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朝审官院之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朝论文,审官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官院(公元944—1082年),乃北宋前期考课、磨勘中高级文官(京朝官)之机构,也为我国政治史上颇具特色的治官机构。它名称独特,机制殊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欧阳修曰,“审官院、流内铨是天下抡材之府”[1],而司马光则对审官洞析淋漓地说:“国之致治在审官,官之得人在于选士,士之向道在于立教,立教之归在择述,是知选士者。”[2]他将审官置于致治的首要位置。《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文献通考》、《玉海》等对审官院均有一定记载,而其中《玉海》卷一六八的记载较为完整:
太宗初置京朝磨勘院、差遣院。京朝官院四年二月丙戌改为审官院,又太平兴国中所置差遣院至是并入。院在宣德门外西北廊,掌校考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知院事二人,书令史七人……熙宁三年五月丁巳(二十八日),诏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置主簿二),别置西院,如文臣格,知院事两员,专领閤门祇候以上至诸司使磨勘掌握程差遣……元丰五年五月改东西院为尚书左右选。
我们在此等史料的基础上,经过一番钩考稽误、拾遗补缺之后,则可呈现出审官院演变轮廓及其关键史实:淳化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磨勘京朝官院(考校京朝官院、京朝官院)易名审官院,五月二十日京朝官差遣(差遣院、京朝官考课院)并入审官院,审官院正式形成,并独立于吏部。熙宁三年五月二十日,审官院更名审官东院,名易实同,并时在审官西院设立之后。元丰四年七月,尚书四选成立,翌年五月初一,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替代,审官院终归复吏部[3]。
自设置至终变,审官院在北宋前期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走过了近百年的历程。它的每一步演变都深深烙上了时代的印记,又与北宋前期的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发展紧紧地在拴在一起。关于审官院演变的评说历来有之,然或偶而言及,一麟半爪,或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因此,它的演变亟需深入地研究阐释,尤其是与北宋前期分权的关系值得究问揭举。如此,我们也许能从中获取一些关于北宋前期政治体制和行政机制方面的新信息和新启识。敬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一
历史上人们在考察审官院演变原因时,莫过于对北宋前期统治者分权理论和实践的关注。其实,审官院形成之前的一些相关机构或制度与分权都有着联系。如差遣院,“国初以来,有权知及通判、诸州军监、监物务官……除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至是京朝官悉差遣院主之”[4]。又如考课,“始用赵普议,置考课以分中书之权”[5]。因而,“淳化中,赵韩王出镇。太宗患中书权太重,且事众,宰相不能悉理。向敏中时为谏官上言,请分中书吏房置审官院”[6]。无独有偶,虽审官东院以西院而名,但西院得名,或者说东院获名的深层原因,也由分权所致。神宗就毫不掩饰地说,“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中外之才,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7]。当然,其中确有“张官置吏”之必要,也不排除王安石、韩绛等“欲沮彦博,且夺其权”之阴谋,但分权或简权则是审官东、西院出现的主要原因,亦即所谓“简枢密武选而置审官西院”[8],这与审官院设立的原因并无根本区别,因而有的记载就将审官院设立与审官西院之置系在一起,“自时厥后,既分中书之权而置审官院矣,则不得不分枢密之权而置审官西院”[9]。
众所周知,中书又名中书门下、政事堂、都堂、政府、东府等。它形成于唐代,为宰相议事之处,至宋则为常设宰相权力机构,但三省之一中书省则完全是中央另一权力机构[10]。一般认为,“中书权是由宰相掌握的,它的大小,与相权是一致的”[11]。宋朝相权是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权力强弱消涨,异说峙立,莫衷一是。若以宋唐两朝相权比较而言,宋代宰相“掌邦国之政令,弼庶务,和万邦,佐天子执大政”[12]。唐朝宰相“职掌国之政令,缉熙帝载统,和天人,入则告之,出则奉之,以厘万邦,以度百揆,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13]。从以上相权界定上看,两朝宰相主要是“掌邦国之政令”、“佐天子执大政”,实在难分伯仲高低,也就不易遂下断论。而据目前的研究成果看,宋朝宰相仍掌握了许多高层的实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14]。当然,本文也是赞同宋朝相权实质上强化说的,尤其是北宋前期相权。这又并不是什么新说发明,宋人就已指出,“余谓国初相权之重,自艺祖鼎铛有耳之说始”[15]。还有的认为,“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于敕命”[16]。正因如此,也就发生了所谓宰相“专权”之现象,“兵权所在,人臣最难言,而赵普罢符彦卿成命于已行之后,贷重斌之死于将戮之时,任相犹谓之不专乎”[17]?至神宗初年,“侍御史张纪言政府不当侵有司之职”[18]。这种“侵职”,也即“侵权”,当然是“专权”的集中表现。赵普的权势显赫,灸手可热,虽得益于天子的赏识和恩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拥有此等权力的宰相于宋又绝非赵普一人,故又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而分宰相之权却又说明宋朝相权并不弱小,只是分权使宰相权力的结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下将有所涉论。总之,宋朝前期相权较大,至少统治者是这样认为的,于是将瓜分之刀指向了它。
枢密院是中唐以后,尤其是五代武人政治的产物,“五代改用士人,枢密使皆天子心腹之臣,日与军国大事,其权重于宰相”[19]。乃至“自后唐同光以来,枢密使任事,丞相取充位而已”[20],或谓“五代自朱梁以用武得天下,政事皆归枢密院,至今谓之二府。当时宰相但行文书而已”[21]。至宋,“太祖受命以宰相专主政事,参知政事佐之。枢密使专掌武事,副使佐之。自是以来百有余年,官师相承”[22]。显然,宋朝继承了前代枢密院这份遗产,但为了防止武人专权,免蹈五代武人亡国之复辙,宋朝又推行文人政治,重文轻武,枢密院的地位和权力也就有所弱降,较之前代逊色不少,似不存在“丞相充位”、“但行文书”之现象。即使如此,宋枢密院权位仍属尊贵,它毕竟“与中书对掌文武二柄,号为‘二府’”[23]。“凡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悉归于枢密院”[24]。因而,神宗置审官西院、东院时才说,“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分枢密院之权也似在情理之中。
分权固然导致审官院之形成,乃至中变,可谓不刊之论,但分权又在宋朝诸多政权机构设置上都有所反映,是个普遍现象,决非“只此一家,另无分号”。一般来说,“上下相维”、“内外(轻重)相制”为宋朝传家之法,这在宋朝建立后的百余年里表现得尤为突出,审官院之设之变可谓是分权的典型产物。而分权是“相维”、“相制”的先决条件,没有权力的瓜分就没有“上下”、“内外”、“轻重”之别,也就无法实现“相维”、“相制”之目的。在宋代,“相维”、“相制”不只局限于上下、内外机构和权力之间,如枢密与诸将、京畿与边地;而且还体现在“前后左右”平行职官上,如审官院与吏部、审刑院与刑部、知州与通判以及中书与枢密院与三司(即宰相——执政——使相)等[25],这些都表明宋朝前期机构设置具有分权的特征,从而形成了一种封建的分权体制。分权是手段,维制才是目的,主要是防止权力的膨胀,使之在适当的范围内运作,而这一范围可能是集权的,或者是专制的,也即分权可以加强集权或专制,但并不一定同时发挥双重作用,甚至有时不利于专制。宰相未被分权之时,固然位尊权重,易致功高盖主,尾大不掉,影响天子的权威,但也有利于天子直控宰相,以相统制百官,进行强有力的、高效的专制统治,秦汉、隋唐的宰相制度就说明了这一点。宋朝采取分权制,从表面看,削弱相权,强化专制,似顺理成章,但在体制上则存在无法克服的弱点和缺憾。宋朝相权三分,乃至多分,互不统属,各行其事,势必如数车并驰,轧辙而行,结果运作失灵、弊端丛生。仁宗时知谏院范镇就一针见血地说:“伏见周制,冢宰制国用,唐宰相兼盐铁、转运,或判户部,或判吏部,或判度支,然则宰相制国用,从古皆然。今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财不已。中书视民之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以救民困者,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而欲阴阳和,风雨时,家给人足,天下安治,不可得也。”[26]三者运作如此牴牾,何以发挥行政效能,至于藉此强化专制统治又谈何容易!因为专制的高层基础已经松动,强化功能也就难以发挥。相反,宰相权位并未因分权而消失,仍属尊贵,且因分权,相权更为专一,内部结构更为紧凑,宰相也因此更易控制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至于宋朝相权析分,重新整合,层次复杂,已非前代同类,不可轻意类比,狂下孰强孰弱之断语。而相权析分又易导致集团势力形成和权力鼎立,引起党争、集团之争,天子不得不花去许多精力,颇费周折地去分别控制,总体平衡,以强化专制统治。只要哪一部分力量阳奉阴违或忤旨抗上,天子既失去了旧日相权直控的完整,又无法从完整相权中获得专制的加强。因为皇权和专制是通过相权来实现的,封建社会真正的孤家寡人是很难找到的。
因此,宋朝分权是君主强权的主观愿望和相权强大的实际状况的合成反应,相权之分确使其结构、组合发生了一些变化,但皇权专制未必藉此而强化。否则,元丰更制时审官院、审刑院、三司复归尚书省之吏、刑、户部等,难道凭此又能断定宋朝专制削弱、相权强大吗!关键要看是否有制(专制制度)可依,依制行事。神宗曾说,“前代乱,岂缘不分枢密院乎?”王安石明确答道:“纲纪修,视听不蔽,则人主权自然归一。不然,则枢密亦能专权,如史洪肇之徒是也。五代用武,故政出枢密,宰相备位而已,非法治也。”[27]在此,我们不仅要看到分权与专制的统一,还要看到它们之间的矛盾。尤其不能以统一的一面替代或掩盖矛盾的一面,认为宋朝一分权就强化了专制统治。否则,岂不把一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简单化了!所以,我们可以从分权角度去阐释审官院之演变,但仅仅凭此又是难以获得满意结果和完整结论的,这就需要从别的视角加以探究。
二
审官院的演变还与北宋前期职官制度的嬗变密切相关,并且也是其组成部分之一,反映出当时职官制度的某些特征。
在政治制度绍继的历史长河里,宋朝的官制从总体上讲,“宋承唐制,抑又甚焉”[28]。或谓“国朝建官沿袭五代”[29]。而就北宋前期而言,似更多地体现出“抑又甚焉”,或“建官沿袭五代”之特色,也就是说宋朝官制较之唐代已有较多变故,今非昔比,不可同日而语。变化最大的又莫过于官、职、差遣制度的创立。“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治内外之事”,这就势必造成官与职、名与实,或谓机构与事权的分离,“三省、六曹、二十四司……事之所寄,十亡二三”。其中“尚书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废为闲所”[30]。此虽有偏激夸大之嫌,但足以说明北宋前期政治机构事权亡失之严重,而位于六部之首的吏部的命运尤为“悲惨”,这只要将北宋前期与唐朝的吏部事权作一比较,即可获得更为鲜明和具体的印象。
唐朝,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封,三曰司勋,四曰考功,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皆质正焉”[31]。
北宋前期,吏部“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请祠祭,差官摄事及校革举人”[32]。或谓,“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职州县官格式、阙簿、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33]。
两相比较,北宋前期的吏部管辖范围以及所辖事权的性质、份量都无法与唐朝相提并论,几乎成为一个闲散机构,治理些“叙章祠祭”、“差摄校革”之类杂务,对象也只是选人、举人而已,名存实亡,失去了唐朝吏部“总其事而行其制命”的恢宏气势和着实权力,谓之闲所,不为过也。
吏部可以成为闲所,但其职事不可废弃,否则,封建政权的运作将成为空中楼阁,无源之水,没有官员管理的国家机器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从未有过的。因而新的官吏管理机构也就应运而生,担负起时代重任。在宋朝初年,考课、磨勘只是残属吏部或寓居于其它机构,如太祖时“州县官所考殿最,素系南曹”[34],而中书门下又有考课、磨勘幕职州县官之权[35]。至太宗时,各种专门机构,如差遣院、磨勘院等才纷纷涌现,它们担负起吏部的原有职责。尽管说它们瓜分吏部,乃至中书(宰相)的事权,但这些机构又一般都“循名责实”地从事考课、磨勘[36],名异实同,另校殿最,故至淳化四年,审官院成立,总领京朝官考磨之事。其后,考课院、审官西院、三班院等先后诞生,分别担负起旧日吏部的主要职责。
审官院的出现实由宋朝官、职、差遣制度使然,而它终为尚书左选所替,回到吏部的怀抱,则又是元丰改制的结果。宋初瓜分权力也好,名实相分也好,都适应了宋朝建立和统一的特殊环境,既体现了君主强化专制的强烈愿望,也在一定时期和程度上便于君主自主决策、强制行政,产生高效专一的效率。但是,过多地分权分名,又导致名实相分,机构雍肿,相互磨擦,难以协调运作;君主也为此所羁绊,君权也为此所削弱,因而分权分名的破绽日益明显,负面作用愈来愈大,改变此种状况又成为时代新的需要,也成了元丰改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宋朝立国百余年后,肇基一统的重任基本完成,内外环境与宋初也大相异趣,摆在神宗面前的则是如何完善改良成制、壮大赵宋基业的大问题。他先重用王安石等进行一场中国十一世纪的大改革,即王安石变法;后又针对“百余年官寝失实”的恶况[37],于元丰年间改革中央文官制度。“熙宁末上欲正官名,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遂命官置局以议制作,上自考求故实,间下手诏,或亲临决,以定其论。凡百司庶务皆以类别,……五年三省六曹、御史台、秘书省、九寺、五监之法成,即宫城之西以营新省。省成,上亲临幸召问,以执事而训戒之,省官迁秩有差”[38]。总之,这场官制改革厘定,神宗极为重视,亲临决事,并且“自求故实”,也即“循名质实”,使三省六部等恢复旧有的权力。改制后的吏部,一般认为,“除兵部因有枢密院,职权只有少量增加外,其他五部都基本上按照《唐六典》充实了,吏部甚至比唐代的吏部职权更多”[39]。当时,吏部主要由四选构成,审官院终为四选之一尚书左选所替。而尚书左选设与审官东院之亡,恰好与元丰改制的步骤丝丝入扣,即:元丰四年七月,宋朝“议选格”、“定铨注之法”,议定以审官东院为尚书左选;翌年五月,“行官制”,审官东院终为尚书左选所替[40]。这又说明审官院的终结既是元丰改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元丰改制的大背景使然。
在此需要指出,宋初的分权体制与元丰以后的《唐六典》体制虽对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都有一定的强化作用,可谓之异曲同工,然其作用应有大小、强弱之分,甚至对集权、专制存在相拆排异的一面,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尤其切忌,视宋朝分权高于一切,以分权解释一切。否则,我们就会被分权牵着鼻子走,无法透彻解说宋朝的《唐六典》体制,以致陷入窘境;乃至以分权说明赵宋三百年专制之强化,而误入迷途。
三
审官院的演变还是宋朝审官(考课、磨勘)机构调整和运作衰变的结果。当然,造成调整和衰变的深层原因又与分权不无关系。
审官院出现之前,考课、磨勘机构已有不少,叠床架屋,事权重复,似无同时并存之必要,对分权专制也无益处,甚至弱化了君主专制。审官院之设,实乃“并吏员而省司局,议者咸以为当”[41]。同时,在统一各国、划一政制的氛围里,建立统一的官吏管理机构也显得十分必要,统治者为此极重其事,“考课之任唐则属之吏部,专以考功郎中主之。宋兴之初,祖宗特重其事,故不但委之司存,而特命清望之官同任其事,如五年之命王沔、谢泌之流是也。至是年始立审官院、考课院。于是,专有司存然,所命同知院事者,亦皆名流贵官为之,比唐制为重”[42]。
“重其事”、“专有司”,从机构设置角度看,审官院之设是有一定道理的、结果还“比唐制为重”,因为它直属于天子,一改隋唐以来数百年审官归吏部之陈制,又解决了机构重复设置之弊端。然而,宋士大夫本来就指责“磨勘之名,非典训也”[43],故以磨勘京朝官院为审官院。而审官院又“比唐制为重”,岂不又违了“典训”,尤其是审官院与吏部“并行”,瓜分吏部事权,再度陷入机构重复和设置违典的怪圈。真宗、仁宗时就有大臣反对更张,力主废之。真宗咸平四年,杨亿曰:“臣以为在于纪纲植立,不在于琴瑟更张。若辩论官材归于相府,即审官之司之可废矣。”[44]仁宗时,刘敝又曰:“吏部尚书、侍郎分领铨事,则当差以轻重,分别流品。今审官院掌京朝官磨勘差遣,而流内铨惟典州县幕职官,体制不伦,即欲裁损官制,当以审官院职事归尚书铨,州县幕职官归侍郎铨。”[45]杨反对“琴瑟更张”,刘以为“体制不伦”,其旨皆在废撤审官院,事权归旧司,否则,既悖传统典制,也显重复累赘。因此,审官院最终为尚书左选所替实乃大势所趋。
审官院运作衰变是其演变内在缘由的另一方面。它的运作也就是考课、磨勘等制度的实施。而其设立之前考课、磨勘已是问题重重,“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旧制文武常参官各以曹务闲剧为月限,考满即迁。上谓宰相,非循名责实之道”[46]。太祖及太宗确在“循名责实”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奠定了宋初考课、磨勘制度的基础,然毕竟时处草创,十分糙碎,问题不少。史载,“考课条目细碎,视士君子如吏卒,设开格以防之,物论甚”[47]。因而不久后,人们顾视审官院设立时说,“国家虑铨拟之不允,故置审官院”[48],“复严京朝官考课而置审官院”[49]。由此可见,审官院之设确与宋初的考课、磨勘之糙碎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而审官院设立之后,不仅存在如前所云机构设置上的“体制不伦”,而且运作中的缺陷逐渐暴露,且愈来严重。范仲淹说:“臣窃见京朝官、使臣、选人等进状,或理会劳绩,或诉说过犯,或陈乞差遣,其事理分明,可行可罢者则朝廷便有指挥。内中书、枢密院,未见根原文字,及恐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别有条例,难便与夺者多批送逐司。其逐司为见批送文字,别无与夺,便不施行,号为送熬,以此官员使臣三五度进状,不能结绝转成住滞。”审官院等既与中书、枢密以及朝廷相互制约牵制,又与它们的条贯以及指挥多有不便之处,势必铸成“送熬”、“住滞”的结局。何况审官院本身的条贯又多如牛毛,故范仲淹又说:“臣窃见审官院、三班院并铨曹自祖宗以来条贯极多,逐旋冲改,久不册定,主判臣僚,卒难详悉,官员使臣莫知涯涘。故司属高下,颇害至公。”[50]又据史载,仁宗后期至英宗初年,就屡次编撰条贯[51]。这从表面上看,审官院似在自我完善,但实质上说明当时条贯极多,人们难衷一是,必然造成“官员使臣莫知涯涘”,“司属高下,颇害至公”的恶况。如果知院者又是无能鼠辈,如贾黯“以文艺进身,不闲吏事,向在流向铨、三班院、审官院已无声迹可纪”[52]。那么,审官院更难以运作,乃至形同虚设。因而时臣对审官院的指责亦愈来愈多。
仁宗时,知谏院包拯曰:“臣窃见审官院差遣京朝官并存旧制,以到院先后为限,未尝校辨贤否,论次殿最,清浊一溷,流品不分,但以名次补阙而已,甚非重近臣审择之意……今则不然,但以月日次第,差而授之,则向来黜陟之状,委而不顾,乃同虚设,岂不惜哉!”[53]
欧阳修也指出,“敕国家考课之格,叙进有常,所以示为法之均平而防有司之轻重也。及其弊也,贤愚并进,而功过不明属者,命考旧文,稍更新制,不专累日以为限,间须善举而后迁”[54]。
富弼还说:“太宗初置京朝官磨勘院以考其功过,定其殿最而升降之,差遣院以括其远迩,别其次序而任使之,则是磨勘之设专责实效。今之审官曰掌簿书,定先后之次,一吏之职耳。升降黜陟盖无预焉,失审官求贤之意也。”[55]
由上可见,审官院的问题越来越多,缺陷愈来愈明显,效率、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这既失统治者审官求贤之初衷,又使设衙分权,强化专制集权落空,审官院也就失去存在之根据和必要,终为新的审官院机构——尚书左选所替。当然,这也真实地反映了北宋前期考课、磨勘制度逐渐完善的曲折历程。
总而言之,审官院演成、变化及其消亡是由多种因素铸就的,它的演变过程又蕴藏着一些深刻的历史内涵。宋朝初年,封建统治者,尤其是皇帝对分权具有浓烈的兴趣和特别的爱好,企图以此强化专制集权统治,审官院便是分权制的产儿或是其中一项具体措施。这在我国政治史上是“独树一帜”的事情。然而真正实施起来又困难重重,收效甚微,后来不得不回到《唐六典》的老路去。分权可视为宋朝,尤其北宋前期的重要家法或体制,可是,分权的程度和作用于宋一朝又非始终如一。因此,我们既不能仅仅藉此推断宋朝专制统治的强化,也不可完全凭此解释审官院的演变。
事实上,在宋朝立国一统的特殊的历史时期,审官院的演变是在“分权”与“集权”(前指分大臣之权,后指大臣集应有之权),即君臣争权的夹缝中,以官、职、差遣的名实相分为起点,以元丰“循名责实”的改制为终结,走完了自己的历程。同时,北宋前期审官(考课、磨勘)制度的不断调整及其审官运作的衰变,决定了审官院的兴亡。审官院的兴亡既是北宋前期机构“不断调整”的有机组成,也侧面反映出分权体制的特征。但须指出,调整后的许多机构很难保持分权家法的原有份量,分权家法也就不会一如既往、一成不变。
根据以上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宋代封建社会,分权是为专制或集权服务的,并且是专制或集权的基础之一。但决不能以为只要分权就能加强专制或集权,这是一个极大的误会。因历史环境不同或操作上的差异,它对专制、集权的作用是有所区别的,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即或是强化的,或者弱化的,抑或两种作用同时并存。这就要取决于统治者怎样使用、如何驾驭分权来加强专制或集权。否则,得不偿失,反被捆住手脚,审官院的演变及其与吏部的分合便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当然,分权是分权体制和统治的基础,也是其它阶级社会的共有现象,还可以导致共权、平权乃至民权的产生,很有普遍意义和研究价值。囿于主题,本文只能兼论宋朝前期的封建分权,挂一漏万,旨在抛砖引玉。
注释:
[1][50] 《范文正奏议》卷上。
[2] 《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五。
[52] 卷二四。
[3][40] 参见拙作《宋朝审官院演变考述》,载《安徽师大学报》1995年第4期。
[4]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太平兴国六年九月丙午条。
[16] 卷四○至道二年七月丙寅条。
[26] 卷一七九至和二年四月丙辰条。
[27] 卷二一一熙宁三年五月丁巳条。
[34] 卷三建隆三年十月癸巳条。
[35] 卷五乾德二年三月乙酉条。
[36] 卷二建隆二年五月乙卯条。
[43] 卷三四淳化四年二月丙戌条。
[5] 《山堂考索》后集卷七。
[9] 续集卷三八。
[6] 《涑水纪闻》卷三。
[15] 卷一。
[7]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一之四。
[8] 一之七四。
[12] 一之一六。
[18] 一之一七。
[24] 一四之一。
[29] 一之七四。
[32] 八之一。
[37] 一之七四。
[38] 一之七五。
[10] 参见陈直《关于北宋前期的中书》,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
[11] 参见张其凡《宋初中书事权初探》,载《华南师大学报》1986年第2期。
[13] 《唐六典》卷九。
[14] 参见王瑞来《论宋朝相权》,载《历史研究》1985年第2期。
[17] 《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一。
[19] 《文献通考》卷五○。
[22] 卷五○。
[46] 卷三九。
[20] 《资治通鉴》卷一六二,乾祐三年十月条。
[21] 《默记》卷上。
[23] 《宋史》卷一六二。
[28] 卷一六一。
[30] 卷一六一。
[33] 卷一六三。
[44] 卷一六八。
[48] 卷一六八。
[25] 一般认为宰相是个政治集团,包括同平章事、参知政事等。但从权力结构和整合的角度来看,宋朝尤其北宋前期的宰相集团应包括宰相(如同平章事、参知政事)、执政(如枢密使、枢密副使)等,合称宰执。此外,还应包括使相(如三司使)等。宋朝宰相制度甚为特殊,须从新视角深入研究。
[31] 《旧唐书》卷四三。
[39] 参见周宝珠、陈振主编《简明宋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4月第1版,第205页。
[41][47] 《九朝编年备要》卷四。
[42] 《文献通考》卷三九,引文中“五年”似为“四年”之误,指淳化四年。
[45] 《宋名臣奏议》卷六九。
[49] 《元丰类稿》卷四九。
[51] 《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三、一之四。
[53] 《包拯集编年校补》卷三。
[54] 《欧阳文忠公集》卷七九。
[55] 《宋史全文》卷四。
[54] 《欧阳文忠公集》卷七九。
[55] 《宋史全文》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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