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权利角度看民族问题的本质及其解决_民族问题论文

从民事权利角度看民族问题的本质及其解决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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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民族问题是当前许多国家面临的问题。即使那些表面上没有民族问题的国家,也隐藏着很多跟外民族或国内某些民族的纠葛,有的甚至发展为或激或缓的战争,成为焦心、烦恼、无奈的根源。不仅形成发展的掣肘因素,也影响着国家的团结和统一。但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不同国家却存在很多分歧,对造成民族问题的原因及其实质,尤其没有科学的解释,因而对解决的措施更是见仁见智,各守其志。这也许就是造成民族问题越解决越复杂、越解决越麻烦的背后原因。本文试图从民族问题的现实背景出发,分析其实质与基本表现,以求找出从根本上消除民族问题的途径。

一、民族问题的本质与公民权利落实

民族问题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就是说,在不同的时代,由于不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不同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不同的人与人关系与不同的民族关系,也就导致了不同的民族问题。

在封建主义社会形态下,由于各民族间生产力发展的差异,更由于某些民族内部统治者为满足自己无限的贪欲,往往造成各民族间的相互侵暴和讨伐。其结果,就造成了强势民族欺压甚至统治弱势民族的局面,民族间的平等与和谐根本无从谈起。当然,也有时是某野蛮民族对先开化民族进行掠夺,从而导致民族间的斗争。但不管哪种形式,背后总能在少数统治者身上找到这种斗争的根源,而最广大人民群众则是被利用者和被侵害者。到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之后,除了以上各种情况下的民族问题在某些国家仍有保留外,由帝国主义、宗主国等强势国家对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进行侵略、压榨和掠夺而引起的现代意义上的民族问题更趋普遍。当然,从总体来看,现在的民族问题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更趋复杂。不仅有旧的掠夺方式,还有新的掠夺方式,不仅有旧的斗争形式,还有新的斗争形式,既有国际间的民族问题,也有一国之内的民族问题。根据情况可概括为四种民族问题:第一种是某些强势民族秉承原来帝国主义或强势国家一贯盛气凌人的衣钵,搞新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力图不断维持强加给弱势民族的各种不平等,从而引发弱势民族向强势民族抗争或者获取平等权利的斗争——这实际上带有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时期弱小民族与帝国主义斗争的遗迹,是前者反抗“后续压迫”的行为。第二类则是某个民族自己觉得掌握了真理和人类的最终价值观,并强行向其他民族输出和推广,当其他民族不实行时就支持其内外反对派,从而引起其他民族的反抗,产生一系列新的民族问题。第三类是在一个国家内,一个民族中的特权阶层,为了一己私利,欺压、侵暴其他民族,导致被压迫民族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乃至争取独立的斗争,这种斗争往往带有一定的正义性。第四类则是一个民族中的强势者,为了取得并保持在本民族中的特权,维护一种将失去或已失去的不合理旧制度,从而挑动本民族中不明真相的人,造成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矛盾。这也包括“弱势民族”中的强势者以民族独立名义煽动部分不明真相者向统一国家发起的挑战——尽管该国家一贯奉行民族平等政策,或有效帮助了该民族发展,但是也不能避免,即“树欲静而风不止”的情况。

以上几种民族问题,表面上性质各异,但背后却有共同的根源。那么,民族问题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经过仔细分析,它都是围绕民族权利特别是公民权利的普遍落实展开,其中的少数权势人物对民族权利、公民权利在各民族群众中的平等落实采取抵制态度,千方百计去阻挠,因而发生了抵制与反抵制、阻挠与反阻挠的斗争。前述第一类是阻碍公民权利在别的民族中的普遍落实,目的是保持本民族——其实还是本民族中的权势者——最大限度的私利。第二类则打着解放别人的旗号,输出正确的价值与制度,但输出的东西是否真的正确,是否适合该国国情,能否真为该民族带来利益,则根本确定不了,何况还违背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而仔细分析后便发现,它背后还是有自己私利的,要打倒的是一个不给自己好处的政权,要建立的是一个能给自己好处的政权。第三类是民族中的少数权势者,为了一己私利,阻碍公民应有权利在本民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中的普遍落实,以维持自己控制、统治人民的地位。第四类就更是一种为保持自己特权而阻碍广大群众享有权利的倒退行为了。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代民族问题的本质,归根结底还是公民权利在不同民族间以及同一民族不同人群间如何落实的问题,是一种落实与反落实的斗争。因此,最终解决民族问题的钥匙,应从更深层次考虑,到公民权利更普遍落实的方向中去寻找,而不能被表象所迷惑,更不能在实践中迁就某些个别人为保持少数人特权而实行的反人民甚至反社会的行为。

二、公民权利与时代特征

得出以上认识,是基于对时代特征的把握。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什么时代?是和平、发展与公民权利逐步落实的时代。其中,发展是时代的基本任务,它决定着各个国家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各民族都必须实现的。而发展就需要有一个和平的环境,既包括国内的和平环境,也包括国际的和平环境,否则,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但和平又必须建立在公民权利普遍落实的基础上,因为绝难设想,在相当多的人权没有得到落实或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在社会缺乏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在一部分人处在水深火热中而另一部分人穷奢极欲的情况下,会有和平、安宁与和谐的人际关系。人心都向往尊严,每个人都希望有富裕的生活,“不平则鸣”。从以上可知,和平、发展与公民权利的普遍落实,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三者互为因果,共同组成时代的最强音。

发展问题,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创新,人类各项活动组织程度的提高,以及人和自然关系的日益规范,正在逐步解决之中。可以说,对这个问题,人们已达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和平问题,也由于人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与两大阵营几十年冷战的教训,正越来越赢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那种反和平的声音越来越不得人心。当然会有变了样的反和平行为,但实行起来也更加困难了。而公民权利的落实问题,却由于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各种原因,至今人们仍处在讨论、探索、摸索阶段,离最终解决时日尚远。近代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前后,西方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为公民权利的普遍落实和平等发展打开了思路。但这里诸多基本问题也没有解决好。主要是,“天”根据什么要赋予公民普遍的人权,即人为什么就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公平的标准又是什么?完全平均吗?如果有差别,差别又该多大?再者,“天”又凭借什么措施赋予公民普遍的人权?即实现人权的手段是什么?这些问题,肯定不会有统一的、公认的答案,需要我们去进一步思考和论证。

马克思主义正是认识到了“天赋人权”学说的缺陷,才建立和完善了历史唯物主义学说,它从社会发展一切取决于生产力发展以及生产关系改变、从人民群众是历史最终创造者的角度,找到了人民群众享有社会权利的根据。这显然比“天赋人权”学说深刻得多也准确得多了。但公民权利的实现渠道和标准,以及它和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关系,限于历史条件,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完全解决。特别是它要有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一旦犯了急性病,把平等(尤其是经济权利的平等)、平权一股脑儿搬到现实中来,很可能适得其反。比如,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经验已无可辩驳地证明,人民权利的普遍落实必须与发展同步考虑,只落实民权不考虑发展肯定不行,而只求发展不落实民权同样不行。怎样把二者结合起来?就很值得研究。再比如,从人类现有手段看,发展与市场经济手段分不开,可是市场经济却不认可人民权利的完全平等。从其个人主义本性、鼓励竞争、承认差距的原则出发,它甚至与人民群众的权利理论有相当多的抵触。即使它保证了过程平等,也保证不了结果平等。那么,怎样把公民平等权利与市场经济统一起来,做到既实现效率又不损害公平,既实现发展又保证平权,显然仍是必须突破的时代课题。

三、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对公民权利落实的意义及对解决民族问题的启示

怎样普遍落实公民的平等权利?在目前没有更好实现公民权利,因而也不能很好解决民族问题的时候,我们能不能探索新的国家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式,以更好地落实公民权利,从而更好地解决民族问题?

现在世界上某些国家实行的民主是一种“资本起着基础作用”的民主,财产、财富、社会地位在权利分配过程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而有了财产、财富的人,又会谋求更大的利益。虽然“代议制”的架构给了普通公民以实在的选举权,但被选出者却总在社会精英中轮替,以至始终是他们在“替”公民“议政”,而普通公民却进入不了正式的权力核心。尽管精英们为了争取下一次的当选也会在行事中考量甚至纳入某些公民意见,但一切凭他们“个人裁量”的这种状况,再好也超越不了“好人政治”、“精英政治”、“善人政治”的范畴。公民靠什么手段控制其内心,不使他们潜在的“私”字直接或变相地起作用呢?这对民权的实现来说,显然是有缺陷的。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提出要改变现状并探索新的民主实现方式的背景。

1871年马克思在巴黎公社经验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体制,即代表制。它要求代表必须是由全体公民在普通民众或公认的普通民众代言人中选出,而他们工作时必须“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即要求说公民真正想说的话,做公民真正想做的事。为了保证这一点,要求代表必须时时深入公民之中,以知道公民在想什么,要求什么。另一保证措施就是公开化,要求他们的工作必须置于公民的视野之内,以接受监督。当公民认为他们有悖于自己意志以至不能改正时,则可随时撤换。更难能可贵的,是为了保证被选出者不变质,代表制还规定了代表工作中不能有特权,甚至只拿熟练工人的工资,以从生活和物质上为他们的“人民性”奠定基础。

中国共产党正是在代表制理论指导下,建立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党内实行了代表制体制,国家政权机关也实行了代表制体制。为此建立了一套选举、联系群众、协商、集体决策、统一执行、专业监督以及各种撤换和处分制度。虽然其中很多制度和环节还不太成熟或很不成熟,而且制度执行上还存在“走样”现象,但它毕竟打开了一种新体制的大门,继续走下去,由于其“民主容量”具有史无前例的宽广性,其前景肯定是非常光明的。

目前,我党正是为了推动民主的进一步落实,并把它和发展结合起来,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它强调,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其突出特点是把落实公民权利与发展统一起来。因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公民权首先是生存权,然后才是政治、文化、社会、财富等权利。而这一切的基础是发展。没有发展,空谈权利有何意义?所以,中央把“发展”和“以人为本”很好地结合了起来。那么,怎样落实“以人为本”呢?“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做根本”,就是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把人民放在历史和社会主人地位来考虑和处理一切问题。具体来说:第一,一切为了人民。这是目的,是宗旨,是出发点和归宿,它决定了我们做什么,向哪个方向前进;第二,一切依靠人民。这是途径,是过程,是方法,它决定了我们应怎么做,和人民群众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第三,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是结果,是落实,是最后要达到的目的,它决定了最终的财富分配关系和分配实践。这三者,其实质就是人民主权的真正落实。有人说,科学发展观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这是误解,它实际上解决了中国的全部基本问题,自然包括政治和社会权利的配置问题。这样的科学发展观,既然实现了公民权利的普遍落实,自然为最终解决中国的和谐问题也包括民族问题,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充分保证。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国社会民主的代表制机制与“代议制”机制不同。一般人认为二者是一回事,但我们强调它的差别。代议制机制显出的是它的“代议性”,即被选出者“代替”公民来议;代表制则强调被选出者“代为表示”(表现)的功能,即他一定要说公民的意见,体现公民的诉求,而不能自己想说什么说什么。为此,被选出者就必须生活在人民中间,而不能脱离群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是最能了解公民意志的人。他还要与公民形成一种“融和”的关系,不是处处区别于公民,独立于公民,而是与公民融和在一起,以保证人民的意见就是精英的意见,精英的意见就是人民的意见。倘如此,也就谈不到是人民当家做主还是党、政府当家做主了,因为二者完全是统一的。这个问题在很多人那里一直得不到解决,究其原因,是他们总遵循一种“二元思考”的模式,把党、政府和人民群众视为两体,各自独立。我们换一种“一元思考”的模式,在这样一种新的党民、政民关系中,公民的利益已完全融合在党和政府的政策与决策中,并在工作中得到了最好的实现,怎么还会有不和谐问题乃至民族问题呢?这正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原则,也是我们在实践中的改革方向。

一般说,党和政府是由社会中的精英分子组成的。因此,前述党、政府与公民的新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精英与普通公民大众的关系。我们是在建设一种精英和公民大众融和的民主形式。为此,必须正确发挥精英和民众各自的社会作用。2007年年初笔者曾在《人民论坛》杂志上发表《中国的民主模式已经确立》一文,第一次提出“要把精英主义和平民主义结合起来”,笔者把它视为中国民主模式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渠道。但精英和普通公民大众各自发挥什么作用、又怎样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由于他们的历史地位不同,作用也肯定不同。从根本上说,公民的作用是基础,他们的利益表达、利益诉求是决定性的,即第一性的。而精英的汇聚、凝集、归纳、概括、启发、引导、升华等作用则是第二性的,是在公民作用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的作用。因为没有前者,精英的作用就没有原料和素材,它无以附着,将是空中楼阁。但这并不是说,精英的作用就不重要。因为没有后者,前者也可能停留于较原始的层次,历史发展也会拖延甚至停滞。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谁也离不开谁,缺一不可。如果硬要区分谁更重要的话,只能说,前者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后者的作用是提高和导向性的。

在这样一种精英和普通民众互相融和基础上建立的民主制度,当它落实于代表制中时,就构成了我国新的民主模式。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性创新。它为最终解决社会和谐问题提供了根本性保障,也为建设和谐世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从民族问题解决的角度说,其作用也是根本性的。因为,当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都尊重别国、别民族的权利时,就不会有那么多民族间的纠纷;当民族中的各个阶层——不管是上层精英分子还是下层一般大众,都不再追逐自己的特权时,就不会有本民族中的压迫现象和民族间的压迫现象,也消除了煽动某些不明真相的人跟着去从事民族分裂活动的理由。总之,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得到实现并处在完全有保证状态,就会最终消除民族问题的深层次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经验,绝不仅涉及发展问题,更涉及未来新的社会形式问题,也不限于国内的意义,对国际上民族问题的解决也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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