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和谐思想与青少年幸福观教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儒家论文,青少年论文,和谐论文,思想论文,幸福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 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08)12-0005-04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和谐思想具有特殊的地位,它超越了学派的对立,成为古代各个学派共同崇尚的价值理念。这其中,又以儒家和谐思想的内容最为精细,影响最为深远。儒家和谐思想还深深影响了人们的幸福观,使中国传统幸福观具有了丰富的和谐意蕴。在今天,总结、继承这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发扬其优良传统,对于青少年道德教育,尤其是青少年幸福观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和谐,作为一种生存与发展的最佳状态,是中华民族伦理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和,相应也”(《说文解字》)。在运用中,则有和顺、调和、和一、和衷、和气、和平、和合、和睦、和谐、和乐、亲和、平和、中和等多种有所差异而又非常相近的含义。在儒家的言论中,“和”字所包括的也大致是这些含义,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针对不同的对象,“和”的含义略有不同。在这些概念中,准确体现儒学的基本精神,并能统摄、涵盖这些概念主要内涵的,就是“和谐”。
儒家的和谐思想内涵极为丰富,涵盖一个从主体的内心世界到人际关系,再到社会、政治、自然的多层次、协调互动的系统。概括地说,儒家和谐思想主要表现为心身和谐、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三个方面内容。
(一)心身和谐
这是就个体来说,追求的是人与自身的和谐,其实质是心灵的和谐。人是主客体二重化的存在,“观念的我”是主体,“肉体的我”以及它承担的活动是客体。在中国哲学中,这两者的关系是以心身关系来表达的。对于心身关系,儒家既充分肯定“肉体的我”的需要,即个体情感欲望存在的合理性,又反对情感欲望的放纵,强调在个体的情感、欲望追求和理性、道德的调控之间达到“中和”,也就是内心的平和、充实、宁静状态。这是一种美好的精神境界,就是孔子讲的“君子坦荡荡”,董仲舒说的“仁人之所以多寿者,外无贪而内清净,心平和而不失中正”(《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在这方面,道家主张以清静无为的方式摆脱外在的干扰实现人的心身和谐。释家主张以与世无争的超然态度进入空灵彻悟的虚静世界,达到人的心身和谐。可见,儒、道、释等学派对心身和谐内涵的理解是一致的,那就是克己爱物,将情感和欲望的冲动限制在恰当的范围内,追求心灵的宁和与无限的精神享受。
(二)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的实质是人际和谐,即人和,这是儒家和谐思想的核心。从广义上讲,社会和谐包括个人与他人、集体、民族、国家、社会之间,以及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谐。儒家认为“人和”比“天时”、“地利”更为重要,要以“宽厚处世、协和人我”为为人处世的要求,将“和”作为理想人格的重要组成内容。为实现“人和”,儒家主张以“仁”调节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要相亲相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要推己之仁爱于他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与人为善。这是因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皆敬之。只有在人与人之间互爱互敬、互帮互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将和谐观念运用于国家政治生活,那就是要追求“政通人和”。它一方面要求个人对国家、民族、社会要公忠。每一个人都要为国家、民族、社会承担责任,要忠于国家,奉献社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施仁政。作为传统社会和谐决定因素的统治者要“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下》)。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上,和谐就是要实现睦邻友好、“协和万邦”、世界和平。儒家的理想就是“以天下为一家”,超越一国一族的“天下观”,建立一个秩序稳定、人际和谐的太平世界。正是这些和谐世界的思想,造就了中华民族对待邦交关系上的讲信修睦、爱好和平的传统。
(三)人与自然和谐
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都主张“天人合一”的和谐整体观。儒家很早就认识到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把人与自然看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认为“天地生万物”,主张人与万物一体,“仁民爱物”,“民胞物与”,由己及人,由人及物,把“仁爱”的对象扩大到天地万物,追求天人之间的整体和谐。孔子就认为要敬畏自然,爱惜自然资源,而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荀子也指出要“明于天人之分……不与天争职”(《荀子·天论》)。
在上述儒家和谐思想的三方面要求中,人的心身和谐是基础,由心身和谐推至人与人的关系则是社会和谐,推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乃为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三方面的整合就成为儒家完整的和谐思想。
和谐,作为一个核心价值理念,从根本上影响了儒家思想的各个方面,其中的幸福观就深受和谐精神的浸润。
在中国古代,表示幸福主要有“福”和“乐”两个字。“福”原是祭祀之意,表达人们的祈望和要求。《礼记·祭统》中把“福”加以延伸:“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谓之备。”也就是说,福表示人的健康长寿、安宁富贵、一切顺遂、万事如意。而人要求福去祸,既要靠祈祷祭祀等活动去迎合神意,也要靠积德修德、行善除恶。这就将“福”与道德联系起来了,形成以德祈福的思想。对“乐”有不同的理解,一种将其理解为感性欲求的满足,最为典型的就是杨朱的“为美厚尔,为声色尔”。与此相对的,就是将“乐”的理解与理性的追求联系起来。这方面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儒家对“乐”的理解。孔子曾说:“饭素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这就是他对“乐”的态度。正是从这样的观念出发,孔子对其学生颜回的人生态度极为赞赏:“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论语·雍也》)显然,这里所说的“乐”不只是狭义的快乐,而指向了更深层意义的幸福。孔子所说的“乐”,也就是后来儒家所追求的“孔颜乐处”,其真谛就在于超越感性的欲求,不断追求理想境界,达到精神的满足和愉悦。从积极意义看,“孔颜乐处”并不是反对感性欲求,而是激励人们在面对恶劣的生存条件时,要甘守贫困与寂寞,为道德理想和崇高品格而孜孜以求。这种幸福的感受和境界,就是儒家心身和谐的集中体现。当然,“孔颜乐处”本身,尤其是对其经过“存天理,灭人欲”的阐释,就带有了割裂人们感性欲求与理性追求关系的缺陷。
总之,在追求人生幸福问题上,儒家的和谐思想以及其描述的幸福观,为后人追求恰当的、适度的幸福生活提供了价值指向。
人总是在不断追求幸福而尽量避免不幸的,人们为之奋斗的终极目标就是幸福。
人们通常认为,经济的增长、社会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的幸福。现代经济学就是建立在“财富增加将导致福利或幸福增加”这样一个核心命题之上的。但事实却并非完全如此。美国经济学家伊斯特林通过对20多个国家的统计、抽样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得出了著名的“伊斯特林悖论”:通常在一个国家内,富人报告的平均幸福和快乐水平高于穷人,但如果进行跨国比较,穷国的幸福水平与富国几乎一样高。另外,许多学者的研究也表明:最近几十年中,许多国家收入急剧增长,而同期平均幸福感却保持不变甚或下降了。
这种令人困惑的“幸福悖论”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许多人们眼中幸福的成功人士,却是身心疲惫;不少物质生活的富足者,却是心灵世界的流浪者;个人生活美满,但人际关系紧张……这些“幸福悖论”现象,用儒家和谐思想来分析,那是“失和”,其中主要的就是心身“失和”、人际“失和”。不仅如此,在对什么是幸福,如何得到幸福的看法上,也存在“失和”,这就是更深层次的幸福观的“失和”。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幸福观的“失和”主要存在于青少年群体中,主要表现为物质型幸福观、寄托型幸福观和混沌型幸福观。物质型幸福观是把幸福与物质享受画上等号,认为既然幸福是生活的终极目的,那么获得物质财富也就是生活的全部内容,热衷于追求高档享受,甚至是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盲目消费;寄托型幸福观的特点是不以劳动为获取幸福的手段,缺乏自觉的劳动意识、良好的劳动态度和劳动习惯,把个人的幸福寄托在父母的辛勤劳动和无私供养上,缺乏起码的责任意识;混沌型幸福观是不知道自己该追求什么,没有人生目标,不思考生活的意义和价值,虚度光阴。幸福观的“失和”,必然导致幸福感的丧失,有的享有优厚的物质生活,但“生在福中不知福”;有的对幸福缺乏感受能力,总是觉得自己不够幸福;有的为了追求他所崇尚的幸福而误入歧途。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幸福观的“失和”是人的物质性需要、社会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之间的失调。幸福是人生需要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心理体验,人有物质性需要、社会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都会给人带来幸福的心理体验。但这些需要的满足程度与人的幸福感并不一定成正比。
物质性需要的满足是幸福的一个前提和基础,但物质性需要的持续满足并不必然带来幸福的持续增长。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莱恩研究发现,物质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收入带动幸福的效应开始呈递减态势。收入水平越高,这种效应越小,以至达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1]。这就意味着,物质性需要满足对于幸福的贡献有量的限定性。
社会性需要表现为对于权力、道德、名誉、爱情、友谊等的需求,是介于物质性需要与精神性需要之间的,具有物质性需要的生存和精神性需要的发展两种属性的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也是有限度的,如归属的需要,人追求归属需要的满足是要驱逐孤独感,但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受制于群体而失去自我。又如人过度追求自尊需要的满足则会产生自负和孤傲。
精神性需要表现为人对自我实现需要、审美需要、认知和理解需要的追求,其本质是发展。对于精神性幸福的追求和人的发展程度是成正比的,人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人的精神性需要也是无止境的,因此,人的精神性需要的满足要比物质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的满足要难得多。
人生所追求的理想状态的幸福就是最大化的物质性幸福、最大化的社会性幸福和最大化的精神性幸福的总和。理想化幸福只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是以完全具备满足各种需要为前提,但问题是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具备这样完满的条件,三种需要之间必然存在冲突。
将儒家和谐思想引入幸福范畴,以和谐的眼光看待这三种需要,以和谐的理念追求三种需要之间的恰当与平衡,这就是我们需要确立的和谐幸福观。西周末年的史伯曾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和谐幸福是多种幸福的统一,人生各种需要只有协调有序,才会富有活力,和顺共生,不然,任何一种需要的片面膨胀,都会影响人生的幸福。这就是儒家和谐思想对于当代人对待幸福的最大启迪。
根据人生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我国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现实,和谐幸福观教育的重点对象无疑是青少年。
青少年和谐幸福观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改变他们幸福观“失和”状态,使他们形成关于和谐幸福的正确认知,能以自己的行动追求和谐幸福并能体验真正的和谐幸福。
(一)认知和谐幸福
青少年正确认知和谐幸福首先表现在他们认同人应当追求的幸福是包括物质性幸福、社会性幸福和精神性幸福在内的全面和谐的幸福。对于青少年来说,物质性幸福来自于健康的身体、合理的饮食、适度的锻炼以及必要的自我保护;社会性幸福来自于对自己的尊重,对集体的热爱,对亲情、友情的珍视,对爱情的正确理解;精神性幸福来自于求知欲、好奇心、理想和抱负的实现。当然,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幸福的具体体现还是存在个体差异,比如自我实现的幸福,可以表现在艺术的创造中,也可以表现在对于科学孜孜追求的过程中,所以幸福的全面性并不否定幸福的个性。青少年正确认识和谐幸福还表现在他们懂得“处中道”、“执两用中”等基本方法的现实意义,能够在生活中对于各种需要做出权衡与取舍,如果物质性需要、社会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发生冲突,应当在满足需要时权衡三者的“量”来保持需要内部的平衡。青少年正确认知和谐幸福还包括他们认同幸福的取得来自创造和消费两种行为的协调,认同通过自己的积极行动创造幸福,认同通过合理消费获得幸福。和谐幸福观认知教育的结果,是要让他们把关于和谐幸福观的知识内化为对和谐幸福观观念上的认同。
(二)追求和谐幸福
幸福观教育要引导个体过上幸福的生活,有价值的生活,但幸福的生活和有价值的生活并非单纯“教”出来的,它最终要靠个体积极的人生实践,靠个体生活的现实创造。因此,青少年和谐幸福观教育,还要引导他们实现知与行的统一,在生活实践中追求和谐幸福。让他们通过劳动,承受艰辛,得到收获,使他们在劳动付出与幸福获得之间找到联系,珍惜已拥有的幸福,感恩父母的养育之恩。指导他们通过合理的消费行为得到适度满足和身心的快乐,通过观察过度消费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把握消费与幸福的关系。指导他们通过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得到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等情感需要的满足。通过自身知识、能力、美德的运用与发挥,做出有益于他人、社会的事,得到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总之,要利用机会、创造条件,让青少年在自己的生活实践中去追求、创造和谐幸福。
(三)体验和谐幸福
和谐幸福观教育应当关注青少年的心理感受,激发他们创造生活的热情,激发他们对于幸福生活的期望,使他们在当下的教育情境中“真实地感受到真、善、美,感受思想的明晰、自由、博大、高远、辽阔,感受到爱与恨,感受到活泼、轻松、幽默、诙谐,感受到平等、秩序、尊重、被认知……感受到个体内在的充盈与完美,从而使其心旷神怡、心悦神愉地把自我交付于教育之境,流连其中而不知往返,所谓其乐也融融。”[2]当然,追求幸福并不等同于寻求感官刺激。一些青少年崇尚的“跟着感觉走”的生存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幸福和享用。此外,幸福观教育还应当提高青少年感知幸福的能力,为他们未来的幸福做准备。生活中并不缺乏能导致人产生幸福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只是人们缺乏对幸福的感受,或者说因为察知幸福的能力低下而丧失幸福感,如果幸福观教育只是注意到青少年当下是否幸福而不重视提高青少年察知幸福的能力,那么这样的幸福观教育就是缺乏远见、目光短浅的教育。察知幸福能力的提高,能使他们在当下与未来的生活中就能够从不断呈现的生活刺激中发现生活的乐趣,保持热爱生活的激情,维持对于外在世界的好奇心,积极地去感受幸福。因此,和谐幸福观教育最重要的一个目标是青少年能够提高察知幸福的能力以享受幸福。
尽管我们把和谐幸福观教育分为三个层面,并且认为感受到幸福是更为根本的目标,但事实上,作为一个完整、复杂的个体,幸福观、幸福行为与幸福感之间不是相互割裂的,也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幸福观对幸福行为有导向作用,同时践行幸福行为时也会更新原有的幸福观,因为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会重新审视幸福问题;一个人没有体验到幸福就不会真正理解什么是幸福,一个人若没有和谐的幸福观也很难体会到接近于理想幸福的最优化幸福;一个人通过追求幸福的行为可以体会到幸福的感觉,一个人体会到幸福的感觉又会激励追求幸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