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逻辑_股份合作制论文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逻辑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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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方面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认识和对策选择存在较大差异;对这种改革成效的理论预期,往往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完善这种改革的实践,也通常难有较大突破。之所以如此,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逻辑缺乏深入研究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本文拟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逻辑,进行专门探讨。笔者认为,这种探讨不仅对乡镇企业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价值,而且对更好地理解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市场背景

“考察企业产权安排时,必须注意企业存在于其中的市场环境”(李稻葵,1995)。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甚至90年代初期以前,乡镇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荣辱兴衰”,在更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乡镇企业自身的“荣辱兴衰”;产品市场的发育状况,在更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乡镇企业自身的风险状况及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调整应对行为。在80年代,乡镇企业发展所面对的产品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竞争相对不甚激烈;但产品市场的发育完善程度比较低,市场运行波动性较大,因而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的效益状况波动性也较大。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经营层优质人力资本的相对贫乏和乡镇企业进入、退出门槛的相对较低,也加剧了乡镇企业经营的市场风险。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乡镇企业客观上需要通过其与政府之间的模糊产权,来寻求政府的保护(包括分割产品市场、封锁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模糊产权的好处在于当市场条件不正常时,企业可以很容易地从政府官员那里得到帮助”(李稻葵,1995)。

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市场需求格局的变化和不同经济主体对产品市场的大量进入以及这些经济主体市场竞争能力的迅速提高,乡镇企业所面临的产品市场已经迅速地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产品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市场需求格局的变化和产品市场上日趋严峻的竞争形势,导致乡镇企业赢利空间的大幅度收缩和赢利能力、赢利水平的大幅度降低,甚至亏损现象增加。由此,往往导致乡镇企业:(1)自我积累(内源融资)能力下降;(2)相互之间的商业信用(如应收款、应付款)不正常地普遍、迅速增加,企业之间的相互债务拖欠和“三角债”呈蔓延之势;(3)资产负债率上升、 资产质量下降,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争取银行融资能力减弱(银行商业化的发展和90年代中期以来宏观经济增长率的下降,还进一步恶化了乡镇企业银行融资的形势);(4)吸引民间投资能力下降(乡镇企业植根于农村,周边群众比较容易了解有关其经营状况的信息。事实上,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压抑,特别是1993年以后“整顿金融秩序”呼声和力度的加大,也阻碍着乡镇企业来自民间投资的增长)。这四个方面的综合结果是,乡镇企业资金紧张、资金来源萎缩、债务危机凸显。另一方面,由于要素市场的封闭、分割所导致的乡镇企业可资利用的要素素质难以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受到妨碍,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的提高面临着更多的困难。这两方面因素的腹背夹击,又会进一步导致乡镇企业赢利空间的收缩和赢利能力、赢利水平的下降,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乡镇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开放要素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而随着要素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乡镇企业明晰产权的要求也相应强烈起来。因为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利于企业的要素所有者形成稳定、有效的利益预期,或得到有效的产权保护。况且,从长远的角度看,模糊产权是“没有前途的”,“当市场完善以后,当行政干预减少了以后,它就变得效率低下了”(李稻葵,1995)。

二、利益相关者与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

(一)乡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乡镇企业实行产权改革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具有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将会对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产生重要影响”(盛洪,1996)。因此,探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特别是股份合作制的形成逻辑,必须分析其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和反映。在乡镇企业中,主要存在6 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乡村政府、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上层政府和社区居民、银行信用社。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于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根据这6个方面与企业发展相关程度的层次差异, 我们可将前三个方面和后三个方面,分别归类为核心层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层利益相关者。

(二)乡村政府与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

乡村政府与乡镇企业的关系比较复杂,前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后者也不是标准意义上的企业。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乡镇政府介于“政府与厂商之间”,或把乡镇企业的成功归结为“地方政府公司主义”。限于篇幅,在此我们不想就乡村政府与乡镇企业的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乡村政府与乡镇企业关系的传统模式、甚至部分现实模式中,存在着将乡镇企业负债转化为乡村政府负债的传导机制;乡镇企业的债务危机最终会转化为乡村政府的债务危机。因而,一方面,乡镇企业往往面临着程度不同的预算软约束;另一方面,乡村政府也在相当程度上带有“准公司”的特征。

90年代以来,面对市场环境的前述变化,及乡镇企业资金紧张、资金来源萎缩,甚至债务危机凸显的形势,乡村政府一方面存在着希望尽快切断其与乡镇企业之间的债务链,以规避乡镇企业经营风险的倾向(特别是对经营状况不佳的乡镇企业),另一方面又希望更好地开拓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根据前文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市场背景的分析,在90年代初、中期,可能比较有潜力的乡镇企业融资渠道只剩下向职工(包括经营者阶层,下同)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但是,在这一时期,第一,对于发展地方性的资本市场,宏观政策和中央政府的态度基本上是反对、甚至禁止(个别地区进行了一些试点,但后来又面临着关闭的命运)。第二,全国性的资本市场由于其发展时间短,无力对乡镇企业提供较大规模的实质性支持;乡镇企业由于其主体是中小企业,也难以具备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因而乡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在总体上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对于生活在经济活动较基层的乡村政府来说,资本市场知识的缺乏,与利用过资本市场的发达经济接触机会的稀少,使其不可能利用资本市场进行乡镇企业融资。因此,在乡村政府看来,乡镇企业比较理想的融资渠道,主要就是向职工融资了。

下文的分析将会表明,向职工融资要成为现实,这种融资就必须能够同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结合起来。近年来,在一些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及其规模的扩大,乡镇企业所需的管理半径已迅速扩大。随着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竞争对手和市场需求层次的提高;乡村政府如要继续监督、干预企业经营,将不仅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还要为此承担巨大的交易成本。由乡村干部“兼业”从事企业经营控制活动,将越来越构成对企业发展的严重障碍,甚至会把企业推向“死亡”的边缘。基于这种考虑,不仅乡镇企业的发展存在着将融资与产权改革结合起来的需求,乡村政府也越来越有这种“结合”的愿望,只要改革过程中他们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否则,改革受到阻扰将是难免的。在许多地方,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最大困难,并不是来源于企业本身(如产权无法界定,作股存在财务技术问题等),而是来源于乡镇和村两级干部或明或暗的阻力(温铁军,1994)。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在于变迁过程中对乡村政府的补偿不足。实际上,近年来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特别是股份合作制具体路径的选择,之所以存在差异,很大程度上与对乡村政府的利益补偿方式有关。

(三)企业职工与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

从职工来看,虽然向他们融资的目标已经确定,但他们能否接受实现这种融资目标的制度安排,还取决于他们为此对费用和效益的计算,取决于他们对变迁过程中自身损益的综合权衡。显然,单纯通过集资的方式,是很难取得职工的融资支持的。因为,(1 )作为企业的职工,他们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比较了解,除少数经营良好、生气勃勃的企业之外,为数众多的一般企业由于其赢利能力和赢利潜力不佳,对职工的集资缺乏吸引力。(2)乡镇企业通过集资的方式取得资金后, 如果企业能够改善经营,职工固然能够取得资金的本息;但是,如果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或者所筹资金被其所有者、经营者挥霍浪费,由此导致的企业风险最终却要由职工来承担。显然,单纯的集资不能形成对所有者、经营者挥霍浪费和经营不善的有效制约机制。总体来看,如果要向职工融资,主要应在集资以外的其它方式中去寻找。

当时,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增进了职工对股份合作制的接受和认同。(1)意识形态的作用;(2)来自外部的约束,包括政府和经营者的压力(如持股者优先就业)、不持股机会成本的提高。(3 )入股资金的高额和稳定回报。当然,仅此还不足以吸引职工投资入股。因为如果这里投资形成的股权只是享有标准意义上的股权权益(如股金收益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水涨船高),那么,体制转型期企业运行的高风险性、现阶段乡镇企业总体不佳的赢利记录,以及缺乏可资利用的资本市场所导致的投资者资本退出机制的缺乏,就足以让企业职工或社区农民对投资入股望而却步。如果无视职工意愿,单纯靠强制来迫使企业职工投资入股,这种方式即使对企业发展很有利,也不是最佳选择。因为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比双方都同意的交易所产生的总效用要低;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个人理性的话,它就不可能很好地贯彻下去(卢现祥,1996,P.33)。因此,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中,有关决策主体大都会积极地去寻找另外的方式,希望既能实现向职工融资的目标,又能尊重职工意愿和规避风险的倾向。寻找这种方式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如何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互矛盾的问题。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比较理想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或相应的制度安排),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卢现祥,1996,P.33)。在许多地方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明确规定个人股不仅能参加股金分红,还能每年分得固定的股息。这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四)企业经营者与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从人力资本产权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谈起

以上,我们对包括经营者在内的企业职工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中的行为进行了分析。需要指出的是,经营者是职工,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职工;因此,对于他们的行为还需进行专门研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日益居于中心地位;而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又日益居于人力资本开发利用的中心地位。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每一个成功的乡镇企业背后,几乎都有一个优秀的乡镇企业家作为支撑。在乡镇企业发展的“风雨洗礼”中,这些经营者积累了日益雄厚的经营才能。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他们也建立了日益广泛的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和经营才能,作为经营者的人力资本,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甚至它们在企业中的存在,就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在乡镇企业的起步阶段,经营者相对稀少的同类就业机会,他从事某个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相对较低的机会成本,和因经营者自身素质相对不高所导致的他与竞争者之间的高度同质性,决定了他与乡村政府在围绕企业产权分割的谈判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的话;那么,今天,这些经营者日益积累起来的较为丰厚的人力资本,因不同类型经济全面发展所导致的经营者同类就业机会的迅速增加,从事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机会成本的迅速提高,已经使这些经营者在与乡村政府围绕产权分割的谈判中,越来越具有强势地位。这种强势地位的形成,促成了他们在乡镇企业中“内部人控制”地位的逐步确立和巩固。实际上,乡镇企业经营承包制的实施和长期运行,对于企业经营者“内部人控制”地位的形成,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般而言,随着乡镇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乡村政府对乡镇企业的监控成本迅速提高,以致于某些监控因而变得不划算;从而乡村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高层经营者任职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这就为企业经营者凭借其信息优势来掌握乡镇企业的大部分剩余控制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从而形成比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条件。这种“内部人控制”地位,往往引发企业资产通过各种途径的流失,甚至导致有的企业虽然还在名义上属于乡村企业,实际上早已变成经营者自己的企业。

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得到合理合法承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对于经营者来说,承认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及其凭借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和“内部人控制”地位所获得的既得权益,也便于经营者形成稳定的预期和激励。但是,由于缺乏可以服务于乡镇企业的有效运作(或较高程度竞争)的经营者就业市场,对于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价值,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和评判机制;由于缺乏乡镇企业可资利用的资本市场,对于乡镇企业的市场价值也缺乏有效的市场评判信号;而由“内部人控制”的乡镇企业所输出的信号,极有可能失真,从而会阻止新经营者进入竞争。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恰好为这部分经营者凭借其“内部人控制”地位,维护和合法化其既得权益,甚至进一步侵蚀集体利益,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苏南等地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之所以会出现“改革中的利益再分配向企业的原经营者倾斜”(邹宜民等,1999),原因正在这里。实际上,类似的情况不仅出现在苏南,在其他地区也不鲜见。在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出现大量的经营者赊购股权,集体资产量化到人时对经营者送配股比例过分高于职工,不少企业大量的有价值资产被“零资产拍卖”;在有些改制后的企业中董事会形同虚设,甚至企业改不改制,怎么改制,是改成股份合作制,还是实行租赁或拍卖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企业经营者说了算。凡此种种,为什么会出现?原因也在这里。可以说,近年来蓬勃兴起、方式多样的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包括股份合作制)及其路径选择,很大程度上与乡镇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资本化要求和“内部人控制”地位有关。比如,乡镇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各地大都经历了一个由职工人人平均持股,到经营者、经营层持大股的转变过程。这种股权集中化现象固然有其他原因,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一方面是乡镇企业在融资对象的选择上,逐步实现了由“普遍散网”向“重点突破”的转变;另一方面,则是同乡镇企业经营者“内部人控制”地位的强化,和经营者人力资本化要求的增强有关。

(五)边缘层利益相关者与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

在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能够发挥影响作用的除了上述核心层利益相关者之外,还有边缘层利益相关者,即上层政府和社区居民、银行信用社。上层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政策行为而发生影响的。政府政策的改变可能影响制度选择集合的扩大或缩小(林毅夫,1995)。在近年的发展中,股份合作制日趋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主要是通过政府来发挥作用的。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股份合作制很快就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所认同和采纳。特别是近年来,产权改革的政策环境逐步宽松,因而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可选集合也越来越大。但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路径选择,基本上仍然是由乡镇企业的核心层利益相关者来完成的,政府的作用并不很突出。实践中,改革的具体形式往往突破了政府的政策规定,这种事实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社区居民对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村办企业中要高于乡办企业。但是,总体来说,这种影响比企业职工的影响更为微弱。其原因可参见下文对企业职工影响的分析,主要是因为大集团的缘故。但是,在社区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社区居民的影响可能要略强于企业型股份合作制。

在较为发达、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出现资不抵债时,银行信用社可以行使控制权而接管企业;因而企业面对的信贷约束是比较硬的。但在我国现阶段(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前),因为乡村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乡村政府与上层政府之间、上层政府与银行信用社之间的复杂联系,以及总体上相对较差的社会信用环境,这种信贷硬约束是较少存在的。因而,银行信用社对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和股 份合作制选择的影响,也是不太突出的。

三、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和产权结构演变的内在逻辑: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的考察

改革的决策过程,“其实是社会中各种互相冲突的力量互相抗衡和妥协的过程”,新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总是更有利于在力量上占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集合”(盛洪,1996)基于前文分析,只要进行核心层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分析,即可大致勾画出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演变逻辑。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撇开上层政府、社区居民和银行信用社等边缘层利益相关者,单就乡村政府、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这三个核心层利益相关者而论,改革的路径选择主要取决于三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一般而言,在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企业职工的谈判地位是比较低的,因为乡村企业基本上是一种德阿雷西意义上的“政治性企业”。根据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P.132)的研究, “无论某个政治性企业的经营结果如何,单个选民一般没有多大控制其代理人的力量”。当然,情况也并非就这样简单,由于乡镇企业职工人数和职工之间关系的不同,乡村企业职工在产权改革中的谈判地位也有一定差异。由于“较小的集团常常能自愿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支持其共同利益,而大集团则通常做不到这一点”,“‘特殊利益’小集团,或者说‘既得利益者’,具有异乎寻常的力量”,“常常能战胜大集团(潜在集团)”(曼瑟尔·奥尔森,1996,P.30、151)。因此,相对而言,第一, 企业职工团体往往是个大集团,经营者集团往往是个小集团,后者的谈判地位往往强于前者。第二,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乡镇企业的规模越小(指职工较少),职工的谈判地位往往相对越强;乡镇企业的规模越大,职工的谈判地位则往往越弱。在实践中,为什么“小、微、亏”企业的改革多采取拍卖等方式,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些企业的投资价值不大,因而如果要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来向职工融资,会受到职工的有效抵制,进而使股份合作制不可行。

“改变一种正式的制度变迁会遇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搭便车’问题的严重性取决于一群(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群体结构的紧密程度如何”(林毅夫,1995)。群体中的成员流动性越大,成员之间的结构联系越松弛,“搭便车”问题就越容易发生。在投入乡镇企业中的资本缺乏资本市场退出机制的情况下,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之所以一般不允许退股,除了是为保证企业法人资产的完整性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减弱企业职工的流动性,克服“搭便车”问题的困扰,保证这种制度的有效运作。

在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整个核心层利益相关者对于改革的路径选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如上所述,在围绕改革的谈判中,企业职工的谈判地位却比较低,因而决定改革的关键力量就只是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前文的分析实际上表明,尽管对于乡镇企业的全部利益相关者来说,围绕产权改革的谈判是个零和博弈;但其中乡村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谈判,却不一定是个零和博弈。由于乡村全体人民和乡村政府、乡村政府与乡村政府领导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谈判很可能是个正和博弈。当然,这种正和博弈的出现,往往是以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的,由此往往会牺牲乡镇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和乡村全体人民的利益。在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之所以会出现诸多变异、扭曲或不规范现象,很大程度上正是同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这种谈判性质有关。

在90年代初、中期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是哪些因素促成了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一个选择重点呢?主要有四个。一是意识形态的作用。当时,一方面,意识形态的某些倾向有利于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另一方面,要把拍卖等形式作为产权改革的主体形式,在意识形态方面将会遇到较大的障碍。二是社会科学知识的供给状况。这里面主要是50年代合作化运动(特别是初级社)的经验,和乡村政府对于股份制知识的相对贫乏。三是乡村政府的一些实际考虑。如乡村公共事业支出对资金的需要。四是制度选择交易费用的大小。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所以它的效率还取决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它们功能的完善程度(林毅夫,1995)。在我国,对于大多数乡镇企业来说,由于可资利用的资本市场的缺乏,在发达经济中运转良好的股份制,未必就是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而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由于其制度特点,其包容性往往很强(甚至它与股份制的界限并不很清晰);因而,它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

最近两三年来,在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通过拍卖等形式所进行的改革,开始取代股份合作制而日益受到青睐。即使是在通过股份合作制所进行的产权改革中,也出现了增量扩股型收缩、存量扩股型扩张、“名股实卖”的势头。乡镇企业的拍卖不仅早已突破了以前“小、微、亏”企业的限制,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拍卖捡大的卖、趁好时卖——“靓女先嫁”,认为“拍卖比股份合作制好”的倾向(秦晖,1998)。这些倾向的出现,固然有意识形态变化上的原因,有乡村组织在日趋严峻的市场形势下,希望尽快切断与乡镇企业的联系以规避风险的因素;但是,与此类现象同时发生的大量乡镇企业集体资产流失事件,实际上就是乡镇政府与企业经营者通过“合谋”,来蚕食乡镇企业与乡镇全体人民利益的典型例证。此类现象的大量出现,往往也同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寻找更方便的“合谋”途径有关。有时,为了这种“合谋”的需要,甚至不一定要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为前提。实际上,如果从时间上粗略地进行划分,甚至可以说,在90年代初、中期,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更多地带有融资的性质;而近年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则较多地带有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资本化和乡镇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割性质,因而更多地真正触及到深层次的产权结构调整。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特别是股份合作制的演变,从静态的观点来看,主要是在体制转型时期不对称、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乡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利益调整和再分配的结果,是他们相互之间利益矛盾妥协折衷的产物。其中,以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为主导的乡镇企业核心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和利益分割,对于产权改革,特别是股份合作制具体路径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解决乡镇企业的融资问题和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的资本化问题,是其中两条并行不悖的主线。

一定的制度安排,是有关各方利益或力量均衡的结果。乡镇企业运行于体制转型的过程之中。在体制转型时期,市场是不断发育和完善的,与乡镇企业有关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发育状况是不断调整或改善的,乡镇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结构和力量对比状况也是不断变化的。由于这些方面的变化,乡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特别是核心层利益相关者之间),经常容易产生进行利益调整和再分配的要求。当这种要求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原有的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冲动和要求就会强烈起来。近年来,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自身的演变和产权改革形式的“迅速递进”由此而来。因此,从动态的观点看,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演变,是乡镇企业(特别是以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为主导的核心层)利益相关者之间,适应上述方面的动态变化,进行利益调整和行为互动的结果。实际上,除股份合作制以外,整个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和产权制度的变迁,也遵循类似逻辑。

四、若干结论和政策启示

(一)迄今的许多文献和政策预期都认为,产权改革必然会提高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但是,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实际有时却不能支持上述判断和预期。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乡镇企业产权改革路径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为主导的乡镇企业核心层利益相关者各自的利益指向,以及这些核心层利益相关者之间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换句话说,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具体路径,基本上是与这些核心层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合力指向相一致的。在实践中,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会不会提高企业效率,会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企业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核心层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合力指向是不是与提高企业效率的方向相一致,相一致的程度有多大。因此,产权改革过程偏离提高乡镇企业效率的方向,导致企业效率下降,是完全可能的。宁夏青铜峡市某皮革厂“倒闭企业不拍卖”的故事,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很好案例。可见,如果不对改革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及其相互作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就来讨论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会不会提高企业效率,甚至断言产权改革必然会提高企业效率,是武断的,由此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当然,提出上述观点,只是说明在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利于提高效率的方面和案例;我们丝毫不能因为已经进行了改革,就放松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努力。提出上述观点,也不会否定我们的一贯立场:从总体来说,近年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对于提高企业效率的影响是利大于弊的,值得肯定。至于这方面的进一步分析,限于篇幅,只能另文进行了。

(二)近年来,在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中,经营者持大股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乡村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利益分割的结果。简单地认为经营者持大股必然会提高企业效率,是不科学的。对此,必须采取辩证的态度,努力去扬长避短。

(三)要深化、完善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需要积极促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加快培育市场体系,加大力度发展乡镇企业可资利用的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经营者就业市场,加快与产权改革有关的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与完善,加强对产权改革的社会监督,提高改革的社会公正程度。鉴于乡村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在产权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如果没有来自外部的社会监督,企求实现产权改革的社会公正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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