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差距分析及对策_灰色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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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市场和非市场因素

从1978年中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到现在,已经接近30年时间了。得益于经济改革,这期间中国经历了持续的高速经济增长。人均收入和财富总量都大大增加了。但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中,我国收入差距也在急剧扩大。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认为收入分配不均是市场化造成的,从而引起了对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质疑。事实上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市场和非市场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现在看来,非市场因素起了更主要的作用。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按照生产要素的市场回报决定收入分配的机制发生作用,特别是在专业技术、科研、资本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人力资本回报大幅度提高,这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利于促进提高生产率、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说明,在立法和执法机制健全的情况下,由于资本积聚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也可以通过税收等等制度的调节使之保持在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范围内。在市场条件下,也会导致一部分人失业和收入过低,特别是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以及其他处于不利条件下的人群。这方面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收入再分配、健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及税收等政策的调整来解决的。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农业税、免除农村9年义务教育学杂费、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是有效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很多证据表明,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更主要原因并不是市场化,而是非市场因素,特别是在市场化转轨过程中因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滞后而形成的制度缺陷,是因为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缺乏监督,导致了严重的腐败和寻租现象,引起公共资源流失、灰色收入大量发生,国民收入通过非正常渠道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这方面的因素起了很坏的作用。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因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灰色收入干扰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扭曲正常的要素报酬格局,不仅导致生产要素使用的低效率,影响未来的经济发展,而且侵占了广大居民的正当权益,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导致迅速的两极分化。在收入再分配的领域,制度不健全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公共资金、公共财富和财政转移支付通过非正当渠道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社会不公正。

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非正常收入很难严格地用合法和非法来界定。这与某些方面的法律界定不明确有关,更与实践中透明度低、信息不充分有关。因此在本文中,作者将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扩大了收入差距,但是这一情况很难通过常规的统计渠道反映出来。有许多迹象表明,我国实际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比我们通常所了解的要严重得多,其对社会的危害远远超过正常的市场化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是导致收入分配不公正的主要原因。不公正的分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对我国的社会和谐以及未来的长远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需要认真对待。

二、常规统计以外的居民收入

由于存在大量常规统计以外的居民收入,长期以来我国经济中存在许多无法解释的现象。根据常规统计调查数据,200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只有325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05万元。其中10%最高收入家庭(约1900万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只有2.88万元。在这样的收入水平上,能够达到拥有家用汽车(平均价格10万元以上)、商品住房(每套均价30万元左右)等消费层次的家庭,应该是极少数。也不可能在股市、房地产市场和一些高档消费品市场上形成强劲的购买力。

然而2005年我国居民的私人家用汽车拥有量已经超过了1300万辆,1996—2005年期间商品住宅至少销售了1800万套,当年出国出境旅游至少1500万人次,居民储蓄存款超过14万亿元(人均1万多元)。这些指标近年来还都在持续快速上升。近来私人投资踊跃,股市异常火爆,房价在强大购买力的支撑下持续攀升。截至2007年4月份,股票市场成交额已经达到月度4.9万亿元的水平。尽管股市吸纳了大量资金,居民储蓄存款总额仍然保持在17万亿元以上的高位,比2005年末增加了3万亿元。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至少包括1000万到2000万个家庭的高收入群体,其实际的人均收入水平远远超出常规统计所显示的人均年收入两万多元的水平(按城镇最高收入10%家庭计)。

这种情况也表现在国民经济核算方面。根据常规的城乡居民收支调查数据和人口统计数据推算,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总额为8.3万亿元,仅占当年国民总收入的45%(但按城镇居民分收入等级数加权计算,城乡合计接近8.7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47%)。这个比例不仅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比例,而且也低于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中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公布的2003年资金流量表数据为根据,2003年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为7.41万亿元,占2003年国民总收入的55%。这两个比重相差8~lO个百分点。

根据作者对世界上56个国家和地区数据的分析,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都在50%~70%之间(例如,印度、英国、德国都是65%,中国台湾省64%,中国香港77%,巴西59%,俄罗斯56%,智利69%,美国73%)。少数比重低于50%的国家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少数欧洲福利国家,有大量国民收入进入社会保障账户,不计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另一类是像沙特阿拉伯这样有丰厚石油收入但未转化为普通居民收入的国家。中国不属于两者中任一种情况,这说明我国按常规统计的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偏离了常态,很可能是由于大量隐性收入没有在常规收入统计中反映出来。

对居民新增储蓄的推算也导致同样的结果。按照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统计数据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是25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是700元。推算城乡居民2005年储蓄总额为1.95万亿元。而事实上2005年仅城乡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长了2.15万亿元。同年全国新发行各种债券1.6万亿,其中个人认购部分占相当比重。在直接投资中,仅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就接近4000亿元,城乡个人直接投资合计估计至少不低于1万亿元。如果再加上居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在海外的储蓄和投资,以及手存现金的增加,居民实际储蓄会大幅度超过统计推算得到的储蓄。这说明居民人均收入被大幅度地低估了。这将严重影响对国民收入分配实际状况的判断。

三、关于隐性收入的数量分析和验证

为了验证上述判断,作者根据恩格尔系数等消费特征参数对按收入等级划分的城镇居民收入统计数据进行了检验和校正。这些消费特征参数取自2005和2006年在全国几十个城市进行的两次专题调查。调查借鉴了社会学的方法,通过对被调查者收入情况的预先了解和信任关系,取得了不同收入等级被调查者比较真实的收入和消费特征数据,计算了不同消费特征参数所对应的收入水平。根据“一定的恩格尔系数与一定的人均收入水平相对应”的原理,对现有的居民收入数据进行检验,从而对各收入阶层的真实人均收入进行初步的推断和校正。结果发现,在恩格尔系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组和对象组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非常接近,而随着收入水平提高,两者差距变大,而且越到高收入组,现有统计样本的人均收入越是低于参照组。

根据这些分析结果可以初步判断:城镇居民住户统计样本的中高收入组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隐性收入。其中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组,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常规统计所显示的水平,他们的隐性收入约占全部城镇居民家庭隐性收入的3/4。这不仅使实际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远远大于原来的估计,也使实际的全国居民收入差距远远大于原来的估计。

这一情况也反映在对如下问题的回答中。在问卷中设计了如下问题:“如果一个不认识的统计局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在最高收入组中,表示不愿意报告真实收入的高达70%,他们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平均只相当于他们真实收入的34%。

初步推算,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约1900万户,5000万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需要从原来的2.88万元调整到9.71万元(他们的人均收入下限约在4万元)。城镇最高和最低10%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是31倍(在原有统计样本中两者的差距是9倍)。其他中、高收入组也有较小的调整。据此计算,全部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为13.5万亿元,比按原来数据的推算多出4.8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总收入的26%(但如果国民总收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则该比例也会降低)。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按原有统计推算约为21倍)。重新计算基尼系数缺乏一些必要的条件,但应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45。

上述计算是否可靠?作者分别根据家用汽车、商品住宅拥有量、居民出境旅游情况、银行存款分布状况等数据,对以上计算进行了检验。

根据交通方面的统计,2005年全国私人拥有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共计1325万辆,其中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拥有799万辆,其余部分主要分布在次高和中上收入家庭。根据家用汽车的平均折旧和每年的燃油、维修保养、保险、税费等各项支出计算,一般情况下需要家庭年收入12万元以上或人均年收入4.5万元以上的家庭才能支持。这与上面调整后的10%最高收入家庭的情况基本吻合,但按照调整前的收入水平,则明显超出了他们的负担能力。

以出国出境旅游的人数推算,2005年因私出境人数达2514万人次,估计其中至少1500万人次为出境旅游。这相当于城镇10%最高收入居民家庭中,有80%的家庭平均每年出境旅游1人次。假定他们的人均旅游支出2万元,按照调整前的最高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算,相当于一个人的全年收入,几乎是不可能承受的。而按调整后的收入水平计算,一次出境旅游支出相当于他们人均年收入的1/5强,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根据商品住宅普及率计算也可以得到相似的结果。国际经验说明,房价收入比(住宅平均价格与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倍,是能够承受的价格水平。该比值超过5倍,就会出现承受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据统计数据推算,1996—2005年期间,我国商品住宅累计销售约1843万套,换算为2005年价格平均每套30.8万元。按调整前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2005年城镇居民的平均房价收入比是1O倍,即便按城镇10%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算也超过了4倍。而按调整以后的收入数据计算,平均房价收入比略超过5,而10%最高收入家庭的房价收入比为1.93(他们的住房价格高于平均水平)。这比较符合目前高收入居民对商品房需求旺盛,中低收入居民承受能力不足的情况。

这些验证都证明,在常规的居民收入统计以外,确实存在大量的隐性收入。前述对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特别是对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的调整,是基本可信的。

四、灰色收入源于制度缺陷

居民隐匿收入有各种原因,但以上分析说明,这些隐匿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少部分收入最高的人群。有许多迹象说明,可能高达4.8万亿元的隐性收入,主要部分属于灰色收入。而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来自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寻租行为、和垄断行业收入。下面根据一些公开报道的资料进行一些分析。

灰色收入的一个来源是公共资金的流失。2006年,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投资4.5万亿元。由于管理不严,许多项目存在工程款层层转包、层层剥皮、营私舞弊、偷工减料的现象。

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预算外收费也是公共资金流失的另一个重要渠道。长期以来,起源于财政预算拨款不足,各地存在着形形色色的行政部门经费自筹制度,其来源主要是各种收费。据某些估计,2006年全国预算外收费可能达到1.3万亿元的规模(周天勇,2007)。经过多年的演变,许多收费项目已经固化为某些行政部门的既得利益。其中一部分不纳入财政监管,由收费的部门自收自支,管理漏洞很大,有相当部分用于集体消费,甚至转化为灰色收入。

此外财政资金通过“条条”(各职能部门)的渠道下达到地方的部分,大部分不纳入地方预算,脱离财政管理程序,资金的使用透明度低、管理不严,漏失和滥用的情况相当普遍。根据审计署的部分数据推算,2005年这部分脱离预算管理的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其中有多少流失目前还无法估计。

灰色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金融腐败。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涉及面相当广泛的调查显示,全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经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贷款企业平均需要在每笔贷款的正常利息之外付出的额外费用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借贷关系”而付出的“维持”费用,合计约相当于贷款额的9%。加上按规定允许的利率上浮,企业为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和利息以外的额外成本相加,平均在15%—16%,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当。2006年全国各金融机构贷款总额超过22万亿元;考虑到一般来说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带来的集体和个人灰色收入可能高达上万亿元。

灰色收入的第三个来源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性分配资金和资源、行政监管和税收、司法和执法活动中的寻租行为。2006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进行的全国4000家企业调查,在问卷中包括了“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这样一个问题。其中回答“没有”的只占19.8%。其余80.2%的企业分别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其中直言不讳地回答“比较多”和“非常多”的企业占到总数的18.1%。

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个城市竞争力调查提供的数据推算,企业通过旅行和娱乐花费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全国可能高达5000亿元。而这并不包括通过现金支付、银行划账、股权和实物赠送等主要行贿方式。

灰色收入的第四个来源,是出让土地中的资源流失。2005年全国有价出让国有土地面积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总出让面积的1/3,出让价款两者相差4~5倍,差价为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于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了5400亿元。这部分低价出让的土地资源无疑成为某些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和部分权力相关者大宗灰色收入的来源。此外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而实际进入市场的土地有多少,土地溢价有多大,还不得而知。

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地方政府也得到了丰厚的收益。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也严重缺乏监督。

灰色收入的第五个来源是垄断性行业的额外收入。它们与竞争性行业之间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已经发展到畸形的程度。据某些权威估计大约在5~10倍。2005年,我国职工人均年工资1.83万元。垄断性行业,包括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按这些行业人均年收入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7倍计算,他们的年收入总额为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其中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高达9200亿元。

在上述这些方面中,有许多项目还无法进行数量估算。但根据一部分有数量依据的项目粗略推算,已接近3万亿元的规模(但其中一部分是不计入个人收入的直接消费)。这说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特别是行政管理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和严重的制度缺陷,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来解决。

五、推进政府改革,改善收入分配

在过去近30年的经济改革中,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而且目前仍然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非正当渠道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导致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和社会两极分化;这是导致群众不满,引发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稳定、和谐和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对于这样严重的挑战,需要以力挽狂澜的决心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由于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分配扭曲,尤其是发生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中的扭曲,也就不可能单纯依靠收入再分配来解决这些问题。收入再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贫困和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缓解社会不满,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

腐败和灰色收入的大量发生说明问题出在制度层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干部素质和社会风气问题。事实上,广大群众和许多干部对于腐败现象是深恶痛绝并进行了抵制的。但制度缺陷对腐败有强烈的诱发作用,而缺乏有效的遏制和监督作用。因此迫切需要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通过制度改革堵住漏洞,理顺机制,从根本上防止腐败蔓延,也才能保护大批干部。下面几点可供考虑。

1.我国现有的纪检、监察、审计、公检法等机构以及许多政府职能部门,都在不同方面涉及反腐败的工作,但各有其职权范围,很少涉及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权威部门通盘考虑政府管理制度改革,有些工作还需要与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2.政府改革涉及面广,需要逐步推进,当务之急是需要对财政、金融、行政管理、土地和国有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寻租腐败行为和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学习借鉴国外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逐项形成改革方案,逐项推进政府改革。

3.治理腐败最有效的切入点,是制度规范化和透明化。因此政府改革应当首先从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制度入手。

4.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每年通过“条条”分配到各地的财政资金管理,以及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管理,是需要重点考虑改革的环节。在这些方面如何建立规范的制度和透明化的管理非常重要。

5.减少腐败,还应当从减少寻租空间入手。因此应当限制和清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管项目,减少行业垄断,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必要干预,规范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健全审批、许可、监管制度,实行透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进行这些改革,必然面临很大的阻力。只有动员各阶层的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共识,才能形成强有力的改革机制和改革动力。从长期来看,只有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化进程,才能形成公众对政府管理的有效监督,形成一系列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制度环境,从根本上减少腐败、寻租现象和垄断行为赖以存在的根源,从制度上保证政府和公共部门管理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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