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337调查的原因与我方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我方论文,对策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波特兰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起诉我国打印耗材巨头——纳思达,格力磁电等企业生产的墨盒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进行337调查。但是,我国国内还有许多企业对337调查闻所未闻。正当国内企业致力于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已经开始对我国出口产品挥舞起337调查的大棒。何为337调查?为什么美国越来越青睐于对华337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美国的337调查?本文利用一定的数据和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
一、337调查及其对出口的危害性
美国337调查源自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的337条款,该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进行调查和惩处。不公平贸易包括专利或注册商标侵权、窃取商业秘密,盗用商品外观、假冒经营、灰色市场进口、虚假广告以及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等等,但从337条款的实际运用来看,绝大部分的337调查案涉及的是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
相对于反倾销调查,337调查对出口的危害性更大。主要原因是:(1)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必须能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通常是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个人和外国公司则不具备资格。但是,任何一个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及企业均有资格提起337调查请求;(2)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需要证明低价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带来损害威胁,而337调查的申请人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的事实并且美国国内确实存在相关产业即可,无需证明该产业遭到损害,从而就使得申请人非常容易通过动用337调查打击国外竞争对手;(3)反倾销制裁对象仅针对特定的被调查产品,而337调查制裁对象不仅包括被调查产品,而且可能会延伸到其上下游产品;(4)反倾销调查的结果一般是征收5年的反倾销税,5年期满后将通过日落复审程序裁定是否继续执行中止协议或反倾销措施,而337的调查结果可能是被诉产品永远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5)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要缴纳高额的进口关税后即可继续出口到美国市场,且仅能针对未进入美国的倾销产品,对于先前已经进入美国的倾销产品则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是,337调查后一旦发出禁止进口令,不但侵权产品完全被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还可发出停止令阻止已进入美国的产品继续流通。
二、英国对华337调查的特点
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对中国羽绒服与皮衣加工制造工序专利侵权案件的337调查以来,美国对华337调查呈现以下特点:
1.337调查数量逐渐增加
20世纪80年代,日本和韩国产品是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而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被中国所取代。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的统计,1986~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其中对我国仅3起,仅占总案件的2%;而1996~2004年间,美国对全球发起的337调查157起,其中针对我国的就有36起,占23%;而2005年一年我国遭受337调查8起(网络控制器案、橡胶防老化剂案、彩色电视机接收器案、撞球杆案、声音处理芯片案、强化木地板案和激光条码扫描器案等),占到同期美国在全球337调查总量的28%。
2.337调查有被滥用之势
2006年2月8日美国路得马特公司指控中化(宁波)公司代理销售的便携式蓄电池及包装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商标及版权,而事实上被告的产品根本未在美国市场销售,原告提起控诉的依据仅是此前中化(宁波)赴美参展时所携带的文字宣传资料。根据337条款规定,凡是未进入美国海关的货物都不应在其调查范围之内。该案件显示出美国公司为阻止我国企业的出口,已经开始不择手段,凭主观臆想,滥用337调查。
3.涉案产品以电子行业居多
在1986~2004年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9起337调查中,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等。其中,涉及电子工业的案件最多,达到16起,约占调查案件总数的41%;涉及化学工业的案件10起,约占26%;涉及轻工业的案件7起,约占18%;涉及机械工业的案件3起,约占8%;涉及汽车工业的案件2起,约占5%;涉及皮革工业的案件1起,约占3%。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共有33起,约占总数的85%。
三、美国对华频繁实施337调查的原因
1.我国对美出口的增加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对美出口增长迅速,这些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再加上我国产品在成本上的竞争优势,因而对美国的竞争对手形成了巨大威胁。因此,美国企业一方面利用反倾销调查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积极利用337调查削弱我国产品技术上的竞争力。
2.我国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国内企业在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方面的意识正在增强,但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企业确实非法使用了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但不少企业忽视了在美国及时申请专利和商标。据国家权威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科技界仅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就达3万多项,而其中申请专利的竟然不足10%,在美国申请专利的就更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国公司在美国申请专利数量较多,例如仅2003年,日本在美国申请专利4.5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美国申请专利892件,而我国内地企业在美国仅仅申请了887件。国外企业申请的大量专利已经构成严密的专利保护网,使不断壮大的我国企业成为被捕捉的对象。
3.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
在337调查中,我国企业的应诉率不到40%,企业应诉不积极的主要原因是应诉费用太高和搭便车的思想。一般来说,337调查的应诉费用低的需花费几十万美元,高的要上千万美元。再加上该费用无法在337程序中通过反诉和赔偿金的形式索回,因此,一些企业不愿花巨资应诉,一些企业根本无力应诉。另一些指望其他企业花钱应诉,自己坐顺风车。许多美国公司也正是看准了我国企业的这一软肋,纷纷提出337调查申请,希望以高昂的应诉费用使我国企业望而却步,从而将美国市场拱手相让。如1996年美国企业对我国“多功能便携工具”提出了337调查申请后,所有的被告企业都没有出庭应诉,结果导致美国ITC缺席判决,作出了普遍禁止进口令的裁定,使涉案的我国产品被彻底驱赶出美国市场。
四、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策略
尽管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但只要我国企业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采取如下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可以避免或赢得337调查的。
1.向美国出口之前企业的策略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美国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应尽量避免以论文、成果鉴定、学术讨论等形式公之于众,应在产品生产和出口之前,尽快把自己的产品和生产技术在美国注册商标、申请专利或著作权等。这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遏制美国公司随意发动337调查,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337条款,申请保护自己的权利,抑制其他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2)进行知识产权调查,谨防无意侵权。企业对美出口前,应该进行必要的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美国专利,或请专家分析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美国的专利权,应及时对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或采用非专利方法生产,也可以考虑向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许可,或者与美国进口商达成协议,由进口商对可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长远来看,我国企业必须转变观念,走自主开发创新的路子,积极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形成与国外巨头抗衡的实力。
(3)贴牌、来样加工出口的企业,应防范知识产权陷阱。随着我国世界工厂地位的建立,一些不法分子开始诱骗我国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多以贴牌、来样加工等方式生产。例如,2005年福建省南安市月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接到来自美国DEAIGLLA公司的订单,要求按照其提供的样品生产一批“ARIEL”洗衣粉,但后来洗衣粉在厦门出口时被海关扣留,因为DEAIGLLA公司根本没有得到商标授权,该批洗衣粉为冒牌货。企业上当受骗的根本原因在于防范国外知识产权陷阱的意识不强,有的外商以伪造的知识产权证明骗取国内企业的信任。
2.遭受337调查后企业的对策
当美国公司正式提起337调查申请后,国内被诉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中美两国律师积极应诉,收集尽可能充分的证据,积极抗辩,以争取胜诉,必要时与起诉一方庭外和解。可采取的策略如下:
(1)寻找申请人专利上的漏洞,反诉对方专利无效。例如,2002年7月,美国LEVITON公司对浙江乐清华美利电气有限公司、佳美电器有限公司、万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及其相关产品向ITC提起337调查,结果在2003年4月30日,ITC终裁LEVITON公司的专利无效;又如2003年4月美国劲量电池公司起诉包括7家我国电池生产厂商在内的24家企业侵犯其无汞碱锰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一案,我国企业胜诉的突破点也是证明其专利无效。
(2)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一般有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被诉产品涉及到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要素时,才可以判定侵权。我国被诉企业可以根据这一特别要求,争取胜诉。如证明我出口产品并不完全符合美国专利保护要求的范围,与受保护的专利并不等同,涉案产品是用别的方法生产出的,必要时在生产现场展示生产设备、生产过程等。
(3)以专利垄断损害公众利益反诉。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保护的是个体的利益。如果对方的知识产权被滥用,从而阻碍社会的技术进步或构成非法垄断,则被申请人可以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由于反垄断法属于调节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本,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反垄断法必然要得到优先的适用。ITC也规定,如一旦颁布禁止令或停止令,对美国公共卫生、福利、经济竞争状况、同类产品的生产、美国消费者不利的影响超过对于专利持有人的保护,那么就不应当颁布该排除令。不过,以此理由反诉难度很大,迄今为止,只有两起案件被ITC认为公共利益超过对原告的救济需要。
(4)争取和解。ITC的调查显示,337调查案件有45%是以被诉方支付专利费而和解结案的。庭外和解可以保证不会因败诉而遭致ITC下达进口禁止令,至少能够保住一定的市场份额。例如,日本富士通公司在同美国IBM公司进行的基本软件出版纠纷中,日本富士通公司支付了上千万美元的和解费才保住在美国的市场。因此,当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胜诉无望时,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应积极争取与美国起诉方达成和解协议,保住美国市场。
3.行业协会和政府的对策
(1)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应经常性地提醒会员企业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向企业通报美国337调查的新案例、新进展,以促使企业自觉地合法生产和出口。一旦会员企业遭受337调查,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被申请企业应诉,筹措行业应诉基金,建立应诉与受益对称机制。事实证明,行业协会的有效组织对应诉结果是有帮助的。例如,美国劲量公司诉我国企业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案,我国电池工业协会开始同各会员单位协商,最终决定,由名单上的7家电池企业负责70%的诉讼费用,而其余30%的律师费由我国电池工业协会其他的会员单位支付,经费问题的落实为最终胜诉奠定了基础。
(2)国家控制侵权产品的出口。国家应坚决制止假冒伪劣产品出口,从根本上消除授人以柄的状况。为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经营合法性的日常性监督,建立有效的举报监督制度,海关和商检机构应加强出口装运前的检查。
(3)我国政府出面要求美国总统否决ITC的裁决。在ITC裁决做出之后,337调查案件必须呈送给美国总统审核,总统应当在60日内做出决定,如果总统否定了ITC的裁决,那么该决定就是最终的,不得上诉,如果总统在60日内没有任何表示或批准了ITC的裁决,则ITC的裁决便具有准司法的效力。我国政府应该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影响美国总统对ITC作出的最终裁决的批准,力求使已经发生的337调查得到比较公正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