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银企关系的变迁看我国的东道国银行制度_银行论文

从日本银企关系的变迁看我国的东道国银行制度_银行论文

从日本银企关系的变化看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看我论文,日本论文,关系论文,制度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借鉴日本的经验,于1996年7月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等七个城市进行主办银行制度试点,并早在1995年就将建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写入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中,后又正式写入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试图以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为契机,重塑我国的银企关系,并有效地防范银行的信贷风险。然而,进入9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以来,特别是1997年下半年开始的东南亚的金融风波再次冲击日本以来,其在主办银行制度下形成的传统的银企关系正在悄然发生变化。认真研究日本银企关系的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总结我国主办银行制度试点工作以来的情况,以重新审视和评价主办银行制度,从而使其真正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本文拟对此谈些不成熟意见,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关注。

一、日本主办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及其变化

所谓主办银行制度是指银企双方在一定机制的作用下建立起比较固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起银企之间稳定的包括提供信贷、信托担保、有关投资银行业务,代理债券发行、咨询服务、提供管理技术、派遣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对企业的监督和治理等在内的多方面的关系。这一制度既包括一系列具体做法,又包括一些惯例和规则。通过这些规则、惯例和做法,银行和企业可以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从而以资本为纽带将银行和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它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主办银行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公司融资和治理的体制。

在日本,主办银行制度发展、成熟于本世纪50、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后建立起来的银企关系具有下列特征:(1)在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众多银行中,主办银行的份额最大。因而,主办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2)在持有企业股份的众多银行中,主办银行是其中最大的股东;(3)主办银行对企业可以进行人事参与,直接派驻人员监管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在必要时对企业的决策实施干预;(4)银行与企业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的综合交易关系;(5)倘若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时,主办银行要积极采取救援行动,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主办银行制度有自身独特的运行机制,而这种机制又主要是通过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如下联系表现出来的:(1)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2)银行和企业间交叉持股;(3)银行为企业开办结算帐户;(4)信息交流等等。

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重要积极作用。通过主办银行制度,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互为股东,建立起了各自稳定的股东队伍,形成了银企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从而使日本逐步建立起了一个个以银行为中心的巨大企业集团,如目前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三井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芙蓉集团、三和集团和第一劝业银行集团,就分别是以三井银行、原三菱银行、住友银行、富士银行、三和银行和第一劝业银行为中心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注:《金融时报》1997年11月14日)。巨大企业集团的相继建立,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密切的银企之间的商务往来和合作关系,大大增强了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银企之间的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构成了二战后独具日本特色的银企关系。

然而,进入90年代,日本的“泡沫”经济破灭以后,一度曾热衷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各银行,不良债权日益增多,在股票市场长期低迷的状态下,大量拥有收益率差的股票反而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于是包括银行在内的各家企业不得不重新考虑相互持股的利弊得失。处理那些收益率差的股票便成了银行摆脱不良债权困扰的唯一选择。据报载,日本横滨银行等十多家大银行仅1997年上半年就抛售出约6000亿日元的股票(注:《金融时报》1997年11月14日);并且这种做法被众多的日本银行所效仿,以加速银行的资产重组。主办银行制度下形成的、以资本为纽带的传统银企关系事实上已呈现出明显的变化。

二、我国主办银行制度的起步

如上所述,我国在经济、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条件下,借鉴日本当年的经验,决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从1996年7月1日正式试点至今,充其量只有两年的时间。所以,确切地说,我国主办银行制度不过处在起步阶段。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沈阳、济南、德阳七个城市的300家重点国有企业进行。1997年又另增加200家重点国有企业参加(注:《金融时报》1997年6月22日)。试点主要依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分析发现,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与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一些重要的区别。

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和日本主办银行制度建筑在极为相似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表现在,我国和日本有着基本相同的文化底蕴和极其相似的价值观;中日两国都属于“政府主导型”的经济金融体制等。所不同的是,在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中,银企联系的重要纽带是“资本”,是银行和企业的相互参股;而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不允许银行和企业相互持股,因而失去了银企间联系的“资本”纽带;其次,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所塑造的银企关系是以银行和企业均是产权明晰、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为前提;然而,虽经长达2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但迄今为止,我国主办银行制度所涉及的银企双方,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国有企业,均没有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既无运作资产的真实所有权,也无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均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致使我国主办银行制度下塑造出的银企关系不同于日本。

在我国的国有银行正在向商业银行转轨,国有企业正在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实施主办银行制度试点,除我国有与日本大致相同的社会大背景,有日本的经验可资借鉴以外,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有效地解决企业多头开户,套取银行贷款,逃避银行信贷监督的问题;

2.解决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密切银企关系,使银行和企业两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内部化,管理内部化,从而搞活企业,活化银行信贷资产,防范信贷风险;

3.有效地解决企业借破产、兼并、资产重组为名逃废债务,保全银行的信贷资产;

4.通过主办银行制度的实施,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资于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和效益好的企业(因为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银行和企业要双向选择,银行当然选择效益好的部门或企业),更好地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5.通过银行的资金扶持,迅速形成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6.有利于使企业享受多种金融服务,等等。

将上述各项目的简单加以概括,不难发现,我国实施主办银行制度主要出于在重塑我国银企关系的基础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和有效地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两方面的基本考虑。自主办银行制度试点以来,各银行纷纷向试点企业派驻信贷人员,监督企业按计划使用资金。不但有效地遏制了企业多头开户问题,而且,由于主办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承诺贷款,且资金到位率一般都较高,使企业的原有沉淀资金与银行新注入的信贷资金联动,因而使部分沉淀资金开始活化。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月11日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同300家试点企业中的285户企业签订了银企合作协议,承诺贷款总计355.6亿元,到同年12月19日,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两家承诺的资金全部到位,工商银行承诺贷款的资金到位率到11月末已达82%,农业银行承诺贷款资金到位率稍低些,但也达近80%(注:《金融时报》1997年1月9日)。仅武汉市,到1997年6月,四家国有银行已同105家重点国有企业建立了主办银行关系,1996年度各主办银行向上述企业注入资金43.83亿元,企业实现利润20.43亿元(注:《金融时报》1997年6月22日)。由于主办银行制度一些优点的逐步显现,某些非试点省市也相继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比如湖南省的29家国有企业也与四大国有银行建立起主办银行关系。据统计,到1996年10月承诺的贷款总额实际增加23.18亿元,资金到位率为83.14%。这些增量资金的注入,促进了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按时归还了贷款本息,到同年10月末,29家企业在其主办银行的存款比上年同期增长了3.1亿元,并且还从税后利润中自补自有流动资金0.57亿元(注:《金融经济》1997年第1期),这是近年来少有的(长期以来,由于经济效益低下,企业无力进行流动资金的自我积累)。

然而,也不能不承认,自试点以来,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也暴露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较浓的行政色彩。如前所述,主办银行制度应当以银企双方各自明晰的产权关系为基础条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银行和一般国有企业不仅全民资产经济所有权关系模糊,而且全民资产实际占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同样模糊。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使它们不可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这就意味着它们既没有独立的权力,也没有独立的物质利益要求,更不可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主办银行制度下的银企关系无论怎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本质上仍然是信用关系。银企双方必须各自从对自身物质利益的关心出发,主动去建立这种关系,并且根据自己的权力,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主办银行制度建立的动力应当是银企双方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银企关系的基础才是扎实的、牢靠的。而我国因为银企双方均没有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银行至今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双方都不可能有来自其内在的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动力和要求,因而,使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从一开始就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前一阶段七城市的试点中,也暴露出了这个问题。比如主动进行主办银行制度试点的湖南省,12户国家经贸委指定的重点企业中5户为亏损企业(注:《金融经济》1997年第1期)。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银行当然不愿意同这些亏损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关系,但在行政干预下银行也不得不违心地去做。事实上有加大银行信贷风险的可能。

2.极易导致银行再次成为企业的资金供应商,使资金供给制重新回头。由于前面谈到的银行与企业自身的条件尚不成熟,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内部机制还很不健全、不完善,一旦在行政的干预下银行与企业建立起了主办银行关系,银行必须按协议向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其结果非但无益于银行原有不良债权的化解,防范信贷风险,相反,极易造成银行不良债权的进一步累加,使银行再次成为企业资金的供应商,回到改革前资金供给制的老路上去。

事实上,从银行角度上看,要处理好与企业的关系,存在着两难选择,即倘若银行对企业的管理和资金支持控制过严,必定使本已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更加失去活力;而松了,则会有银行被企业拖下水去的危险。

3.导致不公平竞争环境的产生。其原因在于,尽管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有利于解决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企出于各自的经济利益考虑,愿意将自己一方的信息公开于对方面前。然而,银企之间的这种信息对称却是以企业与其非主办银行、同一个企业的主办银行与其它的非主办银行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为代价的。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后,一般说来,一个企业只有一个主办银行,但少数大企业也可以有两家主办银行。如果只有一家主办银行的话,企业在其主办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在其它银行开立一般帐户。当主办银行难以满足其资金需要时,可以向其它银行申请贷款。然而,企业与主办银行之间信息相互分开的程度很高,而与其它银行事实上信息相对封闭。因为企业与其非主办银行之间的信息封闭或者说不对称,又会导致企业的主办银行与非主办银行间的信息非对称化。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必将造成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倘若一个企业同时有两家主办银行的话,则会出现另外两种可能。其一,如果两家主办银行与这家企业间实现了信息的完全对称,那么这里有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问题;而如果两家主办银行与这家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又将失去主办银行制度的意义。况且,在具体操作中,两家主办银行也常常会出现矛盾,导致信贷管理的弱化。

4.银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主办银行对企业履行全方位的义务,要对企业做出多方面的明确承诺。在实际运作中,各级政府、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求银行按上述《办法》严格执行。在这里,企业及其上级机关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而银行则处于被动地位。另外,从时间角度考察,银行履行义务一般在前,而企业履行义务常常在事后,使双方的约束不对称。一旦企业违反双方所签协议,银行只能做出终止协议的选择;然而,银行的这种选择对企业并无大的影响,因为企业还可以利用银行之间的竞争,顺利地从其它非主办银行取得资金支持。可见,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对企业并无实际意义上的约束力。银企关系的这种事实上的一不平等,无益于防范信贷风险。

三、对我国主办银行制度发展的建议

如前所述,自90年代以来,最早产生于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及其形成的传统银企关系,正悄然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固然有日本社会经济大环境变化的原因,但不可否认,也有主办银行制度及其相应产生的银企关系自身方面的原因。事实上,在日本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的初期,社会上就曾对其存在不同意见,或者说,从一开始也并非一片喝采声。人们一直在关注它的弊端,其中以下意见基本上形成共识:

(1)银行对企业控制过多、过严,不少企业担心银行会把自身风险转嫁给它们;(2)造成了企业的主办银行与非主办银行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间正常竞争的基础;(3)主办银行集企业主要的股东、债权人、经营管理者以及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等多种角色于一身,极易使其产生大量违反经济规则的利益背反行为;(4)客观上造成了日本的资本市场发育迟缓,落后于欧美;(5)极易产生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相互勾结的舞弊行为等。

这些意见,在新的金融风暴再次冲击日本后,有些已经成为现实并已被日本政府所披露,如大藏省与金融界勾结营私舞弊的丑闻。证明主办银行制度存在的上述弊端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逐渐显露出来。这正是近年来日本银企关系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从我国主办银行制度试点两年来所暴露的矛盾和问题中,从日本主办银行制度及其相应的银企关系的悄然变化中,人们不得不思考我国主办银行制度发展的前景问题。鉴于:(1)我国主办银行制度的条件,特别是银企双方自身的条件尚不十分成熟,主办银行制度的作用被大打了折扣;(2)我国各级政府的职能尚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化,经济活动中的政府干预还存在过多、过滥的情况;(3)主办银行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4)当前企业正在进行较大范围的兼并、破产和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处于相对不稳定时期;(5)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以便以资本为纽带实现资产重组与优化配置,而目前实施的主办银行制度抽去了银企之间联系的资本纽带,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等等原因或情况的客观存在,因而,建议此次试点不宜过早结束,其试点经验不宜过早向全国大范围推广,或者说,将试点期在原计划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一方面,使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使国有商业银行向真正的商业银行转轨更彻底些;同时,也使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能转化更深刻些,以便为主办银行制度的科学实施创造更加成熟的条件。另一方面,使主办银行制度的试点有更充裕的时间保障,以便在借鉴日本经验和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切实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科学可行的主办银行制度管理和实施办法。真正使主办银行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在支持企业完善内部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中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标签:;  ;  ;  ;  ;  

从日本银企关系的变迁看我国的东道国银行制度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