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语法可达性的三种假设_语法分析论文

普遍语法可达性的三种假设_语法分析论文

普遍语法可及性三假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假说论文,可及论文,语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Chomsky(1981 )提出由原则和参数系统构成的普遍语法意在揭示人类语言共有的、抽象的属性;十几年来,普遍语法一直是国外语言学界的热门话题,支持者、修正者、怀疑者、反对者各抒己见,用实验或推理论证的方法围绕有关原则和参数的解释力等问题展开了一场学术大辩论。

本文以第二语言习得是否受普遍语法影响为中心概述三种假说:直接可及说(directaccess

hypothesis )、 间接可及说(indirectaccess hypothesis)和不可及说(lack of access hypothesis),并指出研究中存在的方法问题。笔者认为,国外学者的最新研究对我国第二语言习得领域的理论研究很有指导作用。

2. 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

儿童在自然环境下轻松习得母语的事实令语言学家颇费思忖。儿童似乎具有无法靠观察或模仿成人言语获得的语言知识(Baker&McCarthy,1981; Hornstein & Lightfoot,1981),Chomsky(1986)也认为不可能根据有限的语言输入用归纳、概括、类比、联想或其它普通程序获取全部语言知识,也就是说,有些语言知识不是学会的,作为核心的普通语法原则是生物性天赋(biological endowment)的一部分,无需学习,也不能违反。

与儿童语言习得同样有趣却似乎更有争议的是,成人第二语言习得不能轻而易举地获得成功;第一语言习得无一例外地取得成功,而第二语言习得的成功程度因人而异,关键期假说(Lenneberg,1967)曾一度用于解释成人习得第二语言的普遍失败现象。Long(1990)的一番话惊醒了争论不休的学者们,他说,证伪关键期假说最轻易的途径就是找出在假说的敏感期结束后才开始接触第二语言,且显然已达到类似本族语者水平的学习者。有实验(Birdsong,1992 )表明青春期后开始学习第二语言者能习得本族语者的语言能力。关键期假说也因此被证伪,但为何成人的成功率低依然是个费解的难题。

儿童轻松地习得第一语言以及成人可以成功地习得第二语言表明语言的可学性,因而语言习得问题自然成了语言学家必须解释的逻辑问题。

3. 普遍语法三假说

在中介语(Selinker,1972 )以及Krashen 五大假说( Krashen,1985)等理论不能圆满解释语言习得过程及其成败的情况下, 普遍语法为探索这一领域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中心论题是成人第二语言学习者在构建第二语言的语法时是否利用普遍语法的原则和参数。学者们围绕这个问题做了大量实验和分析(如Cook,1985; Flynn & O' Neil,1988; Flynn & Manuel,1991:Birdsong,1992; Thomas, 1991;Yuan,1994)。从目前研究来看,肯定者甚多。

3.1 普遍语法直接可及说

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第二语言习得中普遍语法仍然制约语法的形成,学习者关于语言形式的假设虽不一定与目的语情况相符,却一定与普遍语法对自然语言的制约相吻合(du Plessis et al.1987)。普遍语法结构的表现属天赋知识的演绎结果,而功能特征、外围语法特征(与核心语法相对)及特定语言的特征的习得由第一语言输入(资料)归纳而成(Birdsong,1992)。

第二语言的语法不违背恒定的语言原则。学习者不会犯“不可能的”错(White,1988), 他们对目的语输入中的结构依附性特征很敏感,象本族语者一样将语句分析成有等级层次的成分。直接可及说认为第二语言学习者直接完整地利用普遍语法,包括母语中尚未体现的部分;他们体察第二语言输入中的恒定属性,激活在母语中不起作用的那部分普遍语法原则,按普遍语法允准的值重新设置参数,学习者的语法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Thomas,1991)。 在语言习得过程中普遍语法和自主的学习构件(autonomous learning component)相互作用, 作为学习构件重要内容的子集原则(Subset Principle)——一种学习策略,规定学习者选择语法以便生成与输入相容且尽量少的语言;根据参数理论,子集原则还规定学习者选择参数值以便生成与输入相容且尽量少的语言(Manzini & Wexler,1987)。

Thomas(1991)调查了以日语或西班牙语为母语的英语学习者对英语反身代词的解释和以英语或汉语为母语的日语学习者对日语反身代词“自分”(自己)的解释,认为她的数据证明成人第二语言学习者在确定第二语言照应的所指属性时利用普遍语法的原则与参数。例如学习者给反身代词指配成分统辖(c-commanding)性先行词,按普遍语法的合法参数设置解释照应,只有不到3 %的英语学习者将反身代词解释为远距离NP约束。因此,她认为学习者能重新设置第二语言的参数,很少做出普遍语法不包含的有关照应所指属性的假说,而且第二语言中体现的普遍语法也不只是第一语言中已有的。

此外,Finer和Broselow(1986),Hirakawa(1990 )等学者也认为第二语言学习者能利用普遍语法并重新设置参数。

3.2 普遍语法间接可及说

间接可及说不完全排除普遍语法在成人第二语言习得中的作用,却认为它以母语中体现的形式出现。虽然习得的第二语言语法遵守普遍语法原则,但是,如果两种语言的参数值不同,普遍语法的体现方式有异,那么学习者就无法将参数设置在普遍语法允准的值上,因而形成与其不一致的语法。

间接可及说从其它角度解释研究数据。Felix,Lust,Haegeman 均认为普遍语法和母语的参数设置相互影响,错综复杂,母语对第二语言的迁移受普遍原则制约,第二语言习得不能单靠普遍认知策略完成,这种观点与否认普遍语法的作用、把习得归因于认知能力的普遍语法不可及说大相径庭(参看Flynn & O'Neil,1988)。第二语言习得者已有母语的语言知识,有一部分普遍语法原则和参数体现在母语中。他们在第二语言中遵照普遍语法的某一原则不是因为他们无法想象没有该原则的语言,而是因为他们已思考过的语言(即母语)符合这条原则,亦即:成人学习者只能体现母语设置的参数,其它潜在参数的设置无法通过普遍语法完成(Thomas,1991)。当然这不等于说成人无法习得语法中的其它规则,但是形成的第二语言语法是否与该语言本族语者的语法相似取决于语言输入、教学和其它语言学习手段能否使学习者形成假设来替代普遍语法应有的约束。

总之,间接可及说认为成人学习者只能利用母语中已具体化的普遍语法原则。

3.3 普遍语法不可及说

有些学者不相信普遍语法决定第二语言习得。Schachter(1989 )考察了英语学习者关于领属原则(Subjacency Principle)的知识,被试的母语句法中没有领属关系或者领属关系比英语中的作用小;通过判断合乎语法性,她发现很少有被试识别出违反领属原则的语句。由此她认为第二语言学习者不直接利用普遍语法。Clahsen和Muysken(1986)根据自然情况下收集的资料比较儿童习得母语(德语)和未曾授课的以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土耳其语为母语者习得德语的情况,他们分析了母语习得者如何通过一系列符合普遍语法的步骤确定管辖德语词序的限制条件;成人学习者不遵照这些步骤,都采用语法规则无法描写的词序,这些词序模式带有违反规则的句法移动等。所以他们认为只有母语习得者利用普遍语法,成人第二语言习得者依靠信息处理原则和问题解决策略(Thomas,1991)。

Bley-Vroman(1989 )指出第一语言习得与第二语言习得间的几种差异,提出“根本差异说”(fundamental difference hypothesis ),完全否定普遍语法对成人习得者的作用。成人学习者靠非语言策略和能力构建第二语言的语法。可以推断,这样的语法可能会有任何自然语言中没有的形式或错误。

3.4 对立研究示例

以上三论中直接可及说和不可及说完全相对,前者坚持所有第二语言学习者的语法受普遍语法制约,后者完全否认普遍语法的可及性,把第二语言习得归因于非语言策略和认知能力,所以我们有必要弄清造成相悖观点的原因。居间的间接可及说强调第一语言迁移普遍语法原则的作用,声称两种语言体现普遍语法的方式和参数值不同时学习者无法按普遍语法建构第二语言的语法。

姑且设普遍语法存在且所述原则和参数有效。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些语法知识既非从语言输入推导而来亦非由母语迁移所致,那么直接利用普遍语法的现象不言而喻。

Thomas(1991)关于反身代词所指的研究正是以此为目的。她选择英语、日语的反身代词作为研究对象陈述了以下理由:其一,关于这些项目的研究已有相当数量,且指称分布受约束理论A原则的制约, 语言学家往往用它代表由普遍语法产生的语言知识;其二,没有人向此项研究中的英语或日语学习者明确讲授过如何确定反身代词的先行词,因而他们解释反身代词时的假设不可能是正式学习造成的;其三,尽管指称有某些普遍性制约,制约情况却因语言而异。

被试包括132名以日语或西班牙语为母语的成人英语学习者和41 名以英语或汉语为母语的日语学习者。实验项目有两种,一种是诱导式句子模仿,这些第二语言句子中含有位于不同句法结构的代词和指称词;另一种是解释代词和指称的多项选择理解测试,被试读一组句子,根据每句后的问题识别代词的所指,如:

(3)Mary heard that Sue told the doctor about herself.

Sue=近距离NP(Local NP)

Mary=远距离NP(L-distance NP)

(4)Mary told Karen one more story about herself.

Mary=主语NP(Subject NP)

Karen=非主语NP(Non-subject NP)

对于(3),每组被试(按水平分为高、中、低)的大多数(91 %~70%)能识别反身代词的近指关系,即herself指Sue。全部被试中只有3人用管辖语类参数(governing category parameter )无法解释的方式理解英语反身代词。正确识别日语反身代词“自分”指称关系的百分比也相当高,大于75%。

虽然Thomas认定第二语言学习者能利用普遍语法,很少做出普遍语法不允准的假设,但是她的数据和分析还有一些必须解释而没有解释透的问题。

第一,依然有一部分学习者理解的反身代词指称关系无法用普遍语法解释。例如,有50%以汉语为母语的日语学习者,认为(5 )中的“自分”只能远指“太郎”,这对普遍语法可及性构成挑战。

(5)太郎はミカが自分を爱しこぃると思ってぃる。

第二,有48%的英语本族语者(控制参照组)把(4)中的herself理解为既可能指Mary也可能指Karen, 这种理解对同一语言的参数设置提出了挑战。

Yuan(1994)从另一角度解释英语反身代词的习得,因为英语反身代词与汉语、日语、朝鲜语的短语反身代词的参数设置相同,这些学习者习得英语反身代词时完全有可能不重新设置它们的参数。日语的“自分”和汉语的“自己”以根语句(root sentence)为管辖语类,所以(5)中的“自分”和(6)中的“自己”能受“太郎”或“米加”的约束。

(6)太郎认为米加爱自己。

就反身代词的可能先行词而言,日语和汉语比英语的包容性更大,日语和汉语均有两种反身代词:光杆反身代词(bare reflexive)和短语反身代词(phrasal reflexive), 短语反身代词与英语的反身代词结构相同:

NP

/ \

DET NN=自己/自分/SELF

PRONOUN

短语反身代词与光杆反身代词的差异就在于短语反身代词的约束距离缩短了,只有最近的主语才可能充当先行词。学习者假设英语反身代词和母语中的短语反身代词一样,因此只把它们与近距离先行词共标。Yuan认为这才是对以汉语、日语为母语者习得英语反身代词情况的正确解释,而Thomas(1991)的分析是错误的。

显然,Yuan的分析也没有完全否定普遍语法的作用,论述中没有用“迁移”或“间接作用”等术语,但是我们可以把短语反身代词对习得英语反身代词的影响理解为普遍语法的间接作用,即普遍语法制约迁移。Yuan也没有提供母语中没有短语代词的第二语言习得者关于反身代词的解释,其论证有多大的普遍性不得而知。以上分析的差异也许正好反映了第二语言习得的复杂性。

4. 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普遍语法在第二语言习得中所起作用的观点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可能是研究方法不当所致。普遍语法和语言习得研究涉及语言知识时往往采用依靠直觉的诱导式模仿、诱导式表达、图形识别、多项选择等方法,一般是要求被试判断合乎语法性或解释指称关系。Coppieters(1987)指出,在利用语法直觉时,研究者会面临几个严重的理论问题:

第一,生成语法以内在发展的语言能力为研究对象来理解语言,因而语言,甚至方言,不成其为可直接观察的理论研究对象。人们使用的语言是个人语言(idiolects), 虽然在同一语言社区里所有个人语言具有许多共同特征,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独立性;所以将研究对象的语言能力理想化、设定一定的标准用法,这在分析较高层次的语言复杂性时完全不适当。本族语者的语言运用和语言直觉有差异,第二语言习得者在这方面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被试的直觉判断和研究者的数据分析。

第二,直觉这个概念本身也有问题。诚然,人类语言知识中包含对具体语句的不同直觉,这些直觉不但涉及合乎语法性的问题,而且还有对语句的解释和对语句所处语境合适性的评价,更不用说对语句所蕴涵的社会含义的解释。但是,确定被试自陈(self-report )的源头和动机并非一目了然之事,连Chomsky(1977 )也指出过直觉不是带着标签表示自己源自语法中的句法、语义或语用部分。所以,语言学家利用从自己的直觉和被试的直觉判断获得的数据并构建理论时可能会犯“发生其后必为其果”(posthoc)的逻辑谬误。 产生直觉的语言系统是潜意识的知识系统,观察其有意识的判断能反映它本身吗?何况关于合乎语法性的直觉判断还会因观察的语境不同而有显著差异。

第三,Thomas(1991)研究中被试对反身代词指称关系的解释是否反映语言能力也存在问题。我们知道,被试理解一个语句与造出一个语句是两种不同的心理语言过程,它们的句法分析方式是否一样还无有力证据,况且,有时在不完全理解某一结构的情况下(可以依靠上下文的启示或者完全靠猜测)也能理解其表达的意思。

第四,用百分比计算直觉判断表示的语言知识或普遍语法的可及性无疑有不足之处。如果第二语言习得者的判断正确率比本族语者低30%,是否就可以推断他们的语言知识比本族语者少30%呢?以西班牙语为母语的中等水平英语学习者关于(3)的判断正确率为70%, 是否可以推断被试已具有70%普遍语法约束理论A原则的知识呢? 对于认为普遍语法有直接作用的学者来说,普遍语法知识呈百分比差异显然荒谬。这些百分比只能说明判断上的正确率,因此用它们表示语言知识是危险的;毕竟判断提供的是语言运用数据,充其量只能间接反映知识而已。

有人(Grimshaw & Rosen,1990)提出一种更“安全”的办法研究约束原则知识,即将某原则允准的句子和违背该原则的相应句子呈现给被试,进行语法判断,然后研究者比较成对句子的判断情况,如果被试的判断出现系统性差异,就可以推断出关于该原则的知识(Rosen,1992)。但是,该方法仍然未解决统计上的问题,“安全”与否,智者自知。

5. 结语

本文讨论的普遍语法直接可及、间接可及与不可及三假说向我们提出一些难题:普遍语法有多大解释力?直接可及说是否指一切语言规则的习得都由普遍语法直接引导?间接可及说是否指一切被利用的普遍语法原则都在母语中体现过?不可及说是否指成人第二语言习得与受普遍语法影响的第一语言习得截然不同?想全面、直接地证明这些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承认普遍语法存在才会使这一切讨论有意义。目前的普遍语法研究还停留在一些原则和参数设置的考证上,似乎还无人声称一切语言规则都受普遍语法制约。普遍语法论区分核心语法(core grammar)和外围语法(peripheral grammar);作为语法的语法(徐烈炯,1988:36),普遍语法只是一系列限制人类语法可能范围的条件,但无人声称它对语言的功能系统有相应的限制条件或原则。正如Coppieters(1987)指出的那样,形式语言学和功能语言学探索人类语言系统的不同部分,它们的习得方式也会不同。也许我们不能期盼普遍语法能解释所有语言习得现象。

普遍语法三假说的每一条都可能被一个例外轻易地证伪,但是三假说又各有一番道理,它们反映的是第二语言习得中三种不同的习得现象而不是全部的习得事实,因为尚未发展完善的普遍语法理论直接制约了第二语言习得中普遍语法可及性研究(有些研究纯粹为了证明普遍语法的存在),研究方法的局限也影响了论证和分析结果。如果确有普遍语法且对第二语言习得起作用,那么随着普遍语法研究的深入,第二语言习得能力形成的机制就会被逐渐揭示出来。

收稿日期:1997年6月16日;

本刊修订稿,1997年11月4日

标签:;  ;  ;  

普遍语法可达性的三种假设_语法分析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