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几点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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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成因分析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而言,是机遇,但更是一种挑战。巨大的冲击,必然要求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与国际金融业的全面接轨,这就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清楚、正确地认识国际金融业发展历程和发展趋势。国际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29年之前的世界各国金融业大都实行混业经营;30年代至70年代末,以1933年通过的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为标志,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80年代,随着分业限制在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先后取消,以及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揭开了金融业又一次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篇章。如今,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趋势日益增强、加快,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一大发展趋势。究其原因,大致如下:

(一)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润率不断下降,迫使他们不得不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构成由单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债券在内的多种经营,使其获得了更多的较稳定资金,从而可以进行更多的其他业务,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同时,这样也可在增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流动性方面与证券市场互补协同、扬长避短。

(二)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因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特性要求两者之间协调统一。企业生产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求以巨额发展资金为基础,而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造成只有依靠资金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银团提供贷款,或通过券商发行债券、股票来集资才能为其解决资金问题。众多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企业的这种大规模资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过相互组合、并购来扩充自身资金规模。

(三)欧元启动带来新一轮的金融业并购。欧洲各国在欧元启动后为防止金融资产流失,保持本国金融的地位,陆续将鼓励本国商业银行合并作为其采取的一种市场保护措施。由于欧元在欧共体内的统一使用,使得欧洲各国的经济发展有了明显的联动性,相互之间联系更加紧密,一国对其他国家经济变动反应更加灵敏。为了保持本国金融的稳定性,巩固本国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地位,合并组建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的新金融机构成了一种有效途径。

(四)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大多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逐步放宽了金融机构业务分工的限制,甚至为混业、并购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金融自由化的完成引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放开,使资本项目与货币政策、汇率及财政政策之间发生矛盾,由此引发金融危机,从而出现的银行重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金融自由化产生的金融危机,从而迫使、促进了金融业的并购或混业经营。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利弊及可行性分析

(一)实行混业经营的有利方面

1、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银行间并购,可以撤消大量重复的网点机构,精简人员,共享资源(包括客户资源、硬件资源、人力资源等),变外部竞争为内部竞争,使赢利水平发生质的变化。日本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的合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时三菱银行在日本国内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但其国际业务比较薄弱;而东京银行则是日本最大的外汇银行,也是世界三大外汇银行之一,只是国内业务的基础不够坚实。两家银行合并之后,双方优势互补,提高了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具有明显的业务特色,而自身的资金、人力,国内的客户资源均比较有限,通过并购,有助于做到优势互补,更好地使用各类资源,降低经营成本,增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

2、规模扩大将减少因金融开放导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首先,安全性将相对提高。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等所有经营发展免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一般与规模成正比。在美国理论界讨论的"too big to fail"正是这个道理。银行并购之后,规模扩大、存款来源增多、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充足率提高,而信用等级也随之相应提高。其次,流动性将相对增强。一方面,并购后银行资产规模扩大,变现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并购后市场占有份额扩大,客户资源进一步丰富,筹资渠道增多,经营成本下降,更有利于拓展新的客户群体,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再次,风险性将相对分散。银行并购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如果一种业务品种出现问题,将因其所占比例有限,不会给银行带来致命打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客户数量增多,单个客户经营不善或恶意逃债,会因其占客户总量的比例较小,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损失也将会相对减少。

(二)实行混业经营的不利方面

1、监管难度加大。银行并购后会产生少数超级银行,这些超级银行占有率很大,有可能形成业务垄断,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进行市场控制,与金融监管提倡的公平交易形成对抗,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

2、并购能否形成规模经济尚无定论。规模经济即合并后的新银行产生的效益远远大于原来的独立银行的效益之和。由于合并后的银行,势必存在组织机构庞大,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不易确定,原独立银行之间存在的企业文化差异难以融合等诸多因素,能否形成高效的机构内部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大银行如果形成市场垄断反而会降低效率,阻碍市场发展。

(三)我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1、我国具有推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要求。其一,我国有过很长一段时间实行混业经营的历史,公众和金融机构对金融界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是可以适应和接受的。其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金融界内外部管理的日趋规范,当初实行分业经营的意义正在逐步减弱。而且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在中国也只不过实行了短短6年,不应该也不会从思想上因为改革实行混业经营所造成类似于其他金融领域改革所面临的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其三,在经历了1993年以来严厉的金融治理整顿后,积累了经验教训,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在这种情况下,适度放松分业限制,是主动应对加入WTO后竞争形势的积极策略。

2、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要求。这种趋势的继续发展,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使其传统的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日渐模糊,条块分割格局也已被打破。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变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行混业经营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但在中国即将入世之际,逐步开放金融服务行业已是必然的趋势。作为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将进入我国,其子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力度大,各类人才济济一堂,业务可以作到互补,产生许多规模经济效应。据统计,到2000年末,在我国金融开放程度最高的上海,外资银行的资产总值已突破20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资产总额比上年增长了1.5倍,并有24家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面对外资银行抢滩中国市场,面对其成熟的混业经营,面对同一国民待遇的竞争,我国金融业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分业经营应如何应对?

三、我国实现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虽然我国当前金融机构还存在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内部控制体制和风险监控体系尚未完善、产权制度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问题,但中国实行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如何使中国金融业稳妥的步入混业经营便成了首要的问题。从政策的连贯性和制度的稳定性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系上看,在体制上立即转变,推行激进的、全面的自由化改革是不现实的,而“分步渐进”的模式似乎更适合我国国情。

第一步,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管理。

首先,面对激烈的竞争,银行有必要按照效率原则,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调整现有的经营结构与人员规模,撤并一些效率低、耗资大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发展网络银行;通过商业银行的“内部并购”,提高效率推动银行内部组织体系的再造,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其次,通过上市公司可实现优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解决资金注入不足问题,缩小与外资银行的差距,同时也可实现优化证券市场的板块结构。随着民生银行的上市,沪深两市上的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升为七家。更多银行的上市可促进真正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金融板块的形成,而金融股在国外证券市场上一直是蓝筹股的象征。

第二步,在适当时机进行银行间的并购、重组。

我国银行的资产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比较弱小、分散;加之世界各大银行纷纷并购,规模不断扩大。中外银行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情况极不利于应对“入世”。如果不进行并购重组,世界金融巨头将严重威胁我国金融、经济的安全。而且我们应该以1+1>2的协同效应壮大实力,增强抵御和抗衡能力。

第三步,实现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购并。

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管制,使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相互渗透,逐步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减少金融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服务多样化、资产多元化、利润最大化,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这种融合利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效率。可以使顾客到任何一个营业点,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全能化服务。

中国采取“渐进过渡”的改革方式是客观要求的结果,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也对改革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从业务界定明显的国有专业银行到银行间业务互有交叉、互相合作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过渡,实际也是渐进式改革中迈向混业经营的必经阶段。

有了大体上的模式,在具体运作上可“先行试点”。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最好是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放开业务限制,允许适时组建投资银行,通过其与证券机构的业务渗透,逐步进行收购兼并,形成相对完整的网络体系。初级阶段可实行分业监管,建立两套相对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其后在试点混业经营日趋成熟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四、积极应对混业经营的政策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的顺利过渡,在现阶段应致力于“内功”的修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积极拓展中间业务。为了提高竞争力,改变当前业务面狭窄的局面,非常有必要开拓中间业务。中间业务的开展应因地制宜、分阶段进行。经济欠发达地区,已初级中间业务为主,如:代收代办保险、租赁等;而经济较发达地区可发展高科技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如:担保、承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下一个阶段可着重定位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第二,提高对金融业的宏观监控水平。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和中间业务的发展,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业务交叉,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信息上形成沟通,在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才能避免新风险的增加。前不久,以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为主的权威性的监管机构已建立起来,就三业之间的交叉点进行沟通。另外,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和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标准。

第三,加强和完善金融法规,充分利用法规推动混业经营。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从199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相继颁布实施,为混业经营法律体系的确立提供了保障。除此之外,我们应该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法》中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混业经营,但对于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却没有限制。我国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境外的投资或机构开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为最终在我国境内实行全能化银行作好准备。

第四,适度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美国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更具可操作性。这种机构的模式是由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协同,实现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共享,提高整体竞争力。光大集团已经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它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有在香港上市的光大控股、光大国际、香港建设公司三家子公司。此外,还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19%股权。去年12月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第五,充分利用WTO有关条款保护中国银行业。在入世后的五年过渡期内,要充分利用WTO有关条款,建立技术性壁垒,适度保护本国金融业。服务总协定(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进程取决于各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目标及整体和个别部门的发展水平。这使得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可根据银行业的发展水平逐步进行,为国内商业银行迎头赶上赢得了时间。GATS的一些保障条款中也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附加了必要的限制性条件。GATS的附录四中又有规定:东道国出于谨慎原则,为保护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以及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另外,还要为银行业的全能制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所以完善健全市场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加速完善市场机制,学习、掌握、运用国际金融业“游戏规则”,融入世界,已成为我国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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