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研究论文_刘运鹤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研究论文_刘运鹤

一、引言

近几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猛,开通地铁城市已经由2000年的3个(北京、上海、广州)上升至2016年的30个。截止2016年底,我国累计有30个城市建成投运城轨线路134条,运营线路长度4153公里。2016年新增福州、东莞、南宁和合肥4个运营城市;全国新增18条运营线路,535公里运营线路长度。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人员意识、设备技术和整体环境条件相对不足,极易导致一些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的存在,最终成为事故的诱因,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轨道交通大容量、封闭性的特点,导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成为城市轨道运营管理的核心任务,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国家层面

1、交通运输部起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前选定;二是要求新建城市轨道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三是提出投入运营的条件;四是提出建立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管理。

2、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30日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与2005年印发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内容更完整,可操作性更强。一是扩大并重新界定了预案的适用范围,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城市轨道交通”;二是健全了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国家、地方的组织指挥机构及其相应职责;三是完善了监测预警机制,细化了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行动措施;四是界定了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机制。

3、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9月30日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提出,新线开通运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进行系统测试检验,严格做到专项验收未通过不予评审、技术指标不达标不予通过、评审问题未整改不予载客运营。

4、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5月19日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提出:一是严把试运营基本条件关;二是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任:运营单位是责任主体;

三是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四是强化应急演练和处置。

(二)广西自治区层面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8号,),依照国家2015年发布的运营突发事件预案,明确了自治区层面的组织指挥体系成立要求,并将监测、预警、响应、信息报告、保障措施职责等分解到自治区各部门。

2、广西自治区质监局于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DB45/T132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评价规范》(DB45/T1319)两项地方标准,两项标准对行车组织、客运服务、票务服务、服务设施设备、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建立了运营单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南宁市层面

1、2016年1月29日发布《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第五章设置安全及应急管理的内容,从各部门职责、应急及安检设施设备的要求、安全监测与评估、应急预案、大客流及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对安全应急管理提出要求。

2、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2日印发《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照国家、自治区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成立由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机构主导的现场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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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于6月28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乘车常识(票务规定),可携带、限制携带及禁止携带的物品规定,乘车安全要求,乘客禁止行为,乘客乘坐地铁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等。

4、南宁市公安局2016年6月5日发布《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的具体物品目录(试行)》和《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安检工作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检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安检主体责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安检工作纳入到运营单位生产运营管理考核体系,并参考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进行考核。

三、有关部门职责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二)《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林业和园林、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四、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一)现行有关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不够完善,但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均无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方面的相关标准,行业监管缺乏充足的依据,非常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的相关标准作为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补充,同时可以为行业监管部门提供有力依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缺乏有效的监测机制,运行机制“重救治、轻预防”:过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后期环节,忽视监测预警和预防。建议由运营单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并由主管部门建立第三方运营安全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三)目前,群众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缺乏足够意识,不遵守乘客守则等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屡屡发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建议构建群防群治的轨道交通安全体系,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健全发挥群防群治机制在防范轨道交通安全事故中的突出作用,研究采取有利于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的行政、经济型的手段,如建立轨道交通安全风险举报奖励制度,发货社会力量作用,广泛发动,全民开展轨道风险隐患排查,实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预防的关口迁移。

五、结语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城市轨道运营的核心任务,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如何从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方面降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各部门、各层面共同长期的努力,不断完善,不断巩固,才能维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DB/T 1320-2016)

[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评价规范(DB/T 1319-2016)

论文作者:刘运鹤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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