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遭受倾销和反倾销税之苦_倾销与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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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承受倾销与反倾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摩擦的协调形式将从政府间的磋商转向以企业为主体的协议与诉讼,其中,倾销与反倾销将是其主要的表现方式,对于正处在深化改革期间的年幼的中国企业而言,尽快熟悉使用倾销与反倾销武器维护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本国产业极为必要与迫切。因为,在实质性的国际经济合作中,企业的作用是政府所无法替代的。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倾销的认定应符合三个条件: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指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该项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该产品的构成价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二、该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三、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进口国便可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倾销通常被视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反倾销则被认为是一国产业受外国不正当竞争威胁时的必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因而处理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利用反倾销法对付外国在本国进行的倾销,另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国外对本国的反倾销。

在中国,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糖精钠和机械闹钟发起的首例反倾销调查开始,外国对中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已达330多件, 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直到今年3月止, 中国对外国出口产品的倾销指控仅两例,这说明中国在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上极为被动。在国际贸易中要真正利用好反倾销武器必须是两条腿同时走路,即既要阻止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倾销,又要有力应对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

国外反中国倾销的动向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一、国外反中国倾销的动向

(一) 国外对中国倾销指控剧增

中国从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就开始了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历史,而且随着对外开放度的提高,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也日渐频繁,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平均每年高达29起。这一时期国外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 )提起反倾销案件的国家增多,且以发达国家为主。目前对中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已近40个,其中80%的案件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为最多。(2)遭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多, 甚至一些高科技产品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过国外反倾销的制裁。仅1993年4 月墨西哥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就涉及10大类4500余种商品,迄今仍是世界贸易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但近几年在出口商品中占主要部分的是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加工产品,或传统的工业产品成为遭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对象。

(二)国外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销仍存在

国外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为限制中国产品在其市场上的占有率,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对中国行使歧视性反倾销,严重损害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外对中国实行的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是采用替代国制。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用我国产品成本和国内售价作为正常价值,而用第三国作为替代国。替代国多为韩国、法国,甚至是美国这样根本不具可比性的国家,测出的成本价格自然与中国的实际相去甚远。如:美国对华的硝化纤维素反倾销案中选择泰国为替代国;硅铁案中竟参照美国进行生产要素估价。替代国制度抹煞了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更荒唐的是使本没有倾销的商品也可能被列入倾销品。二是实行“统一税率”原则。通常来说,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视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但一些国家在对中国的反倾销裁定中,只对私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给予分别裁定,而认为中国国有企业产品的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因而一律征收“统一税率”。而事实上,世界银行五年前的一份报告中就指出,中国90%以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统一税率”原则挫伤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三) 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商品建立在低成本基础上的相对低价优势是遭受反倾销的直接原因。中国经济的腾飞及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造成国外对中国产品进入市场过于敏感。第二,中国欠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从出口市场结构来看,中国约有75%的出口商品集中在欧盟和北美市场(含香港转口)。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定,进口商品数量明显增加是考虑倾销构成或工业损害存在的重要因素。第三,中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目前中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出台较晚,现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同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反倾销法典》,致使中国在反倾销案多边谈判和法律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第四,部分企业以低价竞销抢占市场的国际市场营销观极易引起反倾销。中国企业往往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主要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不注重以新产品的开发、改善产品的包装装潢、广告促销、公共关系及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等营销方式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缺乏优良的营销组合策略。

第五,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

二、倾销指控的防御及应对策略

(一)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优化外贸出口产品的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改善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本着“以质取胜”的方针,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使中国出口产品升级换代,大力发展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看好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鼓励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并进而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

(二)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为企业应诉提供有力的支持与帮助。反倾销的应诉人是企业,而不是一国政府,但遭反倾销的却是一国的所有的该类产品,因此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而且反倾销案很复杂,仅凭企业自身的力量也难以取胜,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协助企业应对。(1)建立反倾销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一致对外;(2)建立反倾销应对基金,以缓解企业在应诉中财力不足的困难;(3 )培养专门的反倾销人才,增强反倾销意识。

(三)加大力度对外宣传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坚决反对国外对中国实行歧视性的反倾销是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有多年,并且是载入宪法和外贸法的,但仍有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使中国经济蒙受损失,为此无论是中国的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不断加强对外宣传改革开放的情况,据理力争合理的对待。在中国的努力下,有些国家开始放弃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如欧盟在1998年初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划掉了,但仍没划入“市场经济国家”之列。因此,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仍需不懈的努力。

(四)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及竞争的加剧,低价策略不再是有效的竞争方式,现阶段,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才是提高企业竞争力、防遭反倾销的有效途径。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获取庞大利润的时期已不再,市场在变,经营也要变,这是市场及经营的永恒特征。种种趋势表明,中国开放的进程不会也不能停滞,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 市场准入与市场开放成为现实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因而企业只有变单一的价格竞争策略为综合的灵活非价格竞争策略才可能真正获得高效益和持久的竞争力。

(五)不应诉或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企业敢于应诉是处理反倾销问题的关键。在收到反倾销调查立案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就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而“最佳可获得信息”往往是对被起诉方极不利的数据。如1996年3 月秘鲁对我国的鞋类进行反倾销案中,由于中国企业没有应诉,遭致秘鲁对我国15个税则呈下的鞋征收了10.82%—903.92%的反倾销税。因此, 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诉讼必须快速应诉,同时还要做到应诉得力。反倾销案一旦开始,企业就应当努力获取充足的信息,充分准备好应诉材料,争取胜诉,这样才能将因遭反倾销而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危害及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建议

一、国外的倾销对中国经济的危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中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许多外国公司被我国巨大的市场容量所吸引,将其产品纷纷打入中国市场。有的公司倚着自己尖端的科学技术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中国市场上进行大肆的倾销行为,企图通过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优势来侵战市场,以达到垄断的目的。

目前,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已在彩卷、建材、计算机、钢板、造纸、家电、化工等行业中已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中国的彩卷市场由于受富士、柯达等进口彩卷的倾销冲击,至使中国市场上唯有乐凯国产彩卷还占有一席之地;再如属高科技产品的程控交换机,美国的AT&T公司在中国的销售价格每线85美元,而在美国售价为200美元。 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倾销对中国的民族工业甚至是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一定危害,主要表现为:1.倾销减少了我国关税对财政的贡献,削弱了我国现阶段的关税保护措施的执行力度和效果。2.扰乱了中国市场秩序,恶化国内企业经营和竞争环境。进口产品在中国的低价销售会给国内消费者带来短期的好处,但长期以来损害了国内行业的利益,更是把处于改革转型期的国内企业推向了困境。3.增加了中国产业对进口的依赖性。如果倾销长期存在,国内市场对国外进口的依赖性就会增加,而且可能使以该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国内相关产业对进口产生极大的依赖。这种依赖性在外国出口削减或停止倾销后,中国产业将无法保持和维持原有的生产规模。4.加大了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并且严重阻碍了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当一个产业受到外国产品倾销后,国内该产业的生产能力就有可能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减少而被闲置,加大了经济结构调整的难度。不公平的挑战使新兴产业起步艰难而难以壮大。

二、反倾销的必要性及实施建议

(一)反倾销的必要性

APEC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推进及中国加入WTO临近, 将使中国逐步开放国内市场,为国外产品进入中国提供了更多机会,利用反倾销这样合理的手段保护国内市场已势在必行。

1.反倾销是中国保护诸多幼稚工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极易受重大冲击损害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最有效便捷的手段之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诸多产业都处于刚刚建立或正在兴建之中,产业结构欠完善,生存能力脆弱,许多民族产业极易被国外尤其是高度工业化发达国家为抢占正在开放的巨大的国内市场而进行的倾销挤跨。反倾销能极具针对性地保护国内产业,惩罚国外在中国的倾销行为,从而维护整个国家的长远利益。

2.反倾销是维持正常合理的国内市场秩序及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的需要。正常合理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市场中各主体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反倾销往往引起市场混乱,导致不公平竞争。而反倾销可以遏制垄断,为中国产业及外贸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也给外商提供公平竞争的贸易机会。同时主动的反倾销活动也能使中国的企业真正感受到倾销的危害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

3.反倾销是中国开放进程中甚至是与国际贸易自由化接轨后,符合国际惯例的对等的贸易政策手段。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下,中国控制出口的现行手段、措施将很大部分失效或取消,使外贸管理当局调节进出口的能力有所削弱。而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不能存在的,政府要有一定的手段作为外贸政策工具。今后国际贸易摩擦将主要体现在反倾销上,因而反倾销便成了既能实现进口调节,又能以对等手段制裁国外不公平贸易的重要工具。

(二)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民族工业的建议

1.树立起企业的反倾销意识,敏锐察觉国外在国内的倾销行为,并作出积极反应。国外在中国倾销的直接受害者是企业,而只有企业或行业组织起诉,政府才能受理反倾销调查,因而反倾销主动权掌握在国内企业或行业组织手中,只有企业密切关注国外的倾销动向并作出适时的反应,才能利用反倾销武器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提出申诉的企业应做好下述工作:

(1)认真组织调查,获取必要的证据特别是价格方面1—3 年的数据证据。(2)反倾销案历时长,最终裁定通常要等到申诉后的12至18个月才能进行,企业必须要有耐心,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准备,讼诉到底。

2.加快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机制,提高反倾销力度。建立起强有力的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可以进行自我保护,防止国外在中国的倾销;另一方面,在对付别国蓄意以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商品进入其市场时,中国自己的反倾销法规是最具威慑力的对应手段。中国虽在1997年3月25 日频布了《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但只是行政性法规,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的效力问题。行政性法规的裁决的法律效力有限,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易受到他国的指责。二是反倾销调查仅有行政裁决结果及行政复审,没有司法复审程序,使调查的法律效力不足。因此中国政府有必要借鉴美国及欧盟等国的反倾销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机制。

3.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保护民族工业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反倾销手段。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竞争是中国的一贯主张;同时,保护民族工业也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在反倾销问题上应避免两种极端的态度:一种是认为对外开放是不加任何保护的完全的开放,对国外在中国的倾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另一种是滥用反倾销措施,借保护民族工业的幌子,实则保护落后的甚至是应遭淘汰的国内企业。无论是中国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认识到:必要的竞争与刺激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动力,只有处在开放条件下的企业才能真正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为合理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我们可以配合中国开放进程中的产业政策,对国内产业采取不同程度的反倾销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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