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时期的民族工作看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藏论文,时期论文,民族论文,民族区域自治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2(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05)03-0019-12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内容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和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构成为中国政治制度的统一整体,确保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西藏自治区的成立。这标志着西藏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作为中国5个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之一的西藏自治区,和其他省市相比,人民当家做主同样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体现,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西藏以藏族为主体的各族人民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自治机关的权限更加宽泛,施政手段更为灵活,国家的扶持更加突出,其结果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说,西藏的一切工作都是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因此,研究新时期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宏观把握西藏当代历史发展进程。笔者曾经在《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注:廉湘民:《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实践》[J],《中国藏学》2004年第4期,第31—38页。)一文中,对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从初期准备、全面建立到发展完善的历史过程进行了考察,认为新时期(1978年至今)是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阶段,呈现出4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新时期民族工作和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作进一步的考察,用以说明其与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特别是民族事务形势变化的关系,与新时期和新世纪初党的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形成过程的关系。
一、新时期民族工作发展历程
1976年10月,为期10年的“文化大革命”结束。经过两年多的过渡,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冲破了思想上“左”的束缚,恢复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为全党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党中央对当时及以后一个时期内的国际形势做出新的判断,认为世界大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打不起来,国内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从而果断决策,将党的工作中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78年底,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民族工作遭受了严重破坏,民族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深受其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一方面肩负拨乱反正的繁重任务,另一方面也面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创新时期民族工作新局面,为在新时期巩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良好关系,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奠定良好基础的艰巨任务。从1978年底到1984年中的5年半时间里,我国的民族工作,在理论上空前活跃,实践上积极探索,全面推进,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开创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崭新局面,也为下一步的全面发展打下了极为良好的基础,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工作之路。其成果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际国内风波中得到了检验,在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得到了检验。
早在1978年上半年,民族工作拨乱反正、开创新局面的工作就已经拉开序幕。1978年2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恢复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作任务和机构设置的通知》。6月,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民委召开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10月6日,中央组织部发出会议期间草拟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及通知。“意见”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作了全面正确的估计,对抓紧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尽快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机关一把手,各级工、青、妇领导班子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大力造就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照顾少数民族地区干部的生活困难,以及各民族地区继续发挥汉族干部的作用等同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一进程迅速加快,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在理论研究上,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民族问题学术讨论会,就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民族问题的实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乌兰夫在讲话中指出:民族工作、民族研究、民族教育,非常需要拨乱反正,正本清源。1979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全国民族研究工作规划会议,就民族研究工作如何为四个现代化服务和一些理论与学术问题进行了讨论,制订了《全国民族研究工作1979年至1985年规划》。这一年,全国性民族研究学术团体中国民族研究会、中国民族理论研究会、中国民族语言学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会、中国民族史学会、中国世界民族研究学会相继成立,1980年又成立了中国民族学研究学会和其他一些涉及民族的专门学科学会。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个所谓的“普遍真理”。1982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阐述了我国宗教和民族之间的关系,要求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
——在方针政策上,1979年2月3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向中共中央作《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报告说:1964年12月中央统战部向中央作了《关于李维汉同志问题的报告》,提出李维汉长期以来坚持一条修正主义路线,向资产阶级和封建农奴主投降。这一观点“文化大革命”期间为林彪、陈伯达、江青所利用,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遭到了一场空前浩劫。现在经过重新研究,认为《关于李维汉同志问题的报告》是个错误的文件,提请中央批准撤销,同时,摘掉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个报告。3月16日,中央统战部召开统战、民委、宗教系统干部大会,乌兰夫在会上作了宣布,并指出1962年和1964年对李维汉同志的批判是错误的;凡因这个问题而受牵连的,一律平反,恢复名誉。4月25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乌兰夫在会上作报告,总结了建国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速发展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共中央7月31日批转了这个报告。7月16日,中央统战部向中共中央上报《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统战工作的意见》。中央书记处批准了这个报告。9月9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向中共中央上报《关于地方民族主义分子摘帽子问题的请示》。10月14日,中共中央批示同意,并转发各地。10月14日,中共中央批复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制订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的文件明确规定,新时期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坚决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维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国家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大力培养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少数民族能够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12月30日,周恩来1957年8月4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所作《关于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在当天《人民日报》和《红旗》杂志1980年第1期公开发表。
——在组织机构上,1979年5月,国家民委召开恢复工作后的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恢复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并开始办公。
——在宣传教育工作上,1979年1月3日,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民族问题5种丛书编辑会议,研究部署《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5种丛书的编写工作。8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总结办学经验,讨论新时期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11月12日,国家民委、教育部联合发出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12月,全国民族政策宣传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形成了纪要。1980年1月16日,中央统战部、中央宣传部、国家民委党组同意这一纪要,并批转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另外,在这一时期,中央书记处相继召开会议,分别对西藏、云南、新疆、内蒙古等省区的工作进行研究,做出决定,形成纪要。一系列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政策得以制订和落实。全国各地涉及少数民族的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清理,受到迫害的民族工作干部和少数民族人士得到平反、昭雪。
这一时期对民族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十二大和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六届二次会议。
1981年6月27日,十一届六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七项指出:“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这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1982年9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和通过的新党章中,都谈到了民族问题,指出要坚持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1982年11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则和第三章第六节对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原则规定。1984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22日,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向大会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关于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关于大量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关于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问题。31日,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日,李先念主席发布命令公布该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总结了建国以来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成功实现了拨乱反正,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工作的基本政策,开辟了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新局面,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民族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正常轨道。(注:关于新时期初期民族工作,见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国家民委民族政策文件选编》(1979-1984)[C],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4年;罗广武编著:《新中国民族工作大事概览1949—1999》[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1年;《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编辑部编:《当代中国民族工作大事记1949—1988》[C],北京:民族出版社,1989年和《新华月报》[J]有关各期。)
20世纪80年代中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经济陷入困境。苏联的改革放弃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最终在90年代初导致了国家解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低潮,与此同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反共势力日益活跃,以各种手段不断向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渗透,加强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西化”、“分化”的活动。苏联、东欧剧变也导致了长达40多年的美苏两大阵营“冷战”的结束。西方长期以来对社会主义国家推行的“分化”战略,原苏联和东欧地区国家共产党政权的纷纷垮台,以及“冷战”结束后许多国家内部控制力的迅速减弱,使国际上长期受到压制的各种民族矛盾爆发出来,兴起了一股席卷全球许多地区,尤其是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世界民族主义浪潮。这股民族主义浪潮以民族意识的强烈复苏、民族认同的空前加强、民族矛盾的激化和民族分离运动为显著标志,常常贯穿着宗教极端主义、原教旨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因素,一时对当时国际政治形势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我国也出现了“八九”政治风波。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中央沉着冷静,从容面对,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连语言都不变”(注:邓小平:《邓小平文选》[C]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6页。),对将党的基本路线归纳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十三大报告,“一个字都不改”(注:邓小平:《邓小平文选》[C]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6页。),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坚定地维护了国家的主权。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党的民族工作的基本政策和国家基本制度得到坚持。(注: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56—362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向前推进,在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下,我国的民族工作始终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全国民族地区局势稳定,和当时世界上许多国家形成鲜明对比。事实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经得起考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确保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发展的制度保障。
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事业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增长,与世界的联系日益密切,各项改革不断深入,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日益加剧,尤其是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如何促进西部包括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最终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成为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此,中央对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强调在民族问题上“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他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对于破坏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消弭在萌芽状态,绝不能姑息迁就,犹豫不决。他说:民族和宗教问题中的矛盾,大量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了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他指出:当前的关键,是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对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他说: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我们处理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我们要通过政策调节,加强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帮助。同时,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积极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注: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第439—450页,第610—614页。)
1994年7月,江泽民总书记在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说,我们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他指出: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藏族内部和藏族同汉族及其他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必然越来越多。藏汉民族之间以及与其他民族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依存、共同进步,谁也离不开谁的关系必然日益增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我们应该欢迎并促进这种趋势。
1999年,国家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一战略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突出地提出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为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迈出重要步伐。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发挥各地优势,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和水平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市场空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部署。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这一战略的实施,极大地惠及了包括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西部地区,全面改善了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状况,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进入新世纪以来,这一战略不断加速落实,效果日益明显。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新增了许多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全国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构建和谐社会,各族人民共同享受到更多的社会发展成果。
我国新时期民族工作历程显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工作经历了全国拨乱反正,开创新时期民族工作新局面和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正常阶段。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得到发展,民族文化受到保护,不断发展,各民族正走在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道路上。
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的形成、发展与西藏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完善
作为中国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新时期的西藏工作是在全国各项工作尤其是民族工作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实现了拨乱反正,全面进入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注:关于西藏进入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的时间问题,王小彬在其博士论文《中国共产党西藏政策的历史考察》(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当代研究所2004年12月内部出版)第5章第1节“中央31号文件与西藏新时期开端”中有详细论述,认为1980年3月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是西藏进入新时期的标志。他引用了《西藏党史资料》1990年第3期第2页所载《胡锦涛同志在〈当代中国的西藏〉审稿会上的讲话》中谈到西藏新时期开端的一段话:“过去,我与法唐同志(即阴法唐,1980年3月任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委代理第一书记,同年12月23日任命为第一书记。)和其他同志谈到西藏工作的时候,大家都说,从全国来讲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西藏来讲是1980年以来,在西藏历史上掀开了划时代的一页。”见王书第176—187页。本文作者同意这个观点。王提出全国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也是西藏开辟新时期新局面必不可少的一个前提(见王书第179页),这是颇有见地的。)在开创新时期民族工作新局面的背景下,尤其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正常轨道。
1977年11月,西藏自治区中断了12年之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恢复。1979年8月,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成立了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沛·阿旺晋美为主任。
随后,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西藏加快了拨乱反正和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步伐。
——为一大批蒙受冤假错案的同志平反、昭雪。1978年4月11日,区党委批转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的意见》,11月15日,各地发出关于抓紧落实干部政策的指示,落实干部政策。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先后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受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迫害致死的多位同志进行了平反昭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后又为“文化大革命”及以前遭受迫害和错误处理的周仁山、王其梅、郭锡兰、金沙及慕生忠、崔科·顿珠才仁、桑颇·才旺仁增、江措林·土登格桑、何祖荫等人平反。
——1978年4月27日,西藏自治区党委下发通知,要求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决定,查明情况,抓紧摘掉右派分子帽子。11月22日,区党委批复同意区党委统战部、公安局报告,把“文化大革命”中列为专政对象的所有未叛领主和领主代理人约6000人从专政对象中重新划出来,恢复其公民权。12月4日,宣布对一般富农、富牧分子不再作为专政对象对待。1979年3月12日,自治区召开大会,宣布全部释放1959年参叛的在押人员,对刑满后戴帽的就业人员和社会上戴帽监督的劳改人员,一律摘掉帽子,宽大处理。
——争取达赖集团和外逃人员回归祖国。根据中央的部署,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共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积极争取达赖集团和外逃人员回归祖国。1978年12月31日,由中央统战部牵头、联络有关部门向党中央提出《关于争取达赖集团和外逃藏人回归问题的请示报告》,得到了党中央批准。1978年11月4日,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在拉萨市召开大会,宽大释放24名达赖上层反动集团罪犯和10名美、印特务。1978年12月4日,中央向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做好西藏逃印人员返藏探亲的接待工作。西藏自治区按要求接待了达赖派出的回国参观团,安置了一批回国藏胞。
——实行工作重心的转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西藏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央全会精神,研究在西藏地区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确立正确的政治、思想、组织路线,切实把党的工作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等问题。1978年12月13日,西藏自治区党委提出从1979年1月1日起,工作重心转移到大搞社会主义经济上来。
——端正思想路线。1979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区进行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补课,端正思想路线,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注:关于西藏这一时期的工作,参见丹增、张向明主编:《当代中国的西藏》[M]上、下,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赵慎应主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94》[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丹增主编:《当代西藏简史》[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江村罗布主编:《辉煌的二十世纪新中国大纪录·西藏卷》[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9年。)
中央始终关心西藏工作,为推动西藏工作的拨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推动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1980年3月14、15日中央书记处召开了西藏工作座谈会(为区别于以后几次座谈会,习惯上称为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了西藏自治区党委几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总结了近30年来党在西藏的工作,提出当时和今后长时期内,西藏全区的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是:以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为主,加强各族干部和人民的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千方百计地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科学水平,建设边疆,巩固边防,有计划有步骤地使西藏兴旺发达、繁荣富裕起来。强调要根据西藏的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安排和发展国民经济。要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必须统一计划,加强领导。最大限度地把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政策、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制定党在农、牧区的经济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及做好落实人的政策的工作;做好团结、教育、改造民族宗教上层爱国人士的工作;及对达赖集团和外流藏胞等方面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就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出了意见,并对内地进藏干部、职工和驻藏解放军提出了希望和要求。
4月7日,党中央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西藏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八项方针:
一、中央各部门都要注意了解、研究西藏的实际情况,根据那里的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经济结构、各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生活状况,制定有关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政策,实行具体指导。一切决定和措施,必须首先确实得到藏族干部和藏族人民的真心同意和支持,否则就要修改或等待。切忌主观、片面、一般化、一刀切的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不要盲目地、硬性地推广内地的和汉族的工作经验。
二、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要积极协助中央和国务院,系统调查研究西藏工作情况,主动提出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好西藏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中央和中央各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制度,发往全国的文件、指示、规定,凡是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西藏党政群领导机关可以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但重要的问题要事先请示,一般的问题要事后报告。西藏地广人稀,脱产人员的编制和财政支出决不能照搬内地的一套,目前必须精兵简政,以便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必需的地方。
四、大力培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帮助他们把建设西藏的主要责任承担起来。内地调往西藏的干部,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除了调派必要的领导骨干外,主要应有计划地输送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其他有专门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五、中央各部门,特别是计划、经济、文教、卫生部门,在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照顾西藏的特殊需要,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在物质、技术等方面给以积极的支援。
六、全国各有关地方和单位都要根据上级的指示,认真做好支援西藏的工作。
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对于《纪要》中提到的和自己工作有关的问题,要专门研究,制定措施,抓紧解决。
八、西藏自治区党委要按照党的十一届三、四、五中全会和《纪要》的精神,认真总结过去工作,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重新审订全区经济建设规划,对发展农、牧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调整、改善经济管理体制,在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业等一系列问题上纠正各种“左”的偏向,落实党的农牧业、财贸、文教、民族、宗教、统战等各项政策,要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紧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效。
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中共中央书记处总书记胡耀邦,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万里率领中央工作组于1980年5月22日到达西藏。胡耀邦在西藏自治区干部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提出要建设团结、富裕、文明新西藏的总目标及西藏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办好的6件大事:第一、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利。第二、从西藏当前相当困难的情况出发,坚决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减轻群众负担,要在几年之内,两年、三年或者甚至五年免去西藏人民的征购任务,取消一切形式的摊派任务。第三、要在所有的经济政策方面,实行特殊的灵活政策,以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第四、要把国家支援的大量经费,用到发展农牧业和藏族人民日常迫切需要的用品上来。第五、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大力恢复和发展西藏的文化、教育、科学事业,建议好好办一所综合大学,办点中学。汉族干部在西藏工作的必须学藏文藏语,作为一种必修课,否则就要脱离群众。第六、正确执行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要极大地加强藏汉干部的亲密团结。
西藏自治区认真贯彻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从西藏的具体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实现拨乱反正和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具体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使西藏出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大力治穷致富的新局面。西藏工作全面进入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
1984年2月27日—3月28日中央书记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首先总结了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后4年来西藏的工作,指出:西藏在我国是一个具有很大特殊性的地方,它不仅同内地各省的情况有很大差异,而且同内蒙、新疆等民族自治区相比也有许多的不同。指出,西藏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是世界屋脊,高寒缺氧,地广人稀,地处祖国西南边陲,交通不便,基本上长期处于封闭状态。2、过去长期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统治达数百年之久。在跃进到社会主义以后,历史上遗留下的痕迹仍然很深。3、基本上是单一民族——藏族聚居的地区。藏族人民勤劳、朴实、智慧、勇敢,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民族心理素质、民族情感和风俗习惯。4、基本上全体藏民都信仰藏传佛教,宗教在群众中有长期的、深刻的影响。5、西藏曾在一段时间内受英帝国主义的侵略,这种侵略在西藏解放后虽已终止,但某些外国仍企图因袭这种影响,并利用西藏民族的历史特点,特别是利用达赖一批人在国外的活动,谋求分裂我国神圣领土西藏。由于以上各点,它就成为一个斗争复杂、举世瞩目、非常敏感的地区。我们在那里的一举一动很容易在世界上引起反响。因此会议指出:西藏的这种特殊性是长期的历史所形成的,忽视甚至否认这种特殊性,我们就要犯错误,就要脱离西藏群众,并且会为国外的敌对势力和国内的敌对分子所利用,从而损害国家和各族人民的利益。因此会议提出,要在西藏实行一系列与在我国沿海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不同的另一种特殊政策。要求西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把自己的主要精力转移和集中到三个方面来。即:第一、一定要按照西藏的特殊条件,千方百计把经济搞上去。对实际经济工作要引起浓厚的兴趣,要刻苦钻研,勇于创造。第二、一定要尊重和继承西藏文化固有的优良传统,发展藏族的语言、文学、史学、艺术、医学等,建设具有西藏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三、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统战工作、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特别要团结上层代表人物,同他们开诚布公、真诚合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关于西藏的经济发展,会议首先强调开发能源、发展交通的重要性,提出要大力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事业。还提出,进一步放宽政策,促进牧农林业和民族手工业的迅速发展。提出努力在三五年之内,使农牧民的年平均实际收入翻一番。关于西藏的文化教育事业,会议强调培养一大批本民族的人才和各方面专家的重要性。提出努力办好教育事业,注意提高质量。强调要十分尊重和科学地继承、发展藏族的文化艺术,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突出强调了对外实行开放和对内加强交流问题。特别强调要重视和做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研究并制定了具体的方针和政策。最后,会议又对培养民族干部、提高思想、工作水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还做出在西藏援建43项工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成立西藏自治区经济工作咨询小组两项重要决定。
从中央第一、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内容和有关指示及西藏的具体工作看,20世纪80年代,在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下,突出强调西藏工作必须从西藏的实际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工作的拨乱反正和开创新局面。这对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发挥各级自治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时在对西藏具体实际的认识上,也存在一些不足,存在一些判断失误的现象。
上世纪80年代西藏在进行拨乱反正,清除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落实政策的同时,在社会领域尤其是意识形态领域环境变得空前宽松起来,一些不正确的东西也借机沉渣泛起,没有及时得到清理。人们思想上一度出现了混乱。这一时期,特别是在80年代中期后的一段时期里,对西藏的特殊性谈得较多,给予了很大关注。相对之下,对西藏解放已经30多年,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对西藏几十年中发生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与祖国关系日益密切,共同性不断扩大,取得的各种积极成果讲得较少;对国外敌对势力和分裂分子的分裂企图分析不足;对如何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发展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利于西藏经济发展研究探索不够。另外,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忽视了对民族工作具有复杂、敏感等特性的认识,放松了精神文明建设及社会稳定的工作。不切实际地要人们去掉一些担心,在社会上已经出现否定过去甚至怀疑平叛及民主改革的不正常现象的情况下,仍一味坚持强调反“左”,为落实政策而落实政策。
而与此同时,西方反华势力为了遏制中国的发展,加紧了对中国的“西化”、“分化”的步伐,加强了对达赖集团的支持和利用。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使达赖集团错误地判断了形势,以为中国也会像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一样,形势会向他们希望的方向不断发展下去,同时以为只要依靠国外反华势力的支持,就有资本同祖国人民公开进行对抗,就能达到他们多年梦想的实现“西藏独立”的目的,从而一方面加快“西藏问题”国际化步伐,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西藏和其他藏区的渗透、干扰和破坏。各种因素相交织,严重影响了西藏局势的稳定。1987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所谓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修正案。9月,接受达赖喇嘛到美国活动。9月21日,达赖喇嘛在美国国会人权小组委员会发表所谓持久解决西藏问题的“五点计划”。1988年6月15日,达赖喇嘛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大厦发表所谓作为同中央谈判之“基础”的“新建议”,否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变相搞西藏独立。与此同时,达赖集团竭力煽动和策划西藏内部反动分子挑起事端,进行闹事。从1987年9月—1989年3月,在西藏拉萨连续制造多起骚乱事件。其中,以1987年9月27日、10月1日,1988年3月5日和1989年3月上旬4次最为严重。国务院发布命令,1989年3月8日起在拉萨实行戒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命令,迅速实施戒严。经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维护了西藏局势的稳定。
骚乱引起了从中央到西藏自治区各级组织,西藏广大干部、群众的深刻反思。
1988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乔石等到西藏视察工作,深入基层,广泛接触各方面人士,听取意见,对西藏形势及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12月26日,中央召集西藏区党委常委和顾委主任在北京开会,讨论制定,并于29日发出《当前西藏工作的几个问题》指示。
1989年春夏之交我国出现的政治风波及其平息,使我党对国际国内形势,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有了更深刻全面的认识。1989年10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西藏工作,形成了《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西藏工作会议纪要》。《纪要》指出:西藏工作要紧紧抓住稳定局势和发展经济两件大事。保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西藏第一位的政治任务。拉萨发生的骚乱,有其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是从帝国主义入侵以来长期存在的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的继续,是境内外分裂势力在国际反动势力支持下掀起的旨在分裂中国、反对共产党、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政治斗争。不能把骚乱简单地说成是长期“左”的结果。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和驻藏人民解放军紧密团结,共同奋斗,经过平息反动集团发动的武装叛乱,实施民主改革,建立民族区域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使西藏的政治、经济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对工作中的失误,包括搞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的失误,通过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已基本纠正。遗留问题在今后实践中继续解决。西藏和平解放40年来,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当地的民族干部,从内地进藏的各族干部以及军队干部都是西藏革命和建设的骨干。他们在党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忠于职守,为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支干部队伍是完全可以依赖的依靠力量,西藏各级党政组织应当充分信任他们,关心爱护他们,应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反对分裂,稳定局势,要坚定地依靠农牧民、工人、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在内的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同时,要充分相信长期与共产党真诚合作共事,在西藏革命和建设中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切实发挥他们在反分裂斗争中的积极作用,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把西藏的稳定与发展,建立在党和人民力量的基点上。关于稳定局势和改革建设的关系,中央指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反分裂斗争中,要处理好发展改革、建设和稳定局势的关系,始终坚持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大力推动西藏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
这次会议,对拉萨骚乱的性质、起因,平息骚乱后西藏的社会经济形势及今后西藏工作的大政方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全面准确的说明、判断和部署,彻底澄清了人们思想上一度存在的混乱,统一了西藏自治区各级组织和干部、群众的思想,为全面推动西藏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为新时期西藏工作的重要转折点。
1990年7月,在中共西藏自治区第四次代表大会上,自治区党委书记胡锦涛在会上作了题为《团结全区各族人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实现西藏长治久安和繁荣进步而奋斗》的报告。在回顾总结过去7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西藏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区各族人民,凝聚各方面力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稳定局势和发展经济两件大事,确保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注:胡锦涛:《团结全区各族人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实现西藏长治久安和繁荣进步而奋斗》[A],《西藏通讯》[J]第3期,1990年7月20日,第16页。)7月20日—2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到西藏视察指导工作。江泽民说:“我赞成你们党代会提出的指导思想,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稳定局势和发展经济两件大事,确保全区社会的长治久安,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这个指导思想符合去年10月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的西藏工作纪要精神。”(注:丹增主编:《当代西藏简史》,第367页。)这一指导思想得到了党中央肯定。
这一指导思想是西藏自治区党委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与西藏实际结合、对新时期西藏工作进行总结的重要成果,后来发展成为新时期党在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在西藏,贯彻邓小平谈话、十四大精神和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以及相应的大讨论意味着对西藏实际的认识大大加深,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第二次思想大解放的意义。
同年7月25日,自治区党委召开拉萨地区地专以上党员大会,陈奎元作题为《打破僵化思想,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为我区的发展繁荣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区党委认真总结西藏10多年来改革开放工作,结合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精神,形成了加速西藏改革开放步伐的共识。12月25日—28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召开四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陈奎元作《努力贯彻十四大精神,抓紧抓实改革开放,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再上新台阶》的报告。从思想认识上清理了阻碍改革开放的难点和问题,指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会后,自治区党委又用整风精神和办学习班形式,分期分批,组织全区300多名省、地、县干部,集中进行学习讨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实践中的现实课题。1993年6月2日,自治区党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在全区组织开展“换脑筋,找差距”大讨论。
与此同时,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决定。《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首次公开发表了邓小平1987年6月29日作的《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讲话。邓小平说:“西藏是人口很稀少的地区,地方大得很,单靠200万藏族同胞去建设是不够的,汉人去帮助他们没有什么坏处。如果以在西藏有多少汉人来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问题,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7页。)这个重要谈话,提出了判断西藏工作的标准。
在这期间,为推动西藏经济快速发展,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和发出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多种新的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23日,在北京召开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了西藏自治区党委的工作汇报。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高度强调西藏工作在全党工作中的战略地位,指出:“西藏工作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中居于重要战略地位”,“西藏的稳定,涉及国家的稳定,西藏的发展,涉及国家的发展,西藏的安全,涉及国家的安全”;“重视西藏工作,实际上就是重视全局的工作,支持西藏工作,就是支持全局的工作”;“决不能让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也决不能让西藏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会议制定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即: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依靠西藏各族人民,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经济和稳定局势两件大事,确保西藏经济的加快发展,确保社会的全面进步和长治久安,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即“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会后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明确指出: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问题,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这是衡量西藏工作的根本标准。“意见”对西藏工作进行了全面指导,明确了中央关心,全国支援,西藏各族人民艰苦奋斗的西藏发展之路。
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的形成过程,充分贯彻执行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坚持了党的基本路线,既体现了西藏地方的主动性,又体现了中央的领导作用,完全符合西藏实际,代表了全国人民尤其是西藏以藏族为主的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国家统一领导和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相统一的原则。实践证明,这一指导方针的贯彻执行,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次会议成为新时期西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2001年6月25日—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制定了新世纪初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经济和稳定局势两件大事,确保西藏经济加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西藏长治久安,确保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依然简称“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这次会议在总结前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期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进行新的概括和总结提炼。
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是继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西藏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一种政治制度的是否合理和成功,归根到底,要看它是否适合由其服务的经济基础,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于生产关系的和谐还是与此相反。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促进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达到人民富裕幸福的目的,在于维护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确保西藏人民当家做主。党的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的形成发展过程是西藏人民的意志表现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人民对西藏实际的认识不断加深,对西藏发展道路的艰辛探索。实践证明,遵循这一指导方针,就能“对西藏人民有利”,“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
1979年以来,全区先后进行了多次县、乡直接选举,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市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选举出西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届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历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市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依法选举出自治区内各级自治机关。各级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例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颁布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依法选举任命了大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对行政、司法等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区内事务。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同时也是自治机关,西藏自治区不仅依法享有一般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西藏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依据具体法律的授权制定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享有更加宽泛的行政权力。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上扶持力度也更大。这一切,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的意愿,贯彻了新时期党的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和中央有关西藏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了西藏政治局势的稳定,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注:关于新时期2003年底以前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的成就,请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2004年5月23日新华社受权发表)第2、3、4部分。)
三、结语
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会进入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以来,随着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尤其是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一直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顺利进行,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起,保证着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推动着这些地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族人民的共同繁荣。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民族工作在理论上、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上实现了拨乱反正,开创了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局面。在此背景下,西藏工作也实现了拨乱反正,全面进入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在80年代的西藏,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全面恢复,尤其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正常轨道。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兴起了民族主义浪潮,中国出现了“八九”政治风波,西藏拉萨也出现了局势动乱。党领导人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总结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使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排除干扰,继续前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坚持和完善,也经受住了时代的严峻考验。在西藏,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不动摇,维护了祖国统一,增强了民族团结,确立了新时期和新世纪初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实现了西藏的社会局势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各项有关西藏的方针政策的切实落实,也在西藏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体现了国家领导和少数民族地方自治相统一的原则,代表了西藏人民的利益,表达了西藏人民的意愿,促进了西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必将随着西藏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得到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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