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佳丽 王聪 姚虹
杭州创工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10058
摘要:本文分析了突出风格和设置样本,合理规划和建立规章制度等传统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现状,结合传统古村落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们提出了历史文化村落及古建筑的利用方式:一是利用祭祀祖先、纪念圣人等宗教文化元素保护古村落;二是利用农民个人和宗族的历史建筑资源;三是村组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等资源的利用。
关键词:新农村;古村落;保护利用
0 引言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古村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标志,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瑰宝。当人们拂过尘封的面纱,开始醒来,呼喊着保护古村落,抢救在现代化进程中死去的乡土建筑,却发现古村落的保护太难了。究其原因,是如何有效地解决“政府古代文化”与“村民要现代化”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
1 传统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现状
所谓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文化与自然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A传统古村落相对闭塞的自然环境使得A城乡保留着不少保存完整、具有江南风格的古村落,如小将镇南洲村是A县有记载的历史最悠久的古村落,B村是著名的革命老区。保护和利用传统古村落是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的高度和深层次要求。近年来,委县政府对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利用日益重视,提出了“整体性保护、原真性传承、民众性参与、持续性保养”原则,取得了一定成效。
1.1 突出风格和设置样本
在保护和利用传统古村落时,应注意特色,不要有相同的规律,充分利用当地人文地貌进行有效开发,并成功地建立了一些样板村。B村的保护开发注重其优美的自然环境,致力于乡村休闲旅游开发。C村的保护开发注重其深厚的历史人文底蕴,致力于乡村人文旅游开发,打造“天姥门户”品牌。镜岭镇外婆坑村的保护开发注重其革命老区特色和少数民族特色,全力打造“江南民族村”。
1.2 合理规划和建立规章制度
在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过程中,重点对历史古迹众多、文化底蕴深厚的传统历史村镇进行了专项规划设计,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在政策上,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文件,规范传统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
2 传统古村落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传统古村落保护利用的趋势是好的,但仍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2.1 保护措施不力
到目前为止,传统古村落的管理方法还没有出台,不能用于管理。没有建立完善传统古村落保护开发的管理工作机制,如古村落保护利用的产权困扰等问题,如果这些很现实的工作机制问题没有理顺,古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利用只能是一句空话。
2.2 保护意识淡薄
A传统古村落的大部分古民居还居住着农户,村民对古民居的价值认识不足,一些住户为了满足居住的功能,就随意对古民居进行整修、翻建,甚至拆除,导致了许多不可挽回的损失。
2.3 保护建设无序
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道路搬迁等都涉及到村庄的文化保护问题,结果使村落原有的布局、场点、街巷正逐步缺失,体现传统特色的历史空间被侵占,将原来很多富有乡村韵味及历史价值的元素无形中抹杀,破坏了村落的古风古貌,传统古村落应有的审美意义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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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保护经费缺乏
现存古村落和古建筑总数大、散,面积不大。它们很难形成团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许多古老的房子成了危房。而保护修缮古建筑的成本巨大,政府出资修缮古建筑的专项资金有限,文保部门只能抢救性地对一些重要的代表性建筑进行修缮,对于其它大量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则无法顾及。
3 历史文化村落及古建筑的利用方式
历史文化村落及其古建筑的利用方式,因建筑物性质、产权归属不同而各异。
3.1 利用祭祀祖先、纪念圣人等宗教元素保护古村落
历史文化村落、祠堂、寺庙香火等建筑,大多数属于氏族或有许多的人,家族或共享的祠堂建筑,修复,修复或重建,各种办公室由家族长辈或家庭的人员,首席法律顾问,在内部融资的家族捐赠的一员,维修和修复。这类建筑主要用途是祭祀祖先、纪念先贤,或举办其他宗族性活动,如作为族人婚丧嫁娶的聚会场所。
部分古民居的产权人早已进城定居,遗留民居闲置多年,任由风吹雨打、自然消亡;有些纳入了文保单位的古民居,由村委会代理修缮,但因为产权关系不顺,修缮后闲置或成杂物间,这一部分古民居因无人居住而处于持续衰落中;有的农户对祖传老屋的修缮持观望态度,或在维系传统民居还是追求现代化居住条件之间举棋不定,或有意修缮但不愿投资,或期待政府补贴;有些历史建筑因为多人共有,难以形成统一的修缮利用方案,影响其保护利用。
3.2 利用农民个人和宗族的历史建筑资源
一是居住、生产及仓储用。古民居大多为农民所有,少数古民居为宗族所有,或由村集体和各类企业所获得。属于农户个体所有的古民居,无论修复与否,大多数由产权人居住,是村落历史建筑最主要利用方式。古民居居住者多为老人和留守儿童,也有少量古民居出租给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居住。需要关注的是:一部分尚未修复的古民居潮湿、破旧甚至已成危房,仍作住宅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二是“农家乐”基地。一些古老的房子变成了民居、客栈、茶馆、餐馆,或咖啡馆,和其他“农家乐”设施,由农户自己改造和使用,或租赁给村组集体、民营企业或国有公司经营,以后者居多。作为“农家乐”设施的历史建筑,多位于风景区、旅游区。
3.3 村组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等资源的利用
所有属于村落集体的历史建筑和其他资源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村落的古拱门、桥梁(包括桥梁)、道路、庙宇、古墓等古遗址和文化遗产;二是近几年集体购买的民宅、祠堂、纪念堂、宗族大(祖)屋等古建筑;三是一些市县拓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范围后获得的近现代建筑物及文化遗存。村域内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是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许多村将其保护利用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总体框架,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使这些历史遗存成为本村靓丽名片、标志性建筑和重要旅游景点。如集体所有的祠堂、礼堂、仓库、知青屋等历史建筑等资源,一部分作为村域社区公共服务用途,另一部分则作为村组集体固定资产和资源,用于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企业和个体户经营。村集体所有的历史建筑等资源的经营或租赁收入,是当下许多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和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源。
基本公共服务村、村历史陈列馆、纪念馆、传统教育和体育场,大多数“村文化礼堂”落地于宗祠、厅堂、大屋等历史建筑内,这类历史建筑已经成为村民传统教育、文体活动、接受远程教育、观看农村数字电影和戏剧、婚丧嫁娶操办等的重要场所。相当多的村以历史建筑为基地,建立了村史馆或者“农耕博物馆”。如:建德市李村村“农耕工具与民俗用品展示馆”;慈溪市五洞闸等村“乡风文明馆”。
4 结语
综上所述,进一步理顺历史文化村保护利用的管理体制,清理和废除原有的政策法规,不利于和谐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村的保护。我们要注重旅游业的发展,要坚持保护和发展,投资于政府引导,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加旅游收入,使村民感受到旅游业的利益,反过来又会更自觉地保护古村落。
参考文献:
[1]胡弼华.政治发展视域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研究——以天津滨海新区渔农村为例[D].天津师范大学,2007.
[2]赵翠萍.地方特色资源开发与新农村建设——对"千古第一村"流坑旅游资源开发的考察分析[J].特区经济,2008,(4):169-171.
论文作者:韩佳丽,王聪,姚虹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标签:古村落论文; 传统论文; 历史论文; 建筑论文; 村落论文; 古民居论文; 历史文化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