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平与分配--论我国现行分配秩序的整合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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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公平、公正便一直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中心话语之一。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存在公平之争,而任何形式的社会制度的更替、社会秩序的混乱,不论其目的如何,也无不是由于不公平所引发的。因此,任一合法、不合法政府(政权)都必然也必须关注社会公平这一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其赖于存在的社会基础之稳定。

一、社会公平的基本内涵

产业革命之后,由于大机器工业的迅速崛起,社会公平这一问题便渐渐地与效率联系在一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学术界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结果是普遍认可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论。其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只是一种囿于收入分配领域的原则,并不能等同于一种社会公平理论。

社会公平是指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具有历史必然性并成为社会进步基础的公平观念。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中每一个人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即公民权平等)。也就是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的限制和影响。这是现代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之道德基础,也是以人为本为中心的社会公平的基本要义。这种权利公平的所属范围和内容应涵盖全社会所有领域和层面,例如,包括经济、政治、公共事业、伦理道德、人道主义等等领域和层面。从层次上说,它属于基本层次上的公平。

在物化时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实现是以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为基础和前提的。发展是现时代所面临的最根本问题,而效率作为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则近乎天然地和发展联系在一起。抛开效率而言社会发展、人的发展、社会公平是失之偏颇也是没有意义的。效率作为工业革命和物质文明发展的产物,不仅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且构成为现代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并决定着该社会价值之标准和道德标准。因而在当代,社会公平观念必须以整个社会为出发点和目的,即与效率联系在一起求效率公平。可以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否认、忽视效率的价值观、公平观是不道德的。譬如,在平均主义公平观那里,虽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人或小集团、小群体)而言可能是平等的、公正的,但由于必然带来低效率,因而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它就是不公平,因为低效率必然在整体上阻滞社会包括人本身的发展。这就是说,从社会发展史角度看,平均主义是一种不公平的观念。因此,在现代社会里,避开效率,不以效率为基本内容的公平观实际上不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不可能真正是社会公平观。可见,效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权利实现的基础,决定了效率本身就是公平。不能设想,在现代社会没有起码的公平作为价值认同的基础会产生高效率。在这里,效率公平实际上包含了权利公平的内容,它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的实现最终必然体现在分配即财富的占有上,因而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可以说,过分注重于分配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然而忽视或淡化分配问题的思想则属于空想或空洞的道德说教。在任何社会里,分配上的均等化社会心理倾向即财富占有上的相对平等要求都是存在的。换言之,都存在分配公平的问题。例如,对两极分化的分配和财富占有,都有一个社会承受力的问题。分配是否公平,往往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可能正是我国改革之后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背景。但是,分配公平只是社会公平机制作用的结果,因此分配公平的实现有赖于社会公平机制的建立,关键是塑造社会公平的基础即在社会中确定权利公平并在效率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当然,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对于分配公平的实现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权利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三个层次相互联系互为一体,构成—社会之完整的公平体系。其中,权利公平是基础,没有权利公平,便不会有效率公平,更不可能实现分配公平;效率公平是根本,没有效率公平,权利公平和分配公平最多只能在低水平上实现;分配公平是目标,缺乏分配公平,权利公平就是虚架子,效率公平也失去意义并最终要遭到破坏。因此对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权利公平、效率公平和分配公平三者缺一不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决定了我国既要大力强化权利公平这一基础,又要紧紧抓牢效率公平这个根本,还必须努力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就必须通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权利公平、效率公平和分配公平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平调节机制来实现。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状况的分析

收入分配状况通常是现实中人们对社会公平程度作出判断的直接依据,也是一个容易引发和衍生一系列其它社会问题的敏感点。对于这样的问题,理论研究除了需要科学理性的分析,还需要在此基础上作出充满人文精神的价值判断。在社会转型时期更是如此。

1.居民收入的形式

在我国,由于实际生活中个人收入来源极其复杂,因而很难在理论上对其所属形式予以准确界定,这里我们只是作一种大致的区分。

(1)劳动收入。指依靠提供劳动或劳务而取得的收入, 相当于劳动力价值收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人都主要依靠劳动或劳务而获取收入,从在居民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和有收入居民数量中的比例两方面看,它都属于主体性居民收入。

(2)资本收入。指依靠资本或资产所有权而得到的收入, 主要包括居民个人按拥有投资资本数量所应获得的一部分企业利润(或股份红利)、各种利息和不动产收入等。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形式的收入在居民收入总量中的比重将趋于扩大。

(3)经营收入。指经营者在企业、 土地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在劳动力价值之外的那部分收入(土地经营者还要扣除地租),一般包含有风险收入、机会收入等。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额外奖金也应属于经营收入。

(4)垄断性收入。 指从事垄断性行业职业而获得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收入。在我国,目前一些垄断性行业的工资及资金收入大大高于全国工资的平均水平。可以认为它们是来自于其职业垄断超额利润。各类明星的收入由于这类市场尚不发育及其职业特点,也可以归于垄断性收入。

(5)转让租金。主要指技术转让及企业、项目、工程、 土地等转包所获得的费用。

(6)国家福利收入。 主要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所获得的由国家财政收入支付的价格、住房、医疗卫生补贴费用。

(7)部分公款消费费用收入。 由于个人收入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个人消费,因而我们可以把由公款支付的吃、喝、玩、乐及交通、通讯费用的一部分归入个人收入范畴。虽然在具体计算上很困难,但从性质上说,那种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以及超工作标准的公款消费费用无疑应算作个人收入。

(8)违法、非法收入。这类通常被称为黑色收入的种类很多, 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因而较好确定。例如,通过价格欺诈、偷逃漏税、非法生产经营、权钱交易、贪污、挪用公款谋私、乱收费乱罚款等等方式获取的收入都属此列。

(9)其它收入。包括遗产、馈赠、救济收入等。

上述各种形式的收入中,当前人们对(1)、(2)、(3)、(5)、(6)、(9)等几种收入异议不很多,反映强烈的是(4)、(7)、(8)几种形式的收入。其实, 这并非因为前几种收入不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而只是由于人们觉得后几种收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机会明显不均等而获取的,相对而言,它们往往形成个人收入的恶性差别,从而加剧了人们的不公平感。

2.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在我国现实中,居民收入差距可以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阶层差距、行业差距等形式加以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衡量一个国家阶层收入的贫富差距通常是用基尼系数来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如表1所示:

国际通行的标准是,基尼系数在0.2~0.3之间时,为中等不平等程度。按照世界银行《1995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所采用的“五等分法”(即按收入水平的高低将人口分为五等份),我国20%的最高收入人群与20%的最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之比为6.53∶1, 不仅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高于许多发达国家。这表明我国在短短的十几年内已经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中等不平等国家。

表1: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1978年

1980年 1985年 1990年 1994年

城镇 0.16 0.160.19

0.23

0.30

农村 0.21 0.240.26

0.31

0.32

资料来源:《统计研究》1996年第1期

表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

1978年3.64:1

1985年2.26:1

1992年 3.0:1

1994年3.39:1

资料来源:《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96年第104期

表2显示,从1978年到1985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缩小, 这是因为我国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民首先得到实惠,从而缩小了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此后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进行,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重新拉大。这说明,在同一政策和经济社会环境中,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总是存在的,农民的收入始终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如果考虑到国家财政对城镇居民的水电、交通、住房、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补贴,则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更大。不仅如此,根据国家统计局所提供的数据计算,我国城镇居民之间和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都有扩大趋势。

1989年城镇居民最富有的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29.38%, 最贫穷的20%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11.65%,而到1994年, 这一比例分别变为44.46%和6.04%;在农村居民中,1994年的该比例分别为48.70%和4.59%。这反映出我国农村的贫富差距程度超过了城市。

统计资料还表明,不同地区的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扩大的。

1987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最高与最低省份之比为1.72∶ 1,绝对差距为520元,到1993年则分别扩大为2.50∶1和2650元。在农村,1978年居民纯收入最高与最低省份之间的比为3.17∶1,绝对差距为100多元,到1993年分别为4.95∶1和2100元。

行业之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表3所示, 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特别是绝对差距明显扩大。如果加上年终奖金(未计入工资)和各种隐形收入(效益好的一般其隐形收入也更多)因素,则这种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还会更大,例如近几年市场火爆的证券业年终奖动辄数万元,若与连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的亏损行业比较,显然是差距悬殊。

表3: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差距

相对差距(倍)绝对差距(元)

1978年

2.17 458

1994年

2.31 3696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5)整理

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我国居民贫富分化的出现。主要由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工商户、股票证券、文艺体育界明星、企业经营者与承包者、“三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等组成的高收入阶层的崛起,使我国不仅出现了以百万数计的百万富翁,甚至出现了想当一批千万乃至亿万富翁,这与我国5800万人口(1996年数)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形成了鲜明比照。

三、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我国近年重新突出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现象,是多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说,主要有:

1.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的变化。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和高积累政策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居民收入来源较单一,差距相对较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工资改革逐步展开,多种经济成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认而竞相发展,加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一大政策的影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多种收入并存的格局。在前述的九种居民收入方式中,目前政府除了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资(不等于收入。因为各单位普遍存在的惊人的预算外收入,使工资往往只占职工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及福利有决定权(亦即对前述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和国家福利分配有决定权)之外,对居民收入分配整体上已难以控制,对非国有经济那块的个人收入则基本失去了控制力。当然,政府通过提高农副产品价格等价格政策,通过补贴、提高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等分配政策,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等等,也可以直接影响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换言之,改革之后,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分配和税收分配政策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

2.市场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个人收入主要通过市场获得。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依靠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均衡工资率来实现,这种收入不仅受其它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小,而且从整体上看差别也不会太大。应该说,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来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对劳动和经营成果有较客观评价的一面,促进了效率与效益的提高,从而使多劳者、绩优经营者的收入显著增加。但是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阶段,市场至今仍存有较多缺陷。这些缺陷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影响很大,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价格双轨制的影响。价格双轨制是体制转换时期出现的,迄今在许多领域仍然存在。由于在两种价格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利用的“黑洞”,手中握有权力或通过各种途径能充分利用权力的中间商,就可利用这些价格“空间”,人为地增加流通环节,谋取利润。第二,市场垄断的存在。在任何经济体制下,垄断必然产生超额利润。我国目前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垄断尽管有其历史原因,有些还是出于维持经济秩序的现实需要,但就收入分配而言,由于国家对那些必要或不必要实行垄断的行业因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垄断利润还缺乏相应有力的调节手段,这些垄断行业就业者的个人收入就必然大大高于非垄断行业就业人员的收入。第三,要素市场不成熟。劳动力市场不成熟,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均衡工资率便不能形成,因而市场对工资水平的调节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方向和投资信息受到限制,必然存在大量的投资过度投机行为。例如,我国股票市场由于尚处初创期,规模小、立法滞后、监管不力,使部分投资者通过投机获得了巨额收益。

3.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疏漏。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建设滞后以及管理政策的疏漏,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像通过偷逃漏税、走私贩私、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权钱交易(设租寻租)、贪污等等获取黑色收入的行为都是因之而滋生的。

4.历史惯性和自然因素的作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人文条件的差别,人本身素质上的差异,以及经济发展规律等等都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说是起着某种基础性的作用。这些因素的存在及其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决定了居民收入差距存在的长期性,例如,即使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的禀赋差异,个人收入差距的存在也是必然的。

四、分配的调节与公平分配秩序的建立

如前所述,分配是否公平,往往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应当指出,对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引起和可能引起的一些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予了程度不同的关注。

在我国,限制收入差距过大,不仅是当前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工薪阶层和多数农民的强烈愿望,而且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因此进入政策制定的视野之内是当然的。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突出提出了“九五”开始要加大解决地区发展差距的力度,同时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最近一个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强调,要区分不同情况,研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可以说,建立公平分配的秩序已势在必行。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对付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基本有三类:一是消除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扩增教育机会;通过有关劳动者权益的社会立法,保证每个人都有充分使用所拥有生产要素的机会和权利;通过税收政策缩小人们的财产多寡差距;通过股份的分散化使更多的人拥有资产等等。显然,这是要尽力使每个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获得收入的起点和选择机会平等,也即要消除产生收入差距扩大的初始原因。二是直接间接干预分配过程。例如,制定合理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劳资协商制度,扶持能削弱垄断的力量,对贫穷落后的地区、行业进行必要的财政支援(补贴、减免税等),等等。三是运用再分配政策手段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来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和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转移支付手段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对失业者实施救济,等等。客观地说,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办法,虽然它并不是也不可能改变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但实践表明它有助于确立和维护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这决定了我国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问题上既要研究、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改革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同时,又要结合中国国情,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上文的分析表明,当前我国确实存在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但另一方面,人们对于贫富差距的不满主要是对不正当致富即黑色收入的不满。中国人民大学不久前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多数人认为,富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致富的。因此,打击不正当致富,铲除黑色收入应是我国建立良好的分配秩序的当务之急。

按照前述,所有违法、非法收入都属黑色收入。从我国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看,其内涵和外延都是清楚的。而问题之所以严重甚至恶化,可能主要是因为这种黑色收入往往与其它灰色收入(合法不一定合理收入)及合法合理收入裹在一起,甚至与权利本身以及各种复杂的关系网联在一起,因而对这种收入从真正判定到实施限制(如公款消费)乃到取缔的整合过程(这一过程当然包括各种管理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可能受到权力、关系的干扰和抵制,另一方面,对收入分配的这种整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即需要很高的成本的投入。投入不足正是实践中的关键。此外,也与我们对这种成本的认识不足密切相关。其实,无论是从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还是从维系市场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考虑,与价格欺诈、偷逃漏税、走私贩私、权钱交易等行为对经济社会秩序所可能带来的破坏和损失相比,适量增加这种成本投入无疑是值得的。譬如,肩负取缔黑色收入任务的执法队伍的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开支、地位的法律认定乃至组织认定等等都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评估,需要大规模增加投入,否则,决难以使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政府通过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是抑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重要手段。从税收政策看,对收入分配有明显调节作用的当然是个人收益所得税(长远看,征收遗产税也可明显抑制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但是针对企业的税种也可以影响个人收入分配,例如,可考虑对某些个人收入显著高于其它行业的垄断性行业开征类似于特种税种的垄断税,对某些个人收入高的非垄断性行业暂时提高其原有所得税率,从而达到抑制个人收入差距过大之目的。不能以为这是税赋不公平,会影响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效率。相反,垄断本身就阻碍了公平竞争,就意味着对其它行业的生产要素投入的不公平。征收垄断性税种可作为对垄断的某种程度的限制,也可视为对行业性收入差距的调节;而在转型时期,那些非垄断性行业的过高的利润和收入很大程度上也往往是由于某些特殊机遇造成的,这种机遇对它行业他人而言也难说是公平的。财政政策则主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实施转移支付等来缓解和改善低收入者的困境。譬如,继续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扶贫政策、地区倾斜政策、产业优惠政策等来缩小个人收入中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这可以大大缓和因这些差距而产生的社会对立情绪和不公平感。显然,健全、合理的财税政策对于建立合理、公平而有效的分配秩序至为重要。

勿庸置疑,整顿我国目前的分配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分配机制,目标就是实现共同富裕,求得社会公平。按照前文的分析,这就要求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权利公平、效率公平和分配公平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平调节机制。这种机制所调节的是整个经济社会领域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全过程。也就是说,不仅要进行再分配调节,还要进行市场分配(即初次分配)的调节。并且这种调节必须是建立在权利公平和效率公平基础之上。因此,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虽然已经很大,并有扩大的趋势,迫切需要加强以财政税收政策为主的对收入分配的直接调节,但若没有权利公平和效率公平的强化作为基础,求分配公平最终只能是空中楼阁。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很快,但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基础的权利公平、效率公平,仍显得异常稚弱。可以想见,我国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秩序,与建立更为公平的社会一样,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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