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的喜悦与处理日本的纠葛--从蒋介石战后处理日本的“日记”谈起_抗日战争论文

抗日战争胜利的喜悦与处理日本的纠葛--从蒋介石战后处理日本的“日记”谈起_抗日战争论文

抗战胜利的喜悦与对日处置的纠结——由蒋介石日记观其战后对日处置的双面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日论文,战后论文,蒋介石论文,抗战胜利论文,喜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抗日战争获得最后胜利。然而,因为中国国内政治分裂与国共斗争的现实,抗战胜利后的中国对日处置,不似在其他同盟国那般纯粹与简单,而是掺杂进诸多复杂的政治考量。国共两党都将抗战胜利视为本方未来发展的契机,从而都在全力争夺战后政治的主导权,由此而引发的矛盾纠葛,并不比抗战时期更易解决,甚而毋宁说更复杂更激烈。对于国民政府和国民党的领袖蒋介石而言,同样如此。抗战胜利给蒋介石带来由衷的喜悦与欣慰,同时也带来新的纠结与烦恼。在蒋介石的心目中,中共取代日本,成为他在考虑处理战后中国诸般问题时的头号对象,而本来是战争结束后首先需要直接面对的对日处置,却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甚而不时退居蒋介石决策的后台。本文以《蒋介石日记》为中心,讨论蒋介石战后对日处置的双面性,藉以观察战后中国复杂政治的多重面相。①

一、胜利的喜悦

当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时,蒋介石的心情充满着胜利的喜悦,只是因为当时远在莫斯科的中苏条约谈判正在即将签约的关键时刻,需要蒋分心随时给予指导,或多或少牵扯了蒋的精力,故在蒋氏日记中,反而没有更多的表述。直到9月日本先后向同盟国和中国正式签署投降书之际,蒋介石才在其日记中连续表述了自己的喜悦之情。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东京湾的“密苏里”号战舰上签署投降书,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雪耻的日志不下十五年,今日我国最大的敌国日本已经在横滨港口向我们联合国无条件的投降了,五十年来最大之国耻与余个人历年所受之逼迫与侮辱至此自可湔雪净尽。”②

9月3日,是同盟国方面战争胜利纪念日,蒋介石巡视重庆市街,自记曰:“十一时半由军委会起检阅,沿途民众其发乎内心之一种情绪,对余所表示敬慕爱戴之精神,狂欢热烈,实非笔墨所能形容,卅年之苦心与奋斗,惟见此略得宽慰耳。”③

9月9日,中国战区受降仪式在南京举行,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本日为革命第一次在广州起义纪念日,而日本在南京投降典礼正于今日举行,实为本党五十年革命光荣与胜利的一日。”他还在当周的周记中,再次将9月9日称为“我国最光荣、最快乐之一日”。④

在对日本实现全面抗战前后,蒋介石曾经过政策的调整,在他认为“最后关头”未到之时,对日本也不无妥协让步,为此,蒋介石曾经备受国民党内外各方势力及舆论之责难,也曾经受到日本的轻视与侮辱。值此抗战胜利之际,蒋介石总算可以扬眉吐气,一抒胸中之积郁。12月11日,蒋介石飞到北平视察,当日记载说:“城池之伟大壮丽,可爱极矣。一别十年,而今又得莅临,回忆往日在平约见日军驻华司令梅津而不之理,侮辱备至。今在日寇缴械之降,然后重来此地,其情绪自不相同。”⑤

12月17日,蒋介石“阅报得悉,日本战俘、七七时之首相近卫文麿,曾扬言非打至蒋某屈膝不休者,昨已自杀。黑龙会首领之一、《朝日新闻》社长绪方竹虎亦以战犯惧审而自杀。近卫实为七七战事之祸首,余以其非武人,故未列其战犯名单之内,而美国仍列其为战犯而不能幸免,是诚所谓天网恢恢矣”。⑥

直到1945年底,蒋介石在回顾当年诸事时,还兴奋地写下了“中华民国最大之敌寇日本帝国主义已被消除,感谢上帝!”⑦

蒋介石对于日本投降的喜悦之情,可以理解为发自内心的、由衷的情感。日本侵略,不仅给中国带来无穷的灾难,即便对蒋介石个人而言,其间也历经许多磨难,甚或是危及个人身家性命的极度危险。在战时首都重庆,日本飞机的轰炸,使重庆市民遭受惨重的牺牲,而即便是作为国家领袖,蒋介石同样也需要不时进出防空洞,也不能完全脱离日本飞机轰炸的危险。据他记载,1941年8月2日,日机“连炸四日而且时间每日连续在八小时以上,民众在防空洞辛苦极矣”;11日,“晚十时睡后,子刻起敌机又终夜不绝,连炸三次……梦中但觉炸弹与机声时起,震动寝室而已”;30日最为危险,蒋介石夫妇在重庆的官邸遭遇日机空袭,蒋“被炸未伤,而妻在北洞口只差数秒时间,几乎只隔三步,其危更甚。”“以此推想,重庆全市之同胞,乃至全国各城市被炸受难之同胞,其精神与体力之苦痛困难更不堪设想矣。”“每念同胞之惨悲,不啻泣鬼神而动天地。如此民族,若再不复兴,则宇宙正气灭绝,公理沉沦,岂复有人类生存可言乎。呜呼,浩气长存,中华永世之基础,全在此民族绵延一线之正气乎”。⑧无论是作为身受日机空袭危险的个人,还是作为国家领袖对于治下民众的一份责任,蒋介石的如此表述都是完全合乎其内心反应的。所以,当胜利最终来临,曾经残暴的日本军队不能不向中国缴械投降,中国民众也包括蒋介石本人,再也无须担忧日本飞机的夺命侵扰,蒋介石的胜利喜悦与民众的胜利喜悦是一致的、同步的。

二、“以德报怨”的得失

虽然蒋介石在日记中表露了他对抗战胜利的内心喜悦,但是,这种喜悦并未完全表现在他的公开言论中,相反,他在抗战胜利后的对日公开言论,却表现出一定的克制和收敛,态度基本是平和宽容的。

1945年8月15日,蒋介石在为日本投降发表的演讲中提出:“我中国同胞们须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敌军被我们盟邦共同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企图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侮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拔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决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这是我们每一个军民同胞今天所应该特别注意的。”⑨过后,蒋介石在这里说的“不念旧恶”和“与人为善”,被称之为“以德报怨”,虽然蒋介石当时并无这样的表述,但是,他自己以后也认可了这样的说法。1946年3月21日,蒋介石接见中国驻日军事代表团团长朱世明,指示“对日本所持‘以德报怨’政策之要点”。⑩故此,“以德报怨”也可以被理解为蒋介石战后对日政策的基调。

与战后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基调相对应,蒋介石在战后对日本的处置方面,基本采取了温和而低调的方略。在日本的国家体制方面,还在战争结束前,蒋介石即主张对于日本投降后的天皇处置和国体问题,“坚持由其国民自决,联合国不应干涉,以免造成中日两国历史上之遗憾也”。(11)战争结束后,蒋介石继续坚持这样的态度。实际上,保留天皇制可以说是日本“无条件投降”时提出的唯一条件,而蒋介石的主张,正合日本的要求,战败的日本方面对此是满意的。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认为,这是蒋介石的“宽容”;九一八事变的策划者之一石原莞尔认为,这是蒋介石的“胜而不骄”。(12)或许,这也可以被理解为对日“以德报怨”。

关于战后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评价,无论是当时还是过后,都不无争议。(13)因为“以德报怨”虽然具有道德的正义性,却未必能够使日本官民各界对于过往的多次入侵中国有深切的反思与忏悔,反之,还可能助长那些一向轻视中国的日本军人、政客的骄狂之心。当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由陆军副参谋长冷欣率领进驻南京,准备接受日军投降时,冈村宁次居然以冷欣的军衔不如他高为由,要冷欣先去见他,遭到冷欣的断然拒绝。(14)1945年10月13日,日本新任首相币原喜重郎在外国记者招待会上居然说:国民政府对中日战争亦应负责,因其不能阻止反日事件之发生也;又称中国事件与珍珠港事件完全无关。(15)可想而知,日本对于自己战败的原因,于美国是口服心也服,于中国则是口服心不服,甚而是心口都不服,于此观之,一国的对外政策实际具有内涵与外延的多方面意义,为政者需要综合内外情势慎重思而决策之。

蒋介石对于“以德报怨”似乎也有正反两方面的认识。一方面,他对“以德报怨”政策的成效颇为自得,曾经借日人和外人之口称赞这一政策的“伟大”。据蒋介石令下属编辑的《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记载,1946年7月31日,“日本东京读卖新闻发表社评,盛赞公人格及领导力量之伟大,并对中国人民于战事终止后不向在华日人实行报复一事,表示感谢。该社评系因国际法庭获得南京大屠杀案之各项证据,而蒋主席对中国人民仍发表宽待在华日人,以德报怨之主张,认为此乃现代史上最仁慈最文明之文告,并谓南京大屠杀案及日军在华之其他暴行,实开世界犯罪史之先例。而在华日人于战事结束后,竟能自中国平安遣返,实为蒋主席对其人民之伟大政治力量及英明领导之所致也。”(16)及至1949年,蒋介石还在日记中借罗马“教庭”之口,“对余在日本投降时之博爱宽大之广播词,认为史无前例之伟大精神”;又借他人之口称:“在中日敌对抗战之中,而其一般人民尤其是神户西村旅馆主持,辟一间整洁幽室专挂总理与余之照相,奉如神明。西村对许(丙)面称,此位领袖不仅东亚所未见,实亦为世界所罕有,不能不特别崇奉云。”(17)

然在另一方面,蒋介石也认识到,日本上下在战后未必能够真正认识并忏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这对战后中日两国正常关系的建立未必是有利的。他曾在日记中写道:“倭犯荒木(贞夫)竟以中日战争为西安事变、余为中共所逼成,此种诬蔑之来,可知倭寇军阀尚未有彻底悔罪之觉悟。……若不自反自强,其将何以成人,何以立国,应痛勉之。”(18)其实,这又与“以德报怨”政策在实施中体现的对日过分“宽大”是有联系的。据中国派驻东京盟军总部联络参谋的报告,日本报纸之评论“仅认定战事之失败,由于准备不充分,科学无进展,对于侵略政策之根本错误,未有丝毫觉悟与悔改。各报虽有主张中日亲善,但察其论调,仅认为目前不得已之政策”。(19)这份报告有相当的警示意义,日本舆论的论调反映的也是当时日本的内在实情。可以说,日本战败投降后,多数负有对外侵略责任的日本前政权官员,无论是否被列为战犯并接受审判,他们在当时和以后都从未在内心世界里真正认同败于中国,从而也不能从日本对华侵略的失败中汲取并接受必要的经验教训,为中日两国建立平等正常的国家关系留下了阴影。

应该说,与日本侵略者战时在中国烧杀抢掠的残暴政策相比较,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在战后实行的对日政策,确实相当宽容与宽厚,而蒋介石之所以如此,在“不念旧恶”和“与人为善”的说辞之外,当然也有实际的政治考虑。他希望以此尽可能平稳地处理日本投降问题,以免干扰他对战后中国其他紧迫问题尤其是国共关系问题的处理,同时他更希望在接收问题上得到在华日军的合作,尽量减少接收的阻力,更不能使日军因其处置而投向中共方面。而且,蒋介石也逐渐体会到美国对日处置与对德处置的不同立场和态度,并据此不断调整中国对日政策的实施重点。从这些角度观察,所谓“以德报怨”实际具有主动与被动、内与外等多方面的考量与含义。就其短期效应而言,“以德报怨”政策或可谓是成功的,然就其长期效用而言,仍有继续深入讨论的空间。

因为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中国实际放弃了不少原本是战胜国应有的权利。例如,在1943年11月的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曾经对蒋介石表示,中国应为战后占领日本的“主体”,而蒋介石则提议,驻军日本“应由美国主持,如需要中国派兵协助亦可,但彼坚主由中国为主体,此其有深意存也,余亦未便明白表示可否也”。(20)及至抗战胜利,虽然美国基于当时的情势改变了原先由各国出兵共管日本的政策,但考虑到中国对日作战的巨大牺牲,仍然提请中国派兵参加对日本的占领与军管。而中国方面在已经准备派出部队赴日之后,蒋介石格于内外种种因素,最终还是放弃了出兵日本的机会(21),也使中国不能在战后同盟国的对日管制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一份作用,体现自己作为战胜国的荣耀与尊严,诚为憾事。

三、对日处置中的利用日军

抗战胜利后,在“以德报怨”方略的大背景之下,蒋介石对在华日军的具体处置,首先着重于利用,以求得对国民党接收最有利的结果。

1945年8月10日,蒋介石在得知日本已经决定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情报之后,立即召集部下会商,指示应警告各辖区以内敌军,不得向我已指定之军事长官以外任何人投降缴械。(22)这项指示实际明确表明,蒋介石的意图首先是利用日军,稳住并确保全面接收日占区,不使其落入中共之手,便于国民党在战后不可避免的国共争夺中占据优势地位。所以,蒋介石指示负责接收的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日军“如对非指定之部队而擅自向其投降或让防……得由陆军总司令下令以武力制裁之”。(23)何应钦因此命令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凡非蒋委员长或本总司令所指定之部队指挥官,日本陆海空军不得向其投降缴械,及接洽交出地区与交出任何物资”;“绝对不得将行政机关移交非蒋委员长或本总司令所指定之行政官吏或代表人员”。(24)蒋介石还特别对前往参加接收的邵毓麟、张廷孟“授以对日军之方针与意旨”。(25)

由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主体偏处西南,因此只能在部署受降时,“不先占领敌军指挥机关”,而是暂时保持其建制,利用其力量控制要点要线,等待接收部队的到达。(26)在北方尤其如此。当察哈尔省省会张家口被中共军队占领后,何应钦即致电冈村宁次,要求其“立即查明张家口究被何项部队占领,如果属实,贵官及当地日军长官应负其责。”冈村宁次在复文中表示,此种行动为苏、蒙军所为,“我方难于现地处理,故有必要时,作为贵方之要求事项,请中央作为联合国全般之问题,向苏联国方面接洽处理。”(27)对于河北、山东两省的接收,何应钦特别命令冈村宁次:“查河北山东两省因指定接收部队尚未到达,土匪乘机蜂起,势益猖獗。着该两省境内日军暂缓集中,仍应保持以前态势,负责巩固要点要线,恢复铁道交通,并维持地方秩序。俟各该区内指定接收部队全部到达,就日军态势逐次接防,逐次缴械。”对于北平日军准备撤出城外的举动,何应钦令冈村宁次转令前日本华北派遣军司令根本博“严密注意,并对北平之治安及华北各要地与重要城镇及交通线等,在孙长官连仲之部队未到达及正式接收以前,务须确保,并维护地方秩序为要。”(28)在山西,阎锡山因为兵力不足,索性大规模利用日军,“皆依赖日军护路”,“且皆凭日军为之固守也。”(29)据统计,从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到1946年1月10日国共发布停战令,华北日军为固守原防而死伤失踪的人数高达9000人,而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日军侵占东北全境不过死伤1200人。(30)于此可知,在华日军对于国民党接收的合作,绝不仅仅是言语的表示,而是付出不少死伤代价的实际行动。

因为在华日军对国民党接收的合作态度,除了少数地区的日军对于投降有所抗拒之外(31),关内日军基本向国民党方面投降。据统计,仅仅是军事装备,国方接收的总数为:步枪685897支,手枪56698支,轻重机枪30961挺,各种炮12446门,步机枪弹10899万发,炮弹207万发,装甲战车456辆,卡车14964辆,马73886匹,飞机1068架,船舶514艘7.7万吨。(32)此外,还有数目巨大、多达数亿美元的民用资财也被国方接收。这是中国作为战胜国,在历经战争的艰难困苦和惨重牺牲之后,理应获得的胜利果实,不过在战后国共争夺的背景下,这样数额巨大的军用和民用资财落到对立双方的一方手中,或许也可以理解为蒋介石因“以德报怨”而从战败日本得到的一笔巨额“见面礼”。对此,蒋介石是非常满意的。在其年度总结中,他不惜笔墨写到日本投降与国方接收的意义:

“受降工作被共匪之阻碍及其争取敌俘与敌械之争执,实为不测之事变,但最后仍能如计进行,完成受降要务。除少数敌俘为其宣传在华受欺骗,被其诱惑利用外,其他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之敌俘可说顺利降伏,如数遣还……此实为战后最大、最难之问题。”

“共匪争取受降与收械时期之险象百出,迄今思之犹觉寒心。如果当时日俘、日械果为共匪所收获,或被其收获三分之一之数,则其为患亦不堪设想。彼匪最初争取之声势浩大,极其狰狞之色。然而最后卒一无所获,此实由于去年八月间敌军宣布投降之日,余即对敌伪军队发表宽大不究之通令,使敌伪知感而安心,而乃不为奸匪煽惑,有以致之。如许二百余万之敌伪军队几乎未有一小部队为匪所收编,亦可云奇矣。此虽平时之威信所致,然非精诚所感,亦决不能至此也。”(33)

为了体现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并获得在华日军在接收时的合作,国民党对于在华投降的日本军队采取了一系列比较宽容的政策。例如,不称投降日军为“战俘”而称“徒手官兵”;保持他们原有的部队指挥体系,集中于各地设立的集中营内,由各战区设立的战俘管理处集中管理,接受清算军国主义与和平民主精神的教育,并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等待最终遣返;原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改称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各战区日军司令部相应改称该战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负责执行中国战区陆军总部及各战区接收机关的命令;等等。(34)在接收基本完成后,在华日军被纳入日俘日侨的遣返,自中国内地至集中地各港口的运输由中国承担,自集中地港口至日本的运输由美国第七舰队和日本航运管理处负责。(35)到1946年底大规模遣返完成时,自中国遣返的日俘日侨总数达到近300万人(36),整个过程比较顺利,而且允许日俘日侨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生活用品回日,日本方面也是基本满意的。据谷正纲告蒋介石,“此次接收,京沪并未出任何变故,皆能顺利完成,尤其是敌国侨民毫未受侮辱行动,更为感激”。(37)蒋介石为此写道:

“日俘军民共有三百万之众,且有教育有组织几乎遍布于全国,此为胜利以后最大之问题,如不能迅速遣回与处置,则社会治安之问题固甚严重,而为共党宣传与勾结,投入匪区被匪利用,以祸乱国家危害政府之殷忧贻患将不可胜数矣。美国协助我遣送日俘,至七月间,关内之日俘几乎完成其所预定之遣送计划。美国此一行动,不仅有益于我国计而且对我民生之补助亦复不少。此一协助实远出于共同作战时武器训练之补充也。此乃一般人所不注意之大事。若其不予协助,则虽延长三年之久,亦决不能完成此一任务也。应特志之。”(38)

不仅如此,为了即将到来的国共内战的需要,蒋介石还注重利用并运用投降日军将领的军事能力和日本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为其服务。1945年12月17日和23日,蒋介石在巡视北平期间,召见前日本华北派遣军司令根本博和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并记根本博“其人似粗而拙,余以正言告之,并善意劝勉,勿使其难堪也。”(39)他还在日记中多次记载了对于日本技术人员的调查和需要,“专找日本飞机制造与陆大学员及各种管理人才,设立机械学校、管教学校、参谋或国防研究院”,以及利用日本专业军人如宪兵军官的可行性。(40)蒋的做法使“美国对我利用日本技术人员表示疑虑”(41),故蒋介石不得不表示,“对日俘方针,必须先遣送其全部返日以后,如要雇用其技术人员,则可再设法雇其来华,切勿利用其一时在华之便,而致将来杂居不清也。”(42)

四、审判日本战犯的轻纵

当然,在对日“以德报怨”,并以此换来在华日军对缴械投降合作的同时,对于侵华日军多年来在中国犯下的种种罪行,对于日本侵华给中国国家和民众带来的巨大伤害,蒋介石每每念兹在心,没有也不可能轻易忘怀,其集中表现就是对于日本战犯的惩罚和审判。

还在日本投降之后不久,蒋介石即开始考虑战犯惩罚和审判的问题,在日记中连续记载“战争罪犯名单之催提”,“审核日本战争罪犯名单”,“外交急务,日本战争罪犯之决定”。(43)1945年9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处、中央宣传部、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政治部、国际问题研究所集议日本战犯处理问题,提出48人的日本战犯名单。9月24日确定该48人名单及提交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的134人名单。同期司法行政部亦提出日本重要战犯名单,第一批陆军96人,第二批陆军34人,第三批政治48人。(44)9月25日,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将拟具的日本战犯名单交蒋介石核定。外交部亦提交节略:“将日本军阀中主张实行侵略最力及对在华屠杀暴行应负重大责任者,先行开列名单,拟请分别转知麦克阿瑟将军总部及蒙巴顿将军东南亚总部,迅即予以逮捕,听候惩处。”这份名单中列出的“日本特别首要战争罪犯”为: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本庄繁、板垣征四郎、小矶国昭、荒木贞夫、松井石根、谷寿夫、影佐祯昭。(45)同在25日,蒋介石手谕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军事委员会副参谋总长程潜和蒋梦麟,令其在一星期内将日本战犯名单拟具呈报为要。(46)

不过,对于日本战犯名单,蒋介石也有他自己的考量。10月14日,蒋介石提出12名日本战犯名单,其中“将政治负责部分,如近卫文麿等四十人一律删除外,其军事负责者,如小矶(国昭)、南次郎、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等亦一律免除,仅以本庄繁、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谷寿夫、东条(英机)、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和知(鹰二)、影佐(祯昭)、矶谷(廉介)、酒井(隆)、喜多(诚一)等十二名,皆以特务工作之恶贯满盈者为主也”。(47)蒋的名单本还拟有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粨正彦8人(其中大谷、甘粨后被蒋以红笔批注删除),但不知何因,这几人并未被蒋列入其后第一批提出的战犯名单。蒋介石还特别提出:“喜多诚一为侵华主犯,与和知、影佐二人无异,应将其人罪恶由军令部查明列入为要。”(48)10月16日,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会议,确定了蒋介石提出的日本战犯12人名单。20日,蒋介石在日记中记载,“日本战争罪犯已核定”。(49)

对照蒋介石和外交部提出的第一批日本首要战犯名单,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本庄繁、板垣征四郎、谷寿夫、影佐祯昭为两份名单共同提出,蒋介石未列外交部名单中的小矶国昭、荒木贞夫、松井石根,但列有外交部名单中未包括的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和知鹰二、矶谷廉介、酒井隆、喜多诚一。总体而言,外交部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似乎更可以定义为“特别首要”,而蒋介石提名的日本战犯名单则基本都有在中国长期从事侵略活动尤其是“以特务工作之恶贯满盈者”,是日本侵略中国诸多所谓“事变”的始作俑者。其中如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喜多诚一、影佐祯昭、和知鹰二曾任日本驻华各地特务机关长,策动成立伪满、华北、汪伪政权;本庄繁是九一八事变的直接责任者(1931年任日本关东军司令);酒井隆是济南惨案和“何梅协定”的直接责任者(1928年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1934年任日本中国驻屯军参谋长);板垣征四郎、东条英机、矶谷廉介曾任关东军参谋长,指挥镇压东北的抗日运动;谷寿夫是南京大屠杀的直接责任者;畑俊六和板垣征四郎曾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和参谋长,直接指挥日军侵华作战。他们成为蒋介石所钦定的日本侵华主要战犯,诚为名至实归,其中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畑俊六、桥本欣五郎被同盟国方面定为日本甲级战犯,在东京审判中东条、板垣、土肥原被判死刑并执行,畑俊六和桥本被判无期徒刑;谷寿夫、酒井隆因指挥日军屠杀的罪行在中国被判死刑并执行;矶谷廉介、和知鹰二被判无期徒刑和6年有期徒刑;本庄繁战后畏罪自杀,喜多诚一死于苏联战俘营,影佐祯昭未及审判而病死。上述日本战犯都因为侵略中国及其犯下的战争罪行而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但是,蒋介石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集中在与日本侵华特务阴谋活动有关者,而未更多列入政治与军事方面的其他侵华元凶,不仅人数偏少(只有12人),层级偏低(桥本欣五郎、谷寿夫、影佐祯昭、和知鹰二只是日本军队师团级或政府局级官员,虽然桥本其后被列为甲级战犯,但主要因为他是1930年代日本几次军事政变的策划者之一,又是翼赞政治会的主要人物,而如果论军职,其最高任职不过是炮兵联队长,大佐军衔),而且未列入南京大屠杀的首恶松井石根,实有令人费解之处。南京是民国首都,抗战时期日军在此制造大屠杀惨案,蒋介石内心里亦为之戚戚。1942年12月13日,蒋介石写道:“本日为南京失陷五周年之国耻节,敌军大吹其攻占我首都之光荣,更使我国民不忘其屠杀我同胞十余万人之仇恨与耻辱而已。”1943年11月15日,他又特别提出“南京敌军暴杀照相之搜集”,以为战后追凶之张本。(50)1945年9月,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向蒋介石呈送“战时公私财产损失调查表”,其中南京人口死伤只报3192人,蒋介石即询蒋梦麟:“则其大屠杀之人数当不在内,为何不列入在内?”(51)1947年12月13日,当南京沦陷10周年之际,蒋介石又在日记中写道:“十年以前的今日,倭寇攻陷我南京。回忆当时……部队崩溃与军民死伤之惨痛,倭酋纵兵屠杀之浩劫,实不忍回首矣。”(52)于此可知,蒋介石并未忘怀日军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并思洗雪前耻,为死难军民申冤,观其将谷寿夫列入第一批日本战犯名单并在其后亲自决定判其死刑,可见蒋心中所念。(53)蒋介石还亲批将南京大屠杀期间举行“百人斩”杀人竞赛的日本罪犯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自日本引渡回南京受审并处死刑。(54)蒋介石在日记中以松井石根是“军事负责者”而未将其列入第一批战犯名单,惟谷寿夫亦可视为“军事负责者”,而蒋又将其列名,其中因由何在尚待深入研究。(55)

当然,蒋介石未将松井石根列入第一批日本战犯名单,并不等于从此不将其列入,或只是他格于轻重缓急的考虑而为之。10月27日,蒋介石致电外交部次长甘乃光称:“其余即将联合国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第一号日本战犯名册提出,并与行政院会商办理可也。”表明蒋介石也有后续名单提出的规划。12月18日,外交部提出第二批日本战犯名单22人,计为:南次郎、荒木贞夫、近卫文麿、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其中近卫已自杀身亡)。(56)在这份名单中,蒋介石前未列入的小矶国昭、南次郎、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都赫然在列,可见这份名单的提出并未受到蒋介石前提名单的影响。此次22人的名单和蒋介石前提之12人名单合为34人,即为中国在战后提出的日本首要战犯名单。

蒋介石对于日本战犯的惩罚和审判还是关注的。在他的日记中,注意到美国对于日本战犯的处置,“其战争罪犯之首要几已多数逮捕,惟七七祸首之近卫文麿尚逍遥法外,且列为国务大臣也”;当远东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会见日本天皇裕仁后,蒋介石在日记中记载:“日本认此为有史以来未有之耻辱,美国亦以此为荣,而余以为无所谓也。”(57)1946年5月3日,东京审判开始,蒋介石在次日的日记中记载:“昨五三节济南被日寇(在十八年前)无故攻袭之国耻日,而今竟在其东京陆军部将东条、土肥、板垣等重要战犯开始审判,为我五三雪耻报仇之纪念矣。”(58)1948年12月22日,7名日本甲级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死刑,他们全都犯有侵略中国的罪行,其中除广田弘毅是文官外,其他6名武官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武藤章,都曾直接领兵参加过侵略中国的战争,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无数的罪行。如今正义终得伸张,全中国的百姓终于等到了日本侵华元凶巨恶被清算的那一天。消息传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此乃五十余年来侵略中国之结果,对日之国耻至此可说清算,此为一生奋斗革命第一期之苦志乃伸矣。”(59)

但是,受到蒋介石战后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影响和获得投降日军对接收合作的实际考虑,战后中国对于日本战犯的审判在政策方面较为宽大,力度上似有轻纵的一面。1945年11月6日,由军事委员会军政部、军令部、国民政府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机关合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负责战犯处理的全盘工作(1946年6月国防部成立后,此项工作改由国防部主持,部长兼主任委员,1947年1月改由次长兼主任委员)。1946年2月,军事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和《战争罪犯处理办法》,对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审判、行刑作了详细的规定。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举行日本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决定“对日应高瞻远瞩,处理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并迅速结束战犯处理业务”。在此原则下,会议决定:1.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眼。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若无重大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后因盟军总部持异议,改在上海战犯监狱服刑);其余战犯案件审查应于1947年6月底结束;2.日本战犯案件,送经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审查通过者,应即行逮捕,其已回日本者,应与盟军总部接洽引渡之;3.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重要战犯应从严处理;4.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中之战犯,其与我国有关者暂不要求引渡;5.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职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6.战争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60)根据这样的政策,对日本战犯的检举于1947年10月15日停止,当年底审判基本结束,各地军事法庭撤销。1948年7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解散。1949年4月,国防部军事法庭结束。

日本战犯的拘押和审理,由国防部(国防部成立前为陆军总部)在全国成立10处战犯拘留所及军事法庭负责执行,其中最重要者是设于南京的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2月15日成立),庭长石美瑜(兼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据不完全统计,至1947年底,各军事法庭先后拘留的日本战犯嫌疑人为2435人,其中已处理1292人,包括不受理30人,不起诉661人,无罪283人,有期徒刑167人,无期徒刑41人,死刑110人;另有非战犯已遣返878人,未结案218人。(61)据此统计,日本战犯在华被判刑者(包括有期、无期徒刑和死刑)不过318人,这与日本军队在多年侵略中国期间所犯下的无数战争罪行相比,实在是太过“轻微”了。被判死刑并执行的日本战犯层级普遍不高,多数为地方特务和宪兵机构的负责人,其中比较重要者除前已言及之谷寿夫外,还有镝木正隆(第三十四军参谋长)、近藤新八(第一三○师团师团长)、酒井隆(第二十三军军长)、平野仪一(第九十二旅团旅团长)、田中久一(第二十三军军长兼香港总督)等。被判徒刑的日本战犯,量刑也偏轻,军及军以上方面长官多未追究或判刑较轻,而这与当时的整个形势发展是分不开的。甚而至于蒋介石亦对日本战犯处理过程中“逃逸”审判的情况,“军法局瞒不早报,不胜愤怒”。(62)

五、日本战犯审判个案:冈村宁次“脱罪”

在多数日本战犯处理告一段落后,前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的命运格外引人关注。舆论认其为“中国战区天字第一号战犯,就是不要审问,也可以判处极刑”;“对中国,对中国人民,碎骨粉身不足以偿其罪”。(63)但是,由于冈村宁次在战后接收中的合作态度,国民党自始即有对其网开一面的考虑。

1945年8月14日,日本正式决定向同盟国投降的当天,冈村宁次即派人到上海见南京伪政权的二号人物周佛海,转达其意见,“彼尚未接到东京训令,如训令到达,彼决不反抗天皇命令。惟日全军意见,日在华派遣军只能将武器交与蒋委员长”。此情报即通过周佛海的关系传达给军统负责人戴笠,戴又火速报蒋介石,冈村此举无疑让正为战后接收多方谋划的蒋介石放下心来,尤其是在戴笠还有情报称,日共驻延安代表冈野进(野坂参三)有劝日军向中共方面投降的意图(64),冈村的表示更是让最担心日军地盘、军械及资源落入中共之手的蒋介石吃了定心丸。

正是因为冈村宁次在战后受降接收中的合作态度,蒋介石和国民党高层早有将其“脱罪”、免除审判之意。1945年9月13日,负责接收的陆军总司令何应钦致电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和外交部长王世杰,要求在日本战犯名单“核定发表前请先示知,俾可略供意见。例如现在我国境内尚有日军一百零九万人,如骤将冈村列入罪犯,公开发表,对于缴械事宜恐有影响也。”次日,外交部次长甘乃光即回电何称:“日本战争罪犯名单发表之前,当遵嘱先行通知,征询卓见。”(65)

在对日接收完毕、日本战俘的遣返接近完成、日本战犯审判已经开始之际,1946年7月9日,参谋总长陈诚呈蒋介石称:“日本战犯冈村宁次大将,前在民国三十年至三十四年间,充任中国派遣军司令官,有纵容部属任意烧杀掳掠抢劫罪行,经列于第七批日本战犯名单在案。惟查日本投降时,共军乘机攻城夺地,非法接收缴械,斯时华中、华南、华北等地国军,因交通关系,不能及时前往接收布防,在此过渡时间,该冈村宁次实能恪遵中央命令,贯彻统帅意旨,令饬日军拒绝共军接收缴械,坚守防地,确保各地交通线路,国军得以顺利接收,其后对于日本官兵善后一切处置,均能服膺命令,秉承我方意旨办理,颇著成绩,权衡功罪,似可从宽予以审处,以示恩信。”蒋介石批示:“此事可准,但对国际上及法庭方面是否应办手续,须待查明后方可发表。”(66)因为冈村宁次的身份地位极具敏感性,而且在他的指挥和纵容下,日军在中国犯下的“任意烧杀掳掠抢劫罪行”尽人皆知,无可否认,所以,尽管蒋介石和国民党高层实际倾向于将其“脱罪”,但考虑到盟国方面的反应,尤其是国内社会舆论的观感,事实上采取了低调而审慎的处理方式。

在得到蒋介石的批示后,是否审判冈村宁次的问题被提交战犯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1946年8月13日,陈诚再呈蒋介石,报告“关于呈请从宽审处日本战犯冈村宁次事”,“经战犯处理委员会第三十次常会研讨结果,以为避免国际及国内之误会,并顾虑法庭之手续起见,冈村宁次仍须依战犯嫌疑审理程序审理,列举罪行较轻之条款,予以判决。为求处理顺利计,于审理判决前,由本部第二厅、军法司军事法庭,会同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单位,缜密研究后,再予发表。”蒋介石当然明白“审”与“不审”之间的利弊得失,实为“避免国际及国内之误会”,并不影响其实际结果,故批复许之。(67)

由于国民党既担心释放冈村宁次带来的政治麻烦,又担心审判而无法从宽处理,因此,在一段时间里,冈村宁次既未被监禁亦未被释放,而是住在南京,无人相扰,颇为优哉游哉,对外则称尚需其协助处理遣返未了事宜,以防舆论的追问。蒋介石对冈村宁次的“宽大”态度,也不断通过种种渠道传递到冈村本人。据冈村回忆,何应钦、陈诚、汤恩伯等国方高级军事将领均向蒋介石建议,因为他(冈村)“在战争结束后功绩显著,应予宽大处理,如此对将来中日关系亦属有利”。但蒋“要考虑政治方面的策略”,对他们的建议“默不作声”。国防部长白崇禧还托人转告冈村,“根据国际情况,以暂不归国为安全。为了敷衍舆论,也可能移交军事法庭审理,但审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68)

1946年11月,东京盟军总部为审判甲级战犯、前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畑俊六的需要,电请中国方面将冈村宁次和前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松井太久郎解日作证。为此,外交部提出,冈村与松井可以解日作证,“惟应由我方限制作证时间,并派员押解往返”。然国防部的意见是,同意松井解日作证,冈村则不予解日,理由是:(一)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事务未了,若任冈村宁次解日不返,势必增加工作上之困难;(二)遵照蒋介石意旨,并经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议决,对各地投降尽职之主官,应宽大处理,关于冈村宁次等有罪部分,应俟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日本主要战犯结束后,我国再定处理办法,以免现时解日,遭受牵连;(三)畑俊六任对华作战派遣军总司令时,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同为其部属,准松井太久郎解日作证已足,对于国际军事法庭传讯证人之规定,并无碍难之处。此议不让冈村解日的理由虽然冠冕堂皇,然其实际考虑,则是担心冈村解日后“遭受牵连”,不能解脱,有违蒋介石对其“宽大”处置之意旨,对冈村宁次未来处境的考虑不可谓不周到。蒋介石对此批示:准照国防部意见办理。(69)冈村宁次由此逃脱了在东京可能接受审判的命运。

其实,即便是国民党方面主张对冈村宁次“宽大”的军政高官,也知道轻纵冈村的政治负面影响,但又有感于冈村在接收中的全力合作态度,现实的考量终压过虚饰的正义。如白崇禧所言:“冈村宁次原为侵华敌酋,已被列为战犯,理应依法审讯,以伸国愤。近奸党亦以冈村尚未审讯,藉作刺激舆论之宣传,报章亦间有予以论列者。惟按该冈村于投降时,统帅关内两百万日本军民,遵守纪律,维持地方治安,恪奉政府法令,切实办理投降缴械事宜,并不为共匪所蛊惑,卒能贯彻投降任务,于我受降减除不少困难,不无相当功绩。”所以,白崇禧建议蒋介石:“遵照主席宽大处理原则及配合东京审理战犯之演进与国际情势之变迁,拟将日本连络班名义保留至处理战犯工作完成时止(约在今年四月),冈村宁次仍任连络班长,在京疗养,视今年三月盟军军事法庭结束情形如何,再行适当之处置。”而蒋介石也亲批:如拟。(70)

然而,迫于舆论的压力和应付各方关注的需要,国民党还是不能不对冈村宁次的审判走个过场。1948年8月23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在上海开庭,对冈村宁次进行“走走形式”的审判。在审判前,上海战犯监狱的典狱长告诉冈村:“蒋总统本无意使先生受审,然考虑国内外的影响,不得不如此。……判决后可根据病情请求保释监外疗养,无论是审理和入狱只是形式而已。”(71)审判只进行了一次,即以冈村患病为由休庭,结果亦果如所料。1949年1月26日,法庭重新开庭,认定冈村宁次于1944年11月26日出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而日军在中国的历次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述之屠杀强奸抢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等罪行,自不能仅因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罪相绳”。因此,法庭判冈村“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依法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72)此时,国民党内战军事已是一败涂地,中共部队已经全线进至长江北岸,为免节外生枝,宣判后不过4天,1月30日,冈村宁次和上海战犯监狱的全部在押日本战犯均被送回日本。(73)冈村宁次在其回忆录中称:“在停战初期,我自忖不仅被判为战犯,且死刑也在所难免。但几经曲折,终被宣判无罪,得以生还。如此命运实非始料所及。”(74)恐怕不是他个人始料不及,而是深受日本侵略者之害的中国人民对冈村宁次就此逃脱了惩罚而始料不及,这也可以视为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私心自用的一个注脚。

六、余论:纠结双面的蒋介石战后对日处置

随着国民党在内战中的失败,蒋介石的战后对日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及至1949年,当蒋介石被迫辞职下野,部署撤离大陆、退保台湾时,日本已经从昔日的敌人一变而为可以合作的伙伴。1949年1月31日,辞职后的蒋介石提出“对日联系之进行”。其后他又总结外交经验,认为“我国外交应以印度与日本之联系亲善为惟一之根本政策也”,并在与驻日军事代表团团长朱世明谈工作时,嘱其考虑“对日联络计划”。(75)7月,蒋介石令张群牵头,准备“运用日本技术人员之方策”,并以浙江、福建沿海的舟山、金门、平潭、玉环为日本技术人员的收容地点。8月底,“聘雇日人组训方案已着手实施”。(76)9月2日,蒋介石在准备次日发表抗日战争胜利四周年纪念文告的同时,“与日人根本博谈话,讨论组织反共义勇军事”。(77)昔日败军将,今日座上宾,抗日胜利纪念文告的草拟和利用前日军侵华将领反共发生在同一日同一人之手,怎不令人感慨系之!此于蒋介石或可谓形势比人强,是他为维持自家政权生存而剑出“偏锋”,却又为其后中日关系的长远未来不能不留下一定的负面影响。

综观战后蒋介石的对日处置,或许可以体会其双面性的特质。一方面,对于中国历经多年艰苦抗战而获得最后的彻底的胜利,对于中国终于摆脱了近代以来日本所给予的无所不在的侵略压迫,无论是作为国家领袖,还是作为亲历其事的中国人之一分子,尽其为政和个人的责任,蒋介石都有理由感到莫大的喜悦与欢欣,而这种喜悦与欢欣,与同时代中国人的共同感受是同步的、一致的。另一方面,蒋介石对于战后中国的走向和未来,又有他自己的思虑与担忧,他自我感觉对于维持国民党政权负有至重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不在即将来临的国共对垒中败北,获得投降日军的合作,顺利接收日军占据的广大地盘、军械与资源,又是必须的,甚而在某个特定时间段中,于蒋介石是头等重要的。因此,蒋介石提出对日“以德报怨”及其在现实中的种种作为,除去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不念旧恶”、“与人为善”等等可以理解的合理性因素之外,现实考量仍然居于重要的地位,也不无私心自用之举。蒋介石确实因此而得到了投降日军的通力合作,但也为此而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诸如在审判日本战犯中的轻纵,不能使日本真正从其战败投降中汲取必要的教训,甚而使部分日人虽然投降却仍保有轻华侮华之心,等等。这又与同时代中国人的感受未必那么同步和一致,并且影响到其后中日关系的长远发展。蒋介石的战后对日处置,由此表现出显然的双面性特质,后人亦可从中感受其矛盾纠结的方面(78),而这又是与当时中国的政治与全盘情势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已然逝去,回望过去,观照当下,我们如何在具体的历史场域中,评价那段历史以及历史中的个人,而不局限于简单的“对”与“错”,“是”与“非”,其实仍然值得深长思之。

注释:

①战后对日处置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既有对外也有对内关系,既有外交也有内政问题,本文主要涉及国内对日处置政治和军事方面的内容,如“以德报怨”政策、日军处置和战犯审判,其他内外两方面的对日处置,诸如对日管制、战时损失调查、对日索赔、远东委员会的工作等方面,限于篇幅而不赘。

②《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9月2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藏,下同。1928年济南“五三惨案”后,蒋介石开始在每天日记的起始处写下“雪耻”两字,几无中断,故其称“雪耻的日志不下十五年”。

③《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9月3日。

④《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9月9日、15日。

⑤《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2月11日。

⑥《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2月17日。

⑦《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2月31日。

⑧《蒋介石日记》(手稿),1941年8月2日、11日、30日,9月3日、4日。

⑨《抗战胜利后重要文告》,中国国民党河北省党部1945年编印,第3页。

⑩叶健青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5册,台北,“国史馆”2012年版,第136页。

(11)《蒋介石日记》(手稿),1943年11月23日,1944年11月8日。

(12)黄自进:《蒋介石与日本:一部近代中日关系史的缩影》,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年版,第338页。

(13)关于“以德报怨”政策的由来及其解读,学界已多有研究,本文只论及蒋介石与此之关系及其评价的问题,而不论其诸多方面。请参阅相关研究。

(14)冷欣:《从参加抗战到目睹日军投降》,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127页。

(15)唐纵:《在蒋介石身边八年》,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546页。唐在记述此事时说:可见日人至死犹图狡赖,至为可恨。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参谋副长今井武夫前往芷江洽降时,绝口不提“投降”、“战败”,而只说“停战”,甚至说什么“日本陆军还有三百多万,在中国也有一百零九万,假使不是受空军和海军的影响,他们最少还可以硬打三年”。(严问天等编:《南京受降记》,四人出版社1945年版,第124—125页)从中暴露出日本军人不甘失败的普遍的狂妄心理,而“以德报怨”或正助长了这样的狂妄之心。

(16)叶健青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6册,“国史馆”2012年版,第460—461页。

(17)《蒋介石日记》(手稿),1949年8月21日。许丙(1891—1963),台湾淡水人,日据时期在政商两界均有任职,战后一度被捕入狱。

(18)《蒋介石日记》(手稿),1947年9月19日。

(19)叶健青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6册,第639—642页。

(20)《蒋介石日记》(手稿),1943年11月23日。

(21)中国本拟派出荣誉第二师(第六十七师,师长戴坚)参加对日占领,1946年2月全师至上海整训,先遣队于6月赴日。1946年2月18日,蒋介石自记:“关于派吾赴日本参加管制之主张,尚待考虑也。”4月5日,决定派遣日本部队之准备。6月22日,“再召派驻日本之我荣誉第二师团长以上各主官分别训示。”(《蒋介石日记》(手稿),1946年2月18日、4月5日、6月22日)然因内战爆发及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变化,中国驻日占领军始终未能正式派出。中国只是派出以朱世明为团长的驻日代表团,参加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的工作,但不能参与对日处理的重要决策,而只能起一些联络协调、搜集资料、办理逮捕引渡战犯的工作。

(22)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下),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78年版,第785页。

(23)《蒋中正致何应钦电》,1945年8月1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页。

(24)《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备忘录》(1945年8月2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78—79页。

(25)《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9月7日。

(26)《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受降报告书》,中国陆军总司令部1946年编印,第7页。

(27)《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备忘录》(1945年8月31日),《冈村宁次致何应钦复文》(1945年9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95、109页。

(28)《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训令》,诚字第24、31号(1945年9月28日),《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中国陆军总司令部1946年编印,第86、90页。

(29)《徐永昌日记》第8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第180页。蒋介石对阎锡山的做法也颇不以为然,他在日记中多次写道:“阎则利用日俘,不能遵令解除其武装,乃为匪部藉口,甚不争气也”;“阎锡山仍利用日寇编入其部队,一面谎报已完全缴械,近竟为共匪发现,捕获其队内之日兵,乃向执行组提出抗议,殊为我军最大之污点,阎之卑劣不仅丧失其个人人格,而且丧失我国格矣,可痛。”(《蒋介石日记》(手稿),1946年1月20日、3月28日)蒋介石对阎的老部下、军令部部长徐永昌说:“山西有利用日俘对共作战之事实,此种情事实属破坏国家政策,教敌人看不起,无论对内对外使主席不能负责(不但共党宣布,日人亦有正式报告,美方亦不谅解)”,要徐前往“办理送俘”。(《徐永昌日记》第8册,第251页)

(30)黄自进:《蒋介石与日本:一部近代中日关系史的缩影》,第383页。

(31)如日本第12军司令长官鹰森孝因未及时接到改变投降地区的指令,表示“未奉上峰命令,不便洽降”;驻长衡地区日军也以“未奉上峰命令,坚持不肯将轻武器缴收”。后经与冈村宁次交涉才得到解决(《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命令》军字第5、29号,1945年9月11日、20日;《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2、13页)。而据蒋介石记载,华北方面的情况比较特殊,“日军多未缴械,时被共匪宣传而摇撼”。(《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1月17日)

(32)《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受降报告书》,附表21、45,第7—8页。这些被接收的日军武器,迅即被分发和装备国民党军队,如蒋介石自记。“充实日械部队之番号与计划”,“日械充实各部队之番号与办法之完成”。(《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1月28日、30日)

(33)《蒋介石日记》(手稿),“民国卅五年反省录”。

(34)《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命令》,军字第一号(1945年9月9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第144页。

(35)《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1945年10月,《中国战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下卷,第224—227、236—238页。

(36)Marshall's Mission To China,Vol.1,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Arlington,Virginia,1976,p.423.

(37)《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0月18日。

(38)《蒋介石日记》(手稿),“民国卅五年反省录”。

(39)《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2月17日、24日。

(40)《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9月1日、10月16日、11月19日。

(41)《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0月16日。

(42)《蒋介石日记》(手稿),1946年2月5日。

(43)《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9月21日、10月6日、10月8日。

(44)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转引自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1945年10月4日,宋子文签发行政院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计第一批军事100人,第二批军事34人,第三批政治48人。

(45)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2编(4),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1年版,第418—419页。

(46)王正华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2册,台北,“国史馆”2011年版,第665—669页。

(47)《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0月14日。

(48)《蒋委员长条示日本军阀侵华主犯名单手稿》,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2编(4),第417页。

(49)《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10月20日。

(50)《蒋介石日记》(手稿),1942年12月13日,1943年11月15日。

(51)王正华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2册,第673页。因为资料搜集远不齐全,该调查表报告的全国各地死伤“总数字恐与事实相去甚远”。

(52)《蒋介石日记》(手稿),1947年12月13日。

(53)谷寿夫被判死刑是由蒋介石亲自决定的。1947年3月28日,参谋总长陈诚呈蒋介石,“以日战犯谷寿夫于二十六年十二月犯我南京之役,纵兵屠杀致三十万人之众,罪大恶极,拟请判处死刑。”蒋介石“批复许之”(高素兰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9册,“国史馆”2012年版,第193页)。4月26日,谷寿夫在南京被处决。

(54)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2编(4),第431页。

(55)据台湾中兴大学李君山教授提示作者,蒋介石留学日本期间,曾与松井交好,故此或为蒋未将其列入日本战犯名单的缘由之一。录此备考,并致谢意。

(56)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转引自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中国在战后提出的日本各级战犯名单总数各说不一,有待后续研究。

(57)《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9月30日。

(58)《蒋介石日记》(手稿),1946年5月4日。

(59)《蒋介石日记》(手稿),1948年12月24日。

(60)《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1946年10月25日),《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编印,第458—459页。

(61)《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第469页。另据上海《申报》报道,日本战犯被审共2200余件,其中被判死刑145人,被判徒刑400余人,其余均无罪遣返。(《战犯案件全部审毕》,《申报》1949年1月27日,第1张第4版)

(62)《蒋介石日记》(手稿),1948年2月4日。

(63)《社评》,上海《大公报》,1948年8月24日,第1版。

(64)王正华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2册,第176、211页。

(65)“国史馆”藏外交部档,转引自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

(66)叶健青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6册,第319—320页。

(67)叶健青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6册,第526—527页。

(68)稻叶正夫编,天津市政协编译委员会译:《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4—148页。

(69)叶惠芬编:《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67册,“国史馆”2012年版,第626—628页。

(70)《白崇禧呈蒋介石》,1947年5月19日,1948年1月19日,“国史馆”藏外交部档,转引自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

(71)稻叶正夫编:《冈村宁次回忆录》,第154页。

(72)石美瑜:《审判战犯回忆录》,台北《传记文学》第2卷第2期,第37—38页。

(73)据冈村所述,“事后得知,李宗仁代总统为争取和平,已下令对我重新逮捕,而上海警备司令汤恩伯将军,将命令扣压不发,而令我乘船归国。此外,日后在东京,中国代表团团长商震亲口告我,李宗仁也曾命令商震将我逮捕归案,经与美军当局协商结果,予以拒绝。”(稻叶正夫编:《冈村宁次回忆录》,第234页)

(74)同时期,中国参加了在东京进行的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并派出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梅汝璈为审判官,上海特区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为检察官。

(75)《蒋介石日记》(手稿),1949年1月31日、3月5日、4月17日。

(76)《蒋介石日记》(手稿),1949年7月31日、8月31日。

(77)《蒋介石日记》(手稿),1949年9月2日。据李君山教授提示,根本博亦为蒋介石的旧识。

(78)蒋介石在其日记中对于战后对日处置的记载,有其自己的考量。例如,对于利用日军的问题,他在日记中并未多记,而对于冈村宁次的态度则基本隐去了。可见蒋介石或亦体认到其间的敏感性,而又有格于实际不能不如此的矛盾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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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胜利的喜悦与处理日本的纠葛--从蒋介石战后处理日本的“日记”谈起_抗日战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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