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长三角金融合作发展的机制分析与流程设计_金融论文

促进长三角金融合作发展的机制分析与流程设计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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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三角金融合作现状评价

长三角城市群的金融合作主要是指区域内各金融主体之间通过交流、共享、协调、协作实现互利互惠,提高区域金融经济水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有货币金融资源的流动,又有金融人才、金融信息的流动;既有金融机构的合作,又有与企业等金融服务对象在金融资源引导下的合作;这种合作既需要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又离不开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

目前,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趋势已经形成,但作为经济发展核心部门的金融体系区域合作却落后于这一进程,长三角地区金融部门合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要求必须加强区域内金融合作。

1、长三角银行业合作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首先,异地贷款促进了长三角资金大流动。商业银行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指导下,异地贷款业务获得了较快发展,并在积极推动异地贷款业务的同时,开展及创新着相关的业务管理。异地贷款依据各地区资金供需状况跨地区调节资金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成为长三角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力。由于异地贷款业务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较为困难,因此,异地贷款虽然是长三角金融合作的重要形式,但其风险也不容忽视。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的某些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异地贷款业务的开展。

其次,长三角银行业在信息共享与信用评估方面的合作。长三角银行合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异地贷款所面临的风险防范问题,而信息共享与信用评估方面的区域合作则是长三角银行合作的突破点之一。信息共享与信用评估合作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两项合作内容,在区域经济金融合作进程中共享的信息主要是产业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两大类,银行获得了充分的产业信息后,能够在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参与长三角金融合作的过程中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与区域产业规划;而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有助于银行减少跨区域经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特别是信用评估方面的合作,能够规范统一信用评估评级体系与方法,减少评估信息成本,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的实用性。然而,长三角银行业信用评估合作与共享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同一银行内部各地区分支行合作多,不同银行之间合作少;“评估”容易“共享”难,商业银行担心对客户评级信息的共享可能导致优质客户信息的外泄,进而导致部分客户资源流失。此外,银行在真正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之前并不能充分享受到共享本地既有客户评级信息带来的利益,也使它们缺乏共享信息的动力。因此,寻找联系各银行的利益纽带,建立信息共享的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才能进一步推进长三角银行业在信息共享与信用评估方面的合作。

再则,长三角银行业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的合作。比起蓬勃发展的异地企业贷款以及信息共享合作,长三角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服务方面的合作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贵宾理财等高端产品部门以及银行卡合作两方面。

2、长三角证券业合作对于区域产业梯度分工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积极推进。由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都是全国性的市场,市场化程度高,这使长三角证券业具有天然的合作性,合作范围与形式早已跨越了地区的界限,实现了较好的联动效果。而并购与产权交易也已经较为有效地突破了地区行政壁垒,有力地促进了长三角产业梯度分工与产业结构升级。

苏浙沪三地的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已经不满足于在本地的经营,积极到注册地以外的长三角城市拓展业务,互动合作的氛围十分浓厚。“长三角”的上市资源集中,是大宗产品的主要消费市场,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则为“长三角”企业上市融资、套期保值提供了高效率的平台。随着“上交所”的成交量不断放大以及上市品种逐渐增多,其金融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不断得以强化,并使生产要素定价中心地位逐渐确立。在长三角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优势企业通过并购快速做大做强成为必然选择,而设在上海的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企业提供了这一平台,连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所共建的信息平台及联手运作项目,使得长三角产权市场在区域合作上取得了重大成功,区域内资源的聚集效应以及跨区域的资源扩散效应都在显现,产业梯度布局速度加快。

总体来说,长三角证券业合作开展势头良好,较好地促进了长三角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分工,但也存在部分问题,比如,长三角证券业的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策的限制,许多能够提高金融体系效率、能够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新产品无法上市普及;又如,长三角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旧存在,企业债券市场比股票市场规模小很多,发展速度慢很多,不能满足长三角众多企业发行债券的融资需要;另则,长三角面前虽然产权交易情况良好,但主要涉及的只是实体产业领域的兼并收购等等。

3、长三角保险业合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保险公司网点扩张的加大是目前长三角保险业合作的主要形式,而略有放开的异地保险业务则是长三角保险业合作的重要形式。随着保险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异地承保严格受限的局面略有放开,统括保单等业务类型也为保险公司异地承保提供了可能。长三角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参加异地共保实现合作,为某些大项目、高风险、低收益业务和新险种业务承保,从而为长三角区域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另外,异地理赔也为长三角经济发展贡献了一流的保险服务,体现了长三角的金融合作服务与适应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则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构建“理核赔”信息联动平台实现“异地出险,就地赔付”,推动长三角保险服务创新。

保险业跨区域合作经营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政策的限制,受国际惯例影响,异地承保是严格受限的,目前略有放开的政策也没有改变异地承保困难重重的现实。由于异地承保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能的恶性竞争,使监管当局不得不在异地承保合作带来的收益与可能的风险之间权衡,使得大规模放开异地承保限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长三角保险公司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统括保单以及异地共保业务上也无太大的建树,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能力薄弱,精算人员等高级人才匮乏,因此当面临一些高风险、高技术的共保业务时便缺乏竞争力。

二、长三角金融合作深入发展的机制分析

1、合理有效的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建立的提出。由于缺乏对金融合作中利益损失方的利益补偿分配机制,落后地区或者是在金融合作中可能出现损失的合作参与方的利益无法得到补偿与保障,因而区域金融合作的深入开展往往受阻,其实这不仅仅是区域政府对地方利益问题的担忧,也是整个长三角区域所必须面对的共同问题。同时,缺乏能将长三角金融合作机制特别是其所涉及的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确立下来的一套成文的且被合作各方认可的规章条文。只有将区域合作机制法规化,地方政府行为才能受到有效约束,到时候,就算地方政府有阻碍金融合作的“动机”,也碍于法律条款的约束无法付诸实践。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是长三角金融合作深入进行的关键和重点所在。

2、通过立法确立长三角金融合作推进的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在这方面,欧盟和日本的经验值得借鉴。虽然这些参与合作的是主权国家,而长三角参与合作的是各地区,二者合作主体性质不同,但是其锐意改革、重视区域平衡和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的做法却具有普遍意义,值得长三角金融合作各方加以参考借鉴。

长三角金融合作也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将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确立下来,明确界定利益主体与其所协调的范围,规定区域内协调与促进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国际经验也提醒我们,长三角金融合作的立法过程要由参与各方通过自愿、平等和充分的协商,最终形成合作制度;要以平衡各参与方的利益为前提,将利益均衡问题融入区域金融合作制度的安排之中,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共赢互利。

3、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实现的机构保障——成立专门机构协调长三角金融合作。确立区域利益与形成机制的法律法规需要制订者、执行者和维护者,而这都需要专门的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三角现行的区域经济合作会议主要有三个层次:副省(市)长级别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长三角16城市市长级别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各城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副省(市)长级别的“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会”,主要是决策,而长三角16城市市长级别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则侧重于落实决策。这些一年一度的会议在长三角经济金融日渐紧密的背景下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来使合作常态化、有形化,特别是金融这样一个国民经济的特殊部门,更需要一个专设机构来协调长三角金融合作,这个机构应该包括中央政府、长三角地方政府、央行、长三角地区各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各金融机构等区域金融合作的各主体,并可以考虑邀请企业代表和外资银行代表列席该机构的会议等相关活动。这样,就有了能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专设机构,协调、推进长三角金融合作。

4、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实现的资金保障——建立专项基金推动长三角金融合作。区域经济金融政策要有充分的资金支持。

因为区域专项资金的成功运作能够对经济金融合作进程中遭受损失的主体进行一定补偿,使合作关系更为稳固,是利益形成与分配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区域管理机构还能够通过专项资金的应用引导金融资源的流向和区域产业分工的形成,避免同质竞争,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应该注意的是,这些专项基金的创设与管理应该纳入区域法律法规体系,其章程以及具体应用事宜应由区域金融合作各方商讨后共同确定,并由区域经济金融合作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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