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养老保险的“陕西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陕西论文,养老保险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背景篇
1984年,陕西省首先在西安、宝鸡两市进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试点;1987年,全省实行了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县市级统筹;1992年陕西的养老保险又实现了省级统筹,初步实现了缴费办法、统筹项目、基金筹集管理的全省统一。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标志着陕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了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全省统一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建立起了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使离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果。建立起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使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至此,陕西初步搭建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体系框架,与国际上流行的“三个支柱”保障理论相契合。到2001年底,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2.16万户,职工262万人,离退休人员83.4万人,其中离休3.17万人,养老保险负担系数32%。全年实际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39.65亿元,收缴率92.8%;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50.1亿元,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8年以来,劳动保障部门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标,从陕西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系的建立,在养老保险管理上实现了“政策全省统一、机构垂直管理、基金统收统支”,形成了“一个体系、两级管理、三级服务”。使全省养老保险做到了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费率、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缴拨方式、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财、物、事省级垂直管理的“六统一”,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上也形成了“陕西模式”。
压力篇
一言以蔽之,“陕西模式”既是抓住了机遇也是形势逼出来的。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任务,并加大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的决策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确保”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当时,陕西相当一批老国有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大部分地、市、县已无积累基金,宝鸡、西安虽有一定的积累金,但省上很难调剂上来用于补助其他地市,不少地方形成了企业不缴费,经办机构就不发养老金,企业只好拖欠职工养老金。哪里拖欠养老金,哪里就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此,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认为要做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承担发放任务的经办队伍实行垂直管理,真正落实保发放的责任,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消除死角;二是对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陕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现实的经济条件,对养老保险工作形成双重压力:
一是收入压力。由于企业经营效益差,缴费基数偏低,1999年人均缴费基数仅为5028元,且由于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内退人数递增,足额缴费人数递减,1999年比1998年参保人数减少11万多人,养老保险负担系数达到36.3%,加之企业普遍经营困难,欠费额居高不下,截止2001年底,累计欠费已达13亿元。
二是支出压力。1、上世纪50年代末就业高峰期参加工作的人员普遍到达退休年龄,企业效益不好,工资收入没保证,职工千方百计提前退休,两种因素导致了企业退休人数急剧增加。1998年全省离退休人员为70万人,2001年就增加到83.4万人,2002年约达到90万人。2、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及破产企业的大批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如陕西四个煤矿破产,提前退休职工占全部职工的53%,每年增加基金支出达5900多万元。3、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历史欠账较多,省际间、行业间待遇水平横向差异较大,提高待遇要求的压力巨大,而这种要求又超越了基金的承受能力。
由于上述原因,基金收入少,支出大的状况加剧。因此,只有实行省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才能切实做到“确保”,才能发挥出基金的最大效用,确保一方平安。
利弊篇
自1998年国务院通知下发以来,实际上除了京、津、沪三市外,仅陕西等少数省份基本建立了符合国务院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而东中部较发达地区没有一个省份像陕西这样运作,“陕西模式”利弊何在?
其利:1.省级统筹使养老保险向社会化大大推进了一步。陕西实行省级统筹,做到全省“六个统一”,加强了省级政府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职能,实现了养老保险更高层次的再分配,切实做到了养老金确保发放,奠定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省级统筹做到了全省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规范化。1998年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省统一了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明确要求各市不得出台与全省统一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措施,省级统筹前各市自行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政策,限期向全省统一的政策并轨,此举保证了养老保险政策的一致性,避免了政出多门,执行不一的弊端,从而维护了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了依法行政,有序操作。
3.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基金的使用功能和保障作用,同时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基金的安全。从2001年元月1日起,实行了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制度,各级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各市以前累计结余的基金,全部上解到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发放基金由省财政厅按月拨付到省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逐级下发,实行社会化发放。基金的统收统支,不仅解决了地市县基金的结构性矛盾,而且基本杜绝了差额缴拨、协议缴费、随意减免养老保险费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不规范行为和违纪问题的发生,为“两个确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2000年6月以来,陕西在养老金发放形式上,始终做到了100%的社会化发放。
4.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事垂直管理,有利于政令畅通,提高工作和管理效益。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财、物、事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领导干部由省劳动保障厅任命,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业务实行政事分开。这种组织制度的实施,改变了过去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各行其是,执行政策不一、效率低下等现状,提高了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效率,加强了政策落实力度,做到了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为“两个确保”提供了组织保证。
5.省级统筹加快了全省养老保险管理手段现代化。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使管理迈上新台阶,“六个统一”为加快实现全省计算机规范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效率。
其弊:1.只由省级政府承担确保责任风险太大。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年加大,2002年支大于收已达23.9亿元,省级财政将难以承担。实行省级统筹后,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责任在省政府,使市、县(区)政府的责任有所弱化,表现在扩面、征缴方面,有些市县政府不积极督促企业缴费,出现税费矛盾时保税挤费。
2.省级统筹的实施,使养老保险体制和格局发生了变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责任重新调整、相互协作配合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3.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只覆盖到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未纳入省级统筹范围。管理体制不统一,形成待遇相互攀比,使一部分事业单位无法参保,缺乏有效保障。
完善篇
省级统筹是过渡到全国统筹的重要一环,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由之路,因此要不断完善“陕西模式”。
完善制度法律体系,加大养老金计发“新老办法”过渡,2004年1月实现新办法的全覆盖。在辽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从现收现付制向现收现付与储备积累相结合的模式转变。扩大覆盖范围。将新兴行业,多种经济成份组织、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将由人事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实现管理体制的统一。积极探索城镇化的乡镇工薪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重保障构架,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加快建立发展陕西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法未出台前,要加大《养老保险条例》的执法监督力度,形成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局面,按加入WTO的规则制定政策法规。
完善资金筹集运行体系,对目前省级统筹存在的问题,要依据实际情况认真解决,核心是将确保的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并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依据中央财政对省级转移支付的额度,依据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在标准年度的经常性社会保障预算支出,调整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支出比例,实施多元化筹措资金。
完善组织管理体系,重点抓好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市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积累经验,全面推进。协调配合银行、邮局、医院、社区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构成一张社会化管理服务网,逐步将老年人的依托和归宿由单位转为社区,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逐步从单位分离出来,融入社会,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
完善技术支持体系,尽快建立“三库一户”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省级养老保险计算机联网,做到以人为本的计算机细化管理,及时记录、更新每一个参保者的就业状况,与缴费相关的收入状况、缴费数额等信息,以便对每个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做出准确认定。使为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资金的收支监管到位,管理服务的高效运作建立在现代化技术支撑起来的平台上,使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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