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系统论的企业政治贿赂研究_政治论文

基于制度理论视角的企业政治贿赂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理论论文,政治论文,制度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影响政府政策进程,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得到了社会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政府日益被看作是能够给企业的竞争活动创造最佳环境的竞争工具(Epstein,1969)。政府政策对企业竞争地位的影响是企业绩效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Shaffer,1995)。而政治行动是企业确保组织合法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Morrison,1986)。企业的政治战略与商业战略一起,构成了企业战略的两个平行的互补的分支。

在影响企业经营运作的社会环境中,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构成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政府掌控着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各种资源,如土地、行政审批、优惠政策等,同时,政府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行业管制、税收政策等都对企业的绩效存在重要影响。有鉴于此,一些企业家坦言,他们3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吴宝仁,1999;李新春,2000;张维迎,2001)。有的企业积极影响政府政策法规制定与出台,如企业影响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中国社科院财经所,2001)等。

然而,在企业和企业家积极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影响政府政策制定与出台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急功近利,同时也由于存在制度的不完善与漏洞,一些企业通过采取不合社会伦理道德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取非法的和不道德的利益。其中一个普遍性的手段就是政治贿赂。所谓政治贿赂,是指个人或企业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从而获得一定利益的行为。政治贿赂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政治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直接给政府公务人员送钱送礼之外,还往往通过提供咨询费、劳务费、“口水费”、安排出国旅游、考察,为政府官员子女海外留学牵线搭桥和提供赞助,甚至性贿赂等形式变相行贿。在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交替所导致的制度漏洞、“一切向钱看”的价值取向、市场竞争的失序和监管的疲软,导致了企业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同时也导致了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产生和泛滥。企业与政府之间“非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一方面恶化了社会腐败问题,增大了社会反腐败的难度;另一方面导致了社会资源的非合理分配,严重破坏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危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如何有效治理企业的政治贿赂,成为理论界、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试图找出企业政治贿赂行为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对应的治理对策。这对于减少社会腐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制度理论框架

所谓制度,是指由符号要素、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多层次和持久的社会框架,包括减少各种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Scott,2001)。制度理论从组织角度开展研究,适合研究组织行为(田志龙等,2002),尤其适合针对复杂系统进行研究或者是针对因果关系不明确的系统进行研究。

制度理论认为,强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以及文化和认知要素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称为制度的三个支柱[5]。强制性支柱(regulative pillar)主要以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的形式出现,它们以法律授权的强迫或威胁引导组织活动和组织观念。组织出于自己的利益遵守这些法律规章,不愿因为违背而遭受处罚。规范性支柱(normative pillar)指将惯例性的、评估性的、必须性的内容引入到社会中的准则,一般以经验法则、标准操作程序、职业标准以及教育履历等形式出现,这些制度引导组织活动和信仰的能力大部分来源于社会责任和专业化。文化-认知支柱(culturecognitive pillar)指的是共享的价值观、信仰和认知框架的集合体。它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模式化的思想、感受和反应,从而引导其制定决策和进行其他行为。它决定了人们共同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取向(Hirsch,1997)(见表1)。

制度为个体与组织行为提供了规则,制度中的强制性支柱、规范性支柱和文化-认知支柱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社会中个体与组织的行为准则。正是由于制度的存在,社会中的个体和组织将以一种可预见的方式行事,这大大减少了个体和组织的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节约了交易成本。

反过来,当一个社会中构成个体和组织行为边界的制度出现诸如漏洞、模糊、冲突和失序等问题时,个体和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充分利用制度中出现的机会,获取在原有制度框架内所无法实现的利益,从而导致各种游离于制度边缘甚至远远超越制度边界的行为大肆泛滥。目前中国社会大量存在的企业政治贿赂行为,可以看作是中国社会制度转型过程的必然产物。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无论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还是社会伦理价值观和传统文化,都面临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冲击。这是社会转型所伴随出现的“阵痛”,是社会最终走向“有序”前的“混沌”状态。

在分析企业政治贿赂行为时,我们将上述制度的三大支柱引申为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三重规范:强制性规范、社会道德规范和文化-认知规范(见图1)。我们将分别从这三重规范入手,分析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规范的漏洞、模糊、弱化和冲突等,如何导致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产生,并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治理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政策建议。

图1、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三重规范

三、制度缺陷与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产生

基于上述的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三重规范框架,我们分别从强制性规范、社会道德规范和文化—认知规范三个方面阐述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企业政治贿赂行为产生的重要背景和原因。

1.强制性规范的失范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已经就个体和企业政治贿赂行为制定了众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见表2)。除了表2中列出的主要制度规范外,《海关法》、《政府采购法》、《反洗钱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也散布有关于企业政治贿赂的条款。与此同时,国家各级执法机构也逐步加大了对各种商业贿赂和公务员腐败问题的侦察和处罚力度(见表2)。

然而,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企业政治贿赂的立法体系,包括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但是中国的企业政治贿赂仍然相当的严重,立法的局限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政治贿赂的防治[8]。具体来说,我国目前的强制性规范仍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第一,制度的建设永远跟不上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变化,这不仅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几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社会始终只能对已经出现的企业行为进行立法和规范,而不能对尚未出现的行为进行规范,于是,企业想尽办法使自身的行为游离于法律的边缘或落在法律的真空地带。

第二,现有制度的模糊、冲突与不完善。正如李建军(2007)指出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到企业政治贿赂条款的规定不明确、模糊,无法满足彻底防止和治理企业政治贿赂的现实需要。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模糊、冲突和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作为我国基本大法之一的《刑法》,其385条和389条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认定非常粗化,根本就没有受贿和行贿额度上的规定,这是不妥的。因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你送给或接受(姑且不说行贿受贿)了别人钱,哪怕是10元,也是犯罪,这显然不合理,也与社会大众的理解相左。而且《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至于什么是“不正当利益”,这个很难说的清楚。而除了“财物”之外,还存在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这也没有在《刑法》中予以界定。

(2)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能在操作上严格区分“折扣”与“回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即为折扣,“账外暗中”即为回扣。但事实上有的经营者“假折扣之名,行回扣之实”而难以甄别和执法检查。

(3)目前的法律法规侧重于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规范企业政治贿赂行为,而对企业和企业个人的规范偏弱。《刑法》第391、392和393条虽然有对个人和企业行贿或介绍行贿的规定,但其前提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规定也是笼统和粗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也有类似的对企业人员和企业的规范,但其前提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因此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包括政治贿赂在内,因为政治贿赂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为了购买或销售商品。

(4)目前的《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刑法》及其修正案分别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党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惩罚,这三者之间看似相互补充,但事实上是相互冲突的,在某些情况下,党纪政纪的处罚替代了法律的惩罚,这事实上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第三,多重监管、处罚制裁力度不够。在企业政治贿赂的管辖权上,目前的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监管的疏漏。不仅如此,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行贿的处罚力度仍然不够,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经营者,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被学者认为是“献出一只鸡而换回一头牛”(汲雷,2007),最高20万元的罚款与所博的巨额利益相比,实在微不足道。此外,由于各种政治贿赂和商业贿赂大量存在,检查执法机构疲于奔命,直接导致对政治贿赂行为打击力度不足。

2.社会道德规范的失范

在一个社会中,正式的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伦理道德一起构成了个体和组织行为的两大制度规范。与正式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强制性规范不同,社会伦理道德是一种非强制的规范,它靠个体和组织被社会和集体所“认同”和“归属”的需要来实现“自我规范”。其前提是社会的伦理和基本价值观念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强势。

然而,从20世纪初开始,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一直处于动荡之中。先是早年的知识分子出于救国图强的心结,几乎全盘接受了西方各种启蒙思想,全盘否定甚至批判国内数千年遗留下来的伦理道德。接着是20世纪60至7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对我国的传统儒家思想、文化和道德传统进行了全面否认和批判,数千年延续下来的道德传统从此中断,人们的行为失去了方向,甚至失去了对“黑白、善恶、美丑”的基本判断。最后,自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西方各种思想道德观念的涌入,“一切向钱看”、“有钱能使鬼推磨”等“金钱至上”论喧嚣尘上,各种“偷摸拐骗”现象横行,目前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为富不仁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社会诚信问题、职业操守问题等等无不折射出社会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沦丧。这意味着社会伦理道德所应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正在日益丧失。

此外,尽管社会伦理道德观念正面临分化和弱化,但社会伦理道德的教化却相对滞后和不到位,整个社会尚没有形成道德教化的一整套体系,学生的道德教育(德育)往往因为跟升学没有太大关系而流于形式,而社会的道德教化则主要是通过媒体和舆论的正面引导来实现的,这在各种负面报道和消息每天都充斥人们耳目的环境中,其作用和有效性是有限的。

3.文化—认知规范的失范

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根基是社会文化,目前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失范就其根本原因来说,是文化这一根基出现了问题。而文化的问题又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传统文化自身所暴露出的弱点和问题;二是传统文化遭受外来文化的冲击而出现的分化和弱化。

首先,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文化,人们都将“关系”作为自己最重要的“资产”来看待和经营,正所谓“熟人好办事”。因此,建立关系是中国人手头上的头等大事,特别是那些与政府官员的关系。在这一文化背景下,那些没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不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来建立和拓展他们的关系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诸如“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企业政治贿赂现象的泛滥。

其次,中国的传统文化正遭遇来自西方不同文化的冲击。在全球化和西方民主价值观的冲击下,儒家思想的影响力正在逐步弱化(Chaibong,2000; Rozman,2002)。社会目前正在形成以儒家传统思想为核心,多元文化并存的格局,这直接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出现分化,对事物的认识出现分化。而文化和价值观的分化正是企业政治贿赂行为出现的前提。

再次,中国社会历来缺乏一个统一而强势的宗教信仰,这也是我国社会伦理道德不稳定的前提,因为宗教是道德的来源和基础,“哪里没有信仰,哪里就没有道德”(学诚,2005)。西方社会的伦理道德信仰,主要是通过社会上的宗教组织,通过各种宗教性质的活动,把其有机地植入社会的基层。而现代中国则是主要通过官方政党组织把伦理道德信仰半强制性的塞到社会个人手中(曾广乐,2006)。这种简单化的道德教化并不能使社会成员自愿地将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内在化。从而,信仰的缺失导致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弱化,并最终引致企业的各种不当行为。

四、企业政治贿赂治理的制度建设

企业政治贿赂的有效抑制,需要大力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然而,在探讨制度建设之前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诸如文化、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这种深层次的制度的建设,并非靠是“一日之功”可以完成,也并非能通过简单地出台某项政策、措施或通过说教来完成。它们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的长期过程中,通过观察、感知、学习、模仿等过程潜移默化地形成的。因此,针对现阶段我国企业政治贿赂的猖獗、泛滥,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强制性制度建设身上,再辅之以一定的道德教育和教化。具体来讲,应该通过如下措施加强对企业政治贿赂的治理:

(1)鉴于大陆法系本身存在的立法建设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痼疾,应该适当考虑学习借鉴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作法。在不改变大陆法系基本原则和框架的前提下,先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定但现实中又出现的个体和组织不当行为,允许各级法院通过“伤害比对”的方式进行司法裁判,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正式的判例法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形成大陆法与普通法并存且互相补充的中国独特法律体系。

(2)完善我国目前的企业政治贿赂行为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并在该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规范企业政治贿赂行为。这是美国、日本、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企业政治贿赂的成功经验,也是治理我国企业政治贿赂所需要的(文亭,2007)。法律需要以数量化的形式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而什么样的行为又是犯罪,并明确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一旦《反商业贿赂法》出台,除了《刑法》中可以保留部分条款外,其他法规中有关企业政治贿赂的部分应该修改或就此宣布作废,以免出现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不一致的现象。

(3)构建完善的企业政治贿赂监管体系。首先需要理顺公安、检察、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在监管企业政治贿赂行为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关系,避免出现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其次,针对企业政治贿赂行为,需要建立起行政系统内部、企业内部、司法、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全方位参与的多维度和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再次,需要加大对企业政治贿赂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和政府公务人员腐败的成本。

(4)建立严密的道德教育和教化体系,形成强势的社会伦理道德文化,加大对企业行为的社会引导力度。第一,可以考虑在全社会开展一场有关“真假、好坏、善恶、美丑”的全民道德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道德素质和水平。第二,除了运动式的道德教育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社会大众道德教育和教化的常态机制,比如在大中小学进行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教育。第三,通过舆论积极引导个人和企业行为,比如在社会上定期开展“五讲四美”的宣传活动,定期评选“文明企业”、“社会责任标兵企业”等,配之以媒体的大肆宣传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营造人人都遵纪守法、都讲道理、都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氛围。

(5)积极倡导企业自律。从西方治理企业不当政治行为的经验看,企业的自律与制度的他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比如,以考克斯圆桌(Caux Round Table)闻名的商业领导人国际团体于1994年发布了他们的“商业准则(Principles for Business)”。该准则要求企业在其开展业务的所有地区、国家、区域和全球社区中扮演一个有责任的公民,而且“商业准则”对企业处理与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的关系和人权问题方面提供了可行的行为操作标准。倡导企业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公民不仅是社会的期望,而且也日益成为企业获得良好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政府一方面需要营造企业自律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要鼓励那些社会表现良好的企业率先示范,起到榜样作用。此外,政府需要通过财税支持等手段破解单个企业自律而其他企业不自律的“单边裁军”难题。

五、结论

鉴于政府对企业利益的潜在影响,企业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府决策,谋取利益。在我国目前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企业的行为往往脱离制度的束缚,这主要表现为社会上严重的政治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

本文基于制度理论,探讨了我国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产生与治理问题。制度有三个重要的支柱:强制性支柱、规范性支柱和文化-认知支柱,本文将此引申为企业行为的三重规范:强制性规范、社会道德规范和文化-认知规范。在此基础上,文章分别分析了企业行为的这三重规范的失范问题,指出制度的缺失是我国企业政治贿赂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最后,本文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治理企业政治贿赂行为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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