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应该”之间的鸿沟消失了吗?——评盛庆{b6m306.jpg}教授关于休谟问题的解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鸿沟论文,教授论文,消失了论文,休谟论文,jpg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休谟问题
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把事实与价值加以区分,认为事实知识有真假之分 并可由经验证明,价值知识则无真假可言且不可由经验证明。因此,从事实推导不出价值, 从表述事实的语句推不出表述价值的语句,亦即从“是”推不出“应该”。休谟谈道: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照平常的推理方式 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 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 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 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 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5,p.509-510]
|休谟对事实与价值即“是”与“应该”之间的逻辑关联性和一致性的质疑被哲学家们称为 休谟问题。顺便提及,休谟还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关于归纳法的合理性问题。这两个“休谟 问题”有共同之处,它们都是关于逻辑辩护问题;不过,后者是关于归纳法合理性的逻辑辩 护,属于认识论范围,而前者是关于从“是”推出“应该”的逻辑辩护,属于道德哲学范围 。本文只讨论道德哲学的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对以后的哲学家们产生广泛的影响,如,西季威克(H.Sidgwick)认为,伦理学的 “特殊而基本的目标是确定应当如何行为,而不是确定目前如何、已经如何或将来如何行为 。”[6,p.25]格林(T.H.Green)也认为,“对于道德学家们的一般要求是:他们不仅应该说 明人们怎样去行动,而且应该说明他们应该怎样去行动。”[7,p.229]直到今天,关于“是 ”和“应该”的鸿沟如何跨越的讨论仍然常见于文献。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应该”是道德 哲学或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它与“是”能否沟通是当代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 题。
二、盛庆的解决方案
盛庆教授(台湾淡江大学)在他所创立的统合效用主义理论体系中试图填平“是”与“应 该”之间的鸿沟。2000年11月他曾在华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就此问题作了演讲并引起激烈 争论。
盛教授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但他的主张不同于一般的行为功利主义或准则功利主义,而是 把二者结合起来,称之为“统合效用主义”。他认为,功利主义可以填平实然和应然亦即“ 是”和“应该”之间的鸿沟,甚至可以说,在功利主义理论中,这个所谓的“鸿沟”本来就 不存在。
现代功利主义的一个有力工具是决策论,决策论的基本原则是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从决 策论的角度看,每一个决策者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规范性的。说它是描述 性的,是因为它描述了人的目的论本质;说它是规范性的,是因为它是人们行动的合理性标 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动违反它便是不合理的。因此,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既可用“是 ”来表述即:每一个决策者是追求最大期望效用的;又可用“应该”来表述即:每一决策者 应该追求最大期望效用。在这里,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可谓“一身而二任焉”。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可以一身二任?这是因为,目的和价 值本来就是不可分的,用盛教授所赞成的贝多(Mark Bedau)的话来说:“目的论和价值是相 互定义的一簇概念的组成部分。”[1,p.6]。具体地说:目的是具有某种价值的,否则就不 会被人们追求;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某一目的而言的,离开目的的价值是不存在的。不过价 值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之分:目的本身的价值是内在价值,有利于实现某一目的的价值是 相对于这一目的的外在价值。最大期望效用是人们行动的目的,这是一个事实,并且这一目 的本身是有内在价值的。因此,盛教授宣称:“看来对于非道德行为而言,决策论自然而然 地连通‘是’和‘应该’之间的鸿沟。”[1,p.8]
在这里,盛教授提到“非道德行为”,非道德行为是相对于道德行为而言的。一般说来, 道德行为是涉及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否则是非道德行为。决策论最初是关于非道德 行为的,它只考虑决策者本人的利益即效用。一个行为如果符合决策者的最大期望效用,那 么 该行为就是合理的,因而是应该的,否则是不合理的因而是不应该的。请注意,这里的“应 该”是非道德的“应该”,它的含义仅仅是“合理的”。与之不同,道德的“应该”不仅仅 是“合理的”,按照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其标准是:一个行为如果能够增进最多数人 的最大幸福,那么该行为就是应该的,否则就是不应该的。(为区别起见,盛教授用“shoul d”和“ought to”分别表示非道德的“应该”和道德的“应该”。)
既然决策论已经把“是”与非道德的“应该”连通起来,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从非 道德的“应该”过渡到道德的“应该”?于是,盛教授所要解决的实然—应然问题便归结为 非道德的“应该”与道德的“应该”之间的鸿沟问题;在这里,实然对应于非道德的“应该 ”,应然对应于道德的“应该”。
在我们看来,盛教授对休谟问题给以这样的化归是有道理的。因为对于一个人而言,追求 个人最大期望效用至少是其目的之一,这可以说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注意,决策论的效 用并不局限于物质利益,也可以是同情心或道德满足感等精神利益);但是,追求社会最大 期望效用是否是一个人的目的之一,则是大有问题的。如果能够从追求个人最大期望效用合 理地过渡到追求社会最大期望效用,那么后者也将成为一个事实,或者说,道德的“应该” 便有了事实的或经验的基础,从而得到理性的或逻辑的辩护。
盛教授认为,对于这样一种辩护,即关于从个人最大期望效用(非道德价值)过渡到社会最 大期望效用(道德价值)的辩护,在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内是不难实现的,为此,他给出以下 论证:
公共的善或社会的效用为社会里的每个成员所共享。或从统计的、平均的角度来看,社会 的效用越大,特定个人的效用也就越大。因此社会效用的最大化也会间接地或统计地使得每 人的效用最大化。正如我们在非道德行为中去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样,于是凭借理性我们 就应该有道德原则,并要按照道德规则去行事。在这里,非道德行为中作为“合理性”的应 该自然而然地过渡到道德行为中作为“道德正当性”的应该,而无论行为者是否具有同情心 。[1,p.11]
在这里,盛教授借助于“统计平均”概念说明了个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的一致性,从而把非 道德价值和道德价值联结起来。我们知道,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非道德价值有着生物学和 心理学的自然基础,既然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与追求社会效用最大化是连通的和一致的,那 么追求社会效用最大化的道德价值也就间接地甚至直接地具有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自然基础。 这表明,追求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功利主义也可看做一种自然主义,用盛教授的话说,“自然 主义蕴涵功利主义。”这样,功利主义的道德价值最终可以建立在生物学和心理学的事实基 础之上,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的鸿沟便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三、争 论
对于盛教授的这一论证,张华夏教授(中山大学哲学系)并不满意,为此,他给出如下推理 链条进行反驳[3]:
(1)贪污使社会平均效用下降(实然判断);
(2)我们不应该使社会平均效用下降(应然判断);
所以:(3)我们不应贪污(应然判断)。
这个推理是用来为“我们不应该贪污”这个应然判断进行辩护的,如果它的前提都是实然 判断,那么这个辩护便满足休谟从实然推出应然的要求。由于实然判断所陈述的是一个或一 些事实,所以在道德哲学中便无需再追问了,因而道德辩护就算完成了。但是,在上面这个 推理中,它的前提中虽然有一个是实然判断,但另一个却是应然判断,因此必须再为这一应 然判断即“我们不应使社会平均效用下降”进行辩护,亦即再给出一个推理链条。一种可能 的推理链条是:
(1)社会效用下降违反了人类谋求总效用最大化的目的性(实然判断);
(2)我们不应违反人类的目的性(应然判断);
所以:(3)我们不应使社会平均效用下降(应然判断)。
张教授指出:这里也没有填平实然与应然之间的鸿沟,而是追索到一个更高的应然法则即 “我们不应违反人类的目的性”。至于我们为什么不应违反人类目的性,自然主义解释说, 这是自然规律或基因法则;而统合效用主义解释说,这是理性决策法则。前者否定了人类的 自由意志,因而不可接受;而后者说我们只讨论理性决策的情况,不讨论非理性决策。不过 仔细考察“人类进行理性决策”这个前提,其实由它并不能推出“人们应进行推理性决策” ,只是在“人类进行理性决策”这句话中预了两个意思:(1)“人类实际上是进行理性决策 的”,(2)“人类应该进行理性决策”。这样我们并没有从“实然”推出“应然”,而是将 “应然”暗暗地放进了一个貌似“实然”的命题中。
笔者之一陈晓平教授不同意张华夏教授的上述分析,他认为,张教授从“我们应不应该贪 污?”一直追问到“我们应不应该违反人类的目的性?”,这个过程越来越抽象,离我们所理 解 的“实然”越来越远了。与其向上追问到“人类目的性”,还不如向下追问到与“我”有关 的判断,这样更贴近盛教授的原意,有利于进一步的分析。为了便于对照,陈教授给出另一 个推理链条:
(1)贪污降低了社会效用(实然判断);
(2)我不应该降低社会效用(应然判断);
所以:(3)我不应该贪污(应然判断)。
这个推理没有从实然推出应然,因为它有一个前提是应然判断即“我不应该降低社会效用 ”,因而必须再为这一应然判断进行辩护:
(1)降低社会效用将使我的效用降低的机会增大(实然判断);
(2)我不愿降低我的效用(实然判断)。
所以:(3)我不愿降低社会效用(实然判断)。
虽然这个推理的两个前提都是实然判断,但它的结论也是实然判断,因此也没能从实然推 出应然,而是从实然推出实然。不过,我们注意到,作为结论的“我不愿意降低社会效用” 这个实然判断与我们想要得到的那个应然判断“我不应该降低社会效用”在价值取向上是一 致的。从决策论的角度讲,能够增进效用的东西恰恰是应当追求的东西;这就是盛教授所强 调的,决策论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一身二任”的特征。借助于决策论的方法论观点 ,我们便从“我不愿降低社会效用”这个描述性命题自然而然地过渡到“我不应降低社会效 用”这个规范性命题,从而实现从实然到应然亦即从“是”到“应该”的过渡。
不过,在上述最后一个推理中,第一个前提即“降低社会效用将使我的效用降低的机会增 大”并不是一目了然的,需要加以说明。前一节所引用的盛教授那个论证恰是为这一类说明 服务的,其关键是引入“社会统计平均”这个概念来说明社会效用与个人效用之间的一致性 的。具体地说,提高社会效用可以提高个人效用的社会统计平均值,亦即使个人效用提高的 机会增大;反之,使个人效用降低的机会增大。
至此,盛教授的努力是富有成效的。但是,陈教授指出,盛教授把“我应该提高社会效用 ”的应然判断完全建立于“我愿意提高个人效用”的基础上,这会导致道德的某些不完善, 从而使得实然和应然之间仍然存在某些缝隙,而这些缝隙能否填平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陈教授是借助于著名的博弈论模型即囚徒困境来说明这一观点的。为此,有必要先对囚徒 困境作一简要的介绍。
四、囚徒困境
两个囚徒A和B因涉及某一案件而被提审,他们面对的局面是:如果两者都隐瞒,则只会因 为以前较轻的罪行均被轻判;如果都招供,则由于罪行严重均被重判;如果A招供,而B隐瞒 ,则A因坦白从宽,无罪释放,B因隐瞒罪行被加刑;反之亦然。这种局面可表示为图1的博 弈矩阵:
这个矩阵中有四对数字,每对数字中左边一个表示B的效用,右边一个表示A的效用。我们 看到,在A隐瞒的情况下,B招供比隐瞒的效用要大,即4大于3;在A的招供的情况下,也是B 招供比隐瞒的效用要大,即2大于1。这表明,无论A隐瞒还是招供,B都应当招供。同样的分 析也适用于A。这样,A和B都将选择招供。他们的效用均为2。但是,他们又一想,与其两人 都选择招供,就不如两人都选择隐瞒,因为隐瞒使他们的效用增多为3。然而,再一想,如 果自己隐瞒而对方却招供了,自己会吃更大的亏,还是选择招供为好。就这样,这两个囚徒 都陷入决策的二难困境之中。
对囚徒困境有不少解决方案被提出,其中重复博弈的解决方案较有影响。顾名思义,重复 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其中每次博弈称为“阶段博弈”。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 ,每个参与者只关心一次性的效用;但如果博弈重复多次,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 牲眼前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如果A和B之间的博弈长期多次进行,而且A、B知道双 方都是理性的,着眼于长远个人利益的最大化,A和B将采取合作态度,都选择隐瞒。因为彼 此都清楚,一旦自己招供,对方就会在以后博弈中也招供,从长远个人利益来说招供会使自 己损失更大。于是两人合作都选择隐瞒,便跳出了“囚徒困境”。
关于囚徒困境的重复博弈模型为生活中的许多合作行为和社会规范提供了解释,因为这一 模型为个人之间的对抗和合作、为道德上的利己和利他之间的沟通给出了合理性的依据。[8 ]但是,陈晓平教授指出,对于休谟问题,这种解决方案仍然是有缺陷的。因为对任何一个 人来说,博弈不会无限次地进行下去,总会有一个终点,而重复博弈的最后一次阶段博弈与 一次性博弈所面临的难题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重复博弈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囚徒 困境,只是把这种困境后移了,理论上的问题依然存在。例如,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后不 再同别人打交道的时候(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临死的那天),他就有理由做一件只对自己有利而 对他人或社会有害的事情,因为他与别人的重复博弈即将终止。
陈教授进而指出,盛教授借助于“社会统计平均”概念把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连通起来, 这与重复博弈将个人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连通起来的作法可谓异曲同工,因而也面临同样 的问题:一个人在某个特殊时刻(如临死前),他有理由做一件损人利己的事情,因为那时所 谓的社会统计平均效用对他已成为无意义的了。有鉴于此,陈教授认为,盛教授的理论如同 重复博弈模型只是缩小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鸿沟,而没有完全填平其间的缝隙。
五、休谟问题仍然存在
笔者在此进一步加强以上论证。
从决策论的角度看,最大期望效用既是一个人事实上追求的,也是一个人应该追求的。正 是在这个意义上,盛教授说决策论既有描述的功能,又有规范的功能,是一身二任的。利用 决策论的这一特点是盛教授连通实然和应然的一个关键性环节。但是,在笔者看来,决策论 的这一特点对于解决休谟问题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盛教 授看到其有利的方面,但却忽略了其不利的方面。其不利方面在于,决策论并未对期望效用 的内容作任何规定。
现假定,一个人把及时行乐看得最有价值,他情愿暴富一时,也不愿平平淡淡地过一辈子 。对于这样一个人,决策论并不能说他是不合理的,因为决策论是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为基 础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决策论并不在效用函数之间作评价。正如俗话所说:“ 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我们不能在爱吃萝卜和爱吃白菜之间作出合理与否或好与坏的评价 ; 类似地,决策论也不能在看重眼前利益的效用函数与看重长远利益的效用函数之间作出合理 与否或好与坏的评价。相反,决策论的描述—规范的双重性将使一个其效用函数是以眼前利 益为最大值的决策者认识到,追求一时暴富既是他的现实目标,也是他应该做的。于是,他 便有理由贪污、盗窃甚至放火、杀人;即使以后他很有可能被抓甚至被杀,他也认为值得, 因为对于他来说,长远利益或统计平均利益都是不重要的,远远小于他眼前的期望效用。
如果有人劝他,还是应当看重长远利益,他便反问:为什么应当看重长远利益呢?我的生存 环境已经使我形成了及时行乐的价值观,为什么应当改变这一事实呢?他的这一反问就是要 求劝导者给出一个由实然到应然的合理性辩护。不难看出,决策论无法把这种实然与应然之 间的缝隙填补起来。因为,决策论的描述—规范的双重性的特点使得追求眼前利益的实然只 能过渡到追求眼前利益的应然,追求长远利益的应然只能由追求长远利益的实然过渡而来。
此时休谟问题又出现了,不过其方式有所改变。此时所说的实然对应着那个人追求眼前利 益的实然或非道德的应然,所说的应然对应着那个人追求长远利益的道德的应然。一个人追 求长远利益之所以具有道德的应然性,是因为重复博弈模型和“社会统计平均”概念已经把 追求个人长远利益与追求社会利益联结起来,追求社会利益的道德的应然性便传递到追求个 人长远利益上;这使得“是”与“应该”之间的“鸿沟”被缩小为追求个人眼前利益与追求 个人长远利益之间的“缝隙”,从而使休谟问题成为:已经传递到追求个人长远利益上的道 德的应然性能否进一步传递到追求个人眼前利益上来?如果能,如何说明?这就是经过重复博 弈模型或统计平均概念洗礼后的休谟问题。
在笔者看来,休谟问题不仅没有消失,而且不可能被完全解决;具体地说,当个人眼前利 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追求个人长远利益的道德的应然性是不可能传递到追求个人 眼前利益上来的。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追求个人眼前利益与追求个人长远利益之间的道德 上缝隙只能借助于道义的力量来跨越。这样,与功利主义相对立的道义论的道德哲学便有了 最初的立足之地。进一步讲,个人的长远利益还有有限长远利益与无限长远利益之分,二者 之间仍有一个缝隙需要跨越,这使得超越个人有限长远利益的道德形而上学最终成为必要的 (形而下的个人利益总是有限的)。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基于自然主义的功利主义是不必要 的,因为它在缩短跨越距离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和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