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冲突和反恐视角下的国际民航安全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地区冲突和反恐视角下的国际民航安全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地区冲突和反恐视角下的国际民航安全保障机制研究

徐梦晨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摘 要 :饱受地区冲突和恐怖主义威胁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问题长期存在,其解决不仅依赖于各国通力合作达成国际协定,还要求我国不断完善相关国内立法,深化国际合作,推动建立各国航空器运行信息的共享、武装冲突地区空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同时应当依据国际公约完善国内民航安保法律制度,协调好各相关法之间的关系,为法律适用提供便利。

关键词 :国际民航安全;保障机制;立法;公约

一、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关国际公约

(一)《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也称《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以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最初缔结时并非专门针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是为了解决关于航空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权力等问题。由于当时国际社会劫持航空器的案件并不常见,故劫机问题并没有得到大多数国家足够的重视,公约早期的草案中也并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问题的专项规定,后来公约虽增加了“非法劫持航空器”,针对被劫持飞机的恢复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定义不明,适用范围和对象都比较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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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牙公约》

随着民用航空的恶性犯罪案件与日剧增,国际民航组织讨论签署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主体进行了定义,列明了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明文规定了对此类犯罪的普遍管辖的原则,较《东京公约》在该方面的认定、管辖、适用都更加详尽具体,更有利于各缔约国依据公约对国际劫机犯罪进行惩治,但因各国在引渡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海牙公约》对引渡劫机罪犯的问题没有作出硬性规定。这一漏洞也意味着许多劫持航空器的罪犯可以以“具有政治目的的政治犯罪”为借口而逃避引渡甚至起诉。

(三)《蒙特利尔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为打击除劫机以外的损害国际民航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国际民航组织通过了《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将“空中劫持”扩大到“危害国际航空犯罪”,将“飞行中”扩大到“使用中”,将“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扩大到“针对航空设备的犯罪”……并详细列举了危害民用航空安的罪行。后《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对打击以民用机场为主的民航设施内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从而保障国际民航机场内服务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安全进行了补充。

(四)《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

《北京公约》增加了五个新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行为类型,将几种威胁民航安全的行为界定为国际犯罪,将组织或只会他人实施航空犯罪,非法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处的人也规定为犯罪,认为法人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而《北京公约》较以往公约最大的改变就是规定“任何对民航进行恐怖犯罪者不应被视为政治犯而拒绝引渡”,并且借鉴众多国际反恐公约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为缔约国之间引渡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而《北京议定书》作为对《海牙公约》的补充,无论在时间空间上还是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上都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列入了更多的应受刑事处罚的作案手段。

二、我国保障国际民航安全的国内立法

(一)《刑法》

现代学徒制之所以被职业院校所推崇,主要原因是可以将教师在实践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直接教给学生,每一位教师多年来都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在技术运用和技术创新中都会有自己独到的理解,通过现代学徒制可以手把手教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中真正得到老师的“真传”,也让人类社会的技术能够代代传承,这也是传承工匠精神的真谛。

(二)《民用航空法》

作为反恐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的民航,《反恐怖主义法》为其明确了反恐工作机制,并规范了民航反恐防范措施、反恐情报信息和应急处置体系,也考虑到了恐怖分子劫持商用客机或其他类型飞行情形,以及我国近期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但《反恐怖主义法》也与部门立法的内容产生交叉,尤其在与《民用航空法》新增的安保条款重复或冲突时,可能会导致在适用的困难。

(三)《反恐怖主义法》

1995年我国第一部民航法详细列明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对这些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2017年民航局实施的新民航法在原有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多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我国在民航安保领域内重大立法步骤的推进,对于民用航空安保机制来说无疑十分有利。

三、完善国际民航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各国航空器运行信息的共享机制

通过法律途径建立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地区空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能够使得飞行情报区空域的航空器所在航空公司及其政府当局,注意到潜在的危险,各国民航主管部门在获得风险存在的消息后,对其展开科学而高效的评估,若遭遇紧急特殊情况,则需将得出的分析结果和应对策略迅速通知到各航空公司,命令其及时做出调整,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变飞行路线,绕开危险区域,避免因地区武装冲突导致的风险。

通过数字化管理,减少以往纸质图纸出图送审的时间,并将监管所需的施工图图纸资料、整改信息、备案情况等进行集中管理,防止勘察设计单位与审查机构之间因为资料是否齐全而引起的扯皮现象,政府主管部门也能够及时掌握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详实的从业行为信息,掌握其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存在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信息以及其它可授权上报的质量信息,有效提升审图工作的时效性。

(二)建立武装冲突地区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目前,国际民航法律体系在航空器运行信息的提供和分享方面存在空白,航空器一旦遭遇危险、失去联系,其所在国的航空公司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准确消息,之后的事故调查也存在诸多不便。航空器的制造国掌握了航空器运行相关信息,很可能因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隐瞒,拒绝或是选择性地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倘若将信息共享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下来,详细地列明信息提供的种类和范围,迫使航空器制造商和航空发动机制造商公布相关数据和信息,缔约各国按照公约约定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这对民航安保机制来说无疑是一项有利之举。

1979年我国的颁布第一部刑法时,并没有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做出明文规定,司法部门在处理国内有关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犯罪时多采用类推制度,之后为更好地贯彻国际公约、弥补刑法条文此处的空白,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增加了劫持航空器的罪名。此后直至1997年我国刑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时,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中明确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具体罪名和刑事处罚责任,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刑法条文中确定下来。

(三)根据需要增加修订航空犯罪相关罪名

我国需要运用发展的眼光在国内法原来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民航安保形势增加一些必要的罪名,同时应当对原有的罪名的行为模式和适用范围进行适当规范,并完善与之相对应的相关法定刑。基于地区冲突和恐怖主义而进行的航空犯罪,通常具有危害巨大、损失不可弥补的恶劣性质,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自己就会在事故中丧生,案发后很难再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事前的预防往往比事后的惩治重要得多。将处罚早期化,有利于早发现早治疗,将损失控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

(四)清理各法之间的冲突条款

《刑法》、《民用航空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作为效力位阶相同的法律,都有涉及民用航空安全保障的条款,存在重叠交叉、甚至冲突的情况,但各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侧重保护的法益也不同。《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并不是专门针对民航活动,故其关于民航安保方面的规定难免会比较抽象,偏向于原则性,此时,我们需要结合民航业自身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在法律指引下细化,而不是让法律规定流于形式,因衔接问题而搁置。

作为国际贸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市场,中国钾肥市场长期受到国际企业的关注。目前,约旦、俄罗斯的钾肥出口尚有余力,德钾、欧化的产能也在2017年爆发,国际钾肥市场竞争加剧不可避免。前期进入中国的国际钾肥企业,其市场渠道不断开拓,新进入的企业也在奋起直追。销售渠道的层次化和多元化是近年来国内钾肥市场的关键转变,外企也是这一转变的重要参与者。

四、结语

当今世界,基于地区冲突和恐怖主义而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不可避免,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和航空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民航安保还时刻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新状况。维护国际民航安全,既离不开国际社会的一致努力,建立起共同的法律机制,也离不开各国依据所达成的国际公约完善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做好民航安保的立法工作,积极推动一个良好国际民航安保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利于我国民航业安稳持续地发展,另一方面也彰显出中国为保障国际民航安全贡献力量的大国形象。

[ 参 考 文 献 ]

[1]孙运梁,石少敏.比较视野下惩治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5):24-30.

[2]高智华.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J].河北法学,2009,27(1):45-50.

[3]杨惠,张莉琼.国际航空犯罪之威胁罪研究——兼论与我国刑法的衔接[J].河北法学,2013,31(1):155-163.

[4]董念清.国际民航安全法律——基于马航MH370事件和MH17事件的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1):41-52.

中图分类号 :D 99;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6-0161-02

作者简介 :徐梦晨(1993-),女,湖北襄阳人,硕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航空航天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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