义本质与价值真正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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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平与效率的真正统一并不是自然而然完成的,也不是一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就消除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高效率与实现社会公正并不总是一致的。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时往往不能回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最有效率的配置,最有力地诱发生产者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着价值决定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平等竞争,但这种平等竞争的直接结果是优胜劣汰。这一方面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拉开了人与人之间收入的差距,甚至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两极分化。从提高效率来说,优胜劣汰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平等竞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拉大甚至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如果分配不公,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聪明才智就会受压抑,就难以做到人与物两大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组合,也就难以大大提高效率;而效率低下,也会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国家对二次分配的宏观调控也会十分有限,就不能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分配创造物质条件。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和执行允许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按其劳动支出取得报酬,投资者按其收益得到利息,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在二次、三次分配中,国家通过税收等形式进行收入和财富的调节,将其部分用于教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体现公平原则。由于后两次分配有的已经超出经济活动的范围,充实了伦理与政治的意义,因此不能将按劳分配原则和效率原则简单地用于这一领域。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又从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际出发,强调效率优先,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与收益分配,适当地体现劳动差距、技能差距、资金差距、激励人们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既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彻底打破平均主义,又使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人带动尚未富裕起来的地区和人们共同走向富裕,这既是理论上的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实践中一个全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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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悬殊是分配不公的两种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内部职工之间主要是平均主义,表现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以及不同行业之间主要是收入差别过大。导致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现阶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因而难以对现行的各种分配方式确定出收入分配的合理差别限度。如各种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税负不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等,使一些人钻了空子,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造假制劣、大发不义之财。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并存和摩擦,各种经济关系尚未理顺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公平与效率有时甚至出现对立的现象。如由于过去在政策上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倾斜,也造成了这些地区、行业、企业税负的不合理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在劳动投入和效率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出现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是不正常的。还有一些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但经济效益不好,因而职工收入不多;而一些企业劳动生产率不高,但经济效益可观,因而职工收入较多,这也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效率有宏观微观之分,微观效益好并非意味宏观效益就一定好,如果收入分配倾斜过大,某一部分行业的效益提高以牺牲大多数行业社会公平为代价,从而引起整个宏观效益的下降,这种现象也是必须防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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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不意味着公平地位的降低,也不是把公平推到次要的层次。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真正公平的社会。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平均主义违背公平原则,因而在平均主义盛行的情况下不会有什么效率可言;同样,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甚至悬殊,也必然影响效率的提高。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种种竞争不平等因素或腐败现象所造成的收入差距,不仅直接影响效率的提高,还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有什么效率可言了。从这一意义上说,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都不存在绝对优先的特殊地位,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注意效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速度,而不重视收入分配的公平是危险的和不足取的。从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来说,不平等程度先扩大后缩小将是一个极为缓慢和艰难的过程,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象我们这样正处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对此不能采取任其发展的政策,必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收入差距扩大进行有效缓解,不使其过分扩大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注意利益、竞争、公平等原则在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方面所不容忽视的激励作用,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采取的各项措施既要有力,又要适度。公平分配要着眼于逐步缩小不合理的分配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有利于协调经济关系和保持社会公平,又能够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限度内。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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