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 南昌市 330029
摘要:目前,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营改增”方案已经大体确定,这对很多行业的税收缴纳造成了非常大的改变,建筑业也不例外。建筑行业从以前的3%的营业税征收率,转变目前的11%的增值税征收率,必然会对建筑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了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政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我国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北京等8个省市随之全部纳入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对试点地区财政收入的统计,企业减免税收金额达到426亿余元。期间,据这些试点城市统计,将近百分之九十的企业和公司都享受到了改革带来的优越性。
2013年年初,国家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同时将试点范围扩至影视广播的相关程序(制作、放映、发行)。预计2013年试点地区的企业都能够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其金额大致约为1200亿元人民币。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也被列入试点地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完成“营改增”。
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若今后建筑行业被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行业中来,必须按照11%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缴税,缴税金额为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合同金额确定的营业收入为销项税额,其购买原材料、设备等成本作为进项税额。
2 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状况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及其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价格调节基金等。分配财务成果的是企业所得税。另外,还会涉及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相关规费等。
在我国建筑业虽被划为第二产业,但由于其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因此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依据国家营业税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国现行的建筑行业生产经营过程缴纳营业税,并且规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在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流转税及其附加如下:营业税3%、城市建设维护费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地方价格调节基金1%,各项税费合计为应税收入的2.39%。在甘肃境内的纳税实践中,交纳履行营业税的同时,还要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再加征1%的劳务费营业税,这样,流转税及其附加的总税负,加上各种规费,总体税费负担约3.4%。
3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3.1“营改增”对建筑业组织构架和经营方式的影响
就我国目前的建筑行业组织形式中看,大多数企业采取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经营,由项目承包部门专门负责制定项目的开展与治理。例如,中国铁建已经形成了从上到下、组织分工明确的集团体系,并发展出多家子公司与分公司。在营业税管理模式下,主要由项目管理部门对其产生的营业额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而改为增值税征收之后,便要对每项层级产生的增值额进行税款缴纳。这就造成企业的分层分部越详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更多,一定程度上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3.2“营改增”在工程预算管理中的运影响
工程预算主要是对工程的投标以及报价进行分析,选择合理的承包单位,较少工程成本。在营业税体制下,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比较容易理解,减少了投标报价的过程,使企业能够更好的需求承包商;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主要通过增值额的经销差价来确定应缴纳的税额,使得税额的缴纳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并且增加了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额,使得应缴纳的税额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项目投标报价的选择难度。
3.3“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的影响
(1)征税依据的变动
建筑行业在进行营业税征收时,要根据税收征管条例按照建筑行业与销售行业不同的税收征管办法进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由于建筑行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使得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行业的划分不准确,或者是存在混业经营的企业,这就会导致税收征管的模糊;而增值税的征收办法消除了这种不确定性,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2)加重税收负担
目前,由于建筑行业经营项目的不断增加,其生产经营已经涉及到水电费、材料费以及人工费用等多项费用。这些费用的缴纳在很多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就会导致很多费用的征收不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进销差价不断增加,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4“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以及成本管理的影响
建筑行业的成本包括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直接人工、材料费用以及期间成本等多项费用。在营业税征收体制下,这些成本中已然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管理方法下,对于其税额的征收依然要对各种成本费用进行分开核算,分别征税。这就会对会计核算以及成本管理产生影响。根据相关的统计可知,在两种税制的价税合计金额相同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会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大概降低10%左右。这是由于许多成本项目的缴纳无法获得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这就使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增加,导致税负增加,减少企业的利润。进而使得建筑行业整体的收入额减少,降低整个建筑行业的利润。
3.5“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计税方法以及会计核算的简易,很多建筑行业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一般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比较随意,不会设置过多关于税务管理的部门以及人员;而对于营改增后的建筑行业,提高了企业税务管理的专业性,设置专人专岗,并进行岗位分离,更好的对于企业的税收进行规划统筹。增值税的征收使得企业的税收管理更加专业化,按照规定的手续进行票据的获得、税额的抵扣以及税款的缴纳,提高了企业税收管理体制的专业性。使得相关的企业更加标准的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降低税收征收风险。
4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应该做到“未雨绸缪”。企业应成立以企业领导为组长、由计划、经营、成本、物资设备、工程、财务、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等管理部门参加的“营改增”领导小组。加强税务筹划、成立税务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增值税的税务管理。总之公司各级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配合,提高重视度,争取做到“营改增”后可以有备无患。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4.1转变经营理念,创建并完善企业投标报价体系
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于建筑行业的投标报价规则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投标报价时进行具体的了解与沟通。增值税的征收,从根本上改变了建筑行业的税收缴纳办法,从前的投标报价体系已经不适应现阶段增值税的征税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企业更好的进行投标报价管理,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重新制定一套适合企业生产发展的投标报价体系。因此,在进行相关的成本预算时,根据增值税的征收原则,合理区分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相关成本费用,综合进销税额来选择最适应的投标企业,使本企业能够获得更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机会,减少企业的税负。
4.2强化合同管理,审慎选择供应商
当前建筑业合同管理范本对材料设备未做价税分离处理,缺少对增值税的考虑,没有规范采购商纳税人的身份和材料设备发票的要求。改征增值税之后,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交易对象、明确开具发票类型、计税和资金支付方式,提前预测各个环节的影响,明确相关责任,避免条款不明确造成的合同纠纷。
首先对以前签订的尚在进行施工老合同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根据项目施工的进度情况,与建设方协商报价的调整工作。其次,山于工程项目组没有纳税资格,凭借项目部名义与采购商签订的合同发票无法进行抵扣,所以项目部应该以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由法人直接管理项目合同。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包含很多“甲供材”的情况,即甲方(建设方)自主采购原材料建筑企业使用,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方,使得建筑企业无法获取发票抵扣。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建筑企业应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自主采购原材料和机械设备。同时避免企业名称不全所引起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保证以建筑企业的全称签订合同。另外专业分包在建筑企业也很普遍,但专业分包方“营改增”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不如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可以获得17%的增值税抵扣税额大,因此签订合同的价格中应将设备、材料税率的差额计算进去,减少抵扣差额所带来的损失。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选择决定了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建筑企业据实统计的很多材料设备大多来自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都无法抵扣,在改征增值税后,应该合理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企业或虽然没有资格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企业。此外在“营改增”的过渡期应该首先做好对供应商的考察准备,构建供应商的信息库,了解其当前的资质、财务状况、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调查新的供应商的相应资格,确保能有最优的选择。
4.3完善组织结构和材料设备筹划
“营改增”后企业应及时调整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组织模式,进行专业化分工,梳理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组织形式,保证四流一致下进行模式创新,采用能降低综合税负的业务模式。如一般大型建筑企业都有多个项目公司,有的下属公司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在项目当地缴纳营业税,但改征增值税后会使集团不能集中汇缴税款,使得部分税额无法抵减,增加了企业缴纳的税款,造成财务的损失。因此建议建筑企业实行总部集中管理的模式架构,多设立成无法人的分公司,使得书立施工合同时抬头均为总部集团,这样所有取得进项税就都能从销项税额中递减了。同时将企业集团的运输部门设置为自主核算的运输子公司,这样就能开具运输业的专用发票,运费也可以进行抵扣了。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内的各项目部门应一该做好公司内部设备和材料的清点工作,掌握所需物资的库存情况,在保证合理施工进度和需求的情况下,推迟采购计划。同时对于当前采购材料物资应该充分考虑合同的执行期限、支付价款的方式和发票的开具时间。制定可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理推迟至“营改增”后的付款方式,即企业可以与采购商在合同中商量好先行使用材料物资,等到真正实施“营改增”后再让采购商开具延迟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与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这样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项目所需的材料的发票就可以抵扣了。
“营改增”前企业应减少购置固定资产,因为进项税额无法抵减,如果是紧急需要,建筑企业可以考虑采用短期的经营租赁或售后回租的方式,这样既可以减少设备资金的占用,又可以获得租赁方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相应地“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酌情增加固定资产的购置。
4.4重视财务核算,加强发票管理
营业税的计算比较简单,而增值税的计算却要复杂很多,因为应交税费下涉及诸多明细科目。如进项、销项、留底、退税等,会计科目发生很大变化,所以计算也变得较为复杂。“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重视财务核算,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转换会计核算方法和变更财务报表的格式及相应内容。适时对财务人员进行新的账务处理培训,同时引进优秀人才队伍,进而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做到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尤其关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等会计科目,仔细核对,计算和抵扣,同时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核查,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相较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更为复杂和严格,需要在开具发票时做好登一记,专人负责保管空白发票。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需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来使用专用发票,达不到相关要求就不能进行税额扣除。因此财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及抵扣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等知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180天日内认证完毕,有抵扣时间的限制。所以应促进各部门的沟通配合,以保证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及时提交给财务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消除因超期不能抵扣,致使企业多缴纳增值税、最后利润总额下降的弊端。同时进项税抵扣需要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建筑企业也要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对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要及时进行抵扣认证。
4.5优化内部管理,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应明确责任到位,防止管理不当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如仓储和运输过程的材料损失,这些按税法规定计入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筹划,如采取分期付款还是现金支付购置大型设备,进项抵扣结余现金的处理等,最终使企业“营改增”后能够降低税负,有更多的盈余资金管理。
首先,选择纳税义务人身份。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限定,其各自承担的税率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虽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能够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项目,但需要分开核算。在“营改增”后应该据实际情况选择纳税人身份。
其次,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的最新政策变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据实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选择免税时虽然不征收销项税额但是也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而纳税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对未来的税款计算有合理的预期,来做出政策的选择,因为免税意味着企业的全部项目都不能抵扣,而且放弃免税36个月都不能再申请,所以需要建筑企业合理的筹划计算,同时关注税负增加的一些补偿政策。
最后,考虑将纳税期限延长。即: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推迟缴税时间。根据规定,增值税的缴纳时间可按日、月、季度三种形式。虽然应纳税额既定,不会发生改变,但是选择时间晚一点纳税,无形之中就使企业多出了对资金的使用时间短时间内融通了企业的资金,增加了现金流量,便于短期投资,获得部分收益提升企业的盈利空间。
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实行,是在我国经济总体发展的大环境下产生的,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的税收征收体制。而对于建筑行业来言,这一税收体制的改变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正确应对改革的变化,才能使得建筑行业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这便是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需要正确处理的问题。这有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才能保证建筑行业获取最大的经济利润,取得长久的发展契机。
参考文献
[1]矫浩田.“营改增”对建筑业承发包环节工程造价影响浅析[J].价值工程,2017,36(17):79-80.
[2]时钟强.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探索[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7):243-244.
[3]朱国正,卜占友.营改增对电力建设工程造价影响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7,(06):23-24.
[4]邱萍.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政策应对分析[J].四川水泥,2017,(02):191.
[5]龙枝琴.基于费用分析的营改增造价影响研究[D].湖南大学,2016.
[6]李佳凌,谢超,张艳.论“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J].住宅与房地产,2016,(21):123.
论文作者:黎小江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
标签:税额论文; 企业论文; 进项论文; 增值税论文; 营业税论文; 建筑行业论文; 建筑论文; 《防护工程》2017年第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