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效率、平等及其启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_劳动价值论论文

论公平、效率、平等及其启示--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_劳动价值论论文

公平、效率、平等观及启示性探讨——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启示论文,平等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2日在美国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提出,中国要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1](19)寻找实现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的路径,还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效率观为基础。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基石,支撑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大厦,因此,劳动价值论也必然蕴涵着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本文试图从劳动价值论视角来研究马克思的公平、效率、平等观以及它们实现有机统一的基本条件。

一、劳动价值论视角下的公平内涵

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马克思的公平观的内涵包括:公平支出劳动,公平交换劳动,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公平参加劳动,公平地享受自由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

(一)劳动价值论关于劳动内涵的界定

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2](556)“一般劳动和共同劳动……二者都在生产过程中起作用,……一般劳动是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这种劳动部分地以今人的协作为条件,部分地以对前人劳动的利用为条件。共同劳动以个人之间的直接协作为前提。”[3](120)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在建立于分工协作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中,从物质生产活动看,只要是分工协作的必要环节,其付出的体力或脑力都是劳动耗费;从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看,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参与到一般劳动和共同劳动中,其付出的体力或脑力都是劳动耗费。

(二)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形成商品价值,体现着马克思公平交换劳动的公平观

人类劳动是一个自然范畴,但是,劳动的凝结形成价值,则是一个商品经济形态中存在的历史范畴。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2](55)这就决定,在分工体系中的劳动者都是在为别人、为社会生产使用价值,私人劳动必须通过交换,才能使处于社会分工体系中的生产者互通有无,实现各自的物质利益。价值就是因为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客观公平的尺度而产生的,它是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后剩下的商品属性。由于抽象掉使用价值,也就抽象掉了劳动的具体属性,这样,商品就只剩下无差别的劳动凝结物这个属性。马克思指出:“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2](51)而这里的人类劳动是指“一般人类劳动”,即无差别的简单平均劳动,而“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2](58)可见,价值范畴存在的基本原因就是要为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他们的商品提供一个公平交易的尺度。以各自商品中所耗费的“一般人类劳动”为交换基础,体现着不同种类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公平交换劳动,实现各自物质利益的关系。

从公平交换劳动角度看马克思的公平观,马克思对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关于价值形式的研究的评价值得我们关注。马克思指出,亚里士多德知道,“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可通约性,就不能等同”。但是,由于缺乏价值概念,“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等同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2](74-75)所以,对等同的人类劳动关系的揭示,必须建立在人们之间平等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之间存在着平等劳动关系,只是这种平等劳动关系是通过公平交换劳动产品来体现的。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体现着马克思公平支出劳动的公平观

作为价值计量标准,同种类的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耗费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指出,决定价值量的劳动时间具有社会性,“这个劳动量本身是社会地决定的”[2](236),即它的产生是一个社会选择过程,在社会选择过程中,产生出的是体现公平支出劳动的标准,体现着同种商品生产者之间平等劳动的关系。具体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52)。首先,社会承认的是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如果劳动者达不到平均熟练程度(包括技巧和速度),他们的劳动时间在计算时就要折合为比较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超过平均熟练程度,则折合为比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次,社会承认的是在正常(或一般)的生产条件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即使用正常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耗费也是正常的。最后,社会承认的是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时间。就原材料而言,“例如,同一数量的棉花在欠收时比在丰收时代表更多的劳动量,那就会反过来对原有的商品产生影响,因为原有的商品始终只是本类商品的一个样品,它的价值总是由社会必要劳动计量的,因而也总是由现有的社会条件下的必要劳动计量的”[2](236)。就机器而言,“例如,由于一种新发明,同种机器可由较少的劳动再生产出来,那么旧机器就要或多或少地贬值,因而转移到产品上去的价值也要相应地减少”[2](237)。这就是说,无论是现期新投入的劳动形成的新价值,还是过去劳动形成的旧价值的转移,都由社会承认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规定,偷懒者不会因为用更多的时间生产出同一件商品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体现着马克思的公平支出劳动的公平观。

(四)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公平参加劳动,是马克思的公平观的重要内容

马克思认为,社会财富的源泉是劳动和自然资源,他指出:“种种商品是自然物质和劳动两种要素的结合。”[2](56)并且,“劳动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得越平均,一个社会阶层把劳动的自然必然性从自身上解脱下来并转嫁给另一个社会阶层的可能性越小,社会工作日中必须用于物质生产的部分就越小,从而个人从事自由活动,脑力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从这一方面来说,工作日的缩短的绝对界限就是劳动的普遍化”[2](557)。可见,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视角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参加社会劳动,并且劳动在他们之间分配得越平均,意味着社会越公平。因此,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公平参加劳动,公平地享受自由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是马克思的公平观的又一个重要内容。

马克思还指出:“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4](5)可见,从劳动价值论视角看,公平支配自然资源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公平参加劳动,从而公平地获得物质利益的前提。如果劳动者没有支配自然资源的权利,他的劳动就不能够为他带来应得的财富,他必须为获得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付出额外的劳动,而拥有自然资源支配权的人则可以凭借这个权利不劳而获,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的又一个重要内涵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有公平支配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实现公平参加劳动的基本条件。

沿着马克思的思路可以看到,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马克思的公平观,不是在追求物质利益分配的平均化,而是追求社会公平,其内涵包括社会成员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公平参加和支出劳动(以下统称为公平劳动)、公平交换劳动,以实现公平地获得物质利益、公平地享受自由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其中,公平劳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只有公平劳动,才能公平地获得物质利益,才能公平分配闲暇时间,才能使社会全体成员拥有同样的全面发展的时间、空间和机会。而实现公平劳动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公平支配自然资源。

二、劳动价值论视角下的效率内涵

由上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析可见,它体现着生产同种商品的劳动者之间公平支出劳动的关系。进一步的分析还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过程,也是社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评判生产者效率标准的过程。

(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部门内占大量的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水平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某一商品生产部门所拥有的正常生产率水平。马克思指出,众多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客观上存在着生产率水平的差异,因此,每个生产者生产同量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不同,但是,总会有一种生产率水平是较大多数生产者所具有的,它是部门内部正常生产率水平。因此,部门内部占大量的商品生产所具有的生产率水平就是部门的正常生产率水平,表现为该种生产率水平下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占大量,这种生产率水平下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说明了部门内部正常生产率水平的确定问题,他指出:“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3](199)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正常生产率水平,可以用部门内占大量的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来表示。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市场机制选择,是评价生产效率的标准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选择过程,是商品社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效率标准的过程。

什么样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占大量呢?这是由市场机制进行选择的。[3](200)在各部门已经存在既定的正常生产率水平前提下,其他影响市场供求水平波动的因素会使市场价格围绕市场价值波动,商品会按照高于或低于它的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价值量在交换中不能够完全按量实现。如果这种波动是短期的和轻微的,比如暂时的气候变化对煤炭市场供求的影响,不会影响到煤炭正常生产率水平的变动,因此,不会使其市场价值变动。如果这种波动是剧烈的和较长时间的,则会使社会正常生产率水平发生变化。从供给方面看,比如该部门较普遍使用了原来只有少数优等条件生产者使用的新技术,部门内劳动生产力水平普遍提高使供给水平提高,由于供给水平提高和劳动耗费普遍下降,市场价格下降,原来生产条件差的生产者无法生存,只能转移投资方向,原来优等的生产条件成为平均或正常的生产条件,表现为在该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占大量,单位商品平均耗费的劳动量减少,价值量下降。从需求方面看,如果由于经济快速增长,市场对煤炭产生持续的强烈需求,其价格持续上升,这不仅使煤炭生产部门中原来在较差生产条件生产的产品价值能够实现,而且,吸引大量其他生产者进入,短缺和大规模快速进入,会导致较大量的产品在比较差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并且成为平均或正常生产条件,它们耗费的劳动和其他资源多,因此,价值量大,但是,由于市场需求旺盛,比较高的价值量仍然能够在市场上实现。

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产生是一个社会选择过程,是市场通过长期调整选择部门内平均生产率水平的过程,由市场选择出的部门平均生产率水平是公平评价生产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的效率标准。如果生产者能够拥有高于平均效率标准的劳动生产率水平,通过流通领域的等价(等量社会必要劳动)交换,可以获得比其他同类生产者更多的物质利益,反之则相反。可见,生产者的物质利益长期不是来源于市场价格的上升(市场价格在长期的波动中会抵消),而是来源于生产者以高于社会平均生产率水平的劳动生产率进行生产。

(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结合前面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公平支出劳动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体现公平支出劳动的公平观,又规定了平均的生产效率标准。在公平支出劳动前提下,激励生产者通过提高生产效率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所以,生产者不断提高效率,以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耗费为代价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并不否定公平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表明,公平和效率具有高度一致性,即劳动者在公平支出劳动、公平交易前提下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这个结果是有效率的,也是公平的。

三、劳动价值论视角下影响公平和效率统一的因素

上述分析抽象掉了社会制度因素,是建立在一般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社会制度因素客观存在,成为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马克思的研究表明,制度因素是影响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因。社会制度因素可以保证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公平劳动,使公平和效率统一;社会制度因素也可以导致无法实现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公平劳动,使公平和效率割裂。

(一)资本主义制度使公平和效率割裂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指出,由于劳动者丧失了使用自然界的权利,使他的劳动不能成为他的财富的源泉,“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4](5)。劳动者得到资本家允许他进行劳动的条件是必须无偿地为资本家提供一个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这种剩余劳动体现为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存在于剩余产品中。”[3](925)

马克思还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好处都由资本占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通过发展劳动生产力来节约劳动,目的绝不是为了缩短工作日。……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缩短工人必须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以此来延长工人能够无偿地为资本家劳动的工作日的另一部分。”[2](356-357)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协作产生的生产力由资本控制,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它不费资本分文,使资本占有剩余产品,从而占有相对剩余价值;机器的使用迫使劳动者提高劳动强度和延长劳动日,成为生产剩余价值的手段;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带来的利益也不能由劳动者享有,“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一样,受自然制约的劳动生产力也表现为合并劳动的资本的生产力”[2](563)。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只是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提高。”[4](996)因此,从劳动价值论视角看,资本占有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并不是因为资本比劳动者有更高的效率,而是由于资本控制了自然资源支配权,从而可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并且占有由劳动者作为主观能动因素所推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带来的利益。

可见,在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中,资本主义制度破坏了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公平劳动,资本所得是通过占有劳动者剩余劳动的途径和手段获得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了”[2](579),因此是有悖于社会公平的。这种结果根源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所有者对自然资源的支配权。

显然,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视角看,资本主义制度割裂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的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性。资本利用自然资源的支配权迫使劳动者为资本提供剩余劳动,在追求剩余价值的动机支配下,资本驱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且占有劳动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全部利益。如果不能获得剩余价值,资本就丧失了驱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动力,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站在资本的立场看,公平和效率是无法统一的,是此消彼长的,如果追求了公平,就否定了资本的“效率”,实际上是否定了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制度和它之前的制度相比,在促进生产率水平快速提高方面表现突出,但是,这不是来源于资本的贡献,而是来源于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迫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行为。因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的目的”[2](257),“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力求将成本价格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的努力,成了提高劳动社会生产力的最有力的杠杆……”[3](996)。所以,资本主义制度不是一个能够自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统一的制度,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

(二)社会主义制度①是自觉实现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的社会制度

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可以推论,保证公平和效率统一的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应当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自然资源,以保证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劳动者在公平参加和支出劳动、公平交易前提下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结果是,社会自觉地按照劳动支出和劳动效率公平地分配社会总产品(扣除社会发展基金)。按照劳动支出和效率分配社会总产品用于个人支配的部分,即按劳分配。具备这些特征的社会制度,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或社会主义。

前面对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的分析表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的关键是社会成员公平参加劳动。实现公平参加劳动的前提是社会全体成员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平等,不存在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的情况,而这样的平等,又要以社会成员公平占有自然资源和公平享有自然资源所带来的利益为条件,这些必要的前提条件只能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所以,社会主义制度是自觉实现公平和效率有机统一的社会制度。

四、劳动价值论视角下的公平与平等

(一)体现公平和效率统一的按劳分配事实上存在不平等

马克思的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公平效率统一观,并不包括个人收入分配结果必然是平等的结论。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4](11)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4](12)。马克思认为这种不平等的权利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4](11)。由马克思的论述可见,只要还需要以劳动为谋生手段,即使是在实现了公平劳动的社会主义阶段,也只能够做到以公平劳动作为初次分配的尺度,这样的分配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平等,因为,劳动者的效率差别使劳动者通过公平劳动获得的物质利益不同。所以,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公平与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通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原则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是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二)公平、效率和平等相统一,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

社会成员在物质利益获得上实现平等的条件是按需分配,这必须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为基础。马克思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4](12)按需分配消除了按劳分配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真正实现了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财富。

所以,只有实现了按需分配,才能够说分配的结果是平等的。由于按需分配建立在劳动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基础之上,因此,不会因为按需分配而破坏公平和效率。公平、效率和平等相统一,这个境界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三)社会主义通过发展公共事业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现适度平等

马克思指出,在社会主义阶段,“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会列入必要劳动,即形成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所必要的劳动”[2](578)。在必要劳动做扣除后,社会成员对剩余的社会总产品进行分配,所做扣除为:“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余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4](9-10)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到,在通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原则、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不存在了,但是,社会总产品在扣除社会必要的生产基金和积累基金之后才能够用于消费,并且用于消费的部分并不是通过按劳分配全部形成个人收入,其中的一部分要由社会控制用于发展公共事业和救济贫困者,剩余的部分才形成个人收入。用于发展公共事业和救济贫困者的部分所体现的是,社会在消费品分配方面需要以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追求平等。

五、政策建议

中国目前还只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逾越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所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需要突出社会主义制度因素促进公平和效率统一的作用,并且,政府要通过再分配追求一定程度的平等。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在建立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中,所有参与其中的人类活动都是劳动,马克思还特别指出,在社会经济活动分工各个环节上从事活动的人——从经理到最后一个短工都是劳动者,经理的劳动是熟练劳动,其工资是熟练劳动的工资。[3](494)并且,从实践看,我国所遵循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为主”,即初次分配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因此,GDP的相当大部分应当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但是,从体现初次分配状况的分配率——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看,1985年为15.34%,2000年下降为10.74%,2006年为10.98%。②我国这种极低的分配率说明,我们在初次分配中没有能够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低分配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自然资源支配权利异化。具体说,一些人和一些利益集团对自然资源拥有几乎免费的支配权,通过支配自然资源,在初次分配中侵占了没有自然资源支配权的劳动者的劳动,并且,由此积累起了大量的资本。资本又通过推动劳动力使用自然资源获得报酬,表现为资本的贡献所得,具有了表面上的合理性。实质上,这种情况下的资本所得,既不公平,也不体现是依据效率的所得。

低分配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实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制度保障,资本金侵占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状况事实上是存在的。在商品经济形态下,货币是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如果劳动所得占社会新生产出的财富的相当大部分,货币的积累将主要来源于劳动所得。把由此积累起来的货币作为资本金③投入生产,推动劳动力使用自然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投入生产的资本金因此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对通过劳动所得积累起来的资本金的激励。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在本质上不同,这种资本金的来源是建立在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公平劳动基础之上的。所以,追求公平,并不是否认资本金所得,而是追求在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基础之上,通过公平劳动实现物质利益分配结果公平,反对不劳而获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当然,在公平劳动基础上所实现的物质利益公平,由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别必然出现收入分配的差距和通过劳动所得积累起来的资本金差距,但是,这种差距只来源于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差距,因此,不会形成鸿沟。由于收入分配差距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政府需要通过再分配政策实现一定程度的平等。

有失社会公平在现实中导致缺乏效率。中国以低工资生产廉价产品扩大外需来带动经济增长的方式,近年来在外部经济环境制约下出现了持续增长的障碍,而内需增长能力难以消化外需疲软造成的生产能力过剩,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年极低的分配率使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能够积累起扩大内需的支付能力。另外,一些人和一些利益集团对几乎免费使用的自然资源拥有绝对支配权,并且以此为手段获取高额收入,这会促使他们以掠夺式方式低效率地使用资源。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规范下,要特别强调在初次分配中追求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这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约束企业的社会责任来保证,在公平支配自然资源、公平劳动、公平交换劳动前提下,使劳动者通过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获得不断增长的物质利益。同时,需要尽快形成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税收体系,通过有偿使用和合理赋税,使社会成员公平地享有自然资源的支配权(直接支配权或间接支配权);避免以掠夺式方式低效率地使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现代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文献《我们共同的未来》和《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原则、可持续原则和共同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指,当代人在发展机会、享受发展成果上的公平和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可持续原则是指,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人口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限度。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视角看,避免一些人和一些利益集团对自然资源拥有绝对支配权,社会成员通过公平劳动获取所得,不仅仅是当代社会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注释:

①社会主义即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相应地,下文中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可以称为共产主义。

②根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③我们把通过劳动所得积累起来用于投资的资金称为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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