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期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共识论文,中国社会论文,期待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导言 大众意识形态的十字路口及其二元分化 长期以来,我国大众意识形态领域似乎处于某种“多”与“一”、“实然”与“应然”的两极紧张之中。一方面是关于大众意识或思想文化“多”的“实然”判断——多元、多样、多变;另一方面是多中求“一”的“应然”努力——凝聚价值共识、建立核心价值观。两极紧张必须解除,否则价值共识难以建构。解除的学理根据在于:“多”与“一”的矛盾与统一,不仅是意识形态现实和意识形态追求,而且是人们对于意识形态发展规律的战略反应。 意识形态之谓意识形态,语义重心不在“意识”而在“形态”,其真谛是在对“意识”的个别性与多样性承认的前提下,进行“形态化”的努力。“形态”有两个维度:一是自发意识的自觉文化类型,如政治、法律、伦理、道德、艺术等;二是个体意识的社会同一性或社会凝聚。一言蔽之,“形态”的真义是大众意识的同一性。“多”中求“一”,“变”中求“不变”,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应有之义和发展规律。由此,必须将意识形态思维的重心由对“多”的承认转向对正在发生甚至已经发生的“一”,即价值共识的追寻。① 关键在于,大众意识形态的“多”中之“一”、“变”中之“不变”的生成,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一转换过程,是价值共识生成的高度敏感期,也是国家意识形态对大众意识形态实施干预的最佳战略机遇期。如果不能敏锐地洞察和把握这个转换过程,无疑将错失价值共识建构的机遇。证据表明,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激荡,这个重大机遇期正在悄悄来到。调查一发现,当前意识形态发展的特点既不是简单的“多”,“一”也没生成,而是处于“多”与“一”转换的关节点。其最深刻也是最重要的动向是:多元正在向二元聚集。所谓二元聚集,就是在许多具有意识形态意义的重大问题上,多样性的大众意识日益向两极聚集,以至两种相反的认知或判断势均力敌、截然对峙,大众意识形态的“二元体质”正在形成。具体表现如下:(1)伦理—道德对峙。关于“当前中国伦理与道德状况的满意状况”,69.7%的受访者对道德状况“基本满意”;但73.1%的受访者对伦理关系或人际关系“不满意”。(2)义—利对峙。关于“当今中国社会实际奉行的义利价值观”,49.2%的受访者认为是“义利合一,以理导欲”;42.8%的受访者选择“见利忘义”和“个人主义”。(3)德—福对峙。关于“当前中国社会道德与幸福的关系”,49.9%的受访者认为一致或基本一致;49.4%的受访者选择不能一致或没有关系。(4)发展指数—幸福指数对峙。关于“目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认为“生活水平提高但幸福感快乐感下降”的受访者占37.3%;认为“生活不富裕但幸福并快乐”的受访者占35.4%。(5)公正论—德性论对峙。关于“公正与德性到底何者更为优先”,50.1%的受访者选择公正优先,48.9%的受访者选择德性优先。二元对峙既是一种截然对峙,也是一种高度共识,是基于高度共识的截然对峙。它标示着多元正在甚至已经向二元聚集,共识已经开始生成,但处于过渡之中,呈现为一种二元体质。 2013年进行的调查二、调查三的信息表明,情势正在变化。其一,在某些方面,二元聚集仍在继续。关于“市场经济对我国伦理道德的影响”,认为“变好了”的受访者占30.3%,认为“变差了”的受访者占32.0%(调查三);关于“当前社会是否公平”,认为“公平”的受访者占40.8%,认为“不公平”的受访者占36.6%(调查二);关于“目前的收入差距”,认为“不合理但可以接受”的受访者占37.9%,认为“不合理,不能接受”的受访者占39.3%(调查三),虽都定性为“不合理”,但接受度却二元对峙。其二,调查一发现的二元聚集已经开始分化。关于“现代社会守道德的人大都吃亏,不守道德的人讨便宜”,同意或比较同意的受访者占59.7%;不同意或不太同意的受访者占40.3%,肯定性判断上升约9个百分点(调查三)。关于“人的生活水平越高,就越幸福”,同意或比较同意的受访者占57.3%,不同意或不太同意的受访者占42.6%(调查三)。最大的分化,是由于分配不公的加剧,伦理精神的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关于“就社会生活而言,个体德性与社会公正哪个更重要”,认为公正优先占74.1%,已经成为绝对主流;德性优先仅占25.9%(调查三)。其三,信息与调查一完全相反。关于“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状况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受访者占66.2%;关于“当前我国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评价”,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受访者占69.5%。导致信息差异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可以肯定,短短几年时间,二元聚集的状态已经发生变化。② 面对二元聚集的严峻现实和历史时机,理论研究肩负两大学术使命:发出“二元聚集”的大众意识形态预警;进行由“二”而“一”的理论准备。两大使命凝结为一个任务:能动地推进由“二”而“一”的“形态化”进程,生成大众意识形态的合理价值共识。而完成这一任务最重要的学术准备之一是:当代中国社会,由“多元”而“二元”,由“二”而“一”的大众价值共识的生成,到底有哪些意识形态期待?基于三次大调查的信息,本文的假设是:在由多元走向二元聚集的背景下,当代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生成,逻辑与历史地有三大意识形态期待——期待一次“伦理”觉悟,期待一场“精神”洗礼,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 一、“共”于何?期待一次“我”成为“我们”的伦理觉悟 20世纪是伦理大发现的时代。20世纪初,陈独秀痛切反思:“伦理的觉悟,为吾人之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③20世纪40年代,英国哲学家罗素向全世界警示:“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④这两种发现显然具有截然不同的历史语境。前者是伦理解放的觉悟,后者是伦理学习的觉悟;前者指向中国文化的传统性,后者指向西方文化的现代性。但无论是指向传统痼疾的伦理解放,还是指向现代性病灶的“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都言之凿凿地将终极觉悟、终极发现聚焦于一个文化质点:伦理。跨文明、跨时代的同一发现说明:伦理,无论对解决“中国问题”,还是“西方问题”,都具有某种终极意义。在中国现代文明辩证发展的历史之流中,如果说陈独秀的“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是“现代伦理觉悟”;那么,指向当今“中国问题”的伦理觉悟,则是“当代伦理觉悟”。无疑,“第二次觉悟”的核心任务已经不是伦理解放,而是经过市场经济、全球化,以及欧风美雨冲击或重创之后,重新“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 (一)伦理能为“价值共识”贡献什么 伦理觉悟的终极期待隐喻伦理具有终极意义的文明使命和文明地位。有待理论论证的是:伦理到底有何种文明担当?伦理、伦理觉悟,对解决价值共识的“中国问题”到底因何、如何具有某种终极意义? 在古希腊,伦理的最初意义是灵长类生物借以获得长期生存的可靠居留地。“可靠居留地”之所以需要伦理,是因为在人身上存在两种本性:意志自由和交往行为。意志自由是人的自我肯定,但意志自由只有在交往行为中才能确证。在交往行为中,人们产生了对行为可靠性的期待,那些使可靠性得以发生的东西被称之为“德”并得到鼓励。所以,“德”一开始便意味着多样性、个别性的存在者及其行为中的某种共通性,所谓“同心同德”。由于它们对共同生活可靠性的生成意义,又被称为“伦常”,意味着“德”被伦理所规定,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⑤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⑥“风俗”是在共同体生活中自然生成的普遍性与客观性,“习惯”则是个体内化自发形成的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方式。以“风俗习惯”诠释和表达“伦理”,意味着伦理是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结合方式。在这种结合中,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风俗”具有第一位的意义,而个体性达到或获得普遍性则是这种结合的要义和精髓。 在中国文明的开端,“伦”不仅表达人的普遍性与客观性,而且具有根源实体的意义。所谓“天伦”,不仅昭示着人的血缘存在的客观普遍性,更将人的个体存在回归于某个终极性及其在时间之流中延绵的根源生命。姓氏,在中国文明中不仅是共时性与历时性的时空中诸个体生命之流的共同符号,而且是他们共同的根源。因之,“伦”的理念与祖先崇拜的原始文明有着一脉相承的联系,并因其根源意义而获得永恒的和不容亵渎的神圣性。而所谓“理”则是“伦”的主观化的能动表现和表达。在中国“伦理”传统中,“理”从来就不是在原子式的个人身上发生的所谓理性,而是由“伦”的本原和本真状态中产生的具有价值意义的真理,即所谓“天理”,它的个体化表现就是所谓“良知”。伦理之“理”必须也只能被理解为“伦”之“理”——包括天伦之理与人伦之理。由于家国一体、家族本位的文明结构和文化传统,天伦之于人伦具有范型的意义,“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是伦理即“伦”之“理”的规律。同时,“理”使客观性的“伦”内化并成为主观性,也使普遍性的“伦”分殊地透过个别性而获得现实性,是“伦”由客观性向主观性、由普遍性向个体性过渡的中介。“伦—理”之中,“伦”是存在,是具有终极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生命实体;而“理”既是“伦”的表现和存在的能动方式,也是个人获得终极性和普遍性的教养和证明,是个体成为或走向普遍性、终极性的“人”的主体进程。由此,“伦理”在中国文化中更为强烈地表达着一种哲学理念,也更为现实地履行着一种文化功能:个体与实体、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不仅精神地而且现实地达到和实现,中国传统社会中“礼”的伦理制度就是它的现实形态。 跨文化考察可以发现“伦理”内在的深刻意识形态意义,尤其对建构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意义。这种意义在中国文化的伦理理念及其传统中得到更为清晰和强烈的表达。质言之,中国文化的“伦理”传统由三元素构成:(1)“伦”传统是最重要,也是最具民族标识性的文化传统。“伦”既是出于自然的价值共识,是个体与普遍实体统一的自然形态,也是建构社会同一性的文化形态。“伦”的同一性展开为由“天伦”到“人伦”的文化过程。首先通过回归生命根源,指证并使历时性与共时性的个体获得普遍性,达到个体与诞生他的生命实体的根源性统一,在“天伦”中由个别性自然存在成为普遍性伦理存在。在此基础上,以天伦为范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生成社会性的“伦”普遍性。最后,由“天伦”及“人伦”,达到国家、天下的“伦”的贯通同一,所谓“天下平”。(2)“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结构,它源于“伦”,由“伦”获得合法性与现实性,是“伦”之“理”。它既是“伦”的规律,也是“伦”的主观形态,是对“伦”的内化和认同,是个体达到“伦”的普遍性的良知良能。如果说,“伦”是普遍存在和普遍价值,那么,“理”则是由对普遍存在的认同而达成的普遍共识。(3)由此,由“伦”而“理”而生成的“伦—理”,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客观同一性与主观同一性的统一。在中国,乃至整个人类文明中,“伦理”及其所表达的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价值共识的自然形态,就是人的姓名。“名”表征个别性,“姓”则是个体生命的共同血缘符号或血缘普遍性,是将在同一空间中共时存在的不同利益、不同取向的诸多个体联系起来的自然标识,是对生命实体的普遍性的最自然、最具神圣感的认同,也是最自然、最坚固的价值共识。这一共识的自然性和神圣性,使其对其他价值共识的生成具有作为范型和根源的人类学意义,成为价值共识必需的人性和文明基础。 由此,“伦”、“理”、“伦—理”三元素及其所形成的哲学理念,便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也是价值共识生成的最具基础意义的文明因子和意识形态。但在不同的文明传统以及人类精神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伦理同一性及其价值共识的建构,逻辑与历史地有两个基本路径:或者从人的实体性出发,或者从人的个体性出发。两种取向的自然表达及其殊异便是姓名的不同语辞位序。在中国,姓在前,名在后;在西方,名在前,姓在后。这种殊异根本上体现了价值共识生成的不同伦理位序:中国传统是从实体认同到个体建构;西方传统则是从个体自由到实体认同。二者的同与异体现个体生命过程与人类文明过程的逻辑与历史的一致性:两种传统演进到一定历史阶段,将遭遇不同的课题。于是,陈独秀的“最后觉悟”便指向“伦”的绝对实体性下的个体解放;罗素“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觉悟指向个体向“伦”的实体性回归。这一历史哲学澄明的问题意识是:当今中国是继续完成“最后觉悟”,还是推进“第二次伦理觉悟”?显然,今天的觉悟是作为对“最后觉悟”辩证否定的“第二次伦理觉悟”! (二)保卫伦理存在 调查表明,经过百年巨变,尤其是30多年来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激荡,中国今天的伦理觉悟有两大主题:一是在生活世界与精神世界中保卫伦理存在的觉悟;一是关于伦理的实体意识,关于人的普遍性追求的伦理再启蒙的觉悟。两种觉悟的要义,就是罗素所说的“学会为伦理思考所支配”。 1.共识中的“问题共识” 调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已经形成一些重要共识,突出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意识形态观共识——主题词是“调整”和“多元包容”。调查三的信息显示,65.2%的受访者主张对当前意识形态进行调整,只有16.2%的受访者主张维护当前意识形态,另有11.1%的受访者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多元包容,不仅包容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思想(占30.36%),而且“整合和凝聚不同社会集团的思想体系”(占49.5%),甚至“包容性越大越好”(占17.1%)。 第二,“改革开放”共识——对改革开放高度肯定。关于对中国改革开放评价的多项选择中(调查一),66.7%的受访者认为市场经济改革“增强了社会主义的内在活力”;而关于开放是“中国自主地按照自己的道路前进”(占41.4%)或“引导中国向它自己的方向变化”(占37.7%),认同度非常高。 第三,“改革开放问题”共识——聚焦于两极分化与腐败严重。调查一表明,受访者对改革开放的主要忧虑依次是:“导致两极分化”(占38.2%),“腐败不能根治”(占33.8%),“生态破坏”(占26.2%)。与之相关,关于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选择“制度安排不合理”、“社会不公”及“个人原因”的受访者分别占39.1%、36.6%和20.2%。而关于“阻碍树立社会主义信念的因素”,包括公务员、知识分子、企业家与企业员工以及农民在内的所有群体都指向腐败严重和两极分化。⑦对此问题的跟踪调查显示,调查二中认为“当前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非常严重”的受访者占71.5%;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非常严重”的受访者占72.7%。调查三显示,“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占82.2%)、“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占80.5%)被视为“当前非常严重的社会状况”。可见,两极分化与腐败严重,直接诱发了人们在意识形态态度和政治取向方面的“多”,是当前中国意识形态和“改革开放问题”之“结”,也是价值共识难以建构和巩固的重要原因。 以上三大共识,传递了极为重要的信息:我国社会价值共识具有良好基础,但两极分化与腐败严重妨碍了价值共识由可能变为现实。三大共识中,第一、二两个共识不仅本身就是基本价值共识,而且为其他价值共识的生成提供了良好的理念前提和政治基础,为价值共识和核心价值观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条件。但“问题共识”却严重阻碍了诸群体间价值共识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化,消解了价值共识生成的现实条件,耗散了诸社会群体凝聚价值共识的文化热情和政治情绪。然而,一般大众认知和学术研究都倾向于将两大问题诠释为政治和经济问题,也总是试图在政治学和经济学中寻求解决之道。事实上,腐败严重和两极分化,不仅是政治问题、分配制度问题,更深刻的是伦理问题,其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解构甚至颠覆了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存在,从而使共同价值因失去伦理条件和伦理基础而成为不可能。 2.必须保卫伦理 “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⑧是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而形成的兼具客观性与精神性的同一体。一方面,“伦”是个体的实体性;另一方面,个体与实体的关系、个体行为价值合法性,是以实体存在及其要求为内容和现实性,这两个方面是“伦”之“理”的两个基本构造。“伦—理”之中,“伦”的普遍物的客观存在,个体在“伦”的普遍物中发现和找到与自己的同一性关系,是伦理履行其价值同一性文化功能最重要的元素。“伦”的普遍物不存在,“理”的共同价值或对“伦”的认同便沦为虚幻和说教。 按照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个别性的“人”与普遍性的“伦”同一而形成的伦理性的实体有三种存在形态:家庭、社会、国家。家庭是自然的伦理实体,是个体按照血缘规律建构的个体与其普遍性生命实体的同一性伦理形态。社会,准确地说是市民社会的哲学本质,是家庭的自然同一性解构之后原子式的个人由“需要的体系”所建构的形式普遍性和形式同一性。市民社会与家庭的共性在于追求个体性与普遍性的同一性关系,根本区别在于达到这种同一的方式,以及所建构的同一体的性质:是从实体,还是从个体出发建构个体与实体的伦理同一性?是形式的同一性还是自然的同一性?国家消除了存在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紧张,使个体性与普遍性、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同一由可能成为现实,因而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形态或完成形态。 权力的公共性和财富的普遍性,是世俗生活或现实社会中伦理存在的确证。一旦权力成为“少数人的战利品”而失去公共性,一旦财富因不均或不公而失去普遍性,社会便失去伦理存在,也因伦理存在消解而失去合法性——不是失去伦理存在的基础,而是失去伦理存在本身。伦理存在丧失的文明后果是:社会因失去伦理同一性和价值凝聚力而涣散,“社会”能力瓦解,社会将不再“社会”;“家庭—社会—国家”的文明体系与人的精神构造因失去“社会”这种中介而断裂。其直接的意识形态后果是:社会因失去伦理同一性和伦理统摄力而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由此,社会,尤其是社会的精神便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精神世界中分崩离析。因此,消除腐败与分配不公,根本上是一场伦理保卫战。建构价值共识,必须保卫伦理。 (三)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如果说腐败与分配不公动摇甚至颠覆了“伦”存在的客观性,那么,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则在主观方面动摇甚至消解了人们的“伦”意识或“伦”之“理”。前者是伦理存在的“伦”危机,后者是伦理认同的“理”危机。从存在到认同、从客观实在性到主观认知能力两方面耗散了伦理的同一性功能。如果说,前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一场全社会的伦理保卫战,那么,后一问题的解决,则期待一场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再启蒙的核心任务,是唤醒和强化个体的“伦”意识,培植伦理认同、回归伦理实体的文化能力,进而培育社会的伦理同一性能力和伦理凝聚力。重点展现为三个方面: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家庭伦理意识的再启蒙、集团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1.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近30多年来,我国社会的国家意识在理论和现实中遭遇来自三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是全球化飓风和现代高科技背景下虚拟的“地球村”意识,二是市场经济导致的过度个人主义,三是所谓“市民社会”的观念和理论。当今世界,全球化不仅是“浪潮”而且是“思潮”,其中深藏着发达国家在文化战略上的意识形态故意;⑨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方式让人们在虚拟世界中感受到一个高度抽象的地球村的存在。这种经济与技术双重冲击的现实后果是,人们国家意识、民族意识的淡化。市场经济不断滋生的个人主义则从价值层面动摇甚至消解人们的国家实体意识,把国家当作契约性甚至工具化的存在,而不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地。至于从西方移植并被误读的“市民社会”理论,则让人们对国家的现代合理性提出质疑,进而试图以“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庭抗礼甚至对峙。社会学中“小国家,大社会”理论得到经济学上所谓“小国家,大市场”理论的呼应与支持。于是,事实世界中“全球村”与国家的抗礼,价值世界中个人与国家的抗礼,理性世界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抗礼,使得中国社会的国家意识、国家观念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甚至危机,国家伦理实体感和国家伦理意识弱化。 在关于“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的伦理关系”的调查中,三次调查的排序完全相同:家庭血缘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见表1)但在调查二和调查三中,家庭伦理关系的权重大大增加,个人与社会、国家关系的权重都相应减少,其原因可能与受查对象的文化水平、社会地位所导致的对家庭的依赖密切相关。这表明,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已经成为一个紧迫任务。国家的文化使命,就是使全民族作为一个“整个的个体”而行动。 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包括两个辩证的结构。其一,国家伦理自我意识的再启蒙,彰显和强化国家作为伦理存在或现实伦理实体的本性。它展开为两大努力:否定性的努力是消除腐败与分配不公两大痼疾,使社会成员体会自己与国家的现实同一,从而强化伦理认同;肯定性的努力是加强政府决策的伦理含量以体现其伦理性。其二,公民的国家伦理意识的再启蒙。在经过抽象地球村意识和过度个人主义对传统民族主义和伦理整体主义的辩证否定后,进行否定的再否定,培育现代公民的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进行国家伦理意识的回归。 2.家庭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三次调查提供了关于家庭伦理的两个相反信息:家庭是个体伦理道德发展的第一影响因子;当前我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能力存在深刻危机。关于“成长中得到最大伦理教益和道德训练场所”的调查显示,⑩家庭绝对居第一位,国家和政府则处于最后一位,影响力最弱,反证了上文关于国家伦理实体祛魅的立论。(见表2) 但是,在家庭伦理责任与婚姻关系方面,家庭的伦理功能明显弱化。三次调查发现,子女缺乏责任感、婚姻关系不稳定、代沟严重等是现代中国家庭关系的突出问题,标示着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关系中,家庭伦理同一性素质和同一性能力正在遭遇严重危机。当代中国着实需要一场以重建婚姻能力、重建独生子女的伦理感和伦理能力、重建家庭的伦理同一性为主题的再启蒙。这场启蒙的意义,不仅是培育家庭的伦理共识和伦理素质,更深刻的是透过家庭伦理能力的培育为社会共识和社会的伦理同一性提供自然基础。 3.集团伦理意识的再启蒙 近30多年市场经济转轨与社会结构变迁的最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后单位制时代”的出现,将个体还原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原子式个人。这不仅使个人从家庭到国家的实体意识和价值共识失去中介和过渡,而且“经济实体”作为“个人利益战场”的本性,催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与文化现象——“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在集团内部,由于高度的利益相关,可能成为一个“伦理的实体”,准确地说是具有某种伦理形式但实为利益关联的实体,但当它作为“整个的个体”行动时,在与社会的关系方面却是“不道德的个体”。 对于集团行为造成的道德后果比个体更为严重,人们已经达成普遍的共识。调查一显示,50.3%的受访者认为,与个人相比,集团行为不道德造成的危害更大;31.1%的受访者认为二者相同。但对那些符合内部伦理却不符合社会道德的现象,譬如广泛存在的政府机关为职工子女入学提供便利、大学招生中本校教工子女降分录取等,在作出“不道德”的主流判断的同时,也表现出一种伦理上的无奈甚至部分同情。(11) 面对那些具有“伦理的实体—不道德的个体”性质的集团行为,将近一半的受访者选择不作为或态度暧昧。例如,“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有一项举措可以提高集体福利并使您个人得到利益,但会造成环境污染或社会公害”,调查一和调查二中分别有33.9%和43.7%的受访者选择“不会举报”。这表明,“后单位制时代”集团伦理的启蒙,不仅是新课题,而且更为突出也更具紧迫性。人的社会性和职业生活使集团伦理对社会伦理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它是最为现实的“社会环境”。以虚幻的集团伦理的形式表达、实现和维护集团的私利,并造成相对于社会整体性关系中的道德上的恶,其意识形态后果是,不仅使处于不同集团中的个体难以达成价值共识,而且使集团与集团之间难以达成价值共识。更为严重的是,它所营造的现实社会环境,可能使不道德从现存成为现实,再从现实成为合理,从而不断催生并扩大处于不同集团中的个体在价值选择上的多元,使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因此,集团伦理意识的启蒙,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为重要但至今未被充分认识的伦理启蒙。 综上,市场经济、全球化、独生子女和“后单位制”等对家庭、社会、国家三大伦理实体及其体系的巨大冲击,以及“伦”的传统被颠覆和解构的双重境遇,使现代中国社会面临一个挑战:“我”,如何成为“我们”?“我”,能否成为“我们”?这个挑战如此深刻和严峻,乃至真的像罗素所说的那样将关乎我们种族的绵亘。为此,现代中国社会着实期待一次新的伦理启蒙和伦理觉悟,其核心任务是捍卫社会的伦理整体性和个体的伦理能力,提升民族凝聚力和社会聚合力,使“我”成为“我们”,进而为多元社会的价值共识提供最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础和伦理条件。 二、如何“识”?期待一场“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的精神洗礼 伦理同一性的建构,伦理同一性对社会价值共识的缔造,展开为两种形态或两个环节、两种规律:“伦”的同一性与“理”的同一性。“伦”的同一性是伦理存在的同一性,“理”的同一性是伦理认同的同一性。因此,保卫伦理,不仅是保卫伦理存在,而且必须保卫伦理认同能力。当代中国遭遇的社会同一性难题,不只是上文所指证的家庭、社会、国家诸伦理实体中伦理存在的危机,而且表现为个体的伦理能力的危机,即达到“伦”的“理”的伦理观与伦理方式的危机。“伦”的存在危机,“理”的“伦”认同能力危机,共同造就西方道德哲学家所批评的生理上和伦理上退化的景象。退化的后果之一,是价值共识难以达成。 (一)“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 “理”的伦理观与伦理方式的危机是什么?一言蔽之:“理性”僭越“精神”。 黑格尔曾断言:“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2)其中,“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是“精神”,“集合并列”的伦理观和伦理方式所隐喻和预警的是深植于西方哲学传统并在现代性中得到极端发展的“理性”。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还是“从实体出发”,是“集合并列”还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是“理性”与“精神”两种伦理观和伦理方式的根本区别。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精神”是一个典型的本土话语,而“理性”则是一个舶来品。在哲学意义上,“精神”具有三个基本规定:出于自然而超越自然,知行合一,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由于精神出于人的自然本性又是对自然本性的超越,因而以自由为追求和本质;思维和意志、知与行是精神的一体两面,它们不是精神的两个独立构造,而是它的两种表现形态,即认知形态和行为形态;精神以对普遍物的信念为前提,在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中建构合理性。由此,“精神”不仅与“理性”相区分,而且与“伦理”相通。因为,伦理的本质是基于对“伦”的“普遍物”的信念,“从实体出发”,由“伦”而“理”,透过知行合一所达到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因而与“精神”内在同一。所谓“伦理精神”,意味着伦理必须也只有透过精神才能达到和实现。无论“伦理”还是“精神”,都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的意义功能并与之深切相通。 “精神”与“理性”两种伦理观与伦理方式,不仅代表不同的文化传统,而且内在于个体生命发育史与人类文明发展史,构成伦理的两种逻辑与历史可能。个体生命发育史和人类文明发展史,因其同质性而遭遇一些共同难题:生命从母体诞生并发展自我意识之后,个体“被从家庭中揪出”、脱离家庭的原初也是直接的自然同一性诞生“社会”之后,如何铭记自己的出发点,找到一条“回家”的路?在经过个体的否定性扩张之后,如何最终回归实体的家园?这一问题的巨大现实性和深刻历史感,不仅在生活世界而且在人的意识中,使“我”凝聚为“我们”。现代性伦理流连和执迷于个体及其意志自由,将理性极端化为理性主义,既忘记了人的原初根源的实体性,又消解了回到实体的终极信念。于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的形式普遍性,便从黑格尔的哲学思辨成为现代性的不幸现实。市场经济不仅为这种伦理观和伦理方式提供强力推动,而且让它从“现存”误读为“合理”。 (二)“原子式地进行探讨” 现代中国社会“伦”之“理”的最深刻变化之一,就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逐渐取代“从实体出发”的“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这种原子主义被表达为“利益博弈”、“制度安排”等中国话语。于是,“没精神”,便成为“中国问题”的另一表征。而“理性”僭越“精神”所导致的“没精神”退变的集中表现便是日益发展的个人主义。调查表明,“个人主义”不仅对已经发生的伦理变化有解释力,不仅对正在发生的伦理问题有诊断力,而且对未来有某种预警力。 调查一显示,对于“现在人们常常对记忆中或电影作品中展示的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简洁的人际关系、清朗的精神风貌和友好的社会风气心存怀念和向往”,55.2%的受访者认为主要原因是“现代人过于个人主义”,高居多项选择之首。而对于伦理关系与道德生活的事实判断和问题诊断,几次调查都指向个人主义。关于“造成当前我国伦理关系和道德风尚的最大负面影响因素”,调查一和调查三的结果高度一致:“市场经济导致的个人主义”分别以55.4%、43.7%的选择率居首位。关于“造成目前人际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调查一中65.7%的受访者选择“过于个人主义”,高居榜首。调查三中,66.2%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中大多数人奉行的是个人至上”。将历史变化和现实问题归责于个人主义,但在关于未来的愿景中又选择和坚持个人主义,两种似乎矛盾却高度同一的选择,演绎出一个具有很强解释力和表达力的判断:经过30多年涤荡的中国,个人主义不仅已经是而且将来可能仍然是最具影响力的伦理观和伦理方式之一。 如果说,个人主义只能解释“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伦理方式,那么,以下信息则可以反证这种探讨的“没精神”。关于“当前中国社会中个体道德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次调查的结果高度一致:“有道德知识,但不见诸行动”。(见表3) 这一高度问题共识,显示当前我国公民道德素质中的重大缺陷:知行脱节,思维和意志分离。这一问题的哲学根源和哲学诊断是:“没精神”。因为,精神之谓“精神”的必要条件,就是思维与意志、知与行的统一。精神所内在的思维和意志统一的本质,在王阳明哲学中被表达为“知行合一”。“一”是什么?就是良知。王阳明以“精神”诠释良知:“夫良知一也,以其妙用而言,谓之神;以其流行而言,谓之气;以其凝聚而言,谓之精。”(13)良知即精、气、神的同一体。 (三)“精神”洗礼 作为一种伦理观和伦理方式,“精神”有两大特质。其一,以“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为终极目标;其二,“从实体出发”实现这种统一。具体地说,基于对“普遍物”的伦理认同和伦理信念,将人从个体性的自然存在提升为普遍性的伦理存在,达到“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无疑,“精神”洗礼是在终极价值指引下知行合一的过程。但是,饱受“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理性”遮蔽,“精神”洗礼的基础性也是关键性的工程,是进行关于家庭、国家、社会的“精神”本性的理论澄明。 1.权力与财富的“精神”本性 上文已经指证,国家权力与财富是社会生活中伦理存在的现实形态,干部腐败与两极分化颠覆了生活世界中“伦”的“普遍物”的客观性,瓦解了价值共识的现实基础。于是,关于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的伦理回归,便是“精神”洗礼的第一幕。 有待理论澄明的是:国家权力和财富作为“伦”存在因何具有精神性,并继而使权力与财富从客观存在主体化为精神存在?答案在于:国家权力和财富的价值合法性是“精神”的合法性;个体之于国家权力和财富之间关系的意识形态是精神形态;国家权力和财富的合法性危机本质上是人的精神危机。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揭示了国家权力和财富的精神本质及其辩证发展。他认为,善与恶是精神的两种本质。善是“一切意识的自身等同的、直接的连续不变的本质”,而恶则牺牲普遍性,“让个体在它那里意识到它们自己的个别性”。(14)国家权力是人的普遍性的直接表达,其目的是使个人过普遍生活;而财富的普遍性的精神本质则容易被遮蔽。然而,财富的个别性只是一种表象,“一个人自己享受时,他也在促使一切人都得到享受,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而劳动”。(15)于是,财富以大众消费这种否定的方式辩证自己的普遍性,国家权力与财富在本性上都自在地是一种精神性的伦理存在。 公共性与普遍性是国家权力和财富的客观本质,自我意识对它产生两种精神性的判断。“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的意识……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的意识。”(16)从高贵意识中发展出一种德行:“服务的英雄主义”——“它放弃对它自己的占有和享受,它的行为和它的现实性都是为了现存权力的利益”。(17)但是,这种同一中包含着内在否定性。因为,在精神的意义上,国家权力“不仅要意识把它当作所谓公共福利来遵从,而且要意识把它当作意志来遵从”。(18)于是便有可能从“服务的英雄主义”蜕变为“阿谀的英雄主义”,即从对公共性与普遍性的“服务”,蜕变为对权力和财富的膜拜。当国家权力丧失公共性而成为“少数人的战利品”时,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力与财富的私通,形成腐败和因分配不公而导致的两极分化,从而出现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的倒置,爆发国家权力和财富合法性的精神危机,进而不可避免地导致现实危机。调查信息为这一立论提供了支持。两次调查中关于“可能影响人际关系紧张因素”的多项选择,“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都高居榜首,选择率分别占42.5%(调查二)和18.0%(调查三)。而在第一次调查中,这一因素处于第三位,与处于第一位的“过度个人主义”和处于第二位的“竞争激烈,利益冲突加剧”分别相差近5个和2个百分点。这一变化轨迹表明,分配不公和腐败严重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 善与恶—国家权力与财富—高贵意识与卑贱意识—服务的英雄主义与阿谀的英雄主义,这就是黑格尔以思辨方式为世人复原的关于国家权力与财富的精神现象学。国家权力和财富本是社会生活中个体与实体、人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的现实形态和精神形态,其合法性不仅一般地具有精神内涵,而且只有透过精神才能实现。腐败严重和财富不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精神世界中摧毁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同一性关系;不仅使现实世界中的社会和谐,而且使精神世界中诸群体成员之间的价值共识成为不可能。在腐败与财富不公成为最尖锐社会问题的背景下,社会成员之间价值共识的生成,无疑期待一场以回归公共性与普遍性为内容的伦理保卫战。可以肯定的是,这场保卫战的最后胜利,更期待一场在主观世界中达到“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的酣畅淋漓的“精神”洗礼。 2.家庭“精神” 家庭作为“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也以“精神”为基础和条件,而且“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19)家庭关系、爱、婚姻,作为决定家庭存在的三元素,已经澄明家庭的这一精神本质。 家庭成员之间伦理关系的真谛,是个别性的成员与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其伦理合法性在于从家庭伦理实体出发。在家庭中,人的存在的本质及其自我意识的真理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成员”,它彰显个别性的人与家庭整体之间的实体性关系,“家庭成员”是家庭中个体的伦理自我意识。由此,便可以理解《论语》中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之“直”之所指。 家庭之为伦理实体的最重要的精神元素是“爱”。“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20)爱有两个环节: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自己。藉此,人才从个体性存在成为“家庭成员”的实体性存在。于是,“爱”便成为家庭伦理最重要的“精神”环节。 婚姻是家庭存在和延续的重要条件,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伦理关系,必须透过精神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黑格尔曾对婚姻关系作过排除性论证:既不是以原子式个人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也不能基于“激情的狂暴”,而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婚姻关系表现出强烈的“精神”气质,也需要“精神”条件的支持:“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21)现代社会将婚姻关系理解为以个人任性(22)为基础的契约关系,于是,婚姻的神圣性“被降格为按照契约相互利用的形式”。(23)这种对婚姻的原子主义的理解和对待,在当代中国已经发展到十分严峻的地步,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婚姻能力式微的背后,是伦理能力的消解。 3.国家“精神” 在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双重冲击下,国家尤其国家意识必须经受“精神”的深刻洗礼,才能回归伦理实体的本性。“公民”、“群众”、“爱国心”等表达个体之于国家的自我意识的“精神”洗礼,是国家“精神”洗礼的首礼。 “公民”的要义是“公”,即分享、获得并体现国家伦理普遍性之“公”的“民”,是达到个人的“单一物”与国家的“普遍物”统一的体现民族精神的伦理性存在。因此,“公民”意识就是民族精神的自觉显现。将人从个体性自然存在,提升为“精神”性的“公民”,正是国家的力量所在。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另一自我意识是所谓“群众”。“群众”成为“精神存在物”(24)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既认识个体并希求个体的单一性,又认识实体并希求实体的普遍性。由此,个人就获得两种权利:“无论作为个别的人或作为实体性的人都是现实的。”(25)如果偏执于第一种权利,“群众”将因丧失精神聚合力而沦为“乌合之众”。在国家生活中,个体与国家的精神关联是所谓“爱国心”。黑格尔将“爱国心”诠释为一种国家生活中基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统一的信任和信念的自由意识,一种“在通常情况和日常生活关系中,惯于把共同体看作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的政治情绪。(26) “公民”、“群众”、“爱国心”,这些理念诠释和表征的是国家作为现实的伦理实体的“精神”本性。基于“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往往从个人利益和基于特殊意志的契约理解国家,或者依据偶然事件和国家一时的贫富强弱认识和对待国家,这些理性主义的把握方式,被黑格尔称之为“无教养”。也许,正因为缺少关于国家的“精神教养”,当代中国社会才出现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集体大逃亡”的怪象。三次调查信息显示出国家意识与文化水平、生活水平之间密切而复杂的关联。在问及“假如你的外国上司或老板侮辱了中国,但抗争会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时,选择“当面抗议”的比例从72.4%(调查一)提高到76.1%(调查三),但沉默率也从10.4%(调查一)上升到19.1%(调查二)和23.3%(调查三)。这表明,当前我国爱国主义精神的启蒙,必须透过社会改革和意识形态努力,着力关注低文化、低收入群体的“政治情绪”。 三、“价值”何以合法?期待一种“还家”的努力 显然,“伦理”与“精神”,及其生成的“伦理精神”,本身并不只是价值共识,而是对价值共识的生成具有方法论和基础性意义的构造。“伦理”为价值共识提供“我”成为“我们”的“伦”的“普遍物”;“精神”为价值共识提供达到“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的“伦”之“理”的认同方式;“伦理”与“精神”的哲学同一性及其生成的“伦理精神”,赋予“共识”坚定而可靠的“价值”基础和方法论意义。具体地说,其一,“伦理”与“精神”是中国民族和中国文化最深厚也是最具标识性的传统,不仅具有传统的合法性,而且是多元多变时代建构合法性的最重要基础;其二,优秀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两个要素,已经是社会大众认同的达成价值共识的“共识”;其三,“伦理精神”的回归,本质上是多元多变时代建立价值合法性的一种努力。于是,在多元多变的时代,价值共识之“价值”如何具有合法性?期待一种返还“家乡”的努力——还传统之“家”!还伦理之“乡”! (一)作为中国传统的“伦理”与“精神” 学术界业已达成的共识是: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型文化。有待推进的是:“伦理型文化”的深刻文明意义,绝不只是中国民族对伦理的选择及其所培育的人世意向,也许以“文明生态”和“文化自足”的理念更易发现伦理型文化中“伦理”的意义。在中国文明生态中,伦理像宗教在西方文明中那样,具有终极同一性的意义功能,指向终极价值、终极关怀。因此,西方文化的终极忧患是:“如果没有上帝,世界将会怎样?”中国文化的终极忧患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世风、人心是同一性的客观与主观形态,分别对应着客观伦理与主观道德,而“风”与“古”则表征社会同一性与传统合法性。中国民族对伦理的忧患,与西方民族对宗教的忧患,具有同等的文化意义。 问题在于:这种伦理型的文化传统在今天的中国是否仍然存在?(27)调查表明,今天的中国,虽然在伦理道德方面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但伦理型文化没有根本改变。在问及“若遭遇利益冲突首先的行为反应”时,调查一中选择“直接找对方沟通”或“通过第三方沟通”的受访者高达78.9%。伦理手段仍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首选。调查二、调查三进一步证明了这一判断。(见表4)两次调查中处理家庭成员、朋友、同事之间利益冲突的首选都是“直接找对方沟通,得理让人”,如果加上“找第三方沟通,尽量不伤和气”和“能忍则忍”,伦理性的选择近乎全部;只有在处理与商业伙伴之间的利益冲突时,首选才是“诉诸法律”。这说明,中国传统的伦理型文化没变,只是某些方面增加了法律的元素。 如前所述,“精神”是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标志性概念。当今“民族精神”等理念的突显一定程度上标示着对这一传统的自觉和承续。在上文所引证的王阳明对“精神”的“良知”诠释中,已经潜藏其真谛。“以其凝聚而言谓之精”,何种凝聚?“普遍物”之凝聚,是“伦”的普遍物之“精”;“以其灵明而言谓之神”,因何“神”?人的个别性的“单一物”对“伦”的“普遍物”的知觉灵明,是个别性的人的“单一物”对“伦”的“普遍物”的知觉灵明、“理一分殊”之“神”;何为“气”?使“伦”的普遍物,也使个体对“伦”的普遍物的知觉灵明外化为现实,成为行为与风尚,“气化流行”是也。于是,“良知”即“精神”,即“知行合一”。附会而言,“精”是“一”,“神”是“知”,而“气”即“行”——既是行动,也是流行,是通过行动达到的社会同一性。以其言之,“精神”传统与“理性”传统的根本区别之一,是对“普遍物”的终极预设及其神圣性的承认,以及个体性人的“单一物”与“伦”的“普遍物”的灵通合一。 (二)价值共识生成的“元文化”或“元共识” 多元多变的时代,到底哪些元素堪当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文化承载?如果发现对价值共识生成具有基因意义的那些文化载体,也许就可以发现当今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生成的基本规律。 价值共识的文化载体,决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思辨,而是在大众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中已经存在的“元文化”或“元共识”。调查一提供的信息表明,伦理道德被认为是多元多变的文化中的“多”中之“一”、“变”中之“不变”,高于“物质利益的基础作用”。这既有力佐证中国文化依然是伦理型文化,更直接指证,伦理道德是多元多变时代建立价值共识最重要的文化元素。可以推论:伦理道德承载或具有一种特殊的文化使命和文化本性,是多元多变文化中的“元共识”。在关于当前文化建设应当优先重视因素的调查(调查一)中,“弘扬传统文化”以47.6%的选择率高居选项之首,先于“提高公民素质”(占43.7%)、“发扬科学与民主精神”(占39.8%)、“加强法制建设”(占39.3%)等因子。由此,传统文化可以被认为是多元多变文化中的“元文化”。当代中国社会价值共识的生成,必须透过传统建构合法性。 调查二和调查三提供的信息进一步支持了这一推论。关于“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生活中最重要的元素”,“中国传统道德”在两次调查中分别以61.8%和46.8%的选择率高居各选项之首。显然,这里的“最重要元素”在相当程度上并不是事实判断,而是价值判断。几次调查的差异也可以由此获得解释。在关于“对当前我国伦理关系和道德风尚造成最大负面影响因素”的多项选择中,“传统文化的崩坏”以33.1%的选择率居首位(调查二),而在六年前的调查一中居首位的“市场经济导致的个人主义”则已下降为第二影响因子(占28.2%)。这是全民共识中的很大变化,既表征市场经济的进步,更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新发现。 可以假设,伦理道德的元共识、传统的元文化,构成当前我国社会价值共识坐标系中纵横两个坐标轴。调查一关于“新五伦”的信息显示,当代中国社会被认为最重要的五种伦理关系在多项选择中依次为:父母子女(占93.8%)、夫妇(占78.4%)、兄弟姐妹(占63.5%)、同事或同学(占47.1%)、朋友(占43.5%)。与传统“五伦”(29)相比,只有以君臣为表征的个人与国家关系,置换为社会性的同事同学关系。调查二和调查三在“不变”中发现了“变”,两次调查的排序都是:父母子女、夫妇、兄弟姐妹、个人与国家、朋友,调查一中的“同事或同学关系”被“个人与国家关系”所取代。但无论如何,“五伦”的基础即家族本位的取向没变,五伦的结构原理乃至排序没变,充分显示现代中国社会中传统的力量。 不过,三次调查都表明,伦理与道德之间出现了文化走向方面的不平衡。调查一显示,当前我国社会最重要的五种德性依次为:爱(占78.2%)、诚信(占72.0%)、责任(占69.4%)、正义(占52.0%)、宽容(占47.8%)。调查三通过排序加权的结果是:爱、责任、诚信、正义、宽容。两次调查,除“责任”与“诚信”的地位发生转换外,要素乃至排序几乎一致。“新五常”中,只有“爱”和“诚信”勉强归之于传统,其他三德——责任、正义、宽容,都是现代元素。由此,便可以描绘当代中国社会伦理与道德的不同演进轨迹——伦理上仍守望传统,但道德上已经基本解构了传统而走向现代,二者呈现反向运动。 可以说,“新五伦”和“新五常”是当今中国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共识之一,奠定了伦理型文化中社会价值共识最基本的文化内核,体现了伦理与道德在现代中国社会中不同的发展规律。伦理与道德的不同演进轨迹,不仅对前文相关立论有解释力,而且对价值共识的展望有表达力。其一,它可以佐证第一部分关于“‘共’于‘伦理’”的立论——在中国大众意识形态的认知与期待中,伦理最能承载传统,也最能凝聚个体的多元价值,不仅是“变”中之“不变”,而且托载和化育“多”中之“一”;其二,它可以支持第二部分关于“‘精神’地‘识’”的假设——在伦理与道德之间,道德因其对抽象的普遍规则和个体意志自由追求的特点,具有主观性,也较为易变,而伦理因其与“精神”的直接同一,更具客观普遍性,并对个体“单一物”具有更强大的同一性文化功能。 要之,伦理与传统,因其在文明本性、因其在当代中国人的价值取向与意识形态期待中的深度契合,构成多元多变时代中国社会大众价值共识生成的两个具有基因意义的文化元素。伦理是多元价值中的“元价值”,传统是多元文化中的“元文化”,它们分别成为具有多元凝聚力和历史绵延力的两大文化元素,是价值共识的纵横两轴,具有托载和化育价值共识的意识形态意义。 (三)谁引领“共识” 伦理凝聚共识,传统承载共识。然而,“共识”有待发现和凝练。于是引出另一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到底谁引领“共识”?用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述,到底谁掌握话语权力?调查发现,由于腐败和分配不公所引发的伦理存在的难题,当代中国社会正陷入话语主体失落的危机之中。突出表现是:在政治、文化、经济三大领域分别掌握话语权力的三大主体——政府官员、演艺娱乐圈、企业家或商人,恰恰是伦理道德上最不被满意的群体。(见表5) 与之对照,工人、农民、教师、专家学者成为伦理道德上满意度最高的四大群体,只是排序略有不同。在多项选择中,调查二的排序是:农民(56.1%),教师(55.2%),工人(46.4%),专家学者(43.8%);调查三的排序是:工人(89.9%),农民(87.7%),教师(79.6%),专家学者(76.6%)。农民、工人成为满意度最高群体,“礼失而求诸野”。是否可以假设,当前中国的伦理道德乃至大众意识形态已进入“草根时代”?是否还可以假设,当前中国社会,不仅在财富分配方面,而且在伦理道德方面出现两极分化?在两极之间,教师、专家学者等知识精英,成为过渡带和缓冲力量。一旦财富的两极分化向伦理上的两极分化演进,就是社会矛盾由生活层面进入精神层面和文化层面的信号,必须高度警惕。 上述“问题共识”不可避免的后果是:由信任危机而导致的话语权的失落。在话语权力失落的背景下,到底谁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发挥重要影响?在调查一中,江苏、新疆、广西三省(区)两次调查的结论高度一致:知识精英以48.0%居首位,选择率远高于“党政官员”(占25.2%)和工商界精英(占17.4%)。然而,座谈会上获得的信息又对这个结论提出质疑:知识精英不仅“不了解现实”,而且缺乏充当思想领袖的自我意识和意识形态抱负。在这种情况下,知识精英成为思想行为的第一影响力主体,与其说是现实,不如说是期待。调查二、调查三显示,影响社会大众思想行为的重心发生下移:父母、教师是第一、第二位的影响力群体,而知识精英则居第三或第四位。(30) 信任危机、思想领袖缺场,使中国大众意识形态面临巨大的风险。在调查一关于“当党中央宣传与国外思潮发生矛盾时”的多项选择中,64%的企业群体、61%的公务员、44%的农民选择“相信国外正确”。(31)情势之严峻,已经可能影响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但是,调查三关于“当国外报道与主流媒体宣传内容不一致”的调查中,54.8%的受访者选择“相信主流媒体”,24.5%的受访者选择“自己判断”,只有7.9%的受访者选择“国外报道”。这一深刻变化表征,近年来的社会改革和国家意识形态努力已经收到很大成效,价值共识生成的客观条件日益具备。 那么,如何进一步推进?可能的选择是:回归伦理道德与文化精神的“家园”。一方面,政府官员、演艺娱乐圈、企业家,尤其是政府官员,要通过自己的伦理道德努力,重建社会信任,也给社会以文化信心;另一方面,知识精英对自己的文明使命要有一种集体自觉,通过走近时代、走近社会,让自己有能力担当思想领袖的使命,以此回馈和响应社会厚望。无论如何,传统的“家”与伦理的“乡”,是解决价值共识生成中话语主体合法性问题的两个可能的关键元素。 结语 “后意识形态时代”的“意识形态方式” 综上,可以得出关于当前我国社会大众意识形态领域“价值共识”的三个结论:“共”于“伦理”,“精神”地“识”,在民族文化的生命“传统”中合法。由此,凝结为三个理念——保卫伦理,蓬勃“精神”,回归家园。 经过全球化的欧风美雨和市场经济的涤荡,中国社会大众已经形成以“坚持—调整—包容”为主题的意识形态观,意识形态不应该也不可能终结,是业已达成的基本价值共识。这一共识为当代中国大众意识形态建构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个“后意识形态时代”已经到来。面对这种变化,在业已生成的意识形态观的价值共识基础上,必须确立“意识形态方式”的自觉理念,能动地推进“意识形态方式”的“调整”和变革。(32)也许,本文所发现和揭示的“伦理”、“精神”、“传统”,将是新的“意识形态方式”的可能元素,某种意义上可以裨益当前我国社会建构大众意识形态的“共”与“识”及其“价值”合法性。当然,这一切只是可能。可能意味着未发生。正如一位哲人所说,没有发生的事情是不可预料的,因为没有发生本身就意味着无限可能。 *本文采用的数据来自三次调查。调查一于2006—2008年在全国展开,主要在江苏、广东、广西、新疆等省(区)采样,由六大群体的分别调查和综合调查构成,投放问卷近两万份,辅之以诸群体座谈会,作者为首席专家之一。调查二于2013年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进行,由江苏省委宣传部国家重大项目组与中国人民大学CGSS项目组合作,问卷样本量近6000份,作者为主要参与者之一。调查三于2013年由东南大学道德国情调查中心在江苏省进行,问卷样本量近1300份,作者为首席专家之一。三次调查虽容量不等,但以调查一的问卷为原始模本,具有很大的持续性与可比性。调查一的对象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由受访者填写问卷,在一定意义上体现意识形态问题的前沿性与前瞻性;调查二、调查三的调查对象的年龄、教育状况与全国人口结构大体吻合,80%左右未接受高等教育,采用入户调查手段。三次调查中的数据,除多项选择外,总和不足100%的剩余数,为“其他”类的选择,一概在表中省略。文中调查一的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都是综合调查的数据,两次综合调查共投放问卷2400份。 注释: ①意识形态与价值共识之间的深刻关联,在“意识形态”概念的首发者——拿破仑时代的安东尼·德拉图·特拉西的“观念学”中已经蕴涵。当代英国学者伊格尔顿将意识形态的特质和功能概括为六个方面,其中“统一性”是首要特质,由此形成一套以行动为取向的信念,从而使社会利益和政治统治普遍化、合法化。(参见Terry Eagleton,Ideology:An Introduction,London and New York:Verso,1991) ②调查发现,受访者的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是导致三次调查信息差异的最重要变量。总体而言,文化程度越高,对社会的敏感度和批判性就越强,不满意度也越高。 ③陈独秀:《吾人之最后觉悟》,任建树、张统模、吴信忠编:《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9页。 ④伯特兰·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肖巍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59页。 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0页。 ⑥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7页。 ⑦该数据为调查一中六大群体分别调查的结果。 ⑧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8页。 ⑨樊浩:《伦理精神的生态对话与生态发展——中国伦理应对“全球化”的价值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⑩调查一是多项选择的结果,与调查二、调查三的方法不同,故四项相加远大于100%。 (11)例如,调查一显示,对于政府机关为职工子女入学提供便利,认为“符合内部伦理,但严重侵蚀社会道德”的受访者占19.3%,认为“符合道德”的受访者占8.9%。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3页。 (13)王守仁:《传习录中·答陆原静书》。 (1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45—46页。 (15)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47页。 (16)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51页。 (1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52页。 (18)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57页。 (19)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8页。 (2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5页。 (2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7页。 (22)“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所欲的同意为其基础的。”(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5页) (2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7页。 (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5页。 (2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5页。 (2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7页。 (27)传统之谓“传统”,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历史上发生的、一以贯之的、今天仍然存活并发挥作用的。如果只是历史上发生而当下并不具有现实性,那只是文化遗存。 (28)表中(二)指“调查二”,(三)指“调查三”。 (29)传统“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 (30)综合三次调查,诸群体的比较分析发现,文化程度越高,受知识精英的影响越大。 (31)该数据是调查一中诸群体分别调查的结果。 (32)参见樊浩:《“后意识形态时代”精神世界的“中国问题”》,高翔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学术前沿(2008—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标签:同一性论文; 炎黄文化论文; 二元经济论文; 二元关系论文; 社会价值论文; 社会认同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二元结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