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非认知的准现实主义防御及其缺陷_布莱克本论文

类实在论对道德非认知主义的辩护及其缺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在论论文,认知论文,缺陷论文,道德论文,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伴随分析哲学的兴起,语言的意义演变为哲学研究的新正统,也由此使元伦理学研究的焦点转向了对道德语言的哲学分析。由艾耶尔、斯蒂文森、黑尔形塑的道德非认知主义传统代表了道德语言分析的典范。该理论主张,由于不存在所谓的道德事实,因此道德言辞的意义不在于道德叙事,而在于对主体情感态度的表达。与道德叙事主义(descriptivism)相比,道德非认知主义属于言语行动(speech act)意义理论。在它那里,任何道德句子都是执行对言语者情感态度表达的一个话语性行动,而不是对道德命题的言语表征。因此,“当我说某一种行动是善的或恶的时,我不是在进行任何事实性的陈述,甚至不是在对自己的心理事件进行陈述。我仅仅是在表达一定的道德情感”。(Ayer,p.110)由于完美地顺应了新正统的分析框架,并且为元伦理学分析开创了方法论的典范,道德非认知主义自产生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和推崇,在此后三十年间里稳居主流。

然而,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吉奇(P.T.Geach)在一系列论文中对道德非认知主义的意义理论提出了极为严肃的批评,缔造了元伦理学中著名的“弗雷格-吉奇问题”(Frege-Geach Problem)。吉奇提出,如果道德句子的意义确实在于执行一个表达情感的言语行动——称之为“执行主义”(performativism)意义理论,那么这种理论将无法解释嵌入语境中的道德句子意义。(Geach,pp.449-465)这里的嵌入语境是指道德简单句(指具有“X是善/恶的”形式的句子)作为一个复杂句的从句使用,或者道德简单句通过逻辑联结词与其他句子相连接而形成复杂句的情形。对嵌入语境中出现的道德句子,很难认定它是在执行一个表达情感态度的言语行动。比如,“我相信说谎是恶的”这个复杂句,其意义无法解释成“我相信我表达了对说谎的厌恶态度”,也不能解释成“我相信我正在表达对说谎的厌恶态度”,因为这种道德非认知主义的转换无法体现出原句子所真正蕴含的对“说谎是恶的”甚至“我对说谎持有厌恶态度”这一事实的描述和认知。同样道理,对嵌入在“如果……那么”结构中的道德简单句,也无法认定其意义是在执行一个情感的表达行动。比如,“如果说谎是恶的,那么让你的弟弟说谎是恶的”这个嵌入句子,其意义无法合理地转化成“如果我表达对说谎的厌恶态度,那么我表达对让你的弟弟说谎的厌恶态度”。

如果道德非认知主义无法适用于包含逻辑联结词的嵌入语境,那么它将面临无法解释道德逻辑推理的困境,这无疑是一个灾难性的后果。以下面的道德假言推理为例(Blackburn,1984,p.190.下引布莱克本文献仅标年份和页码):

(1)说谎是恶的;

(2)如果说谎是恶的,那么让你的弟弟说谎是恶的;

(3)(所以)让你的弟弟说谎是恶的。

按照道德非认知主义的意义理论,道德简单句(1)和(3)的意义分别在于执行对说谎厌恶态度和对让你的弟弟说谎厌恶态度的表达,但无法给予嵌入在条件句(2)中的两个相同句子同等意义的阐释。但是,如果前提条件(1)和(2)、(2)和(3)之间包含的共同道德句子意义不同,那么(1)、(2)和(3)组成的这组论证就绝不是一个有效的道德假言推理。因此,面对道德非认知主义的尴尬在于,如果它承认道德假言推理是逻辑有效的论证,那么它就要因无法给予嵌入条件句(2)中的道德句子以情感表达主义的解释而被迫放弃自身意义理论的普遍性,转而求助于对立理论(如叙事主义)去解释嵌入句(2)中的道德句子意义;假如它坚持自身的意义理论对(1)和(3)的适用性但默许嵌入在(2)中的道德简单句子与(1)和(3)的对应句子具有不同的意义,那么它就要被迫承认道德假言推理是一个无效的逻辑推理。

为克服以上的困境,面对道德非认知主义最理想的选择是,既坚持自身意义理论的普遍性和一致性,又能保证道德假言推理的逻辑有效性。这就意味着它在继续给予(1)、(2)和(3)中的道德句子以情感表达主义理解的同时,必须找到彼此之间所享有的道德句子具有相同意义的阐释途径。布莱克本的类实在主义(quasi-realism)正是应对这一挑战而产生的道德非认知主义的一个新变种。通过类实在主义极为复杂的研究纲领,布莱克本试图证明道德的情感表达主义如何能够与道德的逻辑推理彼此相容,藉此期望从“弗雷格-吉奇问题”的困境中拯救出道德非认知主义传统。

二、类实在主义的Eex语义理论回应

布莱克本提出,尽管道德言辞拥有道德命题的表面形式,其深层次的意义却是对主体情感态度的表达。而类实在主义的任务就是基于道德非认知主义来“获取(使用)命题形式的权利——包括使用‘真’谓词的权利”。(1993a,p.186)为了能够还原出道德假言推理背后“深层次”的表达主义语义结构并由此揭示出它的合理性,布莱克本引入了一个表达主义(expressivist)的形式语言Eex。Eex包括两个表达态度的语气词“好!”和“呸!”。它们与各自的对象事物相连接形成句子,分别表达对该对象事物的赞成和厌恶的态度。态度语气词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描述性的对象(比如信念),也可以本身是一个态度。另外,为了能够表达嵌入式复杂句的意义,他引入符号“X;Y”表示“X包含Y”或者“Y伴随X”,而“;”即代表包含或伴随的关系。利用这些形式化的语言符号为工具,道德条件句“如果X是恶的,那么Y是恶的”就转化成这样一个语义结构的句子:好!{呸!(X);呸!(Y)}。其中,嵌入在条件句中的两个道德简单句“呸!(X)”和“呸!(Y)”分别表示对X和 Y的厌恶态度,“呸!(X);呸!(Y)”表示“X的厌恶态度包含对Y的厌恶态度”,而条件句整体则表达一个态度,即对“X的厌恶态度包含对Y的厌恶态度”的赞成。(1984,pp.194-195)由此,上述的道德假言推理就对应地转化为以下Eex的表达式:

(1’)呸!(说谎)

(2’)好!{呸!(说谎);呸!(让你的弟弟说谎)}

(3’)呸!(让你的弟弟说谎)

布莱克本接下来用这个转化了的表达主义语言版本来解释这个论证的逻辑有效性,即为何(1’)和(2’)会必然导致(3’)这个结论。由于无法利用实在主义的“真”概念对有效性加以解释,布莱克本代之以“承诺”(commitment)概念。他提出,无论是信念还是态度,都代表着主体与信念或态度对象的一种承诺关系。因此,(1’)表达的是对说谎持厌恶态度的一个承诺,而(2’)表达对“厌恶说谎的态度包含厌恶让你弟弟说谎的态度”表示赞同的一个承诺。这样一来,表达式(2’)实际就包含两阶态度。“呸!(说谎)”以及“呸!(让你的弟弟说谎)”属于一阶态度,而“好!{呸!(说谎);呸!(让你的弟弟说谎)}”则是表达对两个一阶态度之组合关系的二阶态度。这里的二阶态度“好!”,布莱克本称之为“道德感觉”(moral sensibility),其语义作用体现在它是一个以一阶态度为自变量而以二阶态度为因变量的二阶态度函数。(1984,p.192)这样,道德感觉函数就对应于实在论使用的真值函数,以此来解释实质蕴含条件“→”的语义功能。实在论的真值函数以真/假为自变量,而函数值仍然是真/假值;而Eex语言的道德感觉函数以态度的组合为自变量,其函数值也仍然是态度。如此一来,假言推理中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就由实在论框架下真值之间的关系转化为类实在论框架下态度之间的关系。布莱克本辩称,如果一个主体持有(1’)和(2’)这两个承诺,那么他就必须要承诺(3’),否则这些态度之间就存在着不一致,这种状况称为“态度冲突”(clash of attitudes),因此不能被一个主体同时所持有。(ibid,p.195)

从形式上看,用Eex语言转述的假言推理语义结构与用实在主义语言表示的假言推理语义结构是完美对应的:前者用“态度表达”取代后者的“命题陈述”来解释句子的意义,用“承诺”代替“真值”来刻画句子的语义属性,用“态度函数”代替“真值函数”来解释实质蕴含条件“→”的逻辑作用,最后用“态度冲突”取代“逻辑矛盾”来解释前提(1’)和(2’)与结论(3’)之间推理关系的必然性,由此,立足于Eex的话语体系看似解释了道德假言推理的合理性。

然而,表面的对应终究无法掩盖深层的差别。类实在主义语义理论最大的问题在于,“态度冲突”概念无法像实在论的“逻辑矛盾”概念那样能够满足假言推理有效性成立所需要的强约束。假言推理的有效性要求,当前提条件成立时,结论必然成立。如果拒绝接受结论,就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类似地,布莱克本提出,如果我们持有(1’)和(2’)的态度,但是拒绝持有(3’)的态度,那么我们就犯了“态度冲突”的错误。态度冲突本质上代表着一个“散裂的感觉”(fractured sensibility),这样的感觉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无法满足我们评价事物的实践目的”。(ibid)

但是,即使“态度冲突”和“散裂的感觉”在实践意义上是有问题的,与“逻辑错误”相比,它的严重性也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根本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个“错误”。事实上,我们常常会同时拥有相冲突的态度或“散裂的感觉”。(Schueler,pp.492-500)比如,每当我们路过自己喜欢的零食店时,一方面因食欲的诱惑而产生赞同吃一点零食的态度,但另一方面又出于健康的考虑而产生厌恶吃一点零食的态度,于是我们拥有了相冲突的态度或者“散裂的感觉”。如果说我们不能同时拥有这两个相冲突的态度,充其量这意味着我们不得不作出一种行动的选择,即是否选择吃一点零食。但即便如此,绝不能说我们犯了什么“错误”。(ibid)因此,“态度冲突”和“散裂的感觉”概念无法满足假言推理逻辑有效的强约束要求。

除此之外,面对假言推理Eex语义转述的另一个困境是,(2’)的Eex语言表达式丧失了原始句(2)本来的语义结构,因此无法真正与(1’)和(3’)形成一个假言论断。(2)的原始结构展现的是两个命题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个二位的语义结构。但(2’)的Eex表达式在结构上最终只是一位的,实质上不是一个假言推理的结构形式。(Schueler,pp.492-500)所以,Eex语言无法忠实地展现实质蕴含条件句(2)的复杂语义结构。这两个困境表明,布莱克本依靠Eex形式语言对道德假言推理的表达主义重构是不成功的。

三、类实在主义的态度语义回应

以上两个理论困难之所以存在,归根结蒂是由于布莱克本引入的Eex语义装置过于粗糙,无法取代主流的真值条件语义框架对道德假言推理的语义结构作出缜密的分析,从而能够在类实在论的框架下解释道德假言推理的合理性。这就要求布莱克本的类实在主义必须提出更加精致的分析工具,说明为什么本质上表达情感态度的道德句子能够加以组合而形成有效的道德推理。具体到道德假言推理,类实在主义必须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为什么接受道德假言推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注定要接受它的结论。应对这一任务,布莱克本提出了态度语义理论。

由于无法利用道德认知主义的真值概念为工具对道德假言推理的结构进行刻画,布莱克本转向了发展相对成熟的道义逻辑(deontic logic)来构建他的态度语义理论。首先,针对第二个理论困难的指责,即Eex形式语言无法对实质蕴含条件句(2)的句法结构作出足够精致的展示,布莱克本对 Eex作了新的阐释和补充。他保留了表达赞成态度的语气词“好!”作为常设的句子构造算子,但引入了一个新的态度语气词“忍!”作为句子构造算子,表示容忍(tolerance)的态度。这样,“好!”和“忍!”在句法形式和功能上就分别对应于道义逻辑中的算子O(obligation,责任)和P(permission,容许)。为了实现态度语义与道义语义的对应,布莱克本引入了“目标”(goal)概念,将态度语气词“好!”和“忍!”适用的对象称为主体所期望或容忍的目标。借用可能世界的语义工具,“好!p”表示对目标p的赞成态度,而p是在任何可能的理想世界中可以实现的目标,非p则指在该世界中的不完美目标。(1993a,p.189)在此基础上,布莱克本用这两个基本算子来定义含有否定态度的句子:非好!(p)≡忍!(非p);非忍!(p)≡好!(非p)。这个定义将针对态度语气词的否定词符号转移到态度语气词的表达式内部,从而使得态度逻辑运算成为可能。布莱克本强调,这种否定符的句法运算规则具有语义层面的基础。比如,“非好!(p)”表达的是不赞同将p作为理想目标的态度,这在意义上等同于对“非p”持容忍态度。(ibid,p.192)依赖两个态度算子以及态度算子的否定运算规则,布莱克本将实质蕴含条件句P→Q的句法结构视为言辞主体依附于(tied to)一个不赞成P或者赞成Q的树结构(tree)。(ibid,p.193)

具备了上述的态度语义句子构造工具,布莱克本接下来对第一个理论困难作出回应。该理论困难的实质在于,对于道德假言推理,类实在主义必须能够令人信服地阐释为什么接受两个前提条件与接受结论之否定命题会产生不可接受的“不一致”。上文提到,布莱克本诉诸于“态度冲突”和“散裂的感觉”这样模糊的概念所做的尝试是不成功的。因此,立足于以上的态度逻辑句法运算规则,他转而利用欣提卡(J.Hintikka)道义逻辑的模型集合语义理论来重新确立态度之间不一致的标准。其具体方法是,将道德假言推理的两个前提句子与结论的否定形式句子组合成一个集合,如果这个集合在欣提卡意义上是无法满足的,那么这个集合就是不一致的。欣提卡对“满足”的界定是通过模型集合实现的。用W表示一个模型系统,它是由若干模型集合为元素构成的一个集合,而模型集合是指对一个可能道义世界(如康德“目的王国”)的部分描述。用m表示这样一个模型集合,并且m∈W。假设有若干包含“应当”和“允许”的句子构成的一个集合L。如果存在一个模型系统W,m∈W,并且Lm,那么L就是可满足的。(1993a,p.193)在布莱克本的态度逻辑中,模型系统S是一个由终极理想(final ideals)构成的集合,这里的终极理想是指理想的或完美的目标,对应于康德的“目的王国”。用L表示一个由若干“好!A”和“忍!A”句子构成的集合,其中A、“好!A”和“忍!A”都是合式公式。现引入一个集合L*,L*称为随后于L的理想近似(approximation to the ideal),将L*定义如下:

(a)如果“好!A”∈L,那么“好!A”∈L*;

(b)如果“好!A”∈L,那么A∈L*;

(c)如果“忍!A”∈L,那么将包含A的集合L*增加到理想近似集合之中;

(d)如果L*是随后于L的一个理想近似,并且A∈L*,那么A∈随后的理想近似集合L**,L***……

重复应用这些规则直到不会再有任何不属于L**…*集合的新句子产生,最终得到的L**…*就称为L的终极理想集合。(ibid,p.194)如果L是可满足的,那么终极理想集合L**…*就应当是一致的,说明确实存在一个模型系统S及其元素L**…*能够使L中的所有目标在这个可能的世界中实现,因此L中的目标之间是一致的。相反,如果通过这些规则获得的最终理想集合L**…*是不一致的,说明不存在一个可能的世界将L中的所有目标实现出来,因而L中的目标之间就是不一致的。如此一来,对原集合L一致性的检验就转化成为对终极理想集合L**…*一致性的检验。这种一致性检验转移的可行性在于,以上的规则能够将原集合中态度算子的对象A以及A植入终极理想集合之中,由此可以利用A与A之间的逻辑矛盾关系来检验该集合的一致性与否。事实上,以上四条态度逻辑的运算规则提供了从原集合L向终极理想集合L**…*转化的渐进路径,这些渐进路径就由一系列随后的理想近似集合L*,L**……L**…*所构成。很明显,该运算规则是为了模拟标准的逻辑树推导步骤。如果L包含实质蕴含条件句或者析取词句子,那么将会有多个通往终极理性集合的路径,而每一条路径对应着逻辑树的每一个分支。对于包含实质蕴含条件句或者析取词句子的集合L,布莱克本定义其满足(不满足)如下:“L是不可满足的,当且仅当,产生终极理想集合S的每一条路径所产生的S中同时包含一个公式及其否定式作为其元素。”(ibid)

原因在于,赞成对某事物加以忍受(即“好!忍!p”)绝不意味着对该事物本身加以赞成(即“好!p”)。(ibid)比如,我对一个人在严肃的公众场合忍受来自他人的恶意语言攻击表示赞同,或许因为这样的忍受比起反唇相讥、相互污辱要明智得多,但这绝不代表我赞同一个人在严肃的公众场合对他人恶语攻击。

针对以上的理论困难,布莱克本保留了前三条规则,而对第四条态度逻辑规则进行了修正,不再允许容忍算子“忍!”中导出的元素进入随后的理想近似集合,转而让算子“好!”宽域的元素进入随后的理想近似集合。于是第四条复制规则(d)变成:(d’)如果L*是随后于L的一个理想近似,并且L*包含好!(X),那么下一个理想近似L**将包含X以及L*中所有其他的句子。(1993b,p.381)于是(LA’)有效地避免了黑尔(B.Hale)所指出的以上问题。

四、类实在主义的缺陷①

然而,尽管类实在主义的语义程式存在以上内在的结构性缺陷,我们还不能因此就断言它是不成功的。因为只要我们对程式中的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角色加以明确区分,上面的问题似乎就可以解决。在这样的思路下,“赞成孝顺父母”应当是对“孝顺父母是善的”的语义解释,而“承诺于好!(孝顺父母)”则又是对“赞成孝顺父母”的语义解释。原始句子“孝顺父母是善的”以及中间解释变量句子“赞成孝顺父母”尽管只有两种可能的否定形式,但它们不用承担对“承诺于好!(孝顺父母)”这个具有三种否定形式句子的解释任务,而后者更加丰富的否定结构则正好可以胜任对前两个被解释句子的语义解释。这就说明,被解释句子的语义表达能力未必要与解释句子的语义表达能力相对等;相反,解释句子更加丰富的语义表达能力恰恰是能够对被解释句子的语义进行圆满展现的必然要求。

但是,即使我们接受上面的论断,仍然无法回避布莱克本的语义程式结构不对称将会导致的一个更严重后果,即它无法根本上对被解释句子的否定句式提供类实在主义的语义解释。以一个最简单的道德句子为例:“捐赠是善的”。根据布莱克本的类实在主义语义程式,该句子的意义就转化为“好!(捐赠)”与“承诺于好!(捐赠)”,分别表示“赞成捐赠”和“承诺于赞成捐赠的态度”。原始的道德句子有两个位置容许否定词的嵌入:“捐赠不是善的”以及“不捐赠是善的”。由于前一个否定句子与原始句子在逻辑意义上是对立的,因此本文的讨论将局限于这个否定句。按照类实在主义的语义程式,首先得到“捐赠不是善的”的表达式:非好!(捐赠)。由于这个表达式中否定词的辖域是对捐赠的一个态度,即对态度算子“好!”的直接否定,因此需要在类实在主义的框架下继续对它的意义进行阐释,由此过渡到布莱克本语义程式的第二个语义等式。上文已提到,从理论上说,“非好!(捐赠)”表达式可以有两种可能的语义程式否定形式:“承诺于非好!(捐赠)”以及“不承诺于好!(捐赠)”。但由于布莱克本的类实在主义将所有道德句子理解为对某种态度的承诺表达,不会允许承诺缺失的语义阐释,这就把“不承诺于好!(捐赠)”的否定形式排除在外。所以,在类实在主义框架下,“捐赠不是善的”其语义就只能转述为“承诺于非好!(捐赠)”。(cf.Unwin,pp.337-352)

接下来的问题自然是:既然针对态度算子否定的表达式“非好!(捐赠)”必须代表一个态度,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态度?由于“非好!(捐赠)”所表达的态度不等同于“好!(不捐赠)”所表达的态度,因此前者不可能像后者一样表示一种赞成态度,而必然属于另一种类型的态度。为此,布莱克本引入了容忍态度“忍!”,和赞成态度分属于不同类型。基于这个不同类型的态度概念,布莱克本将“非好!(捐赠)”定义为“忍!(不捐赠)”,表示对不捐赠持容忍态度的一个承诺表达。如此一来,原始句子“捐赠是善的”与“捐赠不是善的”之间的语义关系就转化成了“好! (捐赠)”和“忍!(不捐赠)”之间的关系。②由于前一对句子的本质语义结构关系是逻辑的对立性,且在认知主义框架下可以很容易得到解释,因而面对布莱克本的任务就是能够以类实在主义的话语解释“好!(捐赠)”和“忍!(不捐赠)”两种态度之间的对立性。

正如上文指出的,布莱克本的选择是借用欣提卡的道义语义模型实现以上目标。在道义语义理论中,Od(“捐赠是责任”)被定义为“捐赠在所有理想的道义世界中成立”,而Pd(“捐赠是可以允许的”)定义为“捐赠至少在一个理想道义世界中成立”。与此对应,布莱克本将“赞同捐赠”定义为“捐赠是在任何理想世界中可实现的目标,而不捐赠则达不到这一理想的目标”。(1993a,p.189)布莱克本的态度逻辑设计了一个理想世界的动态实现过程,即理想近似的渐次生成和向终极理想世界的递进过程。态度逻辑规则规定,如果“赞同捐赠”在某一个环节上成立,那么“捐赠”将包含在此后所有的理想近似之中;如果“不捐赠是可以允许的”在某一个环节成立,那么“不捐赠”将包含在此后至少一个理想近似之中。(Unwin,pp.337-352)由此,“捐赠”和“不捐赠”必然在某一个理想近似中汇合,它们之间的对立将导致递进过程的终结。因此,不存在一个理想世界能够使“捐赠”与“不捐赠”作为目标同时实现。于是,根据“赞同捐赠”和“不捐赠是可以允许的”的定义得出,二者是相冲突的。

至少从表面看来,布莱克本对“好!(捐赠)”和“忍!(不捐赠)”两种态度之间不一致的解释完全对应于欣提卡对Od与Pd之间不一致的解释。因此,如果后者是成功的话,那么前者也注定是成功的。然而,表面的相似并不能掩盖深层次的差别。道义语义理论与布莱克本态度语义理论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立足于语义认知主义框架,将Od与Pd视为对事实(尽管是规范事实)的描述,因此可以基于真值概念非常容易地解释Od与Pd的矛盾性。但对于态度语义来说,解释“好!(捐赠)”和“忍!(不捐赠)”的不一致是相当困难的。原因在于,类实在主义作为与认知主义相对立的一个语义理论,无法依赖后者任何的概念和规则来解释道德句子的意义。所以,不像道义逻辑那样可以把“理想世界”视为一个存在着的规范世界,类实在主义只能把“理想世界”理解为对理想目标持赞同态度的一个言辞表达。而“好!(捐赠)”的定义也不能像Od的定义那样理解为对“捐赠是在任何理想世界中可实现的目标”这种事实的描述,而必须赋予其类实在主义的阐释,即把这个定义句子视为表达一个态度。从理论上说,这种表达主义的理解本身也并非不可能,但问题在于,“捐赠是在任何理想世界中可实现的目标”这个定义句子的语义结构本身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它实际包含着一个全称量词。假如我们用P!

之间不一致的解释就转化成了对这两个更复杂句子之间不一致的解释。这显然是布莱克本所不愿看到的。一方面,他提出的态度语义规则根本无法应用于结构如此复杂的句子;另一方面,即使他能够重新提出更加复杂的态度语义规则适用于对这些复杂句子的解释,他又不得不对新的态度算子P!进行类实在主义的定义,这很可能迫使他又引入其他态度算子;依次类推,以至无穷。这说明,布莱克本的类实在论无法根本立足于一个态度表达主义的理论来实现对道德假言推理结构的转述及阐释,其理论在解释道德假言推理上是失败的,仍然无法摆脱“弗雷格-吉奇问题”的困境。

所以,对道德假言推理的语义阐释仍然是布莱克本类实在主义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对类实在主义来说,“弗雷格-吉奇问题”的成功解决根本上依赖于它能够搭建一个完善的矛盾理论来说明前提条件和结论之间的必然性。但以上的分析表明,尽管布莱克本的类实在主义作了极有价值的探索,他提出的解决方案仍没有取得成功。这充分表明,即使是在道德领域,试图否定主流的道德实在论的语义理论而代之以非实在主义的语义理论,注定是一个极为艰难的理论求索过程。

本文对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态度逻辑规则的讨论直接受益于与谢菲尔德大学哲学系鲍勃·黑尔(Bob Hale)教授的交流。另外,对布莱克本教授本人的采访也有助于笔者加深对他的类实在主义的理解,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此部分的行文得益于兰卡斯特大学昂温(N.Unwin)博士的指点,在此致谢。

②当然也最终转化成了“承诺于H!d”和“承诺于T!d”之间的语义关系。出于叙述便利的考虑,笔者只讨论“H!d”和“T!d”。但这个讨论同样适用于“承诺于H!d”和“承诺于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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