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凶杀案的预防_杀人案件论文

论命案防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命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7)03-0032-10

一、命案与命案防范的含义

(一)命案的含义

“命案”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在侦查业务领域中,广义上的命案是指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所有刑事案件。目前,公安机关在侦破命案实践中所说的命案是一个有特定外延的概念,在 2004年2月17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同志在讲话中指出:“针对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的突出情况,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公安机关从现在起到年底开展一场‘侦破命案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故意杀人和爆炸、投毒、纵火、绑架、抢劫、强奸杀人等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在这里,公安部初步将“命案”限定为故意杀人和爆炸、投毒、纵火、绑架、抢劫、强奸杀人7类。2004年11月3日至6日,公安部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时任部长助理(现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同志在讲话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8类“命案”的概念,明确了“命案”即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为手段、以强奸、绑架、抢劫为目的致人死亡的8类命案[1]。显然,当前我国公安侦查实践中所说的“命案”是一个特指性术语,专指如上所述的8类命案。本文探讨命案防范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促进命案防范的实践活动,为了保持统计数据引用上的口径一致,这里的“命案”也是指8类命案。

(二)命案防范的含义

命案防范是指针对8类命案各构成因素方面的特定情况,积极整合侦查资源、公安资源、乃至相关的社会资源,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多种措施和手段,实施对命案的案前预防、案中干预和案后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命案发案数、发案率及命案死亡人数。

二、命案治理对策的发展与演变——命案防范提出的背景

(一)命案发展变化对命案治理对策的影响

命案治理对策主要包括侦破和防范两个大的方面,在命案治理的传统对策中,更多地偏重案件的侦破,因为自中国古代至改革开放之前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如果抛开战乱、军阀割据和某些政治因素导致的致死人命情况不讲,纯粹刑事命案发案数相对较低。同时,就犯罪动机而言,图财型命案比例不是太高,多是基于特定的爱恨情仇所导致的命案,因而命案的破案率相对较高。在命案发案率相对较低、破案率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命案防范的必要性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因此未将其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变迁和转型节奏的加快,命案发案数和发案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长。仅以占命案比重最大的故意杀人案件为例,从上个世纪5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前期,全国年发案均在一万起以下,发案率保持在十万分之一以下;到 80年代后期年发案数和发案率分别突破了一万起和十万分之一;从90年代开始,年发案数突破了二万起,发案率也不断上扬;进入新世纪,2000年,杀人案件的发案数达到2.8万起,发案率已逾十万分之二。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和案件情况的日益复杂化,破案率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明显下降, 2000年已降至70.95%[2]。

2000年以后,从2001年到2003年,尽管从发案数量看,全国杀人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恶性杀人案件凸显,动辄作案数十起的系列杀人案件、杀人分尸、一次杀死多人的恶性杀人案件和以爆炸、投毒、纵火等手段报复杀人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跨区域流窜作案日益增多。在犯罪流动化背景下,杀人犯罪呈现出“大流窜、系列化”的特点。2003年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共接到各省报告已破获的系列杀人案件95串,杀死974人、重伤287人,据此破获杀人、盗窃、抢劫、强奸、敲诈案件22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8名。河南省驻马店市杨新海自2000年10月至 2003年10月,流窜安徽、河南、河北、山东四省跳跃作案,杀人、抢劫、奸尸,手段极其残忍,共作案25起,杀死67人,杀伤12人,奸尸 23具,抢劫大批财物。湖南人马勇、四川人段智群二人自2003年5月始,在深圳市龙岗区森鑫源职业介绍所冒充招聘公司的代表,选择单独求职、身体瘦弱并带有手机的女子,以面试为名,将12名求职女青年骗到其租住的房屋内杀害碎尸,劫取她们随身携带的手机和钱物。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黄勇自2001年9月开始,以各种名义将本县17名青少年骗到其家中杀害。这几起凶狠残暴、丧心病狂的系列杀人案件均在2003年底之前破获,一时令举国震惊[3]。

2000年至2003年4年里,全国还有一定比例的杀人案件未能破获,还有一定数量的杀人犯罪嫌疑人在逃,有的仍在继续作案,危害社会。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暴露出工作责任心和专业敏感性不强、侦查组织领导与资源保障薄弱、侦查信息沟通不畅、侦查协作不力、对付“大流窜、系列化”杀人犯罪乏术、命案破案率不高的问题,公安机关侦破命案的潜力没能充分发挥出来,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004年2月,全国范围内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开展的。在“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中”,命案防范的问题逐步得到了重视。

(二)新世纪公安机关在命案侦破工作中的重大举措和工作目标

从2004年初开始,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围绕命案侦破工作,根据每一个阶段工作任务和特点的具体情况,适时地提出了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开展了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活动,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其基本脉络如表1所示:

上述工作目标和举措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第一,“侦破命案工作机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侦破系列杀人案件工作机制”阶段。“侦破系列杀人案件工作机制”经历了一个比较充分的论证、完善、试行过程。2001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的“侦破雷国民系列杀人抢劫案件研讨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第一次向与会代表下发该机制(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并部署各地刑事侦查部门进一步提出修改与完善意见。2002年4月1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试行“侦破系列杀人案件工作机制”,有效促进了侦查破案工作由人力型、粗放型向科技化、信息化方向的转变,初步摸索出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打击杀人犯罪活动的有效途径。2003年9月23日至25日,公安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侦破系列杀人案件研讨会”,会议展示了各地贯彻实施这一机制所取得的成效,研讨了运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办法[4]。第二个阶段为“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阶段。为了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从整体上提高公安机关攻坚克难的能力,更多地侦破杀人案件,防止和减少系列杀人案件的发生,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安部对原“侦破系列杀人案件工作机制”作了修改,形成了“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第三阶段为“侦破命案工作机制”阶段。在对“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加以扩展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侦破命案工作机制”,2006年8月1日正式在全国实行。

这一工作机制是类案侦破中最系统、最完善的一项工作机制,它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侦破系列杀人案件、杀人案件、命案的水平和效率,并且在整个侦查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二,“命案必破”命题的提出和最高决策机关对其反应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审慎的过程。它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基层公安机关提出和局部推广阶段。“命案必破”这一口号是武汉市公安局于2001年首先提出来的,很快得到了湖北省公安厅的肯定,并在湖北全省公安机关进行推广。武汉市公安局提出的“命案必破”,从一开始就被赋予了不同于其字面含义的内容,他们将其作为侦查工作的一种理想、旗帜和境界,以使侦查人员树立破案的信心,尽最大努力提高命案的破案率。这个口号并不意味着确立“命案必须百分之百破获”的工作指标,相反,他们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的工作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工作目标。实际上,地方公安机关已经赋予了这个字面含义有缺陷的命题以新的科学的内涵。第二个阶段是公安部对基层公安机关“命案必破”成果予以客观认可和肯定阶段。由于这个命题的字面含义有着先天的缺陷,容易引起歧义并已面临诸多非议,因此,公安部在大约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加以倡导,只是在一些业务文件中对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的“命案必破”活动及其成效进行客观的反映、刊载和肯定,公安部侦破杀人案件工作机制从 2002年开始试行到2004年正式实行,始终没有提到“命案必破”一词。2004年2月拉开帷幕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也没有直接提到“命案必破”一词。第三个阶段是公安部在全国加以倡导阶段。以2004年11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周永康部长和时任部长助理张新枫的重要讲话为主要标志。周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命案必破’来自于基层的创造,是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的斗争实践中提出的一个响亮口号。我们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把其作为打击犯罪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①我们强调‘命案必破’,对公安机关来说是责任,对公安民警来说是决心,对犯罪分子来说是震慑,对人民群众来说是鼓舞。我们就是要让全社会都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杀了人,只要你犯了罪,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就是逃到天涯海角,公安机关也要把你缉拿归案,绳之以法!”[5]时任部长助理张新枫在讲话中也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坚定“命案必破”的信心,以侦破命案为龙头,全面带动刑侦工作,推动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再上新台阶[1]。周部长关于“命案必破”问题简短的阐述,非常清晰地说明了公安部为什么要倡导“命案必破”和在什么意义上倡导“命案必破”。

探讨命案侦破工作不可能回避“命案必破”命题科学与否的问题,不过这里不拟对其加以全面阐述。目前,围绕“命案必破”问题应该明确两点:其一,公安机关目前所倡导的“命案必破”是一种自我加压、自我强化职责感、自我挖掘工作潜力的工作软目标,而不是将其作为“命案必须百分之百破获”的工作硬指标,此“命案必破”非彼“命案必破”,因此,不能望文生义地对公安机关倡导的“命案必破”妄加指责,公安机关在实践层面上赋予“命案必破”的新内涵是科学和正确的。可以将公安机关在实践层面上的“命案必破”的新内涵解读为:对于具备侦破的客观条件的命案,要力争通过主观努力予以百分之百破获,不能由于信心不足、责任感不强、投入不够而导致侦破工作搁浅;对于暂不具备破案客观条件的命案,不能一掷了之,而应对案件材料严格规范管理并注意将其转化为动态可用的犯罪信息资源,为日后有可能在条件成熟时查明案件真相奠定基础。其二,必须警惕和制止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不顾客观现实、不切实际地将这一软目标当作硬指标加以要求和执行,以免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三)命案侦破工作的直接成效

命案侦破工作的直接成效,体现为命案发案数下降和破案率上升,破获相当数量的命案积案,未发命案单位和命案全破单位数量及比重增加,命案在逃人员数量下降。与此同时,占命案比重最大的杀人案件破案率也有所攀升。为了直观起见,将相关数字列于表2[6-9]:

表2

命案发案数

杀人案件

(万起)及与 命案破案率 破获命案 未发命案单位命案全破单位 发案数与杀人案件

年 份(县市区)及(县市区)及

上年度下降比(%)

积案(起)上年度下降比 破案率(%)、

(%)

比重(%)比重(%)

(%)

20043.3 88.7150103419.80 1436

41.50 86.4

20053.1

6.289.65238434610.001623

46.90 15.89 87.2

20062.88 8.291.40321950114.481785

51.59 13.70 88.7

命案在逃人员新增数及总数连续两年下降。 2006年,全国新增网上命案在逃人员比2005年下降28.67%;截至2006年底,全国命案在逃人员总数比上一年下降9.91%[9]。

通过近几年来在命案侦破工作上的不懈努力,与国际上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命案发案率和破案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005年我国共发生8类命案3.1万余起,其中杀人案件2万余起。按每 10万人命案发案数的国际惯例,2005年我国命案发案数为2.39起,远低于美国(5.61)、加拿大 (4.00)、法国(3.64)、德国(3.08)等国家的发案水平。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的破案水平,超过了英国 (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 (63%)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10]。

(四)命案侦破工作对侦查工作的整体促进和推动

如果说命案侦破工作的直接成效是导致了命案相关指标的“两降一升”,那么,命案侦破工作的间接成效是对侦查工作的整体促进和推动,并且这种间接成效的意义是广泛和深远的。

1.推动了专案侦查组织指挥和参与主体模式的变革。在命案侦破专项行动中,在专案侦查组织指挥和参与主体方面,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了专案侦查中的“一长双责制”和“各警种、各部门整体联动制度”;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还在命案侦查实践中创造了“四长必到”、“四个统一”[11]等制度。

(1)“一长双责制”。“一长双责制”,即公安局长领导下的专案组长负责制和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制。“一长双责制”的核心是改变了传统专案侦查以分管局长和侦查专业人员为单一侦查主体的做法,公安局长成为侦查负责人,将专案侦查由部门活动发展为整体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在命案侦破组织指挥方面还有一些各具特色的做法。如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对每一起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一次合成作战,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坐镇指挥,指挥部设在战斗一线,平时的分工体系为战时指挥体系所取代,从市公安局到发案地的分、县局,在侦查初期,每个党委成员都可能根据侦查的需要变成一个个调查组的小组长,或纵向分条或横向分块,分别负责各自“责任区内”信息与证据的收集及紧急措施的采取[12]。

(2)“各警种、各部门整体联动制度”。“各警种、各部门整体联动制度”的核心是刑侦、技侦、网监等核心侦查部门同步上案。刑侦、经侦、治安、行动技术、交巡警、边防、出入境、计算机监察部门在侦查中各司其职,有效整合,迅速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侦查整体力量,使“有形战线、无形战线、虚拟战线”多管齐下,构成命案侦查活动的恢恢法网,提高侦查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如河南三级公安机关都建立了“命案侦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刑侦、治安、交巡警、法制、信通、宣传、装财、督察、技侦、网监、政工等警种和部门的领导。这就为“全警参与、优势互补、整体联动、强力攻坚”的整体作战格局的形成提供了日常组织保障[13]。

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实行了在特定类型案件的特定侦查阶段上的多警参与、整体作战。这种侦查模式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一方面,在特定侦查阶段仅依靠单一专业警种难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全面收集侦查信息,难以及时有效地全面铺开侦查措施,因此,主要领导指挥和多警参与就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侦查特定阶段上的某些工作不需要太专业的侦查知识和技能,多警联动、合成作战是可行的。

(3)“四长必到”。“四长必到”,即命案发生后,公安局长、主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队长、派出所长“四长”必须赶赴现场。这为专案侦查提供了全方位的组织保障。

(4)“四个统一”。“四个统一”,即命案侦破中实行统一调度警力、统一调度技术装备、统一调度车辆、统一调度经费。这为专案侦查提供了全方位的资源保障。

专案侦查组织指挥与参与主体模式,在传统的“分管领导——单一警种——小规模投入——分阶段推进模式”的基础上,又创造了一种“主要领导——多警联动——整体性作战——快速突破模式”。如果说传统的专案侦查模式是一种投入力量相对较少、侦查进程相对较长的“细长型专案侦查模式”;那么,命案专项行动中所逐步定型的是一种投入力量相对较多、因而侦查进程有望在相对较短时间内结束的“短粗型专案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充分体现了人、财、物、信息大流动、快速流动时代侦查工作的特点,适用于各类大要案件的专案侦查。

2.推动了并案侦查措施的跨越式发展。“串并案件侦查责任制”是“侦破命案工作机制”中的六项制度之一,并且,“侦破命案工作机制”是由最初的“侦破系列杀人案件工作机制”发展而来的,因此,并案侦查在命案侦破专项行动中得到了充分重视,串并案件的领导责任、案情上报、信息载体、推进程序、具体方法、效果考核等一系列问题,都在“侦破命案工作机制”中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命案侦破专项行动推动了并案侦查措施的跨越式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并案意识上,实现了由被动并案向主动并案的跨越。第二,在并案时空范围上,实现了由特定时空并案向开放时空并案的跨越:一是实现了由实体世界中的并案向实体世界中的并案与虚拟世界中的并案并重跨越;二是实现了由小区域并案向大区域并案跨越;三是实现了由特定时段内的并案向开放时段并案的跨越。第三,在并案类型范围上,实现了由单一类型案件并案向关联类型案件并案的跨越:一是在案件性质上,实现了由同类案件并案向同类案件并案与异类案件并案并重的跨越;二是在犯罪危害程度上,实现了由同等危害并案向同等危害并案和不同等危害并案并重的跨越;三是能够以动态、发展的眼光认识并案问题,在对既遂状态的犯罪案件进行并案时,注意把未遂状态的犯罪案件纳入视线,在对未遂状态的犯罪案件进行并案时,注意把既遂状态的犯罪案件纳入视线。第四,在并案的途径和程序上,实现了由随机性并案向规范化并案的跨越,由人工并案向人工并案和智能并案并重的跨越。第五,在对并案条件运用的方法上,实现了由单一技术并案或硬件并案向能够运用优劣不同的各种并案条件实施并案的多形式并案的跨越[14]。

命案串并案机制是一个突破口,带动了整个并案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随着刑事犯罪活动的不断变化和侦查实践的不断发展,并案侦查的功能和地位也在发生变化,它不再仅仅是一种单一的侦查措施,实际上已经演化成为一种基本的侦查方式或侦查形式。

3.促进了侦查长效机制建设和侦查整体水平的提高及专项斗争形式的完善。新旧世纪之交,与改革开放之后不久的上个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前期相比,侦查决策层对犯罪活动规律和特点以及侦查活动规律特点的认识日益深入、日臻科学。从 90年代后期开始,各类专项斗争和集中统一行动,在工作目标上逐渐克服了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甚至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急躁情绪;在工作方法上逐渐解决了重打击轻建设、重短期效果轻长效机制、重专项工作轻以专项工作推动整体工作的顾此失彼问题。如1998年以后陆续开展的打击走私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网上追逃专项斗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斗争、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指纹破案会战、侦破命案专项行动、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不仅打击锋芒明确、针对性强,而且科技含量高,注重利用基础建设成果并注重在斗争过程中进一步巩固、拓展和提升基础建设,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最近几年的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和命案侦破工作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在对侦查整体工作的推进方面、在克服传统专项斗争工作缺陷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在专项工作推动整体工作、短期集中工作推动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为专项斗争提供了一个典范。

通过对近几年来我国命案治理对策的回顾和探讨,可以发现,最近几年,命案侦破(含命案追逃)总体工作水平已经达到了峰值或者已经接近峰值,多数地区侦查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已经接近极值,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主观能动性已经调动至接近最大状态。因此,在破案率方面主要的工作目标重点应放在巩固和保持上,破案率继续上扬的空间不是很大,破案率只能随着侦查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水平、侦查技术水平、侦查经费保障水平的逐步提升及案件发案数量的下降而逐步地缓慢提升,不能奢求短期内其在目前已经达到的较高的水平状态上继续大幅攀升。

在巩固和保持现有高破案率的前提下,命案侦破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侦破质量的提高上。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长双责制”和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现场会上提出的“两个确保”,已经为命案侦破工作重点的调整作了积极的铺垫。

与命案侦破工作相比,作为命案治理对策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的命案防范工作在下一个阶段,无论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并且,其工作成效将对命案破案率的进一步攀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该充分发掘其潜力,推动命案治理效果再创新的佳绩。

三、命案防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命案防范的必要性

首先,开展命案防范是避免和减少命案社会危害的需要。公安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和对被害人及潜在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就应该将工作的立足点放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命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命案所导致的人员伤亡上。从这种意义上讲,命案防范是命案治理对策中应该力求实现的第一步工作目标。

其次,开展命案防范可以减轻命案侦破的压力,实现命案侦破和命案防范的互相促进及良性互动,提高命案治理的整体效果。一方面,卓有成效的命案防范,可以减少命案的发案数和发案率,减轻命案侦破的工作量,使命案侦破工作拥有相对充足的资源优势,更好地把握命案侦破的主动权,进一步提升命案侦破质量和破案率;另一方面,命案侦破工作越主动,破案质量和破案率越高,就越能发挥对潜在命案犯罪人的震慑作用,越能够及时有效地剥夺试图连续实施命案犯罪者继续犯罪的条件,达到积极的防范效果。命案防范工作的开展和逐步强化,最终将实现防范和侦破的双赢,并从总体上提升命案治理效果。

再次,开展命案防范是今后一定时期平衡命案治理对策内在结构和优化组合命案治理对策的需要。对此,前面已有阐述,在命案破案率和命案逃犯抓捕率上升到一定程度、上扬空间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适时调整命案治理的工作重点,一方面在毫不松劲地巩固和保持已经达到的较高的命案破案率的前提下,稳步提高侦破质量,循序渐进地寻求破案率的新的、可能的突破;另一方面,应该将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命案治理对策整体效果的突破口放在挖掘命案防范的潜力上来。

试想,在命案破案率已经超越90%,甚至一些地方已经超过95%的情况下,无休止地追求破案率的不断持续攀高、持续自我超越和相互攀比,就有可能将过多的人力、技术及财力资源投入到那些侦破客观条件较差、破获可能性较小的疑难复杂案件上,就会出现过度挤占其他侦查资源的现象,影响侦查资源配置的内在平衡,造成侦查、打击犯罪活动的顾此失彼。而且,过分强调命案破案率冲刺百分之百,还容易导致案件不破不立、立假案假破案等弄虚作假的现象,容易引发为了达到破案目的不择手段、违法办案、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甚至不惜栽赃陷害无辜者的现象。

相比之下,命案防范则是渐入佳境,还远未达到工作的极限,有着很大的拓展空间。

(二)命案防范的可行性

首先,从理论上讲,命案和其他任何刑事案件一样都有其发生发展演变的原因和条件。这些原因和条件多数都是可以判明、可以控制的。从探讨和控制命案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入手,从剖析各类命案的案件构成要素入手,寻求减少命案的途径与措施是大有可为的。

其次,从命案治理的实践看,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命案侦破行动中,已经自发地提出了“命案必防”的口号,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支持和策应了命案侦破工作,将命案治理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水平。在公安最高决策层面讲,2004年 11月公安部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降一升”奋斗目标中的“全国命案发案数下降”,就意味着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了命案防范的动员令。

命案防范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将在下面结合命案防范的具体途径和措施予以具体阐述。

四、命案防范的具体途径和措施

随着命案侦破与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命案可防的观念已逐渐得到认同,命案防范的成效正在不断凸显出来。命案预防的措施和途径是多方面的。今年2月笔者在《打赢命案防范和命案侦破的整体战》一文中曾提出由以下八种预防形式所构成的命案防范体系[15],在此予以深入探讨。

(一)救治性预防

救治性预防是指通过改进侦查紧急措施实施程序和方法,及时协助救治生命濒危的各类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是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挽救被害人的生命。

8类命案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对被害人及时地予以救治,不仅是为了减少命案发生率,更是为了减轻犯罪所带来的危害,保护公民生存的基本权利。公安机关可以通过“110”指挥中心与“120”急救中心的联动,在接到命案警情时,首先应了解现场是否有伤者或生命垂危人员,一旦有此类人员需要救治,指挥中心在指挥调度民警快速出警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急救中心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现场救护。到案民警应当积极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送往指定医院或附近医院,同时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医疗单位通常会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治疗费用能否及时到位会影响到医疗单位的抢救态度、医疗资源的配置以及抢救措施的力度。为了畅通伤害救治的绿色通道,公安机关应当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付确有生活困难人员在抢救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的命案救治基金,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在无人支付抢救费用时,由公安机关先行垫付,以免受伤人员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目前,已有很多地方公安机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协调医疗部门,建立绿色抢救通道,对于刑事案件的受伤者进行无条件快速救治。不少基层公安机关一把手亲自坐镇医院协调抢救工作,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效果良好。

(二)疏导性预防

疏导性预防是指针对可能酿成杀人案件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调解,防止酿成祸患。

由各种纠纷导致的命案在各类命案中占比例较大,疏导性预防大有可为。2005年,湖北省沙市区公安分局在“命案必防”的思路下,对2000年以后发生的140起命案起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民转刑”命案占78%,分局开展了针对性极强的命案防范工作:以82个社区的96名社区民警为主体,物建联调信息员4936名,广泛收集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依托276个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对3062起矛盾纠纷进行了调解,预防了大批“民转刑”案件。命案由2003年的31起,逐步降至2004、2005、2006年的19、14、6起[16]。

为了防止民间纠纷转为刑事命案、一般刑事案件升级为命案、治安案件演变为命案等情况发生,公安机关需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公安民警应直接深入基层,调查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第二,充分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无法承担繁重的了解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任务。因此必须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尤其是基层治保组织,使其能够把大部分纠纷解决在社区、院落。

第三,在日常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把“民转刑”命案防控纳入目标管理,同时应实行命案防控倒查制,即命案发生后,调查在防控上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放任矛盾激化、消极调处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三)被害人预防

被害人预防是指针对命案的高危被害群体的被害诱因,采取相应综合防范措施,降低其被害的风险性,减少命案的发生。

命案的高危被害群体往往是从事非正当职业的人群,如卖淫女、黑车司机等非正当职业人员。由于他们接触人员面广、层次复杂,常常进行个体交易或单独交易,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差,因而受侵害的几率较高。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的统计表明, 2005年1至9月发生抢劫杀害卖淫女、黑车司机的案件15起,占命案总数的14.4%,比2004年同期(11起)增加4起,上升36.4%。其中抢劫杀害卖淫女案件8起,与2004年持平;抢劫杀害黑车司机案件7起,比2004年同期(3起)上升 133%[17]。而且从破案的角度看,针对从事非正当职业的人群的犯罪基本上是出于侵财目的,公安机关难以通过排查社会关系发现线索,侦破难度较大,如果能够有效地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将极大地节省侦查资源。

公安机关可以针对小卖店主、黑车司机等经常夜间营业(运)、安全防范能力较弱、易遭侵害人员的作息特点,编写一些《防范手册》和宣传散页发给他们,使他们掌握一些自防的基本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要积极探索推行新的出租屋管理制度,加强对出租私房等流动人口易落脚部位的治安管理和整治工作,对高危群体实行重点管控。对卖淫嫖娼现象突出或色情抢劫案件频发的出租房区域,要加强日常管控工作,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予以打击处理,对可疑人员加强盘查力度,减少因卖淫嫖娼或色情抢劫引发的命案。

(四)时空性预防

时空性预防是指通过挤压特定类型命案的发案空间、发案机会和条件,减少命案的发生。

火车站、汽车站、繁华街道、城乡结合部、宾馆饭店、小旅社、网吧、歌舞厅、桑拿浴室、茶艺社、酒吧、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公共复杂场所,是外来人员聚居地、留宿地,是违法犯罪人员易于藏身的场所,是犯罪分子准备并且实施犯罪的主要场所,也是容易引发命案的重点场所。针对这些命案多发的重点地段以及相应的重点时段,公安机关要加强巡逻控制工作,增加巡逻车和巡警巡查频率,针对娱乐场所、夜排档和出租房集中的区域,要建立专职巡防队伍,通过巡逻及时发现警情,全力防范这些场所因各类纠纷、酒后滋事而引发的命案。对于辖区内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高发的地段和时段,要组织专门警力和社会治安力量,加大巡逻密度,提高见警率,努力挤压犯罪时空,减少由侵财型犯罪转化的命案。在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容易诱发刑事案件的场所,要与业主签订责任状,物建情报人员,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治安案件苗头,坚决予以制止和驱散,避免街头犯罪引发命案。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加大技防力度,在重点地区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共享多路图像传输和监控信息。在治安卡口可以组建刑警、交警、治安警联合查控组,盘查过往车辆和人员。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时空性预防,通过以上措施,强化命案事前预警,建立打防结合的社会面动态防控系统,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减少命案的发生。

(五)工具性预防

工具性预防是指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时段特定类型命案的特定作案工具的特点,通过对特定工具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的管理和控制,抑制命案发生。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违禁物品是命案的重要作案工具。这些物品一旦被盗、被抢或非法流入社会,就会被犯罪分子作为实施命案的工具。如果对爆炸物品管理不善,也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爆炸事故。所以公安机关有必要从特定工具物品治理入手,加大违禁物品管理力度,减少命案的发生。

近几年来,公安机关通过持续的治爆缉枪、清缴“毒鼠强”等危险物质,使一度高发的投放危险物质、涉枪、爆炸类命案大幅度下降。通过治理违禁物品预防和控制命案发生的工作应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六)针对特定犯罪主体的预防

这类预防是指通过对容易引发命案的特定犯罪群体的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减少命案的发生。

命案犯罪主体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对容易引发命案的特定犯罪群体的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命案的发生。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对2005年命案的发案情况的分析显示,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犯罪及“黄、赌”违法犯罪引发的命案较为突出。2005年宁波市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引发的命案29起,占全部命案的13.7%;因“黄、赌”违法犯罪引发的命案33起,占全部命案的16.2%;黄、赌、恶违法犯罪互相交织,由“黄、赌”违法犯罪引发,且有恶势力人员参与的命案共17起[18]。黑恶势力及与之相关的“黄、赌”违法犯罪已成为引发命案的一大源头,打黑除恶是减少命案发生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表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的有效打击,是促成特定时空范围内命案下降的重要因素。

周永康部长对侦破命案和打黑除恶的关系进行过精辟的论述。他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把侦破命案工作作为牵动公安工作全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抓出成效,要坚持“打小打早”的方针,坚决打击境内外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让境内黑恶势力发展蔓延,决不能让境外黑社会在境内立足扎根,按照“命案必破,黑恶必除,两抢必打,逃犯必抓”的要求,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5]。

(七)阻断性预防

阻断性预防是指通过及时破获命案个案,阻止特定类型的命案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命案;通过及时破获系列命案,阻止系列命案持续发展蔓延;通过将命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归案,阻止他们继续逍遥法外、继续实施新的命案等犯罪活动,达到减少命案发生的目的。

一些类型的命案犯罪活动,如图财型命案、反社会人格者实施的命案、性变态者实施的命案,如果未能及时破获,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就会得到不断强化,他们就会再次甚至持续性地实施命案。针对系列命案的这些特点,公安机关必须通过及时破获命案个案,阻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据统计,河南省公安机关2004、2005两年70%的现行命案都是在3天以内侦破的[13],这就保证了可以比较有效地剥夺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条件,减少系列命案的发生。河南省命案发案数的连年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命案破案速度的加快。根据公安部统计,通过命案专项行动及一系列侦破命案工作措施的实施,系列命案数连年下降,2005年,全国破获系列命案的串数和起数分别比2004年下降32.17%和42.93%;2006年,全国破获系列命案的串数和起数又分别比2005年下降17.35%和 18.63%[19]。系列命案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对命案个案的及时破获,并且绝大多数的系列命案在作案两三起后即被侦破,这就有效地阻止了系列命案由“小系列”向“大系列”的不断发展蔓延。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侦破命案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系统”、“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和“全国DNA信息库”的建设和应用,命案发生之后,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破获命案个案。同时应该强化并案意识,将系列命案遏止在发展的早期。

(八)震慑性预防

震慑性预防是指以接近全部破获的命案破案率,对潜在命案犯罪嫌疑人形成震慑效应,减少命案的发生。

命案侦破专项行动的开展,命案破案率的不断攀升,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命案犯罪嫌疑人,一些抢劫犯罪嫌疑人再不敢像原来一样在犯罪中肆意对被害人实施杀戮,一些绑架犯罪嫌疑人再不敢像原来一样在犯罪中肆意撕票。命案侦破和命案防范相辅相成,全国范围内命案发案数的连年下降与命案破案率的连年攀升已经形成了良性互动,命案侦破的巨大成果已经转化为命案防范的强大武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命案防范工作波及面比较广,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仍应作为命案防范的规划和设计部门,同时,刑事警察应该作为命案防范的主力军。其理由如下:第一,从宏观上讲,命案侦破和命案防范构成了命案治理对策的整体,因此对命案治理工作应该整体规划,统一设计,不宜将两者割裂开来。第二,从操作的层面讲,如上所述的一些命案防范措施就其性质而言本身就属于命案侦查的范畴,如阻断性预防、震慑性预防等;还有一些命案防范措施就实施在命案侦查的过程之中,如救治性预防。第三,一些命案防范措施本身属于侦查工作,如通过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减少命案的发生这样一种针对特定犯罪主体的预防,相对于命案治理对策而言属于防范,相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治理对策而言,属于侦查活动。

命案侦破和命案防范双管齐下,相得益彰,是对命案治理对策的有机整合和积极优化。

注释:

①公安部是在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意义上而不是硬性工作指标的意义上对其加以倡导的。

标签:;  ;  ;  

论凶杀案的预防_杀人案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