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研究——历史与比较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立论文,高等院校论文,管理模式论文,视角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私立高等教育日益成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国家和地区更是把发展私立高等教育作为实现高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和“普及化”的主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立高等教育也从无到有,蓬勃发展起来。但是,我国私立高等院校应该采取何种管理模式,仍有待于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索。鉴于目前学术界专门研究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论文并不多,本文拟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通过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和当代主要国家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变化与特征,为建立符合我国私立高等院校发展的管理模式提供历史的经验与国际比较的背景。
一 私立高等院校管理的历史演变
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外国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变化。
(一)个人主导型(古希腊时期,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1世纪前后)
如果从是否传授当时最高形态的知识来判断,公元前386 年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创办的“学院”(Academy )是现代私立高等院校的滥觞。其后,亚里士多德创办了“吕克昂”。希腊化时期,伊壁鸠鲁约于公元前311年建立了自己的哲学学校,称为“伊壁鸠鲁的花园”。不久, 斯多哥派的创始人芝诺也创立了自己的哲学学院。后人称这4 所机构为“雅典大学”。“雅典大学”传授属于当时最高水平的学问,其中研究和学习的文法、修辞、辩证法、算术、几何、天文和音乐等直接构成了中世纪欧洲大学中的“七艺”内容。就管理而言,这4 所机构的共同特点在于,均由私人创立。举办者既是该机构的直接管理者,也是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教学与研究负责人,既不受外部任何权威机构的左右,也不受内部任何其它力量的制约。教学与管理基本上完全集于举办者一身,“高等教育机构”的盛衰与举办者自身的命运息息相关,可概括为典型的个人主导型管理模式。
(二)行会主导型(中世纪欧洲大学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
现代高等教育直接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university)。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源于拉丁语“行会”(universitus), 指学者们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学术行业团体。顾名思义,中世纪欧洲大学的管理主要是由组成“行会”的教师、学者或学生自主进行,它享有迁移权、司法审判权以及设置课程和颁发学位或证书等权利。根据大学所在地域不同和设置时期的先后,中世纪大学的行会管理方式又可再分为以下3类。
1.“教师行会”。以法国巴黎大学作为典型代表。最初,巴黎大学的内部事务由各个学部(faculty)的负责人——学部长(dean )分别管理。13 世纪后期, 巴黎主教逐渐将大学的管理权移交给大学校长(rector)负责。校长原先指巴黎大学内部根据不同地域组成的各民族团(nation)推选出的负责人,职责在于保护本民族和来自同一地区的教师、学生或学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由于文学学部(faculty of arts )人数众多,势力较大,文学学部中民族团的负责人往往被推选为管理整个大学。成为巴黎大学的校长必须是本校毕业的教师,品行良好。巴黎大学的校长对外是大学的正式代表,对内则主持大学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几乎所有事务,执行由教师行会作出的各种决议。西北欧和中欧的大学,例如14~15世纪出现的德国的大学等,基本上都是模仿巴黎大学管理模式。此外,由巴黎大学部分师生建立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巴黎大学的模式的影响。
2.“学生行会”。以意大利波隆亚大学为代表。意大利的大学不像巴黎大学那样基本上是由完整的4个学部组成, 如波隆亚大学主要是法学部,萨拉沃大学严格意义上是一所医学院,帕都亚大学也只有文学和医学学部等。此外,波隆亚大学的校长是在法学部学生中选举产生,由学生担任的校长代表学生的利益聘请教师,规定教学内容和课时酬金,管理学校的行政和司法事务。不过,教学组织和考试等具体教学工作仍由教师安排,而且有关学校的重大决定,特别是司法诉讼一类的事务等,须经过各民族团以及教师行会讨论并得到各方面的同意。13世纪欧洲南部部分西班牙大学、法国的蒙特佩尔大学、14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布拉格大学以及此后苏格兰的部分大学等都受到波隆亚大学的影响。
3.“师生行会”。13世纪后期,欧洲还有教师行会与学生行会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大学的方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为:或者是由教师担任大学校长,但由学生选举;或者由师生双方共同推举教师担任大学的校长;或是校长由教师担任,但学生在大学的权利很大,如法国的土鲁斯大学;或是教师行会与学生行会各推举一名校长分别管理不同的事务等,如14世纪的维也纳大学;不过,多数情况下校长还是由教师担任,如法国的奥尔良大学、西班牙的部分大学等。
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苏格兰和英格兰大学的管理模式与欧洲大陆的上述3 种管理模式略有区别。苏格兰的大学校长称为主教校长(bishop—chancellor),由教会任命,但主教校长常常把大学的管理权下放给各民族团的首领,多数情况下是由学生选举产生的校长(rector)负责,主教校长只是名义上的管理者,如苏格兰的格拉斯哥大学等。按照大学特许状的规定,英格兰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长也是由主教的代表负责管理学校的一切事务,不过,由于校长完全是从神学部的教师中选举产生,而且15世纪以后两所大学的校长基本上都由德高望重的主教兼任,实际权力已由大学内部的学术人员选举的副校长(vice—chancellor)取代,具体的教学与研究事务则由学院(college )层次的各个教授负责。
(三)董事会主导型(始于17世纪美国殖民地时期)
除传统的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之外,在欧洲高等教育的世俗化和近代化过程中,由于新生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强大,法国、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大陆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或被关闭、停办,如法国;或被改造为近代国公立大学,如德国。中世纪那种严格意义上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在欧洲大陆几乎不复存在。从17世纪开始,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采取的董事会管理制度逐步成为近现代私立高等院校的主要管理模式。
由于目前大部分国家私立高等院校的董事会制度基本上是模仿美国,以下主要以美国私立高等院校董事会制度为例,将其发展历程简要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7世纪至19世纪时期。这一时期,私立院校主要是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管理的,例如,1637年哈佛学院设置了由6 名地方人士和6名牧师组成的董事会(Board of Overseers), 管理哈佛学院的一切行政与学术事务。此后,威廉玛丽学院、耶鲁学院以及哥伦比亚大学等相继建立了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尽管哈佛学院在17世纪中期又设置了由校内专职教师和会计等7人组成的董事会(Corporation),形成了校外与校内两个董事会,分别管理行政与学术事务,即现代管理学上所谓“制约与平衡”(check and balance)机制。但是, 直到18世纪末,美国私立高等院校的董事会成员基本上仍然都是由校外教会或地方官员组成,掌管大学的一切重大行政与学术事务。
第二阶段自19世纪至本世纪60年代。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董事会成员开始接纳本校毕业生参加;其次,大学普遍开始设置由教授和教师组成的大学评议会(University Council),教师逐步参与大学的学术与行政管理事务。董事会负责大学重大决策(如财政和校长任命等)、评议会主管教学与研究活动的两级管理机制逐步形成。
第三阶段始于本世纪60年代中期。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特点可归纳为,由校长领导的校级行政或学术管理层形成;教师通过评议会、教授会等学术组织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大学的管理活动;在某些国家的大学,学生进一步享有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利;政府开始通过行政、立法和财政等手段干预和指导私立大学的发展方向。虽然各国情况不同,但是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尤其是董事会的成员构成朝更加多样化与复杂化方向发展。
另外,讨论现代私立高等院校管理过程中董事会的主导意义并不意味着否定或排斥其它形式的管理模式。实际上,正如以下所要论述的那样,本世纪以来、特别是60年代开始,国际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二 当代国际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模式
由于本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依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背景,我们可以将目前主要国家和地区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3大类。
(一)董事会主导型。以美国作为典型代表。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大学的长远规划、发展战略、经费筹集、财政预算、校长任命等重大行政与学术事务。据统计,美国私立大学董事会中约50%的成员为校外工商业和企业的经理、主管、投资顾问或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
属于美国社会中的精英分子或成功人士。 (注:Harnett,Rodney,T.,1969:"College and University Trustees:Theirbackground,roles,and educational studies,"in:Elizabeth L.andMichael Useem (eds.),The Education Establishment,Prentice Hall,1974,pp.146—162.)其次,校友以校外人士身份成为母校董事会成员,积极参与母校行政、甚至学术事务的管理也是美国董事会制度的一大特色。
校长及其各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协调大学与外部各界人士以及大学内部各方面的行政与学术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虽然大学校长往往都是搞学术出身,但当今美国大学校长职务已经越来越变成社会性、外交性、财政性和行政管理性的职务,校长作为大学的“企业管理家”将代替过去的那种“学术”型校长,这在历史悠久、规模较大的著名私立大学尤其如此。(注:赵曙明著:《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随着私立大学校长职务日趋专业化,私立大学校长参与董事会决策,拥有投票权的比例也相应提高。有的美国学者认为,“私立大学校长很多都是拥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比例约占全部私立大学校长的2/3。”(注:Gade,Marian L.,1992:"Boards of Trustees",in:B.Clark and G.Neave ( eds.) ,TheEncyclopedia of Higher Education,Vol.3,Pergamon Press,p.1497.)
教授在私立大学参与管理决策的程度一般取决于所在大学的历史、规模和学术地位等。在一些著名的传统私立大学或研究型私立大学中,院系一级的课程设置、教学组织等较为具体的学术事务往往由教授或学术人员自己负责。此外,教授们还可以通过校评议会或教授会等校级学术机构,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
(二)学术人员主导型。以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和地区的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作为主要代表。伯顿·R ·克拉克指出:“英国高等教育权利分配的传统模式是教授与院校董事及行政人员的适度影响相结合。学院和大学一直被特许成为自我控制的自治机构。在这种模式中,行会权威十分强大,特别是在牛津和剑桥的学院,它们是英国高等教育中最有影响的。”(注:[美]伯顿·R·克拉克著, 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系统》,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页。)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直到8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对私立高等院校持十分积极的财政资助政策,但是政府并不以此为手段,直接干涉或影响大学的内部行政与学术活动。 近来, 虽然英国政府将大学拨款委员会(UGC)改为大学资助委员会(UFC),有意识地通过财政手段贯彻政府的意图,影响大学的发展,但是,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基本上仍然是由来自大学中的学术权威人士。除英国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等英联邦国家基本上都是采取政府资助,但很少直接干涉大学内部管理的政策。
(三)政府、学术人员协调型。突出反映在所谓“后发外生型”国家和地区的私立高等教育管理体系中。其中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包括韩国和台湾在内的东亚模式;另一种是拉美诸多国家为代表的所谓精英型私立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如除巴西、智利和古巴之外的绝大部分拉美国家都属于这种类型。(注:“高等教育财政的现状——国际比较与政策课题”,《高等教育研究纪要》第8 号(日文版),财团法人高等教育研究所,1988年3月。)
1.日本型。如果将日本高等教育的内部管理划分为院校与学部两大层次,即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人员与学部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管理人员。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目前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管理组织可以再划分4种类型,(注:大学论集》(第25集), 广岛大学大学教育研究中心,1995年度。)即:
①经营主导型:董事长兼任校长,系从事管理经营活动出身。一般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多为该大学的创立者,约占全体私立高等院校的21.9%。
②经营、教学协调型:董事长与校长分别由两人担任,董事长系从事管理活动出身,一般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多为该大学的创立者,约占全体私立高校的34.2%,此种管理类型的比例最高。
③外部董事长型:董事长与校长分别由两人担任。董事长系校外人士,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担任大学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和校长非本校教师出身,校长权力较大,约占全体私立高校的25.7%。
④教师主导型:其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董事长兼任校长,董事长和校长均出自本校教师,约占全体私立高校的5.5%; 另一类是董事长与校长分别由两人担任,董事长来自本校教师,校长来自他校教师,约占全体私立高校的11.0%。
另外,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日本私立大学董事会人员结构中,约30%以上成员来自该大学的学术人员(包括大学校长和学部长等);其次,来自私人公司,约为25%;来自该大学内部行政人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比例占第三;来自校外所谓“专业人士”的董事人数比例最少。在历史悠久的私立大学,董事长往往是学校学术人员出身。1987年,该私立大学创立者或与大学创办者有亲戚关系担任大学董事长的人员所占比例为31%。(注:大学论集》(第25集),广岛大学大学教育研究中心,1995年度。)
2.拉美型。私立高等院校以培养社会精英分子为使命,接受公共经费资助,但政府对于私立院校的内部管理并不严格控制,原先是西班牙殖民地的拉丁美洲大部分国家的高等教育属于此种类型。二战前,拉美各国私立高等院校的比例很小,私立院校在校生数仅为3%。二战后、 特别是60年代以来,私立高校急速发展。到80年代,拉美国家私立高等院校的比例达到22%,除巴西以外说西班牙语国家的比例达到34%。私立高校的公共投资平均达到私立高等院校总经费的1/4。
拉美型管理模式与上述各种管理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私立高等院校中几乎不设置董事会,即使在极少数国家存在类似于董事会的机构,也是形同虚设。私立高校内部管理主要由处在学部或学科层次、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人员负责,校长及校内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基本上通过教授选举产生,而且往往是兼职的学术人员,任期较短,易被撤换,管理职权也相当有限,更谈不上代表政府或社会其它利益集团的意志行使对大学的管理权。校内一些重大决策,特别是与经费分配和教学科研有关的事务几乎完全由教授们定夺。因此,拉美型私立高校内部的管理实际上是由处于学部或更低层次的教授把持,院校层次的管理者(包括校长在内)不过是教授集团推举的代言人。
三 各类管理模式的权利配置与成因
如上所述,从纵向的历史发展看,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演变经历了从个人主导过渡到行会主导直至当代董事会主导等3大阶段。 这一演变,同时又是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逐步摆脱创办者个人以及学者或学生行会控制,走出“象牙塔”,趋于社会化的过程。不言而喻,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转换的基本动因是由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高等教育培养人才以及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职能的发挥,其直接的诱因则是各国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实行“民主化”与“大众化”政策。另外,与国公立高等院校不同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二战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私立高校的管理、特别是内部管理几乎很少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或左右。但是,二战后,私立高等教育与各国政府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就一般意义上而言,私立高等院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大致经历了相互排斥、逐步认同和协调互补等几个发展阶段。简言之,私立高等院校与横向的社会之间以及与纵向的政府之间联系的日益密切与复杂化正是导致当代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当代国际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多样化基本上可归纳如下(见图1)
图1 当代国际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
图注:黑粗线表示权利最大,实心线表示权利较大,虚线表示权利最小;上下箭头线表示两者权利分享,箭头所指方向表示管理对象。
为了更为明了地分析私立高等院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妨将相关国家私立高等院校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中所占的比例以及私立高校的财源构成列成下表(见表1)。
就上述各种模式与外部关系而言,第一种模式(美国型)与横向的社会关系最为密切,表现在主要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掌握大学中的最高权力,学术人员权力次之,且局限于学部或系一级层次等较为具体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中,政府虽然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科研补助等手段对私立高等院校实行公费补助,但对私立高等院校的事务几乎完全不干预。
由于院校层次的董事会掌握大学的实权,美国各个私立高等院校因董事会人员构成或办学方针不同而呈多样化的特点,加之管理人士多来自校外,有可能使大学直接获得来自社会的各种信息,面向社会迅速作出反应,因而大学与社会联系更为紧密,办学体制也相对灵活,但过分强调面向社会服务又可能导致办学商业化、急功近利以及办学质量的下降。
表1 私立高校所占比例及其财源构成%
国 别
私立高校所占比例私立高校财源构成
公费
学费
美 国 23(1984) 20(1982)51(1982)
拉 美 34(1980) 28(1971)63(1971)
日 本 78(1983) 13(1983)48(1983)
英 国 不详 74(1985) 5(1985)
根据《高等教育研究纪要》第8号(日文版), 财团法人高等教育
研究所,1988年3月有关资料作成。
美国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形成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教育民主化政策迫使联邦和地方政府必须为私立高等院校提供公共资助,尽管公费资助私立高等院校的比例高于日本等国家,但鉴于达斯茅斯法案在法律上已确立了美国私立高等院校的地位,联邦和地方政府难以直接干预大学内部管理事务。其次,私立高等院校的经费主要是来自董事会和社会各界的捐款,而不是主要依靠学费收入,大学基本依靠董事会的努力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董事会的权利最大。第三,美国私立大学不像欧洲大学那样有着悠久的学者行会历史,直到本世纪初,美国大学教授才形成维护自己利益的统一的学术组织,另外,在许多私立高等院校,教师与大学完全是一种雇佣关系,因而不可能分享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利。
英联邦国家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特点在于,院校层次以副校长为代表的董事会权利与学部或学院层次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人员的权利相结合,共同管理大学。在一些著名的传统性大学,如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教授的权利可能更大。相比之下,政府虽然一直对私立高等院校大量拨款,但并不直接干预大学的行政与学术活动。由于院校层次的行政权利并不明显高于教授的学术权利,而且政府在资助的同时,并不完全控制院校的发展,因此,英联邦型的私立高校一般都有相对优良的教学与科研环境,教师有较大自由度,能够不受外部干涉,集中精力进行教学和科研。当然,由于既不受政府的直接制约,又无需面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这类院校不像美国私立高等院校那样,能够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有效地进行改革。大学具有悠久的行会历史,对大学进行拨款(UGC)或分配资金(UFC)的机构为独立的法人机构,且成员多为大学学术权威人士等原因,也是英联邦私立高校的管理权由大学内部院校和学部两个层次分享的原因。
后发外生型私立高校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政府与大学学部或学科层次的学术人员共同支配大学的行政与学术权利。当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两者的管理权限也存在着差别。
在日本私立高校的管理模式中,一方面,处于学部层次的教授在大学行政、特别是在学术事务中享有很大的权利,另一方面,院校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央政府的制约,结果导致院校层次的董事会和校长及其行政人员权利最小。由于院校内部学部层次的教授权利较大,处于院校层次的董事会权利相对较弱,董事会基本上又是促使日本私立大学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机构,因此,私立大学往往很难迅速根据社会变化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与改革,在与外部关系上更多地表现为受制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之影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日本私立高等院校虽然规模很大,但历史较短,绝大部分院校不可能像美国私立高校那样通过立法享有明确而独立的学术与社会地位,只是处于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补充或辅助地位。学校经费主要不是通过董事会捐助或筹集而来,因而无法享有美国型董事会那样的权利;中央政府虽然对私立高校资助甚少,但却有很大的制约权,不过,由于大学内部多实行学科讲座制,而且董事会中来自教授和大学内部学术人员的成员越来越多,因而,讲座教授在学校重大决策中一般也有较大的发言权。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几乎所有拉美国家的私立高等院校中都没有设置董事会这一层次的管理机构,而且院校层次的行政机构形同虚设,严格意义上来说,私立高校的管理机构原则上只有两个层次,即来自外部中央政府的影响和内部教授及大学评议会的控制。尽管政府在本世纪60年代之后不断增加对私立高校的公费资助,但对私立高校的管理权限并没有超越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人员,教授集团掌握大学的最高管理权,几乎完全控制大学的一切。此外,在拉美大部分国家的私立大学中,大学生也可参加大学评议会,享有比其它国家学生更多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由于教授控制大学的一切,私立高等院校的数量少,70年代以来的大发展是为了培养少数社会精英分子的需要,科研几乎都是在国公立高校进行,因此,拉美私立高校主要是进行人才培养和教学的场所,与英、美、日等其它国家相比,教授很少从事科研活动。
二战前,拉美大部分国家都是西班牙的殖民地,私立高等院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中世纪西班牙传统私立院校的影响,例如,教师行会以及师生行会主导大学的学术与行政等。二战后,拉美许多国家又在原有管理基础上,引进欧洲大陆式的管理模式,即源于中世纪巴黎大学的教授讲座制等教学组织,由处于学部和学科层次的教授等学术人员控制院校内部的管理。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首先,国际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形成历史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在私立高等教育形成的原始阶段,院校往往是由集创办者、管理者与教学者等于一身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所支配。当教师、学者或者学生形成较为正式的集体行会组织并基本控制大学内部教学、司法和其它行政事务权利时,私立大学才真正出现,学术研究才获得真正的繁荣。董事会制度的建立、或者说专业人士或专门行政机构对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标志着私立高等院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简言之,私立高等院校管理的历史是由非专门机构和非专业人员实施管理、发展到由专门组织和制度、专职人员管理,个人集权走向行会和董事会制度,单一层次演变为多层次和多类型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样也是政府和各社会利益集团逐步影响、干预、制约、控制私立高等院校、分享和扩大管理私立高等院校权利的过程。从这一点来看,院校内部的学术势力与来自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集团相互妥协与协调,逐步形成代表各方面利益的专门管理组织机构,这可能是未来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走向。
其次,各国私立高校不同管理模式的形成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的国家私立高校管理模式更多地是受传统文化制约,有的国家则与其私立院校的资金来源有关,还有的国家私立高校管理模式与其政治制度或立法联系密切。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经费来源或举办者的地位和性质是决定私立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唯一因素。一般来说,有着悠久传统历史的私立大学或这类院校享有很高学术和社会地位的国家,私立高等院校中总是或多或少地保留着中世纪大学行会主导型的特征,其管理更倾向于学术人员主导型,政府不仅不直接干预私立院校的发展,反而给予经常性的资助,例如,美国和英联邦国家的私立高教情况基本如此。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所谓后发外生型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私立高等院校往往是作为国公立高等院校的补充和辅助成分而存在,不仅很少得到来自政府的公共资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与制约,如日本、韩国以及部分拉美国家的私立高等院校等。
第三,由于设置的时间、院校的层次、办学者的意图、院校的性质等不同,即使在某一个国家私立高等院校系统内部,私立高等院校的管理模式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管理类型,例如,日本私立院校管理类型的多样性就说明了这一点。总的来看,在二战前或更早时期设置的私立高等院校较多地是由学术人员举办并管理,更多地保留了学术自由和院校自治的传统,而在6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创设的私立高等院校,在相当程度上是由非学术人员,如企业家或社会有关利益集团等举办,带有更多的功利色彩。
第四,尽管在某些方面公私立高等院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正如图一所示,无论是何种管理模式,处于最低层次的学术人员都有较大的权利,有的甚至超过了中央政府,这一点可能是私立高等院校在管理上区别于国公立院校的最大特征。
最后,从目前搜集到的有关资料判断,即使是在几乎没有接受政府资助、主要依靠学费收入办学的国家和地区,纯粹以赢利为目的、采取经营主导型的管理模式的私立高等院校比例也很小。不用说“早发内生型”或有着悠久大学历史的欧洲大陆或英联邦国家,就连部分“后发外生型”或发展中国家的私立高校也是如此,例如,日本大部分私立高校就是采取经营、教学协调型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