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策略研究_农业论文

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策略研究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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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经济投融资现状及问题

(一)农业资金投入总量不足,投资比重下降,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投入农业资金绝对量虽有所增加,但相对量却大大减少。以农业大省河南为例,1991—1994年全省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占全省基建支出的比重分别为23.9%、20.7%、14.3%、14%。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由1991年的11.9%,下降到1994年的8.1%。农业贷款每年虽有所增加,但占国家贷款余额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1990年为11.4%,1994年已下降至7.4%。另外,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也在逐年下降。据统计,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农业建设的比重由1981年的30%,下降到1995年4%左右,农民个人固定资产中用于农业建设的比重由1981年的28%下降到1994年的12%左右。由于农业投资不足,难以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定提供可靠保障。

(二)农业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资金大量沉淀,周转滞缓。目前在农业资金的投向上,偏重于一些短平快项目或热点项目。而用于中长期的固定投资以及新技术推广方面的资金很少,使得农业发展战略的许多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影响到科技兴农的实现和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资金使用上存在着撒胡椒面的平均主义方式。同时,由于农业资金缺乏规划和管理,加之行政命令干扰和投资决策的不科学,许多项目投入后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使大量的资金呆滞,不能正常周转。尤其是农业贷款沉淀比例达20%以上,并有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非农用途资金对农业的排挤效应明显加强。首先,农业与国民经济其它经济部门投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5年河南省农业与工业的基建投资之比为1∶63.3,1994年下降为1∶69.7。其次,在农村资金内部,农业与非农产业投资的比重向非农产业倾斜。由于政策规定农业贷款一般采取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低于工商贷款利率,在市场经济下,资金趋利性使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把较多的资金用于工商业贷款。1994年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农工商三项贷款中,农业贷款下降了8.8%,而工商贷款则上升53.4%。其三,集体和农户对农业积累性投入和服务性投入在生产中的作用认识不足,相当多的集体和农户将资金大多用于非农产业和消费性投向。由于农业生产性、积累性和服务性投入的比例及投向不尽合理,影响了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

(四)农业资金流失严重。一是地方政府在局部利益驱动下,用财政手段抽取农村资金,使农业积累间接流失。目前国家财政取自农村的收入主要包括农业税及乡镇企业税等税收,支出部分主要是财政支农资金。1994年,河南省财政支农资金为13.8亿元,而财政从农村取走的资金,仅四税(农业税、农村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就达11.09亿元。如果加上财政从农业方面取走的其它税收,财政支农资金实际上已成为负数,即农业资金的净流出。二是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纷纷下乡设立吸储网点,挖走了农业资金。使来自农业的存款大量转化为非农业领域的贷款。1994年,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从农业系统吸收的存款,仅储蓄存款一项就达176.3亿元,而同期农业贷款余额仅为49.4亿元。这种通过信用调节造成的农业资金流失现象在农村信用社系统更为严重。三是社会非法集资,部分农户带资进城打工。有些农民进城购买户口,分流了农业资金。四是农业资金在分配和使用中被有关部门和企业挤占挪用,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农业专项资金以各种名目占用,用于农村社会福利开支、乡镇企业建设、弥补行政开支,甚至用于购买小汽车和修建楼堂馆所,致使农业资金不能及时用于支持农业生产。

二、影响农业资金投入与融通的障碍因素

(一)政府农业投资行为的不规范和投资结构的失调是影响农业投入增加的关键因素。首先,国家政府作为宏观农业投资主体,在农业资金的投入上缺乏严密的计划和长远的安排,在农业资金的使用上缺乏严格的行为准则和科学的资金投入——跟踪管理——资金回收等一整套工作制度和办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当农业形势好转时,只考虑如何转移农业剩余用于非农业部门,忽视了对农业的追加投资来改善生产条件;当农业形势严峻时,又急急忙忙地对农业增加投资和抢救,引起农业投资呈周期性的波动和徘徊;其次,作为全社会农业投资的“调节器”——政府农业投资结构失调和直接投资的减少,对各投资主体增加农业投资产生消极影响。虽然政府在农业投资结构中已不占主导地位,但政府投资作为农业发展的一种垫底资金,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需要,其作用是经营性农业投资主体不可替代的。我国经营性的农业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业集体及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虽然是非完全盈利性的经营主体,但投资目的必然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盈利。这就决定了经营性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活动对政府农业投资必然有一定的依赖性,而政府对农业直接投资的减少和结构的失调,必然影响到经营性投资主体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是引起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产业的根本因素。首先,剪刀差引起工农效益非经营性落差,使地方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用行政手段抽取支农资金,导致农业资金间接流失。其次,剪刀差引起农村金融系统的投资行为偏向非农产业。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系统吸纳的农村闲散资金大量增加,农村信贷规模也随之增加。信贷资金的有偿性和选择性,决定了农村信贷资金流向利息高及偿还能力强的项目。由于工农产品剪刀差的存在,决定了等量投资收益必然少于投向非农产业收益。因此,严重影响了农业吸收信贷资金的能力;再次,由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存在,使农民对农业未来期望不高,这就严重损伤了农民进行农业投入的积极性。

(三)承包责任制制约了农民自身对农业的投入。改革后的农业投资主体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户在新的投资主体结构中已占主导地位,其投入量约占农民农业投入量的50%,投资能力和倾向对农业投入将产生根本影响;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长期性和公共特征;农户投资一般追求短期利益和直接效益,难以对这类长期投资产生兴趣,更顾忌不到社会效益。加之农户大多数是资本微薄,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分散,不具有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经济能力;另外,国家金融部门受规模、信贷资产质量和贷款期限以及承贷主体松散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对其注入大量资金,用于解决农业基础设施跟不上和农业发展后劲不足这一深层次的问题。

(四)投资环境差,影响了农业的资金投入。一是农业机械化、科技化推广不力,在部分地方出现机械化程度逐年下降的局面,加之农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中低产田改造速度缓慢,使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抗灾能力明显下降。二是土地产权制度不明确,使农户缺乏稳定可靠的投资产权约束。加之土地经营权因人口增减造成的频繁变动,强化了农户向土地追加投入的不稳定性预期,不可避免地出现短期行为。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无疑构成了农业投资增长的巨大障碍。三是农产品价格不合理,农民对农业的投入往往入不敷出,加之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各种摊派、提留等负担过重,严重挫伤了农民进行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制约了农业资金的投入。经济体制改革后,随着投资主体格局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变化,地方政府在国家农业投资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地方政府所占比重达80%以上。因此,地方政府农业投资是决定国家农业投资升降的主要因素。虽然国家鼓励地方政府将资金投向农业等基础设施部门,但由于地方政府“短期化”行为严重,诱使其投资行为向高税利的加工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另外农业区一般工业基础脆弱,地方财政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支家资金不能落实。地方政府即使有增加农业投入的决心,也因资金短缺,使增加农业投入成为空话。

(六)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周期长、规模大、风险高而盈利低的特点,客观上造成了农业在资金市场上融资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配置活动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大,资金要素具有向高收益的行业集中的倾向,而农业作为基础产业部门,比较利益低,对市场资金缺乏吸引力,从而造成农业融资困难。

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略

(一)有效筹集资金策略。在目前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保证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资金。一是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的比重,保证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根据有关资料对世界32个人均收入300—1000美元国家的分析,在工业化初期及中期,工业与农业投资之比平均为3.8∶1。为此,必须真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关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我国农业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测算出财政应对农业投入的总量和比例,并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确保农业资金投入的足额足量到位,进而实现农业资金投入的科学性和稳定性,改变目前存在的随意性。二是增加农业信贷投资总量。国家在信贷安排、计划管理等方面对农业适当倾斜,扩大农业贷款在整个国家信贷总量中的比重,确保农业贷款的增长比例与国家信贷总规模的增长比例相一致;为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入到农业的积极性,可对投入到农业的资金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人民银行也可以拿出一块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的资金来源,并给予优惠利率。三是要加快农业引进外资的步伐,加强农业利用外资的力度,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兴办“农”字号三资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对本地有特色的产品,通过深加工实现出口创汇,内陆贫困地区在国家政策许可下,可以拍卖“四荒”的使用权,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引进外资,合作开发荒山荒地。国家要给外商农业投资创造宽松环境,改变外商食品加工领域投入多,而粮食、种植业投资少的状况。四是可以考虑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林木经营中等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业。五是地方政府在考虑财政支出时,要明确规定,基本建设资金中机动财力用于农业的比例和用于支援农业生产与农业事业费支出增长幅度要高于地方财力增长幅度,做到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六是按照有关政策,动员全社会合理集资兴办水利、购买机械、办好电力、搞好交通,做好科教培训。七是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储金会等民间资金互助组织,在规范各类基金会的基础上,把基金会真正办成为会员、为农业、为农民服务的社会性资金互助组织,真正办成为民办、民有、民受益的群众性服务组织,以解决农民临时用款、小额用款和其它家庭农业投入。八是组建各类社会扶农基金会,主要用于奖励那些长期坚持参加“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米袋子”、“菜篮子”工程等科技兴农工作并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政府不用投资,只要制定有关政策即可。

(二)资金有效运用策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要保证农业资金的健康运行,必须统筹考虑,瞻前顾后,合理配备,协调平衡,以保证资金在总体和各个部位上得体适度,以防止资金的大松大紧和顾此失彼。

1.制定资金使用规划。要根据中央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现有资金状况,确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规划引导项目,以项目引导资金,防止出现各自为政、多头分配而出现的重复投资、乱上项目等浪费资金的现象。

2.调整农业投资结构,提高农业投资质量。可选择的最佳办法:一是加大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科技投入的比重,加大粮棉主产区和关系到农业发展后劲项目的资金投入。二是强化项目管理意识,坚持择优选项,择优投放,确保各路支农资金按项目集中投放使用,避免资金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规模效益。

3.合理划分权责,密切部门配合。为确保农业资金分配和运用的合理有序,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各投资主体的投放重点,并同各自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以调动不同层次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一般说来,中央财政的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带有全局性、长远性和社会性影响的农业发展项目的投入,搞好大江大河大湖骨干工程建设,搞好防洪、引水、灌溉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粮棉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科技、教育等基础建设,支持建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地方政府的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区域性的农业基础设施,承担诸如中低产田的改造,农业资源开发,道路修筑,农业科技推广等国家无力顾及的中型投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点对农用工业的资金投入。尤其是良种、病虫害防治、节水节流、科学施肥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农户作为农业投入的主体其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投入,并用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及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支持粮、棉、油生产和“三高”农业,提高农业比较效益;支持区域支柱产业,发展农业规模经济,支持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发展社会化农业。与此同时,要建立农业信贷分工协作机制。国家可对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入做合理分工:农发行可承担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合同定购的农产品收购贷款,农用水利基本建设及其它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贴息重点建设政策性资金贷款;对支持农村经济规模支柱产业、出口创汇、农资市场、农产品基地及部分农业生产性贷款,由农业银行在商业化经营基础上给予资金支持;对一般性农业投入,如农业购买农机具、良种、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及科技兴农,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临时、短期性的资金需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三)建立健全农业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农业资金的良性循环。首先,层层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农业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和监督落实。由于支农资金来源渠道较多,涉及面广,管理工作复杂,特别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仅靠某一个部门或方面是难以奏效的,必须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其次,尽快研究制定农业资金投放和管理的日常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能及时、完整、灵敏地反映支农资金的来源、使用、结存、回收、周转状况及其动态变化的资金信息系统,加强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努力实现资金投入的合理化、科学化、资金运用的程序化和规范化、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三,严格控制支农资金的流失,确保农业资金的体内循环。一是坚持农村资金优先用于农业的原则,力求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以农为本和以农养农;二是严格管理农业信贷资金,用足用够农业信贷规模,严格把握信贷投向,坚决杜绝搞非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盲目上项目,乱铺摊子,使大量信贷资金不合理占用;三是继续完善农采收购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封闭式运行,农产品要及时收购抓紧调销,资金按时回笼,防止收购企业及主管部门挤占挪用农采收购资金办企业、盖楼房、买汽车搞经商等,而给农民“打白条”,增大农民负担,挫伤农民务农积极性;四是引导农村合作基金会、储金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发挥其资金互助融通作用;五是限制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自由化、高利化产生负效应较大,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挖去了部分农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六是控制社会非法集资、入股等活动。要建立健全集资报批制度和处罚办法,所有集资活动应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对农民进城打工带资进厂、购买户口、孩子入托入学集资等,要给予优惠政策或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农民把有限资金汇入农业生产的主渠道;七是控制地方支农不合理支出,有些地方由于机构膨胀、人员增加、工资改革、不合理消费等原因,使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在支农支出中占较大比例,导致生产性支出增长缓慢甚至下降,因此要核定指标费用,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

四、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国家农业政策的实施。要认真落实《农业法》对增加农业投入的规定,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按照《农业法》的规定增加农业投入,用法制手段加强农业资金投入刚性。对一切截流、挪用、转移农业资金的种种行为,明文规定处罚条例,使农业的投入和使用管理纳入法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农业现代化,还要改革现行的分散农业经营体制,要学习欧、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经验,引导农业经济集体和农户建立在自愿、自助、互利的原则上形成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与市场和自然抗衡。要进一步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推进农业产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只有各环节经营规模扩大,其产业化程度和劳动报酬率越高,吸纳生产要素的能力越强,农业投资的回报率也就越明显,资金使用效益也就越好。不断发展农业经营大户,扩大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顺应市场经济要求,从而建立起农业利益自我补偿,增加农业自我积累、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农业效益低的地位,最终实现农业的稳定发展。

(三)实施适度农业保护,稳定农业投资政策。一是建立农产品市场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向社会各方征集税收等方式筹集,风险基金由政府掌管,财政担保,保证风险基金的有效运用。要不断完善农业投入的风险保障机制,财政要支持建立和发展农业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制度稳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二是加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管理,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最高限价,与此同时,要制定和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扭转农副产品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状况,抑制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扩大,保证农民在农产品价格波动不稳的情况下有稳定的收益。三是建立完善农业投入保障政策。财政要无偿投入,保证大的农业整体建设,金融机构向农业发放优惠的低息贷款,利差由财政给予补贴。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初加工实行减免税制度。可以通过其它利差补偿手段引导社会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四是制定合理的关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制定适当合理关税,保障国内农产品受国际市场冲击。五是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户追加农业投资创造有利激励条件,克服短期经营行为。六是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通过加快市场建设,形成多渠道、少环节、高效率的流动网络,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为农产品的顺利流通提供良好的环境,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调动农民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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