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庭审模式之完善

论我国民事庭审模式之完善

王嘎利[1]2004年在《论我国民事庭审模式之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庭审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对于民事庭审模式的研究却没有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本文从完善我国民事庭审模式的角度,对民事庭审模式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研究。 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叁大部分。在导论部分首先对庭审模式的定义和构成要素作一分析和定位。通过对几组概念的比较厘清庭审模式的含义,分析庭审模式的具体构成,梳理出构成要素,以便为各种形态的庭审模式比较分析打下基础。同时将本文对庭审模式的考察定位为基层法院的一审程序,并对文章论述的内容进行界定。 第二部分,在其他国家及地区民事庭审模式之比较中,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考察分析和比较来促进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主要考察了美、英、德、法、日、台等国家及地区的庭审模式,描述其庭审程序的样式,并按照庭审模式的构成因素对其庭审程序进行剖析,抽析出对我国有益的庭审理念和有效做法,以求对我国庭审模式的完善有所借鉴。 第叁部分,我国民事庭审模式的现状及特点。该部分将进入对我国民事庭审模式的考察。我国民事庭审程序的样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作了规定,这也是我国现行庭审模式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反映出的庭审模式作一归纳。而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庭审方式的改革在各地开展起来,实践做法极不统一,但大致还可以对其类别加以划分。现行的庭审模式有其特殊的成因,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不足。 第四部分,我国民事庭审模式的完善。主要是对如何完善我国庭审模式进行一些探讨和建议。完善庭审模式应该确立有完整的理念来指导,以使改革不偏离正确的轨道,本文主要结合实践对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理念进行探讨。当然完善制度还应该有具体技术层面上的考虑,以完成从技术到制度的转变。这一部分还对完善我国民事庭审模式的具体举措加以建言和分析。 在最后的结语部分,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庭审模式完善的路径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马健[2]2017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集中审理模式之建构》文中提出民事诉讼集中审理模式起源于英美法系,其诉讼结构呈现出审前程序与庭审明确分立的二阶段化特征。与此相对应,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并行审理模式,这种模式没有明确的二阶段的划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由于准备程序的缺失以及奉行“随时提出主义”,并行审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因此,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和日本开始借鉴集中审理模式对原有的并行审理模式进行改革,其诉讼结构也呈现出审前程序与庭审分立的特征。德日的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受德日两国影响较深,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并行审理模式,造成了诉讼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加上诉讼费用的事实上降低以及立案登记制度的不成熟,造成了大量民事纠纷涌向法院,使得原本就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为此,必须对现有的并行审理模式进行变革,促进审判集中以提升司法效率。改革现有审判方式,要在吸收英美法系以及德日改革经验措施的同时,充分利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的助力和基层法院的实践经验。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独立性的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方式变革。庭审方式改革的核心则是改变目前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步进行的做法,使二者合并同步进行,同时强化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改革的目的在于促进庭审的实质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设。

闫静静[3]2017年在《民事诉讼亲历性研究》文中提出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是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而诉讼活动的亲历性则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基本保障,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审判公正实现的基本逻辑。民事诉讼亲历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裁判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参与庭审,通过直接言词方式当面口头对话,并在集中开庭审理后,由裁判者结合庭审认定事实及证据材料及时作出裁判的诉讼原则。本文笔者从民事诉讼角度对亲历性原则的确立及制度设计予以探讨和完善。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该部分首先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了介绍,紧接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阐述,最后笔者阐明了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章:民事诉讼亲历性概述。该部分笔者从亲历性含义出发,独创性地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叁个层面对民事诉讼亲历性的内涵及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笔者从主体、对象、时空和方式四个层面对民事诉讼亲历性的要素构造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第叁章:民事诉讼亲历性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对民事诉讼亲历性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法理基础是民事诉讼亲历性理论基础的重中之重,亲历庭审可以实现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价值的统一,同时还利于维护裁判的既判力效果;早在西周时期即已确立的"五听"制度是民事诉讼亲历性心理学基础的根源,裁判者通过观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微表情等便于其更准确地形成自由心证;亲历庭审是诉讼认识活动的正确路径,而科学严谨的诉讼认识过程是裁判者得以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和基础。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亲历性的立法现状。本章笔者结合民事诉讼亲历性四要素对其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发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于亲历性的规定极为欠缺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民事诉讼亲历性原则,并在该原则指导下对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裁判者在内的各方主体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予以充分地改革完善。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亲历性制度的运行现状。该部分笔者指出亲历性制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当事人到庭陈述缺位、证人出庭作证未保证及审与判分离等。笔者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对域外相关规定进行了考察及经验总结。最后笔者严格按照亲历性四要素对微信审判创新模式进行了亲历性评析。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亲历性的制度完善。该部分笔者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到庭如实陈述的义务,对当事人拒不到庭、拒不陈述及虚假陈述进行制裁;应当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机制,健全证人作伪证的处罚措施,及建立证人正当拒绝作证权;应废除案件签批与请示制度、改革审委会制度、落实员额制下的审判合一,及改革完善集中审理制度。

刘良宏[4]2006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完善》文中提出从诉讼程序的构造来看,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阶段。由于审前准备本身所具有的整理争点和证据、化解纠纷分流讼源、约束当事人言词辩论促进审理集中化等功能,其对开庭审理乃至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构建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自然也就成为近两百年来世界各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课题。从晚近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来看,都无一例外地步入了非经充分准备不进入开庭审理的通例,从而使审前准备程序这一原本处于边缘化的诉讼前置架构逐渐转变为与庭审程序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程序体系。 就我国的立法现状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断出现,民事冲突日益频繁,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涌入法院,使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越来越表现出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相适应而受到了强烈的挑战。由于制度上存在的本源性缺陷,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从“四步到庭”到“一步到庭”等具体操作方式与审前准备程序制度内在的价值要求相去甚远,甚至严重背离。切实转变司法理念,重新认识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功能,并改革现有的不规范做法,以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是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紧迫任务之一。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内容上主要从审前准备程序的一般理论出发,对我国立法和实务运作中的审前准备程序作了全面审视,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与司法状况的比较,在既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与审前准备程序有关的民事诉讼规则、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讨,阐述了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提出了若干具体的立法建议,诸如建立准备法官制度、实行答辩失权制度、完善现有的证据制度、创设审前会议制度、革新和解调解制度、健全法官的释明制度等。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几个方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便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势在必行之时,能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方略。

吴展才[5]2011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当庭宣判是法定的宣判方式之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当庭宣判牵涉到诸多问题,它直接影响着进行诉讼的成本、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以及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而作为诉讼运行过程的一种司法行为,当庭宣判的实现与民事诉讼构造、司法体制以及司法政策都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这一重要的论题并未引起学者们足够的重视,而且理论界对此亦缺乏系统的、缜密的研究,更难以回应司法实践中究竟需要何种意义上的当庭宣判的困惑。本文从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其现存的问题、弊端并揭示原因所在,考察、借鉴域外经验,旨在为完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探索及思考。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一般考察。首先,对国内学界关于当庭宣判定义的学说纷争作全面和辩证的评析,界定当庭宣判的内涵与外延;其次,阐明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程序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安定价值以及司法效率价值;最后,对我国当庭宣判制度的历史发展作出客观的梳理。考察当庭宣判的历史沿革,从现有的中国法制史资料和文献中具体考量古代的宣判制度,并与在近代引入国内的当庭宣判制度进行比较,以求明晰该项制度的来龙去脉。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存在的问题、弊端及成因。当庭宣判在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中至少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效力不明确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而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适用率低则是实务部门面临的最大问题。以上种种现状,直接导致了淡化庭审的效果、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及留下司法寻租空间等一系列的弊端。从诉讼架构模式和司法政策层面深入剖析,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法院行政化的体制;集中审理形式化;直接、言词原则未予确立;辩论原则不具有约束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环境等。第叁章:域外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考证与启示。本章具体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并从诉讼方法论的角度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英美法系属于日耳曼法系,秉承从事实出发的诉讼思维模式,在此种诉讼观指导下的民事诉讼庭审,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则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尽管英美法系不存在当庭宣判的法律概念,但是在实行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就其作出的事实裁决当庭宣判乃属常态。而奉行规范出发型诉讼思维模式的大陆法系,其职业法官皆是司法精英,民事审判由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作出最终裁判。大陆法系庭审模式下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并非常态,立法者亦未对其作强制要求。通过对两大法系的考察可得知,英美法系的当庭宣判是实行陪审团审理的必然结果,大陆法系的当庭宣判则是强调集中审理原则的理论设计。两者的根本性差异为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即当庭宣判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事项而不能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强行推广,而且当庭宣判所蕴含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之理念更为值得追求。第四章: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之制度设计。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制度需要着力把握以下叁个问题:首先应细化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立法,包括当庭宣判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与例外、适用方式及其效力;其次,是各审级程序下的民事诉讼当庭宣判,具体区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等不同情况进行讨论,并从理论上划分出程序性当庭宣判和实体性当庭宣判,力求把握在各审级程序中进行当庭宣判的时机;最后,从充实审前准备程序、落实证据失权制度、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以及合理扩大合议庭权限等方面建立起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保障制度。

周长春[6]2008年在《试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文中认为在现代司法中,科学技术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诉讼中,使得司法证明手段变得文明而理性。司法鉴定制度的产生正是为了满足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需要,发展到今日,其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现代生活的日益复杂和社会分工的逐步扩大,仅有司法鉴定制度还不足以解决诉讼中所涉及的一切科学技术问题,并且司法鉴定制度自身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技术顾问制度应运而生:一方面,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成熟为该制度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该制度的产生也解决了两大法系国家鉴定制度中的部分问题。意大利是创建技术顾问制度的先驱者,其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极为系统详细的技术顾问的内容。俄罗斯也通过《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专家制度。而我国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领域,这一制度仍是空白。对于这样一项制度,我们目前的研究不多,笔者选择这个题目进行研究的目的在于为专家辅助人制度今后的研究奠定一些基础,并为该项制度的构建提出若干建议。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来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四章,共计35000余字。本文的第一章对专家辅助人这一概念做了基本介绍,阐述了专家辅助人的定义、专家辅助人科学性、中立性、辅助性、独立性、被动性和可替代性这六大特点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本文的第二章介绍和评价了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和俄罗斯的专家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文章的第叁章从法律价值和技术价值两方面入手,分析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文章也结合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模式改革的现状和以往有关专家辅助人的实践经验论述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可能性。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笔者提出了构建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构想,分别从专家辅助人制度与鉴定人制度的关系,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过程、所需费用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乔李平[7]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文中提出论我国民事庭审模式之完善

王偲[8]2017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功能的发挥及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庭审是指在法庭上,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其主张进行调查与辩论,整个过程由法官主持,并最终由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民事诉讼庭审活动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是整个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因此,充分的发挥民事诉讼庭审的各项功能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至关重要。总体来说,民事诉讼庭审有着公平正义、定分止争、民主自治以及阐明法理这四项功能。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审经历了解放初期的改革、庭审形式化改革、庭审实质化改革以及现在正在进行的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庭审改革。通过这一系列的民事诉讼庭审改革,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各方面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民事诉讼的庭审功能也随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但是,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与预期仍然有着一定的差距,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审功能的发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阻碍。由此可见,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审功能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从目前民事诉讼庭审功能的发挥现状上看,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审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两阶段化划分、争点整理程序不健全以及忽视当事人权利这叁个问题更加严重,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使我国民事诉讼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民事诉讼庭审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究其原因,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与我国民事诉讼的文化渊源、制度渊源以及人为影响息息相关。在当前形势下,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成为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民事诉讼改革也应该以庭审为中心。为了使民事诉讼庭审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我们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阶段性划分进行再改造,改变以往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隔离开来的做法,充分发挥庭审各个阶段的功能。与此同时,建立健全我国的民事诉讼争点整理制度也是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功能发挥的重要一环。除此之外,我国还应该从人才方面着手,加强法官精英化队伍建设,通过优化法官鼓励机制、加大法官培训力度、完善司法辅助人员相关的各项制度等方式,培养出一个“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通过以上措施,力求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制度作出适当优化与完善,进而促进民事诉讼庭审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从理论出发,在第一章对民事诉讼庭审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分析。在此基础上,在本文第二章中具体描述目前我国庭审诉讼庭审的历史发展以及民事诉讼庭审功能发挥的现状,希望通过对历史与现状的分析深入了解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的功能。进而在本文第叁章中,通过上文对历史与现状的分析,进一步总结出阻碍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功能发挥的几大顽疾,在具体阐述几大顽疾之后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成因,为之后探讨解决措施做铺垫。最后,在本文第四章中,笔者提出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功能发挥机制构建的几点建议,希望为日后的民事诉讼庭审改革贡献出自己力量。

邓自芬[9]2013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证据提出的方式由随时向适时变革;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定其法律地位。证据失权制度通过预防当事人恶意进行证据突袭,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维护程序的安定性,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举证活动,避免逾期举证导致诉讼迟延,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实现诉讼效益的追求。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是一把“双刃箭”,由于制度它可能使当事人失去提出证据权和证明权,且制度本身还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对实体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不利后果,导致证据失权制度的运行陷入困境。本文试图从多角度阐述证据失权制度,并运用了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总共约四万字。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文首先从界定证据失权制度的含义出发;简要探求其在世界民事诉讼发展中的叁个阶段,并分析证据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后,着重从程序正义论上寻求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分析其蕴含的价值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效益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域外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考察及分析。本部分考察了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证据失权制度,在评析它们之间的共通点和差异性基础上,总结了对我国有借鉴价值的做法。第叁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分析。本部分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现状入手,分析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优劣,指出了证据失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遇到的困境及阻碍因素,为提出完善措施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对策。本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通过提出弥补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缺陷的具体措施,并重构与证据失权制度运行相配套的制度,来阐述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路径。

朱海[10]2010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一环,许多国家在民事立法及民事诉讼实践中都把审前准备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学界上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没有统一,或者说权威的定义,有从功能上界定的,有从诉讼进程上着眼的,还有从民事诉讼的价值及理论基础上定义的。笔者综合各种定义,将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定义表述如下: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或案件在法院系属之日起、正式开庭审理以前,法院和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方式和手续进行的诉讼活动及由此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不断对民事审前模式进行改革,以便发挥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通过对英、美、法、德四国有关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立法的比较考察发现,虽然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模式、实现方式不尽相同,但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所体现的功能价值都是一致的。比较是为了借鉴,在了解了当前两大法系关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况后,才能够重新审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有关程序现状及问题,进而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前准备程序提出合理的建议。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表述为“审理前的准备”,从文字表述上可以看出我国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理解的片面性,仅仅把审前准备作为开庭审理的一个阶段,而忽视了其更强大也更具有意义的审前纠纷解决功能及对实现诉讼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所具有的贡献。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停止过对审前程序的探索和完善,每次探索都具有进步意义,也都有局限性。进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可以说是多年来改革成果的集大成者,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建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审前准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审前准备程序没有完全独立、证据失权制度过于严苛、诉答程序不完善等等,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各国关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有关立法规定,深入剖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构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时所要遵循的原则:合理分配法官和当事人的权限原则;兼顾公正和效率原则;借鉴和国情相结合原则。同时指出要理清的几个问题,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提出了设想:设置审前准备程序专职法官;完善举证期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建立审前会议制度;完善诉答程序;导入司法ADR。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就会建立。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庭审模式之完善[D]. 王嘎利. 河南大学. 2004

[2]. 论我国民事诉讼集中审理模式之建构[D]. 马健. 太原科技大学. 2017

[3]. 民事诉讼亲历性研究[D]. 闫静静. 西南交通大学. 2017

[4].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完善[D]. 刘良宏. 安徽大学. 2006

[5]. 论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D]. 吴展才. 广东商学院. 2011

[6]. 试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 周长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7].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D]. 乔李平. 山西大学. 2007

[8]. 论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功能的发挥及完善[D]. 王偲. 华中师范大学. 2017

[9].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D]. 邓自芬. 海南大学. 2013

[10].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D]. 朱海. 郑州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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