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摩擦及其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立以来论文,摩擦论文,全球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调查
所谓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执行反倾销相关法规的政府机构应国内生产厂商针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指控,对国外进口产品是否在本国存在倾销行为以及是否对本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况所展开的调查。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摩擦,在反倾销调查上,主要体现在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国以及反倾销调查针对的产品三个方面。
1.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国
所谓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国,也称反倾销调查的申诉国或立案国,是指在国际反倾销摩擦中对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发起或开展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根据WTO的统计资料①,1995—2005年,全球共有41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达2840起。其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10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是:印度(425起)、美国(366起)、欧盟(327起)、阿根廷(204起)、南非(197起)、澳大利亚(179起)、加拿大(134起)、中国(123起)、巴西(122起)和土耳其(101起),这10个国家或地区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达2 178起,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76.69%。其中,印度、美国、欧盟和阿根廷4个国家(地区)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为1322起,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案件总数的46.55%。这一时期,印度总共发起了425起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案件总数的近15%,成为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自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国别类型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WTO成立以前,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国主要集中在澳大利亚、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这四大反倾销传统用户上,而这四大反倾销传统用户都属于发达国家(经济体)。然而,自WTO成立以来,不仅发达国家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全球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行列之中,反倾销的全球化特征日趋明显。1995—2005年,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4个国家是印度、美国、欧盟和阿根廷,其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占2个。而在这一时期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10个国家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则分别有4个和5个。印度则更是超越四大反倾销传统用户而成为反倾销第一大户。
再从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调查在各年份的分布情况看,1995—2005年,全球平均每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约为258起。显然,同20世纪80年代至WTO成立前14年间的年均反倾销调查案件201起相比较,这一时期的全球反倾销调查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然而,这一时期又呈现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具体地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WTO成立后的1995—1998年,年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约为221起,同WTO成立前的4年即1991—1994年的年均278起反倾销调查相比较,这一时期反倾销调查立案数量有所下降;二是1999—2002年的4年间,年均反倾销调查数量又开始回升,达到约331起,超过了此前的反倾销调查规模;三是2002—2005年的3年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再次回落,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分别为232起、213起和191起(见表1)。
表1 WTO成立以来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1995—2005)单位:起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合计
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最 157225
243
257
354
292
364
312
232
213
191
2840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数量 11992125
170
185
228
166
216
221
151
131
1804
2.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国
所谓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国,也称为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国,是指在国际反倾销摩擦中本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它与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地位相对立。自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全球共有98个国家或地区遭受了反倾销调查,其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10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是:中国(469起)、韩国(218起)、美国(162起)、中国台湾(160起)、日本(125起)、印度尼西亚(121起)、印度(120起)、泰国(111起)、俄罗斯(97起)和巴西(84起)。这10个国家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总数达1667起,占同期全球所遭受的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58.70%。在上述10个国家中,除了俄罗斯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区)各占2个和7个。可见,自WTO成立以来,发展中国家日益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而且在这7个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除了巴西之外,其余6个均为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达469起,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的16.51%,而位居第二位和第三位的韩国和美国所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分别仅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调查的7.68%和5.70%。从中可以看出,自WTO成立以来,中国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首要目标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
3.WTO成立以来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分布
所谓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也称为反倾销调查的受控产品,是指在国际反倾销摩擦中反倾销调查发起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所针对的产品及其相关部门或行业。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10类产品分别是:(1)贱金属及其制品(821起);(2)化工产品(563起);(3)塑料及塑料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376起);(4)机械及机械产品、电气设备、录音机、电视声像摄录机及其零部件(238起);(5)纺织品(202起);(6)木浆及其他纤维材料、再生纸或纸板、纸质制品(125起);(7)石器、石膏、水泥、石棉、云母或相关材料、瓷器、玻璃及玻璃器皿(97起);(8)杂货制成品(69起);(9)矿产品(64起);(10)木材及木制品、焦炭、软木及软木制品、草制品、编织物及柳条制品(48起)。其中,前5类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高达2 200起,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的77.46%。而贱金属及其制品则是1995—2005年期间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一类产品,其总立案数达821起,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的近29%。
二、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措施
所谓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国在最终认定国外进口产品在本国市场上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包括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在内的抵制不公平贸易的措施。可见,反倾销调查不一定就会导致反倾销措施,前者只是后者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摩擦在反倾销措施上,主要体现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国以及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产品三个方面。
1.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国
所谓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国,是指在国际反倾销摩擦中对外国进口产品最终实施包括价格承诺和最终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根据WTO的统计资料,1995—2005年,全球共有38个国家或地区实施了1804起包括价格承诺或最终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与同期全球发起的2840起反倾销调查相比较,这一时期的反倾销成功率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总数占同期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的比率为63.52%。其中,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10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是:印度(316起)、美国(234起)、欧盟(219起)、阿根廷(147起)、南非(113起)、土耳其(86起)、加拿大(84起)、墨西哥(76起)、中国(68起)和澳大利亚(67起)。这10个国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总数达1410起,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措施实施总量的近一半。其中,居前5位的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和南非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量分别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措施实施总量的17.52%、12.97%、12.14%、8.15%和6.26%,它们的反倾销成功率分别为:74.35%、63.93%、66.97%、72.06%和57.36%。从中还可以看出,1995—2005年,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5个国家同时也是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5个国家,而且它们的位次也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无论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看,还是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数量看,抑或从反倾销的成功率看,印度都高居全球榜首。
再从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措施在各年份的分布情况看,1995—2005年,全球平均每年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约为164起。然而,这一时期又呈现出三个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一是WTO成立后的1995—2000年,这6年的年均反倾销措施实施数量约为153起,除了1996年比1995年有所下降外,其余各年都呈上升趋势,并于2000年达到了WTO成立以后全球反倾销措施实施数量的最高峰,达228起;二是2000—2003年的4年间,除了2001年反倾销措施数量大幅度下降到166起外,其余3年的反倾销措施数量基本保持稳定;三是2003—2005年的3年间,全球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量出现回落趋势,这3年的反倾销措施数量分别为221起、151起和131起。
2.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国
所谓反倾销措施的目标国,是指在国际反倾销摩擦中本国出口产品最终遭受包括价格承诺和最终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它与反倾销措施实施国的地位相对立。1995—2005年,全球共有90个国家或地区被反倾销调查发起国实施了总计达1804起的反倾销措施。其中,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10个国家或地区分别是中国(338起)、韩国(127起)、中国台湾(99起)、美国(95起)、日本(89起)、俄罗斯(82起)、泰国(68起)、巴西(64起)、印度(63起)和印度尼西亚(63起)。这10个国家或地区所遭受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达1088起,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60.31%。其中,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达338起,居世界第一位,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18.74%,而且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看,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措施案件都远远高于其他反倾销措施目标国。再从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国别分布看,发展中国家在WTO成立前开始成为反倾销措施主要对象国的基础上,1995—2005年更进一步成为遭受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标国。在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10个国家(地区)中,有7个便是发展中国家(地区)。
此外,从反倾销成功率来看,1995—2005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为2840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为1804起,因此,这一时期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总成功率为63.52%。从WTO成立以来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10个国家(地区)的反倾销成功率来看,俄罗斯的反倾销成功率为84.54%,位居全球首位,紧随其后的是巴西(76.19%)、中国(72.07%)、日本(71.20%)、中国台湾(61.88%)、泰国(61.26%)、美国(58.64%)、韩国(58.26%)、印度(52.50%)和印度尼西亚(52.07%)。
3.WTO成立以来全球遭受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分布
所谓遭受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是指在国际反倾销摩擦中最终遭受包括价格承诺和最终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所涉及的产品及相关部门或行业。1995—2005年,全球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10类产品分别是:(1)贱金属及其制品(586起);(2)化工产品(359起);(3)塑料及塑料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226起);(4)机械及机械产品、电气设备、录音机、电视声像摄录机及其零部件(136起);(5)纺织品(134起);(6)木浆及其他纤维材料、再生纸或纸板、纸质制品(73起);(7)杂货制成品(46起);(8)石器、石膏、水泥、石棉、云母或相关材料、瓷器、玻璃及玻璃器皿(46起);(9)矿产品(42起);(10)活体动物及动物制品(25起)。其中,前5类产品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高达1441起,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近80%。而贱金属及其制品则是1995—2005年期间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一类产品,其案件总数达586起,占同期全球实施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32.48%。
同时还可以看出,1995—2005年,全球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6类产品与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6类产品的位次完全一致,而这6类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成功率分别为:71.38%、63.77%、60.11%、57.14%、66.34%和58.4%。显然,这一时期贱金属及其制品不仅被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总量最多,而且其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成功率也最高。
三、WTO成立以来全球反倾销摩擦的特点及其原因
从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全球反倾销摩擦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征。
1.反倾销已成为全球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框架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它们的立法宗旨和实施目的都是为了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以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然而,由于三者实施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具体救济方法各不相同,因而自WTO成立以来,反倾销已成为全球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根据WTO的统计数据,1995—2005年,全球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高达2840起和1804起;与此相对照,全球同期的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仅为182起和112起。而保障措施的立案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则分别只有142起和70起。
WTO成立以来,反倾销之所以成为全球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这主要是由反倾销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反倾销的条件较为灵活。WTO《反倾销协议》虽然使国际社会具有统一的反倾销规则和基础,但这一规则只为各国的反倾销提供指导和范本,没有统一的和明确的量化标准,也不直接参与各国反倾销的具体实践,即各国在反倾销实务中仍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因此,各国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中,对倾销的认定、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的裁定有较大的自由裁决权,从而使进口国在协议的大原则下,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协议》中的一些不确定的“灰色条款”,进行有利于本国企业的裁决。第二,反倾销发起方的代价较小。在反倾销调查中,反倾销申诉方只需填写一份指控书或提供一份相对简单的“倾销证据”就能获得倾销调查,而且不必承担有关的调查费用及其他义务即可坐等裁决的结果,享受反倾销给自己带来的保护及利益。即使在最终倾销不成立而且出口商正常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申诉方也无须承担为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反倾销的实施效果较为直接。大多数情况下,进口产品一旦遭到倾销指控、进入反倾销调查名单,进口额就会立即大幅度下降。而且在反倾销终裁作出之前,只要初裁认为倾销事实存在,进口国反倾销管理机构就可对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因此,反倾销对于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及市场往往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第四,反倾销的实施对象比较单一,不易引起大范围的贸易摩擦。这是因为,反倾销只要求针对具体企业进行倾销的特定产品,因而引起贸易摩擦的只是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国家。相比之下,保障措施和反补贴的非歧视性要求只针对产品,这就使这两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可能针对所有相关产品的出口国,从而易于导致大范围的贸易摩擦和贸易报复。
2.印度是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且反倾销成功率较高
印度于1985年出台反倾销政策,是世界上出台反倾销政策较晚的国家之一。[1] 然而,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却已成为WTO成立以来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1995—2005年,在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的41个国家(地区)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的38个国家(地区)中,印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均居世界第1位,分别达425起和316起,各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2840起的15%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1 804起的17.52%,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这四大传统反倾销用户)同期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及比率。不仅如此,这一时期印度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成功率也较高,达74.35%。这一数字不仅高于同期全球平均的反倾销成功率63.52%,而且在同期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10个国家(地区)中,仅次于土耳其(85.15%),位列第2位。
印度之所以成为WTO成立以来的全球第一反倾销大国,且反倾销成功率较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印度长期实施的进口替代经济发展战略具有较为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早在20世纪50年代,印度便确立了以进口替代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战略及模式。进口替代战略的核心政策及措施便是通过限制外国进口产品以保护国内产业及市场,特别是扶持本国幼稚产业的成长,因此,这一战略本身具有较为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然而,自WTO成立以来,印度进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进口额由1995年的344亿美元[2](P844) 急剧扩大到2005年的1316亿美元[3](P1030)。与此同时,印度的贸易逆差也随之迅速扩大,由1995年的38.6亿美元[2](P844) 急剧上升到2005年的418亿美元[3](P1030),11年间增长了近11倍。印度进口贸易规模和贸易逆差的迅速扩大,客观上对印度的国内产业及市场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并恶化了印度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宏观经济失衡,从而导致印度力图通过反倾销手段以扭转这一局面。第二,印度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促使其借助反倾销手段以实现贸易保护。高关税一直是印度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的重要手段。然而,作为GATT和WTO的创始成员国,印度有义务逐步降低其进口关税。1991年以前印度的进口关税平均高达350%,1991年则大幅度削减到84.1%,1997年降低到31.3%[4],到2005年则进一步下降为27%[5]。在印度关税日益降低以及自2001年4月1日起印度全面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的背景下,印度便把反倾销作为重要的替代性保护手段,对外国进口产品频频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实施反倾销措施。第三,印度反倾销调查和裁决的透明度较低,不利于被诉方的积极应诉。其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印度对外国倾销产品的起诉和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不及时;二是利害关系方不能方便地获得有关反倾销发起公告、初步裁决以及最终裁决等方面的法律文件;三是印度反倾销裁决中往往以机密性资料为由,对支撑裁决的关键性信息不予以公布,或者不按规定在最终裁决前进行信息披露。[6] 印度反倾销调查和裁决透明度较低的上述做法实际上剥夺了被诉方应有的知情权,对被诉方的成功应诉构成了障碍,从而使得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更容易遭受其包括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在内的反倾销措施,结果导致印度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
3.中国是全球遭受国外反倾销最多的目标国,且遭受的反倾销成功率较高
自WTO成立以来的1995—2005年,中国出口产品总共遭受了国外469起反倾销调查和338起反倾销措施,分别占同期全球全部反倾销调查案件2840起的16.51%和全部反倾销措施案件1804起的18.74%。在同期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的98个国家(地区)和遭受反倾销措施的90个国家(地区)中,均位居榜首,而且这些数字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仅如此,这一时期中国出口产品所遭受的反倾销成功率也居高不下。1995—2005年,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成功率达72.07%。这一数字不仅大大高于同期全球平均的反倾销成功率63.52%,而且在全球同期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前10个国家(地区)中,高居第3位。
中国之所以成为WTO成立以来全球遭受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且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成功率较高,主要原因有四个:第一,自WTO成立以来,中国出口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出口额由1995年的1487.7亿美元[7]急剧扩大到2005年的7619.5亿美元[3](P733)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排名中由第6位一跃上升到第3位。中国出口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客观上对相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及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冲击,从而引起了这些进口国通过反倾销手段以实现贸易保护。第二,在目前WTO的150个成员国中,只有54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而其他国家则一直把中国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因此,在反倾销实践中,反倾销发起国往往采用歧视性的替代国或第三国价格来衡量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从而容易导致中国对这些国家出口产品倾销的成立或倾销幅度的高估。第三,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以低附加值和低价格为特征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同时中国出口厂商又过于注重价格竞争甚至恶性价格竞争,而低价恰恰是倾销成立并易于遭受反倾销的首要条件。第四,中国企业不能积极应诉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对于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往往不能积极应诉甚至拒绝应诉,这无疑等于默认了本国出口产品倾销的成立以及反倾销指控国反倾销行为的合理性,从而使得我国企业往往在遭受反倾销调查之后必然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结果导致国外对华较高的反倾销成功率。
四、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摩擦对中国的启示
结合WTO成立以来的国际反倾销摩擦,并联系中国面临的国外反倾销的严峻现实,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重要的启示:
(1)贸易自由化趋势下我国应以反倾销作为一个重要的替代性保护手段。自WTO成立以来,在以低关税壁垒为特征的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关税保护贸易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为此,世界各国纷纷寻求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市场和对外贸易,相应地,反倾销已成为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贸易保护手段。WTO成立以来,无论是就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国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国而言,还是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产品来看,反倾销已经成为使用频率最高、涉及面最广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在加入WTO而且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已经结束、关税总水平降至9.9%的背景下,可利用的关税和传统非关税保护手段已经非常有限。然而,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要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积极、合理地运用反倾销这一为WTO所允许的替代性保护手段。对于扶持我国幼稚产业、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维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可或缺的。
(2)通过适当强化我国反倾销手段的运用,遏制别国对华反倾销的滥用。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较少运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往往成为反倾销手段的主要目标国。因此,一国通过建立和完善本国的反倾销机制,强化对反倾销这种替代性保护手段的运用,能够使滥用反倾销的国家感受到报复的威胁,从而遏制这些国家对该国滥用反倾销的倾向。[8] 就中国而言,自WTO成立以来,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和遭受反倾销措施的第一目标国,但从中国对外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看,却分别位居全球第8位和第9位,两者具有明显的反差。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反倾销法律体系,适当强化对反倾销保护手段的运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和实施国,由于这些国家同时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对中国有较大的出口额和较高的贸易依存度,因此,对它们的进口产品适当强化反倾销手段的运用,可以较为有效地遏制这些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的势头。
(3)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国外的反倾销指控,降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成功率。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政策的规定,遭受反倾销调查只是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并不一定导致最终反倾销措施。导致中国所遭受的反倾销成功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企业不能积极应诉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构成倾销,从而我国受控企业往往在遭受反倾销调查之后必然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因此,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熟练掌握国际反倾销规则,牢固树立反倾销应诉意识,积极应诉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尽力避免或减少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降低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成功率,以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4)应有效利用价格承诺措施,降低国外对华反倾销导致的负面影响。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两个具体措施。但对于遭受反倾销的出口国而言,价格承诺同反倾销税相比,代价和负面效应较小。根据WTO的统计,近20年来,在全球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达成价格承诺的占16.32%,而欧盟反倾销措施中采用价格承诺的比例更高达40.66%。相比之下,在国外对中国实施的反倾销案件中,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却一直以反倾销税为主,而以价格承诺方式结束反倾销调查的比例则不足5%。因此,当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措施时,应尽可能地利用价格承诺来弱化反倾销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
注释:
① 本文中,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数据均根据WTO网站http://www.wto.org 2006年11月20目的数据资料整理计算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