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极端的犯罪率:理论、实践及全球经济崩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犯罪率论文,全球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言
本文的题目源自于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埃德温·托雷斯的一个论断,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在他的文章“缩小偏差行为的定义”中也强调了这个观点。① 作为一名训练有素的社会学家,莫伊尼汉本可以像罗伯特·肯尼迪和希拉里·罗德姆·克林顿一样,担任纽约州参议员一职。托雷斯和莫伊尼汉认为当前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而一般的美国民众则对此表现出无所谓、消极、漠不关心的态度,二人对美国民众的这种态度极为愤慨。托雷斯法官曾说“对无辜者的滥杀有增无减;地铁司机、酒窖主人、出租车司机、婴儿;在洗衣店、自动提款机、电梯、走廊”,人们将这些被害人和犯罪现场视为“能将人类降低至作战的步兵(作战的步兵在漫长的征战中,会将落下马的人、朋友和敌人身上的战场补给吃掉)那样的近乎是发作性睡眠症的状态。”② 其惨痛的教训就是“一个失去了愤怒感的国家将注定会走向灭亡。”③
莫伊尼汉对美国人的“对很多无益于我们的行为已感到习以为常”这一现状感到非常失望。源于其自身的专业功底,莫伊尼汉援引埃米尔·迪尔凯姆的话来支撑他的观点:犯罪已经常态化。④ 迪尔凯姆认为,每个社会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反复无常行为,而正是这些反常规的行为使那些守法者知晓什么是可以被接受的行为。在他的一个最知名的未经证实的报道中,迪尔凯姆认为即使是在一个满是圣人的社会,人们也会将那些不那么神圣的人视为是越轨的人,这些越轨者的行为告诉人们什么是不应该去做的。莫伊尼汉对迪尔凯姆所谓“正常”犯罪率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其并未充分考虑如下事实:在一些层面上“正常”也会变得“不正常”和不可接受。莫伊尼汉认为,这种变化已经降临到美国社会。
莫伊尼汉认为行为可以分为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必须在不同种类的行为之间做出区分。一些行为,一旦被认为是反复无常的,就有可能被视为是合乎传统的,不再为社会所不能接受。他未能指出有一种“扩张偏差行为的定义”的趋势同样在发挥作用。这种趋势的特征是出现了大量的新型犯罪,例如仇恨犯罪、虐待儿童以及婚内强奸。莫伊尼汉认为在这些大量的新型犯罪中,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会引起公众的注意,而剩余的部分则很少成为关注的对象。他认为美国人正倾向于“反向的偏常行为”,而托雷斯法官把这种现象称为“忽视极端的犯罪率。”⑤
支持莫伊尼汉观点的证据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今天,已经没有反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这种东西已经在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中被人们彻底遗忘。一些热点问题,比如全国和全球经济危机、伊拉克战争、医疗保健以及恐怖主义,使得犯罪问题被边缘化。然而,尽管犯罪率有所下降,在美国仍然存在数量惊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基恩·韦格特林(国际警察局长协会的立法咨询专家)指出,仅仅一项数据就令人触目惊心——自2001年“911事件”至2008年秋天,美国就有99000人被谋杀。韦格特林指出:“人们普遍感到一种挫折感,这已经不再是人们交谈的主要话题。”⑥ 将此事换一种说法,正如费城市长迈克尔·纳特所说:“事实情况是,基地组织在费城逗留的时间绝不会超过一天,我已经为这些歹徒配置了足够的子弹,足以把这些家伙赶出费城。”⑦
莫伊尼汉的观点自其出笼以来就受到了强烈的批评。一些人认为它只不过是针对社会中的“放纵现象”和刑事司法制度中“宽容现象”所做的政治上的花言巧语,是在向“法律与秩序”的遵守者示好。人们指责莫伊尼汉是在暗示“面对无法容忍的行为应该保持公共忍耐,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重拾传统的对下层民众予以镇压的手段。”⑧ 这种观点可是说是用讽刺的方式差强人意地反映了批评者的观点。毕竟,减少犯罪有其他一些可能采用的办法,包括最有效的改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并有可能是这些行为产生原因的社会制度因素。莫伊尼汉指出人们应该有所作为,而没有说人们应如何作为。
一、忽视极端的白领犯罪
莫伊尼汉的观点存在一个漏洞——或许需要将它的内涵予以延伸——他在此之前从未提及过。莫伊尼汉集中关注传统的街头犯罪,属于看待问题的目光短浅,许多分析人士都有这种“散光病”,他们佯装认为白领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而属于其他领域调整的范畴。莫伊尼汉的观点完全忽视了白领犯罪和法人犯罪,因为这种犯罪行为使得“反向的偏常行为”和“忽视极端的犯罪率”变得司空见惯。对白领犯罪和法人犯罪的忽视,其重要原因在于:为犯罪定下基调并在很大程度上强调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反应的政治家们,都过于依赖为白领犯罪提供“后备军”的人和组织的竞选献金。曾有谚语云“不要咬曾喂过你的手”,引申到白领犯罪领域,则是“不要铲除精英”。
无论是否被称为白领犯罪、经济犯罪、权力滥用,或者赋予一些其他的标签,政治的、专业的、商业的违法行为这些词汇都显得格外的复杂、晦涩并略显深奥。与街头犯罪不同,从来都不曾出现(将来也不会出现)用来表示这些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列表。正如两个作家最近所说的那样:“没人能确定或估算出…为丧失信心而支付的成本;这需要系统地收集关于白领犯罪蔓延程度、被害人及其损失数目的数据。这些数据并不存在,欲在任何案件中收集这些数据都会相当困难。”⑨
有三个主要原因导致了人们对白领犯罪的忽视。首先,白领犯罪很少引人瞩目。联邦调查局(FBI),这个以其公共关系能力著称的组织,自然知道其“卖点”是什么。其主页上的“著名案例”一栏列举了很多犯罪——安然案是唯一的白领犯罪案例(FBI,2009a)。虽然一些白领犯罪对公民个人的人身造成了严重伤害,但其大部分的影响则是“弥漫四散”的,因为白领犯罪对大部分人的影响只是间接的。除了一些登上新闻头版头条的主要丑闻外,导致了大量的隐藏的金融危害后果的主要是“书面犯罪”。在这里,人行道上没有粉笔勾勒出的轮廓,没有隔离犯罪现场的黄色警戒线,没有鲜血四溅的围墙。最近,在“罪犯可能出没的地方”,执法人员身穿印有“POLICE”字样的夹克衫,在电视摄像机全程录像的同时,已经开始限制因白领犯罪而被逮捕的人员,并敦促他们迅速离开。他们的策略便是使白领犯罪进一步不为人所知。
其次,大量重要而复杂的由老练的白领犯罪人和组织实施的案件从不对簿公堂。这与莫伊尼汉所关注的极端犯罪率不同。资源、权力、财富、全副武装的老练的法治天才、政治气氛、为掩盖犯罪意图而精心设计的神秘行为(特别是一些最大和最耗成本的犯罪),这些因素一起粉墨登场,以决定刑事指控到底能否成立。将这样的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面临的社会现实条件更复杂,比普通的刑事案件包含的因素更多。对美国储蓄及贷款危机进行的研究显示,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构由于缺乏人力和财力,导致它们不能对已经查明了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⑩ 今天,与次贷诈骗有关的犯罪只会在政治辩论中简单性被提及,但谈论的焦点毫无例外地都是银行业以及房主正在进行的或关注的抵押品赎回权的后续问题。“投机”这个词时而会浮出水面,我们也会听到误入歧途的强行叫卖声,引诱那些根本无购买能力的人去购买房屋。虽然这种行为随处可见,但人们不会认为这就是“犯罪”。
白领犯罪在法庭上非常难以证实。“我总想在9月1日抛售出我的期权”,一位被指控进行内部交易的公司总裁说:“内部交易恰巧在9月1日之前发生,我觉得公司已经预计到价格开始下降,而这个信息与我抛售股票的行为毫无关系”,该总裁如是说,其潜台词是:“我敢肯定你绝对也是这么想的。”
第三,人们不情愿将企业的首脑人物界定为“罪犯”,这或许从欧内斯特·伯吉斯对一篇有关白领犯罪的文章的怪异反应中可见一斑。欧内斯特·伯吉斯是社会科学领域最有名的专家之一,他通过这篇文章发现,将那些连自己都否认自己是罪犯的人界定为犯罪人,有违常理。(11) 将那些在其所属领域取得卓越成绩的人归为违法者,也可能会被一些人认为是不爱国的。除此以外,媒体发现很难将白领犯罪主观密谋的内容详细罗列出来,以便读者特别是电视观众能将其与视觉画面相对应——拦路抢劫、汽车追捕、遭谋杀的尸体。(12) 制片人迈克尔·摩尔在其奥斯卡获奖纪录片《科伦拜恩的保龄》中,讲述了这样一个场景:警察在纽约的一条繁华街道上抓住了一个企业高管,警察首先抓住了他,并迅速地脱掉了他的夹克外套和衬衫,然后才制服他的头部并将其押送到旁边停靠的警车内。摩尔通过这个镜头对美国流行电视秀“警察”(也叫“公司警察”)极力地进行了嘲讽。
此外,正如汤伯斯和怀特所言,创业技能和市场驱动力都为那些寻求信息的人设置了内在的障碍,这些人不得不寻求获得白领犯罪的一些信息,以为我所用。(13) 有影响力的律师和公共关系专家经常成为罪犯的庇护者。社会组织经常同时充当矛和盾的角色,它可能掩盖了其高管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高昂法律成本。(14) 例如,纽约时报已经得知倒闭了的贷款公司(全国金融公司)的安吉罗·莫兹罗和其他的共同被告已经聘请了19人的律师团来为其犯罪指控进行辩护,全美的纳税人将为此负担5000万美元的律师费用。收受了450亿美元保释金的美国银行,同意接管全国金融公司,并承诺在6年内负担由该公司及其官员所引起的诉讼费用。(15)
二、美国银行与美林证券
白领犯罪受到忽视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2008年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对有财务危机的美林证券展开的并购。联邦政府已经给美国银行拨款400亿美元,以防止美林证券破产。当接管美林证券的协议达成时,美国银行的官员得知他们所获得的拨款中必须拨出58亿美元作为美林证券高管的年终奖金。美国银行的兼并协议必须经其股东同意才能生效。但是其在股东签署的委托书中欺骗说这些奖金无需支付给美林证券,所以当进行投票表决时,美国银行的股东们不知道他们将失去这么一笔丰厚的资金,而这笔资金将直接进入美林证券高管的腰包里。
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简称证交会)对美国银行的上述疏忽行为开出了3300万美元的罚单,但是该罚单必须经联邦法院的批准后方可生效。杰德·S·拉科夫法官的判决直中要害。他拒绝批准该罚单,认为该罚单“与最基本的正义和道德观念不符。”(16) 拉科夫法官想知道,为什么证交会把对美国银行的罚单转嫁到其股东身上,而非直接针对遗漏股东委托书重要信息的违法者个人。美国银行声称这并不是它们的过错,是律师将股东委托书弄错了。拉科夫法官随后就问:“为什么不追究律师的责任?”拿着丰厚薪水的美国银行的高管们,当他们看到公司的业务是如此运转时,难道就没有责任吗?(17)
美国银行的官员们也说他们已经同意执行该罚单,因为到法庭打官司将会耗费比3300万美元更多的费用。拉科夫法官认为这种说法太过荒谬,暗示说也许这些官员们不愿意在公共场合暴露自己的行为。他指出,“正是欺骗了股东们的管理层,决定了那些受害的股东们应该为管理层的错误行为埋单的数额。(18) 并未受到挑战(实际上它很少受到过挑战)的证交会罚单,将表面上看起来本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严严实实地遮掩了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管机构与忽视白领犯罪的行径简直就是一丘之貉。
三、重新认识白领犯罪
修正主义学者试图通过学术界的力量来重新界定白领犯罪的努力,为进一步忽视白领犯罪和白领犯罪行为提供了绝佳的范例。这种重新界定的努力由苏珊·夏皮罗发起,她认为白领犯罪这个词应该“去白领化。”(19) 夏皮罗以默顿的观点为例,后者认为概念分析的作用就在于“揭示隐藏在未被探究的概念后面的似是而非的经验性关系,并揭示建立在这些关系基础之上的理论。”(20) 默顿认为,“概念性的语言会限制我们的感知能力,并进而限制我们的思想和行为”,社会学家经常会“被他们自身所使用的概念(经常是继承下来的)的框架所束缚。”(21)
默顿用萨瑟兰所提出的“白领犯罪”这个概念来作为自己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的佐证,但是他对这个词的意义大加褒奖,并认为这个词削弱了传统的主流理论的观点,后者认为犯罪是破裂的家庭、弗洛伊德情结和其他形式的个人及社会潜在的不满意识的产物。夏皮罗承认“白领犯罪”这个词的出现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并指出“白领犯罪这个概念因此诞生于萨瑟兰将传统犯罪学从‘可认知的违法行为’中解放出来的努力,而这种‘可认知的违法行为,体现在贫穷与犯罪之间的虚假关系之中。”(22) 但是她认为,目前这个概念已经成了一个“禁锢的框框”,“它使得社会学家误解了这些犯罪得以发生的社会结构性动因。”(23) 她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白领犯罪这个词关注“违法者个性的结合,将他们描述成上层社会人士,或上层身份人士、组织或公司,或是组织角色的任职者,这种观点一直“将行为混淆成行为人、将规范混淆成规范违反者、将惯用作案手法混淆成作案人。”(24)
无论是夏皮罗所引用的默顿的观点还是夏皮罗自己的相关论述,都禁不起仔细推敲。默顿呼吁修改根深蒂固但已过时了的概念,与他所呼吁的与白领犯罪(他所先前预见的一个概念)相关的内容,其实并不相同。默顿认为,夏皮罗所谓“行为与行为人、传统白领犯罪方法所包含的其他要素是‘含混的’”观点,本身就是含混不清的。对由特定的行为人(他们可能是少年、专业运动员或者是警察)所实施的行为进行研究并加以理论化,这有什么“内在的问题”吗?
将犯罪和犯罪人分开,比夏皮罗及其追随者所建议的内容更成问题。与分析白领犯罪问题最密切相关的是权力因素。在其他事情中,它只允许特定类型的违法者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而剥夺了其他人相似的犯罪机会。将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分开导致了在操作层面上对白领犯罪的忽视。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它导致了出现这样一幅景象:白领犯罪人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在本地市场中因缺乏充足的资金而失业的人群。
传统的以身份为基础对白领犯罪进行界定的方式,在经验上和解释上出现了一些重要的问题,即避免了修正主义方法所提倡的在定义上对白领犯罪概念的忽视。它引导我们思考,为什么过着传统生活方式的人、生活在守法环境中的人以及通常都拥有大量财富的人会实施白领犯罪,并进而思考社会组织环境的角色问题。如果撇开这些关注点,就会否认特权背景和社会组织结构在违法行为生成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当传统的白领犯罪定义在发挥作用时,商学院的道德观和课程、公司治理结构、官僚机构的考量以及政治权力,都会转化成利益问题。将犯罪与犯罪人分开,便将这些问题都置身于病原学背景之下,或者,将这些问题统统消除(这是最糟糕的情况)。这些犯罪的“结构性动因”正是源自于权力和特权的惯常做法,而这恰恰是萨瑟兰在其白领犯罪的原始定义中所采用的内容。通过实施这些犯罪来否认“威望”与“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便从根本上否定了白领犯罪这个词本身所具有的含义。
四、高地位与忽视
在对白领犯罪这个论题进行回顾时,布雷斯韦特总结道,坚持萨瑟兰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将最为有助于理解白领犯罪这一重要的犯罪行为类型。(25) 布雷斯韦特认为,“这至少能够将福利诈骗和信用卡诈骗排除在白领犯罪之外。”(26) 对这些行为“如何”以及“为什么”发生的解释,与确定“谁”参与实施了这些行为大不相同。萨瑟兰所用的方法并未排除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社会阶层与犯罪的关系上,反而有助于理解这种关系。由于未意识到某些人只是由于其所处的社会位置才能实施一定种类的犯罪行为,这减少了在违法行为中考虑阶层因素的可能性。这是萨瑟兰的一个有重大影响的观点。绝大多数的人都能实施主要由社会低下阶层的人才能实施的犯罪。然而,反过来却并非如此。
此外,正如布雷斯韦特和其他人所强调的,萨瑟兰定义所必不可少的部分——崇高的社会地位问题——如果被去掉,将会导致“白领犯罪”这个词比在今天更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从这个定义中去除身份内容,我们会发现白领犯罪的实施者将会包括中产阶级、下层阶级、上层阶级以及前面所提及的经常失业者。(27)
最后,萨瑟兰从未将白领犯罪这个词界定为“法律定义”,而这也正是为一些学者所异议的。(28) 相反,他更愿意将这个词看成是一个能够引导研究开展的社会科学概念。萨瑟兰曾与赛林合作完成了一部经典的著作(即1938年的《文化冲突与犯罪》),在书中赛林强烈地表达了如下观点:社会科学家不应依附于刑法典中所规定的法律概念。赛林指出,法律其实是权力、政治游说、异想天开,及一系列常常是缺乏逻辑连贯性的异质充斥其中的产物。许多危害行为从来就不是违法的,因为实施的人或将要实施的人并不认为自己就是违法的。赛林指出:“对作为犯罪学调查基本元素的法律定义的无条件接受,损害了一门科学的基本准则。科学家必须有独立的自由来根据他所掌握的材料的内在特征和通常的材料所展现出的特质,来为概念下定义”(《文化与冲突》第38页)。赛林的目标便是界定个人和社会的危害并确认是谁实施了危害行为,并在此过程中确定这些行为是否被法律所禁止,或者相反,为什么这些行为不被禁止。正如戈夫和盖斯所说:“赛林的修正主义观点在有关‘社会越轨行为’的研究中很盛行。”(29) 对萨瑟兰而言,其目标在于将一大群被忽视的由有权力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以及淹没在传统犯罪学和公众关注视野中的违法行为,都搞清楚。
五、社会阶级与运行中的法
夏皮罗的贡献源于她与由耶鲁大学法学院团队资助的一个大型研究项目的联系,这个团队由斯坦顿·惠勒领导,专门研究白领犯罪。这是一个非比寻常的基金发展项目,专门关注卡特总统政府内的白领犯罪。由于需要掌握相当数量的可随时辨别的犯罪人信息,耶鲁大学团队选取了刑法典中的特定犯罪,来作为白领犯罪的构成范围。任何实施了这些犯罪的人,就成为定义意义上的白领犯罪人。这个方法忽略了专门处理萨瑟兰认为与规定在刑法典中的行为几乎相同的行为的监管和行政机构。它也不关注极少在法院统计中出现的对白领犯罪的指控,因为狡猾的、收取高额诉讼费的律师已经为其富有且有权势的当事人制定好了和解方案。(30) 其结果便是那些试图犯罪的人都“自投罗网”了。
格特兹对波士顿纵火案的分析,揭示了资源限制和阶级偏见是如何为白领犯罪行为提供他所谓的“结构性外衣”的。(31) 大火由有预谋的地主们实施,目的是为了获取保险金,但他们却被官员们指控为下层的房屋占有人。通过使“牟利纵火”成为无可争辩的事实(“牟利纵火”并不是耶鲁大学研究的内容),一种重要的白领犯罪被人们忽视了。
耶鲁大学的研究者们总结说,萨瑟兰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错了;尽管白领犯罪的犯罪人毫无例外地包括了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的代表,但其主要的犯罪人应该是中产阶级。以后将没有必要再确定地位、权力与违法之间的联系。(32)
与迪尔凯姆关注传统犯罪的观点不同,人们都会认为,白领犯罪比官方报告中所列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萨瑟兰在1939年致美国社会学会(这个组织以其首字母而著称)的候选人信中,提出“白领犯罪”这个词。他指出,有诸多证据显示,银行被其职员贪污的钱要比被抢劫的钱多得多。当街头犯罪可能强化市民的顺从感时,白领犯罪却可能被用于证实以前人们从未认为是违法的相似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当国税局报道说理查德·尼克松总统被发现违反了捐赠私人文件所享有所得税优惠的规定,随后尝试此种骗局的纳税人人数急剧上升。
据说,萨瑟兰所引进的白领犯罪这个概念已经“通过关注以前一直被犯罪学学者忽视的一种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改变了整个世界对犯罪的研究方式。”(33) 这个说法最终被证实有些夸大其词。白领犯罪只成为一小部分骨干学者选择研究的课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削尖了脑袋进入此研究领域,然后又因为一些永远未明的原因转向其他研究领域。早期的研究白领犯罪的美国学者包括:马歇尔·克里纳德、唐纳德·纽曼、理查德·昆尼、唐纳德·克雷西,以及近期的苏珊·夏皮罗、杰克·卡茨和戴维·韦斯伯德。
在相当程度上,白领犯罪不但受到忽视,还不被人们所认识、所看清,人们还看不清其主体身份,用格特兹的话来说,是一个“非命题”。本文的余下部分将通过更多地关注白领犯罪,对于强调反忽视白领犯罪做一逻辑性的阐述。本文并不反对莫伊尼汉的观点,而是以反迪尔凯姆的观点为基础,即白领犯罪通过使那些整体上掌握权力和财富的人心生疑虑,从而破坏社会有机体——仅仅通过树立不良榜样和制造对国家及其领导人的敌对情绪,就足以使上述人心生疑虑。
将白领犯罪的研究日益转向复杂的数据分析和艰深的理论性解释,不可避免地导致进一步忽视了白领犯罪,因为这样的研究并不能迎合学术期刊编辑的喜好,也不符合评审人对数值模型的要求。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安德鲁·艾伯特说到,社会学“已是一个走向矛盾体的学科”,社会学如此,犯罪学也是如此。(34)
与此同时,“法律和社会”作为典型的附属学科,其学术研究倾向于关注被预示为“运行中的法律”中的知识。或许是由于其大部分内容都被归入“不作为的法律”名下,白领犯罪研究自然要短暂地转型。
许多学者,特别是那些在学术领域内被称为“老前辈”的学者,使用萨瑟兰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即由“在其职业中享有威望及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35) 人们可能会当然地认为这个定义明显包含了一种宣传的成分,即,它关注那些拥有显赫地位的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照此推断,街头犯罪毫无例外关注的是下层阶级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正如阿纳托利·弗朗西斯所言:“就宏观而言,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睡在桥底下,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36) 他无需提及的是,富人根本就不可能睡在桥底下。
萨瑟兰对白领犯罪所下的定义,要比许多学者所下的定义准确得多。例如,它强调一个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人所实施的普通犯罪不能被视为白领犯罪,因为它不是在这个人的法定职业行为期间所实施的。它进一步明确,只有在其职业角色中拥有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的人实施的犯罪才叫白领犯罪,因此通过行为人的特性来界定这些行为并不会导致出现一个“定义和解释的不幸混合体”,至少不会比完全以下层阶级违法犯罪类型为基础的一般犯罪理论更糟糕。它将白领犯罪置于一种解释性的语境,将主体从这种语境中排除——“去白领化”——将导致对构成这些犯罪基本要素的结构性动因的忽视,以及对在犯罪赖以产生的特定语境中达到最好的预防效果的政策的忽视。这将导致对复杂的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背景的忽视,以及将关注点聚焦在一群异端的犯罪者身上,这些犯罪者因触犯被称为“白领犯罪”的一系列难以归类的法律而被羁押。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肖弗和库伦认为,关于白领犯罪准确定义的两种派别的观点,可以被认为是两种观点的思想体系根基之间的冲突。(37) 第一种是“平民论”的观点,它将犯罪置于社会不平等的框架之内。第二种是他们所谓的“贵族论”观点,这是一种缺乏政治性而更具法律技术性的观点。他们指出,“贵族论”观点拥趸的特点是具有精英背景和附属关系,比如耶鲁大学法学院。通过极大地扩展白领犯罪的内涵,他们将关注点从自身的违法行为转移到其他人的行为上,即那些社会地位比他们低的人,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会更多地受社会公众所关注。但如果他们实施传统白领犯罪的话,受到的关注就会少很多。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衡量标准,白领犯罪具有较高的犯罪率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对白领犯罪忽视的程度,则是因为对其定义选择的不同。“贵族论”观点通过仅考虑官方数据所披露的案件,试图将白领犯罪的影响降至最小化。“平民论”观点则注重从权力、威望和作为概念的特权的角度,来理解白领犯罪这种犯罪现象。
这种理论构成不同于萨瑟兰与塔潘(塔潘受过法律和社会学双重领域的训练)之间的争论,二者的争论发生在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概念之后不久。作为“贵族论”观点的代表人物,塔潘认为白领犯罪这个词是松散的、不敬的、教条的,并认为犯罪学家应将自己限定于对“实施了特定犯罪而被判有罪”的犯罪人的研究中。(38) 而作为“平民论”观点代表人物的萨瑟兰,则认为如果犯罪学家将自身限定于导致刑法研究内容的固有偏见之中,将会丧失追求社会科学事业的诉求。(39)
修正主义者反对萨瑟兰的观点,认为它是“有选择地下的定义,以迎合个别学者的意识形态偏见”,并认为萨瑟兰代表了反对公司和具有崇高地位的人的贵族论观点。(40) 奇怪的是,当这些反对意见仅仅围绕个人白领犯罪展开时,并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修正主义观点。这些目前构成萨瑟兰经典著作《白领犯罪》一书最大组成部分的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类型,其首次的提出者是克里纳德和昆尼(1973年)。
当绝大多数法人犯罪和有限合伙犯罪是由小企业(一个几乎被完全忽视了的犯罪主体)所实施时,媒体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地转向了大型公司的丑闻上。这些丑闻包括20世纪80年代储蓄和借贷业的垮台、安然和安达信会计丑闻,以及最近发生的波及全球市场的美国经济体系的崩溃。
六、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
2008至2009年全球经济崩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有缺陷的金融政策、违法行为、贪婪、极端的不负责任,以及为数众多的集体性无知和彻底愚昧。至今,最受关注的犯罪集中在由伯纳德·麦道夫实施的650亿美元的旁氏骗局,这不像是由顶尖公司的金融家实施的骗局,而更像是一般诈骗者所玩的把戏。(41) 原来的一些公司,例如华尔街大鳄美国国际集团(简称AIG)、全国金融公司、雷曼兄弟以及贝尔斯登等公司实施的诈骗行为,现在已很少受人关注。(42) 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充斥着含有次级房贷的暴跌证券,都被它们的竞争对手购得,或者是被联邦政府用纳税人的巨额资金保释出来。对于绝大多数观望者(包括犯罪学家和一般的公众)来说,这些公司的行为代表了错综复杂的、晦涩难懂的商业惯例,这种商业惯例很难被人理解并用音符表现出来——因此,这些行为的犯罪内容很容易被人忽视。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美国国内抵押贷款的惯常做法。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由于“次级贷款”,往好了说,是欠谨慎的;往坏了说,则是刑事诈骗。房地产泡沫的爆发及其迅速扩大,导致了前所未有的大量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事件的发生,国内市场价值迅速萎缩,那些持有打包贷款和债务投资的人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此外,尽管一些最老练的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领域臭名昭著,但他们仍允许并鼓励这些极端欠谨慎的做法。就在房地产泡沫爆发前,已有评论家指出了危险信号的存在,并为这些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诊断”:
这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们,以偏执的动机(这种动机对今日荒诞的补贴制度至关重要),参与进了这些极大地增加了公司风险的惯常做法中,他们的目的是提升公司收入并确保个人收入也有大幅度地增长。这些可耻的收入跟随这些CEO一起被查获…薪酬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忠诚)在美国的金融机构中彻底丧失了。(43)
这种观点在论证有必要展示一个相当健康的资产负债表(为了证明给公司的CEO们发放无耻的薪酬是正当的)方面,可能是过于善良了。(44) 贝尔斯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吉米·凯尼,连续两年拿着2700万和2800万美元的奖金,他在这个夏天的每个周四都丢下工作,每年花上30天的时间来参加桥牌比赛。与此同时,他所任职的贝尔斯登公司正面临着破产,被迫接受摩根大通银行的救助。(45)
虽然执法部门(其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本土安全上)在调查和处理次级贷款问题上将面临巨大困难,但次级贷款领域的违法程度仍尚需观察。自2001年以来,联邦调查局(FBI)中处理白领犯罪的人员已减少了36%,同期由FBI调查的刑事案件已缓慢下降了超过25%。(46) 雪城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白领犯罪的追诉率已下降了50%。(47)
“监管舞弊”或由大公司的内幕操控者实施的诈骗能延伸为通货膨胀和金融泡沫,并最终导致制度危机。(48) 海曼·明斯克,就是关注这一问题的经济学家,他用“旁氏期间”来形容金融泡沫的蔓延。(49) 这是一个描述性的术语,而非简单的隐喻。金融泡沫中“自选的武器”开始发挥作用,其主要的目标被害人包括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和消费者。这股诈骗的浪潮既不是随意的,也并非不理性。它们发生在“犯因性环境”为违法行为提供了背理动机之时。布什政府时期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执法,美联储前任主席阿兰·格林斯潘作为政策的推行者,允许这样的犯因性环境在与起源、销售、国内贷款的证券化有关的行业中蔓延。(50) 建立在这些“不良资产”基础上的金融衍生品已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兜售。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在2009年反问道,“经济学家怎么会犯这种严重的错误?”他给出的简短答案是“经济学家整体言之,常把披着精妙数学外衣的美丽误当作真理…这个行当失败的中心原因乃是那种苦苦追求一条无所不包的、思维上优雅的、并能给经济学家以炫耀数学才能的研究路径。”(51) 构建起太多的人际关系的数学模型,他们对经济现状的描述就能很容易忽视最终导致事情变糟的成分。正如克鲁格曼所说,“他们对很多东西视而不见,诸如:经常引起泡沫发生和破灭的有限人类理性、因失控而胡为的机构问题、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可以导致经济的操作系统发生突然的、难以预料的崩溃,以及监管者自身不相信监管所产生的危险。”(52) 正像这个评论所批评的那样,它忽视了犯罪行为问题。“因失控而胡为的机构”也参与到违法行为之中,它加剧了由“衰落的经济”和为应对危机而相应采取的有缺陷的金融政策所产生的原始问题。此外,在当前危机的根源和贷款的始作俑者和股东层面,这种掩饰都是合理的,尽管是非法的和不正常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对诈骗机制的不熟悉,导致他们(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们更多地强调“理性行为人”)确信,统治这段掩饰时期的交易是无法解释的、疯狂的,或者是由“日渐增长的风险欲望”所引起。克鲁格曼解释道(53):
金融经济学家靠着假设每个投资者都在理性地平衡回报和风险,并以此推导出一个理论模型——即所谓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发音为capem)——它是如此精妙优雅,也极其有用,既定你已经接受模型的前提。CAPM模型不仅告诉你应如何选择投资组合,——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尤其重要的是,它告诉你如何对——建立在索取权基础之上的索取权——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
金融经济学家很少提问看似明显(实却难答)的问题:给定现实世界的基本面比如说收益,某资产价格是否合理。相反,他们只提问这样的问题:给定其他资产价格,某资产价格是否合理…金融理论家继续相信,他们的模型基本上是正确的,许多进行现实世界决策的人士也这样相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人就是阿兰·格林斯潘…一位放松金融管制的长期支持者,他之所以拒而不闻人们要求控制次贷的呼声以及要求回应日益膨胀的房地产泡沫的呼声,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他相信现代金融经济学已可掌控一切。2005年,在一个为表彰格林斯潘在美联储的长期任职而举行的会议上,有一个令人难忘的时刻。一位勇敢的与会者,拉古拉迈·拉詹(令人惊诧的是,他来自芝加哥大学),提交了一篇论文,警告说美国的金融体系当时所持风险水平已经具有潜在危险,几乎全部的与会者都对这位学者嗤之以鼻…
然而,到了去年的10月,格林斯潘承认说,他正处于“极度震惊难以置信”的状态,因为“整个知识界”已经“崩溃”。由于知识界的崩溃也是真实世界里市场的崩溃,其结果就是严重的经济倒退——这是自大萧条以来,以多种方法测定,最最严重的一次。
具有讽刺意味更具悲剧性意味的是,在会计监管舞弊的浪潮中,计量经济学的分析和模型实际上使克鲁格曼提出的问题更加恶化了,因为这种模型导致了充分利用这种犯罪的政策得以泛滥。会计监管舞弊的手法极大地增加了报告的收入并抑制了报告的损失。因此,计量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在盈利(或股票价格)与充分利用会计舞弊的手法之间找到一个强有力的正向关系(例如,以最初的“回赠”率为基础的快速增长、高杠杆比率、制作“无需证明文件”的次级贷款、限定不值得信赖的借款人)。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家们将这些幼稚的计量经济学研究视为高度的狡辩,并认为它们证明对诈骗手法的管制显得毫无根据。对白领犯罪的忽视显而易见,因为这些研究从未考虑过一种替代性的假设;诈骗手法肯定与收入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为这些手法有助于财务欺诈。这些研究对政策的影响使得任何一个机构对这样的诈骗采取管制或执法行动都变得非常困难。(54)
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凸显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高管薪酬政策将私人市场的规制变成鼓励大规模监管舞弊的普遍动力,即使在最优秀的公司也是如此。对短期效果的强调鼓励经理们参与高风险和非法的行为,以便获得更好的薪酬包,这对他们所属公司的长期稳定构成了威胁。(55)
第二,尽管自2004年以来已发出了准确的警告——抵押诈骗已变得“盛行起来”,但FBI对其系统能力问题采取的未能挑战布什政府政策的做法,使得FBI未能遏制这股诈骗的潮流。当FBI发现贷款职员参与进舞弊行为时,已造成了80%的抵押诈骗损失(FBI,2009)。
当FBI认定(其未经调查)抵押贷款的高级经理不可能会引导诈骗时,它又犯下了一种严重的忽视犯罪的毛病。2007年3月,当二级市场崩溃以及很多缺乏储蓄保险的次级抵押贷款专家已经失败或明显失败时,FBI宣布与抵押银行家联盟(简称MBA)建立“伙伴关系”。这一举动表明FBI以四种方式强化了对抵押诈骗浪潮的忽视。首先,MBA是一个代表了“犯罪者”的贸易协会——次级的专门借贷者是会计监管舞弊。FBI不可能选择一个更糟的“伙伴”来向抵押诈骗宣战。其次,FBI未经调查次级抵押专家的CEO,就最终认定这样的精英不可能是诈骗者。它宣称“主要有两种抵押诈骗”,无疑排除了监管舞弊。第三,FBI将精英的抵押贷款机构视为被害人,而将次级的借贷人(大部分都是地位低下的人)视为犯罪人。它与MBA一起发布了一个告示来警告借款人:如果他们欺骗抵押贷款人,FBI将会调查借贷人。第四,那种认为“FBI将会调查抵押诈骗的这一公示警告,是对前所未有的国内贷款业犯罪浪潮的一种有意义的回应”的观点,忽视了这场经济危机的严重性。
FBI只是在2007年春天次级抵押的二级市场崩溃之后,才开始调查次级的专业抵押贷款人。那些二级市场由于抵押诈骗的离奇发生,在随后的两年半时间内仍继续保持倒闭状态。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发生在FBI与MBA宣布建立声名狼藉的伙伴关系的数周之后。FBI由于其制度能力缺陷,导致其对次级抵押专业贷款人的调查大打折扣(即使它造成了全球的经济危机,这也是对精英白领犯罪忽视的另一个产物)(56),表现为它们未对任何一个CEO提起诉讼。当FBI准确地确信眼下的危机“使得储蓄协会危机相形见绌”时,它同样确信在危机的高潮时期,派往调查抵押贷款的工作人员是调查储蓄协会危机人数的五分之一之多。FBI准确地意识到(部分是由于监管者指引的原因),监管舞弊是储蓄协会危机的主要凶手。(57) 在当前的危机中,并没有对未保险的抵押贷款人(占次级贷款总量的80%)进行监管的规定。而且,即使在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简称FDIC)保险的贷款人那里,监管者也会将其监管的对象,即银行和储蓄协会称为“顾客”。
第三,同时也是次贷诈骗高发的核心原因,在于参与此过程中的任何人都未对信贷质量做出过评估。如果他们评估了,他们将不会错失了解——或允许了解——这些诈骗的泛滥及其严重性。整个行业都没有做出过相应的评估,包括:评估人、审查评估人、保险商、贷款委员会成员、购买者的保险商、各级外界审计师、股票分析师、抵押保险人,甚至还包括信用评级机构。(58) FBI在2004年针对上述做法所发出的诈骗浪潮警告被政策制定者忽视,抵押业对很多次级贷款的称谓是“说谎者的贷款”(59),上述两个事实足以证明对白领犯罪的忽视是多么显而易见。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需要对应负责的“投机者”行使正常的追索权并对被害人进行深度谴责外,几乎所有的重大罪犯都已经逃之夭夭,目前唯一的关注点是他们是否值得纳税人掏那么多的钱消弭他们的罪恶。我们所看到的是对白领犯罪的忽视正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态势重复上演。美国前任总检察长拒绝组建一支调查次贷危机根源的专门工作组,而是将此视为“最好由美国的私人律师事务所来解决的‘白领街头犯罪’”问题,这个决定本身就可以反映出布什政府强烈的亲商主义倾向。(60)
阿兰·格林斯潘所说的那句“这是我的错”令人痛苦地表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及其追随者都被如下思想所蒙蔽:忽视欺诈、认为自由市场乃万能良药,并视监管为绊脚石。格林斯潘的“震惊”在于这些公司总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去实施诈骗,他的震惊也许显得很不真诚,但这也源自于拒绝承认下列事实:这些业务环境构成了长期被犯罪学家称作的“滋长犯罪的环境”(61),而正是在此环境中,白领犯罪得以昌盛。经济学家往往要么意识不到要么蔑视其他学科的观点,并经常对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嗤之以鼻。因此,他们在制定监管银行和金融业的政策中,忽视了其中的诈骗问题。
这种反监管、反政府的思想在2008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随着选举的进行,当共和党人处于不利地位时,他们用自认为是强力的咒语来猛烈抨击民主党人:民主党人是“社会主义者”,是魔鬼的恐怖代言人。他们甚至建议(这是上帝所禁止的)应该“重新分配财富”。
七、结语
克鲁格曼2009年指出:
当你重温格林斯潘对经济的断言时,震惊的是,他的断言并不是以证据为根据,而是以先前的“房地产业不会轻易地存在泡沫”这一论断为基础。金融理论家们对这点更是坚信不疑。有效市场假说理论之父——尤金·法玛在2007年的一次采访中说,“‘泡沫’这个词令我非常难以接受,”他继续解释为什么我们可以相信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很少具有流动性,但人们买房时会非常谨慎。买房将是他们的最大一笔投资,所以他们总是环顾四周,仔细比照房屋价格。招投标过程非常详细…”这番言论丝毫未触及“房屋的整体价格是否合理”这一问题。教训是非常明显的。通过以有限的数据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艰深数学模型,就断定“社会现实”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处于政策制定层面的有权力的人郑重其事地这么做时,更是危险。从外部的变化情况和前后关系的重要因素来看,这些模型所未包括的内容(通常都是关于未解释的方案)可能会更重要。目前,对以统计的优雅模型(比如,认为泡沫实际上并不存在,诈骗并不是加速泡沫生成的重要因素)为基础的论断的大范围不加批判的接受,以及对专家和政策制定者结论的盲目顺从,已产生了严重的全球性后果。建立在有限的定义和概念基础上的研究,以及(或者)采用的不完全的官方数据,忽视了白领犯罪和法人犯罪的性质、程度和危害。这种疏忽的结果不仅体现在正常的白领犯罪和法人违法日益增长的成本上,而且当未被认清的地方性诈骗浪潮引领主要的金融崩溃时,还造成了大规模的社会破坏和损失(现在已经对相互依赖的全球经济造成了破坏)。在全球经济范围内预防白领犯罪和法人犯罪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全球经济的扩张,需要建立全局性的监管机构来控制跨国犯罪。尼尔·肖弗和安迪·霍克斯特勒已经总结了伴随这些变化而出现的犯罪性质和难度的变化:“全球性的监管以多种形式出现,并出现了一系列复杂的机构。它主要依赖于犯罪发生地国所进行的刑事追诉。然而,这些国家不愿意赋予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其领土上确定和实现全球监管的权力。”(62) 他们指出,绝大多数的国际合作都发生在战争犯罪和国际有组织犯罪领域,但是在谈到白领犯罪和法人犯罪时,他们援引迈克尔·吉尔伯特和史蒂夫·拉塞尔的观点说:“跨国公司所造成的一贯的可避免危害(经常是同等规模或更大规模)都被忽视了。”(63)
瑞士和一些欧盟成员国的评论家所采取的中立立场,继续忽视了精英白领犯罪的问题。在瑞银集团对美国公民的税收诈骗提供大规模支持的情况下,瑞士认为美国对这些犯罪的追究是对瑞士主权和尊严的侵犯,它起初帮助瑞银集团从瑞士法院获得阻止瑞银集团按美国法律行事的裁定。这一问题随后得以解决(据2009年德国之声的报道)。位于柏林的欧洲管理和技术学院教授弗朗西斯·德·威利考特最近声称,对促成全球经济危机的精英白领犯罪人所做的任何追诉都将属于“全民嗜血”的表现,是在寻找“替罪羊”。(64) 与此相似,匈牙利布达佩斯的托马斯·霍维尔斯警告说,任何这样的追诉都是不公正的,因为一个“暴徒”总是“宿怨敌视的”。(65)
鉴于当前的危机所造成的前所未有的全球金融和个人损失、对危机原因和蔓延的根本性误解以及引起致命性错误政策的误导性的科学,这种严厉管制的呼吁是空洞的,代表了为忽视法人违法行为进行狡辩的观点。主要的“法与经济”公司法学者断定“反诈骗的规定并不是证券市场的一个必要或必然的重要组成部分。”(66) 如前文所述,“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基石。会计监管舞弊不可能存在,因为它将使市场失灵——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明白市场是有效的,因为他们断定市场就是有效的。因此,对于这些经济学家来说,极端的白领犯罪率和法人犯罪率并不是当前全球经济崩溃的主要原因。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现在是犯罪学家、经济学家、政策制定者以及其他人以严肃的态度对这种根基错误但仍有高度影响的观点提出挑战的时候了。
注释:
① Moynihan Daniel Patrick,“Defining deviancy down:How we've become accustomed to alarming levels of crime and destructive behavior”,The American Scholar,62.1993.p17-30.
② Moynihan Daniel Patrick,“Defining deviancy down:How we've become accustomed to alarming levels of crime and destructive behavior”,The American Scholar,62.1993.p19.
③ Moynihan Daniel Patrick,“Defining deviancy down:How we've become accustomed to alarming levels of crime and destructive behavior”,The American Scholar,62.1993.p20.
④ Durkheim Emile,“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2.p328.
⑤ Moynihan Daniel Patrick,“Defining deviancy down:How we've become accustomed to alarming levels of crime and destructive behavior”,The American Scholar,62.1993.p20.
⑥ Jones Ashby,“Crime hasn't dropped as much as our interest in talking about it”,Wall Street Journal,October 2.2008.p4.
⑦ 同注⑥。
⑧ Karmen Andrew,“‘Defining deviancy down’:How Senator Moynihan's misleading phrase about criminal justice is rapidly being incorporated into popular culture”,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Popular Culture,2(5).1994.p99-112.
⑨ Shover,Neal and Francis T.Cullen,“Studying and teaching white-collar crime:Populist and patrician perspectives”,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Education,19:2.2008.p155-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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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Bank of America.09-CIV.6829,September 14.2009.
(17) 同注(16)。
(18) 同注(16)。
(19) Shapiro Susan S,“Collaring the crime,not the criminal:Liberating the concept of white-collar crim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55.1990.p346-365.
(20) Shapiro Susan S,“Collaring the crime,not the criminal:Liberating the concept of white-collar crim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55.1990.p346.
(21) Merton Robert K,“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Toward the codification of theory and research”,Illinois:Free Press.1949.
(22) 同注(20)。
(23) Shapiro Susan S.“Collaring the crime,not the criminal:Liberating the concept of white-collar crim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55.1990.p346.
(24) Shapiro Susan S,“Collaring the crime,not the criminal:Liberating the concept of white-collar crim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55.1990.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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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Friedrichs David,“Exorbitant ceo compensation or grand theft?”,Crime,Law & Social Change,51.2009.p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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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Lichtblau Eric,David Johnston and Ron Nixon,“FBI struggles to handle financial fraud cases”,The New York Times,Oct.19.2008.pA1.
(47) 同注(47)。
(48) Black,William K,“Why Greenspan's & Bushes regulatory failures allowed a‘criminogenic environment’”,Paper presented at the 18th Annual Hyman P.Minsky Conference on the State of the U.S.and World Economies,New York City,April 16.2008.
(49) Minsky Hyman P,“Can ‘i’~happen again? Essays on instability and finance”,Armonk,NY:M.E.Sharpe,Inc.1982.
(50) 同注(49)。
(51) Krugman Paul,“How did economists get it so wrong?”,New York Times Magazine,Sept.2,2009.p36-38.
(52) Krugman Paul,“How did economists get it so wrong?”,New York Times Magazine,Sept 2 2009.p36.
(53) Krugman Paul,“How did economists get it so wrong?”,New York Times Magazine,Sept2 2009.p37.
(54) Black,William K,“Why Greenspan's & Bush's regulatory failures allowed a‘criminogenic environment’”,Paper presented at the 18th Annual Hyman P.Minsky Conference on the State of the U.S.and World Economies,New York City,April 16.2008.
(55) Black,William K,“Why Greenspan's & Bushes regulatory failures allowed a‘criminogenic environment’”,Paper presented at the 18th Annual Hyman P.Minsky Conference on the State of the U.S.and World Economies,New York City,April 16.2008; Friedrichs David,“Exorbitant ceo compensation or grand theft?”,Crime,Law & Social Change,51.2009.p45-72.
(56) Pontell Henry N,“A capacity to punish:The ecology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4.
(57) Black William K.,Kitty Calavita and Henry N.Pontell,“The savings and loan debacle of the 1980's:White-collar crime or risky business?”,Law and Policy,17:1.1995.p23-55.
(58) Black,William K,“Why Greenspan's & Bush's regulatory failures allowed a‘criminogenic environment’”,Paper presented at the 18th Annual Hyman P.Minsky Conference on the State of the U.S.and World Economies,New York City,April 16.2008.
(59) 同注(58)。
(60) Lichtblau Eric,David Johnston and Ron Nixon,“FBI struggles to handle financial fraud cases”,The New York Times,Oct 19.2008.pA1.
(62) Needleman Martin L.and Carolyn Needleman,“Organizational crime:Two models of criminogenesis”,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20:4.1979.p517-528.
(62) Shover Neal and Andrew Hochstetler,“Choosing white-collar crim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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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de Véricourt,Francis,“Prison threat will only bar much-needed reform”,Retrieved September 20.2009 from http://www.ft.com/cms/s/0/258f81ba-gcd8-11de-ab58-00O144feabd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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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asterbrook Frank H.and Daniel R.Fischel,“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