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会融资性质与实现形式——基于“三位一体”农协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协论文,融资论文,性质论文,形式论文,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14)01-0028-06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初,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构想①。“三位一体”的构想抓住了三农问题的要害,为农村、农业、农民进一步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开辟了新的空间,可以说是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个重大创新。[1]与其他农村组织一样,“三位一体”这种新型农村经营体制的发展也必然需要稳定的经济来源作为支撑。影响“三位一体”发展的关键是资金问题,因此,必须建设与发展农村非商业性合作金融组织,高效管理农村货币资本,满足农户合作社生产资金需要。[2]但在现存的农村体制框架内,新体制的建立仍遇到了不小的阻力。部门利益不断膨胀,“条块分割”似乎还在加剧。盲目的实施“三位一体”容易形成只注重“一体”的“超级部门”,打破“条块分割”现状,成为发展新型“三位一体”农业体制的必由之路。笔者建议,可将“三位一体”首先在农村最基层的合作社层面展开,形成倒逼机制,然后,自下而上,条块分割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基于村级层面难以开展农信社的存贷款业务(尤其是小额存贷款)的实际情况,因此,亟需一个新的微型金融组织来代替信用社在“三位一体”体制中的职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从此,农村资金互助会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始服务于我国农村,成为农民融资的一种新型模式。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设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弥补了行政村中无信用合作组织的现状,为村级层面实现了新型农村体制——“三位一体”铺平了道路。现在的问题是,目前现存的农村金融体系使得农村成为资金净流出的地区,在村级层面组建资金互助会首要难题是缺乏资金来源。缺少资金来源,资金互助会就没有发展的基础,“三位一体”便无从谈起。因此,资金互助会融资渠道的建立、拓宽以及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资金互助会的融资性质及理论解释 从管理与组织性质上讲,我国现行资金互助会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其实质是以合作制的组织形式为社员提供金融中介服务,主要为入股社员提供贷款服务。[3]资金互助会初衷就是满足合作社社员的资金需求,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因此,社员的利益倾向就决定了资金互助会的类型。因社员具有发展生产而迫切需要资金的现状,资金互助会一般都是贷款倾向型。对于资金互助会的贷款倾向型,可以用一下模型进行解释。 从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会的社员利益出发,可以将资金互助会社员分为借款导向型、贷款导向型以及平衡导向型,由于平衡导向型及社员在资金互助会中的付出与所得相等,这样的情况不符合“经济人”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在此不作考虑。假设社员的利益倾向从其货币性收益中体现,资金互助会中的借贷为平衡状态。贷款导向型社员的货币性收益为LGB;存款导向型社员的货币性收益DGB;r表示社员在农村资金互助会中的存款利率;表示社员可从外部获得的最优存款利率;n表示社员在农村资金互助会中的贷款利率;表示社员可从外部获得的最优贷款利率。 存款导向型社员利益为:LGB=r- 贷款导向型社员利益为:DGB=-n 当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平衡型时,存款导向型社员利益与贷款导向型社员利益相等,则: LGB=DGB 然而资金互助会中一般很难出现平衡型,所以这种情况为特殊情况,所以一般化可得: LGB=αDGB 即: 当α=1时,社员为平衡导向型,资金互助会为平衡型。(特殊情况) 当α<1时,社员为存款导向型,资金互助会为存款倾向型。 当α>1时,社员为贷款导向型,资金互助会为贷款倾向型。 α可以看做是政府根据农民诉求时,决策建立何种类型的农村资金互助会的系数,因此,可以将α看为一个常量。于是方程中只存在r、n两个变量。因此,r与n就决定着资金互助会的类型。从特殊情况进行考虑,当α=1时,可得,如图1分析可知:,直线ab左下方区域表示农村资金互助会是贷款导向型,直线ab右上方区域表示农村资金互助会是存款导向型。gh为最高存款利率限制,ce为最高贷款利率限制,if为最低贷款利率限制。 图1 资金互助会贷款类型图 在图1中的直线ab的左下方区域表示资金互助会为贷款倾向型,直线ab的右上方区域表示资金互助会为存款倾向型。阴影部分表示资金互助会的利益倾向区域。资金互助会中的存款利率即为分配红利的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我国农村资金互助会向社员支付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剩余部分只能股份分红。对银监会框架外的农村资金互助会分配红利的比例也进行了上限限制。在贷款利率方面,规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贷款利率不能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则根据图1中可知,不管ce、if、hg在范围内如何移动阴影的大部分必然会在直线ab的左下方。因此,从对外利率差距考虑社员的利益倾向,为满足社员的资金需求,资金互助会总体呈现贷款倾向性趋势。 资金互助会的贷款倾向存在的合理性还可以从资金互助会存在性质来解释。资金互助会的出现是为了弥补农村资金不足的状况,相对于农户而言,吸引自身参与资金互助会入股只是为了从资金互助会中获得贷款资格,并不是为了获得存款利息以及红利,并且这两项基本上已被其他大型银行以及投资国债或者土地红利所垄断。 图2 资金互助会与农户博弈图 从以上博弈扩展式也可以发现,当资金互助会主贷款时,虽然资金互助会出于亏损状态,但在政府的支持、社会的辅助以及商业注资下,也可以发展良好,此时农户是最受益的。当资金互助会主存款时,由于资金互助会相比较其他商业银行来说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农户基于自身利益宁可存款于其他商业银行中。于是,相比较可发现,只有在主贷款时,资金互助会才能良好的发展下去。 笔者认为现阶段吸引农户入股以及促进资金互助会发展关键在于筹集大量资金以维持其“看似不合理,但又必然发生的贷款行为”。发生这种情况可以从几方面解释:一是农民贷款数额一般较小,一小部分的政府救助以及商业注资就可以发展一个资金互助会,不需庞大的资金支持,使其贷款导向成为可能,不至于过多增加政府与社会的负担;二是农村发展的落后以及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尤其现阶段还没有房地产等高危行业的入侵),使得农业在农村中仍占很大的比重,不必担心贷款应用在非农行业;三是集体土地以及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存在,将农民以村镇或者小组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使得单个农民畏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不敢不守信用不还贷款,同时,同一合作社的成员也可进行贷款担保,形成贷款责任共同承担。由此,看似入不敷出的资金互助会贷款倾向又是如此的合理,当然,其中政府的资金救助、社会捐款以及商业投资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 三、资金互助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近些年来大量金融组织(主要是商业银行)退出农村市场,看似给资金互助会的发展空出来发展空间,但是原有金融组织退出时带走了大量潜在农用资金,资金互助会面临“无资可融”的局面。[4]农户的入股股金是资金互助会的本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吸收社会存款,随着资金互助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融资渠道受阻等问题。 (一)资金规模小,来源缺乏可持续性 现阶段我国农村贷款呈现单笔数额小、笔数多的发展局面,其贷款需求总量仍十分巨大。[5]融资渠道规模小,无法真正满足农村市场的贷款需求。资金互助会可以吸收社员存款,但在小型村镇中的农民本身拥有的资金量比较小,而且农民入股合作社的原始动机就是为了有钱可贷,大量的农民仅仅是为获得资金互助会社员身份,买到身份股后即停止入股或存款行为。社员入股或社员存款只是一种获得贷款权利的渠道,资金互助会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融到其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资金量。 由于资金互助会前期股金短缺、存款少的特点,社会捐赠成为资金互助会前期启动资金的主要外源性来源,然而,社会捐赠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社会捐赠无法为资金互助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资金支撑。与此同时,单靠社会捐赠发展的资金互助会内部容易出现寻租行为,违背资金互助会建立的初衷。金融机构的利润极大化性质决定其对资金互助会的资金融入长期处于空缺状态。一方面,资金互助会中的小型贷款很难为其带来高额的利润回报;另一方面,农村信息不流畅、信用界定不清、担保物缺失的情况下,成本远远大于为资金互助会注资的收益,容易出现金融机构对资金互助会的惜贷局面。 我国规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在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实际情况中,大部分资金互助会很难生存下去,融资作用难以发挥出来,没有富余资金用于入股金融机构与购买债券。 (二)利率制定不合理,缺少发展优势 目前,资金互助会的存款与贷款利率受到了严重限制,不利于资金互助会长久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资金互助会中的社员很难获得分红收益,获得贷款机会就成为了农民入股资金互助会的主要动机,造成逆向选择情况发生,越是那些贷款需求旺盛的农民越愿意参加资金互助会.[6]因此,资金互助会资金短缺问题更加严重。我国资金互助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自身的运行机制与融资方式还不完善,外部融资者对其保持一种怀疑态度,在融资过程中持观望性、消极性行为。如果放松存款利率限制,就可以吸收更多富裕农户的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互助会的资金匮乏问题。 资金互助会为完成贷款任务,提高贷款笔数,容易出现给社员的贷款利率过分低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情况。造成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商业属性的考虑,不愿意注资或贷款给资金互助会,加速资金互助会资金困境。二是由于资金互助会容易从国家获得贷款,低贷款利率容易导致社员刻意回避存款行为的发生,使资金互助会变成向政府借款的纯借贷团体,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 (三)股权结构单一,融资渠道受阻 资金互助会的性质决定其股权约束,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会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会股金总额的10%,然而这样的股权结构难免具有“一刀切”的嫌疑。在民间资金富裕地区,由于农民入股的股金上限限制,当资金互助会无法获得外部融资的时候,也无法通过扩大股金来增加资金储存量。同时在民间资本匮乏地区,因农民缺少资金入股,这样的政策形同虚设,资金互助会中的社员成为“弱势群体”,主体地位无法体现。这种简单的无差别股权结构是造成融资渠道受阻的重要原因。 其10%的设定参照了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定。这里值得仔细分析的是,鉴于商业银行的资合性,股东个体行为是较为自由的,所以其设定是金融安全必须的。但合作社的人合属性较好的规避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借贷人投机行为(合作社社员入股基本上是为了贷得一倍以上的入股金额)。单一与低总额限制的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重打消了有实力农户与中小企业的入股积极性,很难激发投资者的入股热情。[3]单一的融资渠道不但导致资金互助会融资困难,也限制了资金互助会的担保功能的发挥,使得其外部融资更加困难,形成资金越少越无人愿意贷的融资困境。 四、资金互助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一)改善传统融资方式 1.改革利率政策。随着资金互助会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得来的经验,原有的政策制度已经不适应现阶段资金互助会的发展脚步。虽然资金互助会是在以财政扶持基金为主的背景下建立的,并且具有低风险、效率高、发展快的特点,但低利率的现状严重制约着资金互助会的可持续发展。资金互助会的资金来源不可能长期以财政资金为主,应逐渐转向市场融资。[7]资金互助会在发展初期,仍需要政府的财政扶持,以及低利率的政策来吸引社员的入股,这只能作为资金互助会初期发展的手段,必须尽快适应市场要求,在已经取得一定效益的资金互助会中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2.设立专项资金帮扶。资金互助会初期没有效益,信息不对称,无法预知后期盈亏,外部金融机构不愿入股,内部农民无资可入,发展举步维艰很难。政府审查实际情况,为资金互助会的初期建立注入一定的起始资金(应属资助性质而非入股),扩大前期发展规模,进而吸引农民以及金融机构入股。专项资金可以由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资,地方政府管理。政府可以将专项资金以无息或低息借给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归还给专项基金会,达到政府与资金互助会“双赢”局面。 3.改革原有股权结构。原有的股权制度过于僵化,不同地区的资金互助会都采取同一种股权模式,没有因地适宜的建立差异性的资金互助会股权机构。为了确保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性质,规定资金互助会股金总额中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这个规定无法适应不同的金融市场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放开现有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持股比例的上限规定,适当增加民间资本投资者的持股份额,可以扩大规模,提高资金互助会的效率。 4.扩展服务区域。资金互助会具有严重的地域性特点,规定其只能在本合作社范围内进行资金的存贷业务。这种政策规定严重打击了外部投资农户进驻该资金互助会的积极性,出现互助会内部没钱可用和外部有钱没处用并存局面。单依靠小范围的社员入股是无法满足日益壮大的借贷需求,需要适当扩大资金互助会的服务区域,在可控的范围内增加服务对象,增加资金储备量。 5.加强拆借“对接”。实际调查表明,资金互助会与商业银行的拆借“对接”,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会批发资金,能有效的解决资金互助会的融资问题。资金互助会承担批发借款人的责任,与此同时,在资金互助会担保下,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向合作社社员贷款简化手续、降低利率。[8]这样一方面弥补资金互助会自身的资金匮乏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商业银行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惜贷”问题。因此,建立有效的“对接”机制,加强外部金融机构与资金互助会之间的合作以及资金互助会在合作中的话语权势在必行。 (二)建立新型融资方式 1.鼓励社员持续入股。社员入股只是开始。每年的净利润在用于补充资本金、满足借贷和谨慎管理的需要后,应给予股东合理公平的回报,即社员享有年终分红的权利。[9]社员入股与存款是资金互助会的重要支撑点,是扩大资金互助会规模的关键所在。根据自愿入股的原则,鼓励社员在每年的分红中分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二次入股,扩大自身股金总额。既能发展壮大资金互助会的规模,同时也可以根据入股资金的增长,提高社员的贷款上限。 图3 资金互助会社员再入股图 2.搭建第三方融资平台。农民资金互助会中的社员具有地域性、血源性以及历史性的特点,这三个特点形成农村资金互助会具有先天的信息优势,并且形成具有无形惩罚的行为规则[10]。对于资金互助会而言,贷款发放过程难以筛选、监督和执行的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资金互助会问题的关键在于资金的缺失,而外部的农村金融机构又具有良好的资金优势,只是观望的态度致使资金无法顺利进入到资金互助会当中。“三位一体”农协的很好的结合了资金互助会的信息优势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资金互助会转贷直接供给社员,形成“农商行—‘三位一体’农协—资金互助会—社员”的互助体系。 图4 农村资金互助会第三方融资平台图 3.建立“一对一”的拆借通道。临近村镇资金互助会的贷款需求往往没有差异性,距离较远的种植业养殖业特点使得不同地区贷款高峰容易错开,易形成稳定的拆借行为,因此,资金互助会之间的一对一的拆借通道可以远距离进行。通过政府主导,借助互联网技术将具有不同种植业养殖业时间的地区资金互助会联系在一起,“点对点、一对一”进行拆借,以错开各自的贷款高峰期,增加资金互助会的资金利用率。可以借助“三位一体”农协中的供销社进行配对,因供销社具有广泛的对外接触空间,还可以利用拆借机会形成固定的农产品交易市场,确保拆借的有始有终,避免一方资金无法回笼。 图5 资金互助会远距离拆借图 五、结束语 为发展村镇级的“三位一体”农协,必须优先建立并完善资金互助会这一内生性的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两者相辅相成,“三位一体”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会的发展离不开“三位一体”的土壤,两者是一种“共生”关系。而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发展与优质服务的提供建立在与农村金融环境相适应的融资方式的基础上。为此,必须给予资金互助会一定的融资权,发挥资金互助会自身的“亲民”优势,采取新型的融资方式,使得这种农村微型金融组织,扎根泥土,开花结果。 注释: ①文中的“三位一体”农协源于2006年浙江省瑞安市积极探索与实践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体系建设之路,瑞安市构建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位一体”的综合农协,形成了以合作银行、供销联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在一起并且农户参与其中的合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认为综合农协“三位一体”的发展思路迈出了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新型合作化道路的新步伐。农村资本互助协会的融资性质及其实现形式--对“三位一体”农业协会的思考_互助会论文
农村资本互助协会的融资性质及其实现形式--对“三位一体”农业协会的思考_互助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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