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智慧论文,辩证法论文,走向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5)10-0009-05 如果说哲学是爱智慧的学问,那么这里的“爱”则意味着哲学对智慧的向往和追求,甚至是占有。进一步而言,哲学所要深“爱”的智慧则是包括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在内的、对所遭遇世界的领悟能力和行动能力。辩证法就是这一样一种在哲学追求智慧的过程中形成的人类的独特能力。由于受传统知识论的深刻影响,辩证法的“能力”特质长期被理论哲学所遮蔽,在后现代主义对传统知识论的批判中,我们要揭示出来的正是辩证法走向理论智慧,练就求知、思考能力的冲动及其途径。这个过程的另一面,即辩证法走向实践智慧的内在趋势也将突显出来,从而辩证法与现实生活世界的真切关联也将得到进一步揭示。于此,辩证法在当代的形象便不再允许被冠以“诡辩术”等恶名,而是人类直面且渗透于现实生活世界的独特能力。 一、走向理论智慧的辩证法 理论哲学是以获取普遍性的理论知识为目的的,它试图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发现事物内在的本质,亦试图建立一种普遍的理性原则用来解释存在于万千世界中的特殊表象,从而将所发现的本质和理性原则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但在理论哲学内部也蕴藏着理论智慧,与理论哲学试图以普遍性理论原则解释世界不同,理论智慧则强调个体理论运思的特殊性;与理论哲学的目的在于通过现象发现本质从而获取真理性知识不同,理论智慧的目的在于领会和习得透视本质的方法,从而能够巧妙地探取知识的奥秘;理论哲学的结果是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知识,而理论智慧则并不能加以系统化的阐述,更不可理论化,理论智慧作为一种智慧具有个体性和特殊性,它是通过长期的理论运思习得的结果,是心得与领悟。 可见,在理论哲学和理论智慧之间存在着一段距离。大致而言,理论智慧蕴藏在理论哲学的形成过程中,它作为特殊的理论运思方法,是在特殊的理论境况中习得和培育起来的。从这一点来说,它比理论哲学更贴近于处于理论思考中的主体,更贴近于可感的具体思维。因此,从当代辩证法的视角看,作为理论哲学的辩证法走向的是理论智慧,它一方面宣示以理论哲学的方式诠释辩证法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使它不至于在后现代主义对传统知识论展开尖锐批判的过程中坍塌下来。简言之,辩证法走向理论智慧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现实意义。任何时代的理论思考都离不开理论智慧。我们更不希望看到学界在强调实践智慧的同时,而遗忘了理论智慧,毕竟对善的追求同时需要理论智慧和实践智慧。 要让辩证法走向理论智慧,一要更新传统知识论对知识的理解,否则,所谓理论智慧无非是辩论、推理的技巧罢了;二要革新对辩证法的阐释,将其从形而上学的遮蔽下解蔽出来,将其转化成理论智慧。基于此,结合后现代主义对传统知识论的批判,走向理论智慧的辩证法,或辩证法要走向理论智慧可以做如下理解。其一,要变革知识论视域中的辩证法,改变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普遍理论规则的观点,进一步打破把辩证法看成是现成的理论方法的观点,进而将其理解为一种在建构概念过程中生成的方法或规则,这种方法或规则应当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空间内建构起来的。其二,辩证法要从辩论技巧的狭窄空间中解放出来,要转变成为一种理论能力,准确地说是一种创造理论的能力。其三,在传统知识论中,辩证法主要服务于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理论,倘若要走向理论智慧,则要破除知识论视域中的辩证法所蕴藏着的表象主义思维方式,转而关注辩证法与具体的理论困境之间的关联,从而把辩证法界定为在处理特殊理论困境中生成的运思方法。 第一,在传统知识论视域中,辩证法被当成为一种建构知识的普遍规则和现成方法。黑格尔把辩证法理解为理性形式的运动形式,指认知识与对象的变化采取历史的一致的形式,就为打破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普遍有效的规则和现成方法奠定了基础。因为知识和对象的变化,意味着辩证法自身的运动和变化,也预示着辩证法建构知识规则的变迁。福柯的知识考古学认为,我们只能探求知识得以可能的条件,即支配人类思想和话语实践的推论理性被“组装”起来的规则是什么的问题,这种规则不是不变的和普遍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化的,并且只是对特定的历史时期的话语实践有效。在福柯那里,把这些规则作为知识、真理的历史的先验条件,实际上是把获取知识的方法理解为一种推论机制,它与具体的知识生产联系在一起,而非是一劳永逸的现成方法。他说:“随着历史的出场而变化,这种再分配呈现多种过去、多种连贯形式,多种重要性、多种确定的网络以及多种目的论:以致历史的描述必然使自己服从于知识的现实性,随着知识的变化而丰富起来并且不断同自身决裂。”[1]这里所谓的再分配指的是历史科学的循环反复性,而历史科学的这种再分配所呈现的那些特征,实际上也意味着建构知识规则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知识论把辩证法当成普遍规则和现成方法的成规就要被打破,它被置于历史的生成过程中,被理解为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空间内形成的建构知识的规则。从这点来说,辩证法走向理论智慧的途径开始显现出来。 第二,把辩证法看成是一种论辩术或者修辞术,这种观点在古代哲学和中世纪经院哲学中较为常见,但是将其程式化和固定化为一种论辩技巧,这就大大降低了辩证法在理论哲学中的地位。事实上,随着后现代主义对传统知识论批判的展开,知识不再被看成是一种系统化的理论,而是被看成一种能力。利奥塔尔就认为如果把知识局限于学问那是非常褊狭的,“人们使用知识一词时根本不是仅指全部指示性陈述,这个词还掺杂着做事能力、处世能力、倾听能力等意义。因此这里涉及的是一种能力,它超出了确定并实施唯一的真理标准这个范围,扩展到了其他的标准,如效率标准(技术资格)、正义和/或幸福标准……等等。”[2]因此,在他看来,知识就是那个能让人说出“好的”指示性陈述的东西,但也能让人说出“好的”规定性陈述、“好的”评价性陈述等等。在此意义上,知识不再被认为是一种以真理性为衡量标准的系统化理论,而是一种做事能力、处世能力和倾听能力,它能够依据对处事者所处的群体所承认的相关标准进行陈述。基于此,利奥塔尔认为要获得陈述的真理,或“好的”陈述,就要更新能力,否则作为陈述方法的论辩就将成为不可能,而没有论辩就不可能检验这种陈述的好与坏。“这种辩论涉及的不仅是科学家陈述的真理,而且也是他自己的能力,因为能力从来没有得到过一致确认,它取决于提出的陈述是否被讨论”。[3]因此,辩证法如果还试图在知识的形成过程中立足,那么它就必须随着知识的变迁,在知识以信息化、科技化为存在方式的今天转化成一种理论能力,或者说是创造知识的能力,它同样需要通过论辩来确定知识陈述的优劣,但它是以对话者和受话者的陈述能力和倾听能力为基础的。 第三,理论哲学过于强调普遍原理对特殊境况的解释效用,在后现代主义看来,这是传统知识论的软肋。与此相照应,辩证法在探寻普遍原理的过程所形成的普遍适用性也遭到了抨击。从这一点来说,辩证法走向理论智慧就是要革除它试图遮蔽特殊知识境况的妄想症。事实上,传统知识论是在表象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建构理论体系的。表象主义作为西方传统辩证法的基本认知方式,它从预设观念的对立面开始,然后又通过所谓否定运动而实现自身的统一和变革。但它并非与现实事物毫无瓜葛,恰恰相反,它总是试图通过以建构概念的方式为特殊事物建立一种普遍的秩序和原则。因此,活生生的现实表象在思维寻求同一性的过程中被淹没,被遮蔽了,即海德格尔所说的,遗忘了存在的意义。换言之,在表象主义的认知方式中,表象消失了,剩下的只是隐藏在表象背后的本质与基础。在罗蒂看来,这种表象主义的认知方式的内在机制是把心灵当做反映实在的一面镜子,西方传统哲学家们即是“通过审视、修理和磨光这面镜子以获得更准确的表象”,从而获得更确定的知识。然而,倘若“没有类似于镜子的心的观念,作为准确再现的知识观念就不会出现”。[4]确实如此,意识或者思维自身设定的对立面就是现实事物自身的矛盾吗?或者意识中的矛盾就是对现实事物矛盾的准确反映吗?显然,这种反身性的追问,在无意识地运用辩证法寻求真理性知识的传统哲学中是无法回答的。在罗蒂那里,要消除表象主义的思维方式就要消除现象和本质之间的差别。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但需要确认的是人能否通过特定的能力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在笔者看来,走向理论智慧的辩证法就是这种能力。辩证法要面对的是具体的理论困境问题,这种困境往往是与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因而辩证法需要采取具体的特殊的思维方式确证其理论效用力,从而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殊的运思方式和技巧。 在当代学界非常强调辩证法与实践智慧的关联时,也要强调辩证法与理论智慧的联系,如果忽视了这一点,那么便是遗忘了辩证法的历史和现实。走向理论智慧应该成为以理论哲学诠释辩证法的旨归,应该成为“哲学是爱智慧”之义的基本精神。爱智慧之智慧事实上既有理论智慧,也有实践智慧之义,不能偏废其中一方,而过于强调另一方。辩证法走向理论智慧,就是要把它作为运思技巧、生成性的方法和规则以及创造理论的能力等揭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最初作为谈话技巧、论辩术的内涵在知识论发生变革的今天被重新阐释,并且被赋予了更具挑战性的任务。 二、走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实践智慧作为实践哲学的最高级形式,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处事能力、技巧和方法。实践哲学是以实践为基本议题的哲学,它以哲学的方式反思实践,而实践智慧则是在特殊的实践情境中生成的,“因为实践哲学只能揭示实践智慧所蕴含的道理,因此它不能替代实践智慧本身。实践智慧是实践主体在实践中长期养成的,不是某种实践哲学理论转换的结果。”[5]在这个意义上,实践智慧不仅与理论哲学相区别,而且也与研究实践智慧之道理的实践哲学区别开来。辩证法可以作为一种实践哲学,因为实践哲学尽管以实践为中心议题,但毕竟是以哲学的方式思考的,而辩证法也是如此;在其本质上,辩证法作为一种哲学形式,是爱智慧的表征,是追求智慧的方法论,所以二者是同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即使在本体论上理解辩证法,它也不能直接转换成智慧,而辩证法要转换成智慧,就必须以实践的方式凝练成实践的方法、实践的样式或实践的态度。辩证法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实践智慧,进一步而言,我们并不认同“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这样的表述。鉴于此,辩证法要植根于实践,就要走向实践智慧之路。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把求知作为人类的本性,但是他并没有指出人类为什么求知的问题,而只是认为所谓求知就是求真的问题。这里的“求真”便是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认为的那种对处于必然的普遍者的追求,它是以不变的存在为基础的。在此,亚里士多德把实践和制作与前者区别开来,认为实践和制作是人可以依靠自身的努力、凭借自身的能力而改变事物的活动,它以求善为目的。进言之,在他看来,理论研究以求真为目的,而实践和制作的研究也以求真为目的,但是后者的求真是为了求善。这也就回答了他在《形而上学》中并未深究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分析认为,制作活动的目的外在于自身,即作为活动结果的某种产品而出现,而实践活动虽然常常也以某种外在于自身的善为目的,但是实践活动本身也是目的。所以,实践的研究和制作的研究也是不同的,应该认识到二者的区别。但是,实践并不是与理智和真无关,相反,与其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说:“要想选择的好,逻各斯就要真,欲求就要正确,就要追求逻各斯所肯定的事物。”在这个意义上,沉思的理智是与实践相关的。因此,实践智慧(明智)是“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实践品质”。[6] 走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首要关切在于以生活实践为根基,以理论有限性和实践无限性的矛盾为关怀。“把有限的理论视角与无限的生活实践确立为辩证法的基本矛盾,使得辩证法企图成为超越‘低级’的生活实践、成为关于终极实体的‘真理’和‘内涵逻辑’的观点成为幻觉。”[7]走向理论智慧的辩证法实际上要解决的是理论思维的有限性和真理知识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走向实践智慧所面对的是理论思维的有限性与生活实践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知识论和实践论视域中的矛盾转换意味着辩证法必然将有限理论视角的使命从追求绝对理念和普遍原则转向理解和变革生活实践自身。理论世界是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或者说生活实践是理论世界意义的根本来源。由于生活实践的变化性、异质性和多样性存在,理论思维需要不断地回应和反思由生活实践所带来的挑战和变革,反思自身的局限,冲破人为设定的理论边界,切近生活世界。理论智慧所欲求的是整个世界的真假问题,而实践智慧的旨趣在于整个生活的善恶。有限理念试图把握绝对理念即是要认识到全部真理,尽管这种真理是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实践的。而人的有限理念与无限的生活实践之间的矛盾却是以把握实践的整个品质作为目的的。 走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是一种面向特定实践情境的特殊逻辑,它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而生成,与人们所处的特殊情境相关联,其目的在于行为,即能够在一种复杂的情况中,根据时间、地点和相应的条件进行明智的决断和选择。换言之,所谓实践智慧便是在特定的情境中能够做出恰当行为、合理判断和明智抉择的实践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理论智慧是“对普遍者和那出于必然事物的把握”,而实践智慧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但不是部分的,如对健康、对于强壮有益,而是对于整个生活有益”。[8]因而任何试图解决理论有限性和生活实践无限性矛盾的努力,都包含着对“整个生活有益”目的的追求,即必须根据所处的特殊情境做出对“整个生活有益”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海德格尔认为此在面向的总是将在,这种将在尚不是而是将是的存在。此在总是不断地筹划自身、选择和超越自身。因而人作为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其筹划和选择蕴含着可以超越现有的存在形态。在这里,不论是筹划,还是选择,都是在一种特定的情境中,在一种具有历史性和时间性的过程中对自身所处境况的认知和把握,这是做出善的、对整个生活有益的行为的前提和必要环节。在他看来,实践智慧是此在揭示真理的根本方式,是促使人进行决断的“良知”。因而海德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是与实践活动息息相关的,它不是知识的求真问题,而是使此在的存在方式得以揭示和保持的秉性(实践品质)。在海德格尔那里,理论智慧所追求的真理是传统意义上的“符合论”的真理,即事情本身要符合人的认识或者绝对理念的普遍原则,而实践智慧中的真理是源始意义上的真理,即是作为揭示活动和揭示状态而存在的,“揭示活动本身的生存论存在论基础首先指出了最源始的真理现象。”[9] 走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就是要揭示生活实践的意义和价值意蕴。在海德格尔看来,生存境遇是此在在此时此刻所面对的遭遇,人要如其所是地将存在的可能性实现,那么就要对生存境遇进行筹划,进而做出正确的决断。在此,正确的选择是关键,也是实践智慧的核心所在。能够做出正确选择的能力即像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那样要符合逻各斯,从而使人的行动符合“中道”,适时地做出判断,这就是所谓的实践能力。因为时机并不常在,它总是稍纵即逝,必须在那个合适的时间点做出抉择。显然,这种抉择纯粹凭借理智和逻各斯是难以达到的。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作为实践智慧,其实是一种特定情境中的特殊逻辑,试图以某种普遍的原则来考量当时的境遇是没有效力的。由此,海德格尔便从存在论的视角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进行了全新的阐释,把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从伦理学和政治学的视野中拓展出来,放在存在论生存论的地基上进行结构性的改造,推进了实践智慧与生活实践之间的关联。 在马克思那里,这种辩证法的存在论关切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也是他的“历史科学”超越黑格尔“精神科学”的一个重要方面。有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对立,实质上是历史科学与精神科学的对立,而作为历史科学方法论的唯物辩证法与作为精神科学的黑格尔辩证法的对立,实质上是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对立”。[10]黑格尔把辩证法作为意识自身发展的内在方法,其目的在于揭示意识的各种形式的过渡和转化规律,而作为马克思历史科学基本精神的辩证法,所揭示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各阶段的自我否定过程。马克思的异化辩证法或实践辩证法都可在辩证法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中得到理解。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辩证法所蕴涵的人类解放及自由全面发展也将作为一种普遍价值渗透到每一个人的生活实践中。由此,辩证法便在实践层面上与人的价值及存在的意义建立了内在联系。 走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是在一种生成性、具体性和时间性的现实存在中,把认识与行动作为整体实践的环节来理解和把握的智慧。它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行二分”,也不是源始意义上的“知行合一”,而是现代意义上的“知行”二者在实践运行中的整体呈现,内涵于实际生活当中。从表面来看,实践中的选择和决断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或者行动,但问题在于这种选择和决断是如何做出的。可以肯定的是,不是将擅长预见的主观辩证法和先行存在的客观辩证法简单结合便能做出一种明智的决断。在萨特看来,“实践是通过内在化由客观向对象的过渡;计划作为对象向客观性的主观超越,在环境的客观条件和可能性场域的客观结构之间展开,它在自身中代表了主观性和客观性这些活动的基本规定性的运动统一。”[11]在此,萨特认为“知”是作为“行”的一个契机而存在的。进而,所谓“明察”不是格物致知式的静观,而是在特定情境中对形势和限制条件的超越性体悟和对自身条件的内省,是一种对即将开始的“行”的批判性考察,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谓进入“处境”当中的筹划和决心。由此,作为一种特殊逻辑的辩证法,是一种先行包含理论智慧的实践智慧,从而明智的选择行为才成为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在辩证法和实践智慧之间存在着实践这个中介环节,辩证法要转换为实践智慧需要长期的实践过程,而实践智慧的凝结和生成则意味着辩证法真正渗透到实践当中。就此,中国古代的孙子兵法、毛泽东的军事辩证法等凝聚实践智慧的辩证法是辩证法走向智慧的生动样式。论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的辩证法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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