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私有化企业的国有控股_股票论文

俄罗斯私有化企业的国有控股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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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俄联邦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现改为“国有财产管理部”)数据,〔1〕1992—1996年俄罗斯共私有化了12.7万个企业,其中, 通过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化改造建立的公开股份公司约3万个, 占私有化企业总数的近1/4。俄罗斯对与国民经济、国防和国家安全有战略意义的私有化企业实行国家控股,目前控股企业约有3000个,占私有化股份公司总数的1/10。此外, 国家在数倍于控股企业之数的私有化企业及其他各类混合企业中尚有不少股份或财产份额。本文评述的主要是国家控股形式与控股管理,并且多涉及的是联邦控股。

一、国家控股的主要形式

在私有化之初,俄罗斯决定将国有财产划分为“三级所有”:联邦的财产,联邦主体(州一级)的财产,地方自治体(州以下行政区)的财产。谁的企业,就由谁管理并决定其是否私有化。

国家控股企业首先是在联邦企业中产生的。在允许私有化的部门,实行联邦控股的企业原则上有严格的行业限制,〔2〕其中有:邮电,电力生产与配电,石油、天然气开采、加工与销售,贵金属、宝石、放射性元素与稀土元素的开采与加工,军火研制、生产与保养,酒精与酒类产品生产,直接从事航运与空运的企业以及河、海、空港,管道运输,特种建筑企业,生产剧毒品的医药工业和化学工业企业,原子机器制造业,储备战略物资的仓储业,外贸企业,承担国家任务的批发商业,标准计量部门和测绘部门的企业,国家级科研、设计单位,有国家任务的出版社和印刷厂以及社会文化企业与机构,等等。从这些限制看,在允许私有化的部门和企业,若不是该行业具有垄断性或技术上的整体性,或者对国民经济与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若不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对社会利益有特殊性,一般不实行联邦控股。不过,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联邦控股企业的范围并未绝对限制在以上行业,加之联邦主体及地方自治体也可以将自己认为应当控制的私有化企业实行控股,因而在许多其他行业(机械制造业、食品工业等)都有不少国家控股企业。〔3〕以前不实行私有化后来又允许私有化的行业和企业, 自然更有较多的国家控股。

俄罗斯私有化法规明文规定的国家控股形式有三种,控股额分别为公司法定资本(注册资本)额的51%、38%和25.5%(均为普通股)。其中,持股38%和25.5%所以被作为控股形式,这与俄罗斯私有化中的某些政策和法规有关。

在国有企业股份化改造时,为加快速度和照顾企业职工利益,俄罗斯规定了对企业职工实行优惠的三个方案,同时又规定,凡国家决定控股的企业,只按第一方案提供优惠。这个方案的特点之一,是向职工无偿配发相当于公司法定资本额25%的优先股。优先股在一般情况下无表决权,这样一来,有充分表决权的普通股只剩下相当于法定资本额的75%,故38%的普通股足可以保证国家在股东大会上赢得简单多数,从而在公司取得控制地位。与38%的控股相比,25.5%的持股显然在份量上不足以保障国家对公司有较全面的控制作用。但是,由于俄罗斯的私有化法规规定,〔4〕在若干重大问题(变更公司章程和法定资本额, 抵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不动产,超过公司资产价值10%以上的重大交易,设立女儿企业、参与其他企业或与之合并,以及公司改组或终止等)上,必须要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3/4普通股的股东同意方能作出决议,因此,即使有朝一日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持股25.5%也就等于国家在这些重大问题上拥有了否决权。加之25.5%的持股一般也意味着国家在公司是第一大股东,因而能够对公司起到较大的牵制和约束作用。

在上述一般规定之外,俄罗斯总统针对部门私有化的特点发布了一系列命令,其中对国家控股比例有多种个案处理性的规定。〔5 〕例如,对邮电企业规定联邦持股不少于38%,对某些电力企业规定联邦持股49%,对石油工业企业,规定有的联邦持股38%,有的则联邦持股45%或49%,对有的天然气工业企业规定联邦持股不少于40%,对原子能部所属企业,则规定联邦持股不少于49%,等等。实际上,俄罗斯国家控股的比例远比上述情况复杂。在联邦控股和地方各级政府控股的企业中,各种档次的控股都有,其中51%以上和25%以下甚至15%以下的控股企业也不在少数。〔6〕个中原因, 一是与控股的规范政策出台较晚有关,在私有化初期,国家控股企业并未严格限制职工选择其他优惠方案(在选择第二方案场合,职工有权得到的普通股至少占了法定资本额的51%以上);二是与私有化企业股票分配与销售的各种实际需要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自行决定控股有关,从而对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国家在私有化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对公司活动的控制效果自然各异。从俄罗斯私有化法规和1996年开始生效的“股份公司法”来看,只有持75%以上的普通股才能在公司活动的各个领域取得全面的控制权,即在法律范围内达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效果。在持股51%的场合,虽可左右企业的大政方针,但在必须有3/4股权才能作出决议的问题上,国家要想按自己的意愿行事,还需联合其他股东。在职工优先股占25%的企业,国家持股38%与在一般企业持股51%的效果相同。但是,如果考虑到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能性,这个比例的持股终将背离其控股初衷。也许是由于这个原因,1994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私有化纲要原则中就再未明确这一控股形式。在持股25.5%的场合,从产权约束上讲,国家只能达到在某些问题上“不想干什么就不干什么”的目的,而在任一问题上,都不拥有“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权力。控股不同形式的取舍,若无其他因素影响,全在于国家想对企业控制到什么程度。至于以更少的持股达到左右企业活动的效果,这往往总是同持股者(国家)在公司董事会、执行机关中占踞了重要职位结合在一起的;否则,数额不大的单纯的持股在产权约束上并不具有控股意义,事实上也不能绝对保证持股者在公司管理机关中占有重要职位。

二、“金股”——国家控制企业的特殊形式

在上述国家控股形式之外,俄罗斯对有重要意义的私有化企业还采取国家持有“金股”的方式。设立金股的企业,主要是一些对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权益和身心健康有特殊意义而又不拟实行国家控股的私有化企业。就联邦企业而言,除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实行控股的行业有的采用“金股”形式外,国家明文规定实行金股的还有烟草制品企业,书刊批发业、教育部所属企业、生产儿童食品的企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企业等等。目前,设立金股的股份公司约占私有化股份公司总数的6%,其中联邦持金股的公司就有近1300家。〔7〕

“金股”是国家对私有化股份公司实行监控的特殊形式。在1997年7月新私有化法颁布之前,俄罗斯有关法令规定,〔8〕金股是有价证券,是公司法定资本额的组成部分,在数量上是总股份中的1 股(普通股),并为国家持有。国家的这1股所以名之为“金股”, 是因为其“含金量”很高,其持有者不仅享有普通股股东的一切权利,还享有其他特权。这表现在,在若干重大问题上,没有金股持有者出席,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在其出席的情况下,金股持有者对这些决议有否决权。此类问题涉及变更公司章程,公司改组或终止,设立女儿企业、参与其他企业或与之合并,抵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司不动产,超过公司资产价值10%以上的重大交易等。这类决议一经否决,金股持有者须在6个月内按公司成立文件之规定提交有关管理机关或法院审议, 以作出最后裁决。由此可见,在持股额上只有象征意义的金股,实质上是国家参与私有化企业管理的一种权力股。

俄罗斯新私有化法颁布之后,金股的涵义和权利都有重大变化。新法在保留“金股”这一习惯名称的同时,将其正式更名为“特别权”。从此,金股不再是有价证券,不再是公司法定资本的组成部分(1 股),金股持有者也不再是公司的股东,而是国家依法直接参与私有化股份公司管理的一种特别权力。新私有化法扩大了金股的权利,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有权派代表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是“两会”的当然成员,无需经过股东选举;第二,国家代表有权将自己的建议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有权要求召集非常股东大会,有权对股东大会的某些决议(具体事项与前述略有差别)行使否决权,否决后无需再提请仲裁;第三,国家代表有权了解公司所有文件并负责保守机密,有权取得有关公司股东情况(持股人、持股种类及数量)的资料;第四,在公司董事、经理的错误行为给公司造成亏损的情况下,国家代表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有关责任人并要求赔偿损失,无须按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至少持1%普通股的股东同意。 如果把新私有化法前后有关金股特权的规定作一比较,不难看出,以往的规定重在保护私有化成果,维护私有化企业的稳定,新私有化法的规定则旨在克服对设立金股的公司监控不力的状况,保证并加强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经常化的和实际的约束,并力求通过金股监督企业加强管理,防范舞弊。

在私有化企业设立金股不是俄罗斯的发明,但在俄罗斯有较广泛的运用。随着新私有化法的实施,随着部分国家控股企业(尤其是控股效果与金股相近的国家持股25.5%的企业)在控股期满后可能会转而设立金股,因而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俄罗斯设立金股的私有化企业会有较多增加。金股这种形式在俄罗斯的推广,与其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与“国家控股”相比,“金股”不是实际持股,设立金股意味着国家可以把进行私有化改造的企业的全部财产以股票形式销售出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私有化程度(经营私有化尚不彻底);另一方面,金股又是“不是控股的控股”,国家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对私有化企业的监控权,又不因此而承担财产风险。很显然,金股形式的特点适应了俄罗斯加快私有化速度和加深私有化程度的需要,也适应了大规模私有化运动中不能对所有企业一下子彻底放开的需要。当然,金股对企业的控制力毕竟远逊于国家控股(尤其是在国家往往不行使特别权的情况下),因此,俄罗斯对重要企业还是多采用国家控股方式。此外,金股的设立在实践中有时也有不利于股票销售的一面,主要表现为想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私人投资者,因事实上不能完全控制企业以及有一定控制权的国家不承担财产风险,而不愿进入此类企业,或者因此而使股票售价降低。

三、国家持股的管理方式

如前所述,在俄罗斯的私有化企业中既有国家控股,也有准备出售但尚未售出的国家股。国家控股的管理权由各级财产管理委员会掌握,一般持股则由前者转交各级财产基金会管理。〔9〕很明显, 这两个机构无法直接面对众多的企业对国家持股进行管理,为此需要有具体的管理国家持股的方式。迄今为止俄罗斯有关国家持股的管理办法是统一的,故下文中一般不再区分控股与非控股。

几年来,俄罗斯出台的国家股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在股份公司管理机关的代表进行管理,二是实行委托管理。

国家代表由各级政府或授权机关任命。就联邦持股企业中的国家利益代表而言,依照企业及国家持股的具体情况,分别由总统、联邦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联邦财产基金会的决定任命。国家控股企业的国家利益代表要进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并且国家代表往往不只一人。俄罗斯规定,〔10〕国家代表在其参与活动的公司管理机构内,不得随意提出议案或对别人提出的议案投票。在涉及诸如修改公司章程,改变法定资本额,任命(选举)进入公司管理机关和监督机构具体人选,获得超过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贷款,向他人出售不动产或不动产抵押,设立女儿企业或参与别的企业等问题上,以及在其他事先规定的某些问题上,国家代表必须事前请示产权管理机关的意见。不请示或不按指示意见投票的,要追究责任。还规定,〔11〕国家代表必须一年二次向其任命机关,按规定格式,呈交报表。报表内容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国家代表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如公司各类管理机关的具体活动及其决议,国家代表的活动及执行派出机关指示的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利润率及留利,资产负债状况,职工人数及平均工资等),公司的违法活动及国家代表在各类问题上的特别意见等。此外,国家代表还必须每年一次向财产管理机关和行业部门提交一份有关企业组织与经济基本状况的报告,内容涉及企业股权分配、产品结构、基本建设、商业机构及外国投资者参与公司经济技术活动等动态情况分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代表在公司中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监督企业依法经营,防止舞弊,防止公司倒闭;维护国家权益;对上传递有关企业的信息。

国家委派在公司管理机构中的代表既可以由国家公务员出任,也可经有关部门推荐,由其他公民(除各级代议机关中的代表外)担任。凡是由公务员出任代表的,都不拿额外报酬。由普通公民出任代表的,则必须事前由有关财产管理机关与之签订合同,规定合同期限、提前中止合同的办法、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报酬数额及违约责任。其中报酬要考虑代表在公司管理机关中的职责、公司规模及国家持股额等予以确定。〔12〕几年来,俄罗斯向联邦持股企业派出国家代表2000人左右,全部都是国家公务员,其中92%来自行业部委,8%来自财产管理机关、 经济部、财政部等综合部门。〔13〕普通公民出任国家代表只是刚开始操作。

1996年底,俄罗斯决定允许国有股实行委托管理。这里所说的委托管理,即国家将国有股转交受托管理人,后者不享有所有权,但行使所有者职能,为前者的利益服务并取得相应报酬。首批列入委托管理的联邦股,全部在煤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14〕国股委托管理要公开招标,竞标者必须是法人,并且不准非商业性组织、国有独资企业、有过期预算债务和预算外基金欠账的法人以及提起破产诉讼的法人参加,也不准该国家持股公司的债务人和其他间接相关债务人参加竞标。此外还规定,参加竞标的法人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净资产或自有资金不少于转为委托管理的股票价格的20%)。所有这些对竞标人资格的要求,显然是为了保障国股经营私有化,保障企业经营和股东财产(包括国有股)的安全。

国股实行委托管理,委托方对受托方(受托管理人)的基本要求是在合同期内实现委托管理目标。这些目标涉及企业生产、技术、经营、财务乃至社会领域诸方面。例如,俄罗斯政府为煤炭工业系统联邦股实行委托管理制定的主要任务有:减少国家向煤炭公司提供的无偿支持资金;按需求水平保证煤炭产量和供应量;保持公司工作岗位数量;消除对各级预算、预算外基金的欠账以及工资欠账;降低生产费用;提高公司所属企业的技术水平;保证矿井回采量;关闭公司内无前途的和亏损很大的企业;优先保证本国用户用煤;达到一定的赢利水平,等等。所有这些任务以及其他有关条件,都要在招标时具体化并予以公布。而选择中标者的标准,正是看谁提出了最有根据的完成委托管理任务的建议和计划,并有能力实施这些建议和计划,同时也考虑其为完成委托任务所需的经费和报酬要求。

国股实行委托管理后,受托方只是为委托方的利益管理股票,而无权支配(如转让、出售等)这些股票。为保证所有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俄罗斯规定,受托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会计报表、汇报工作,接受委托方的咨询、检查和审计,以及在委托方利益受损时依法和合同进行赔偿。此外,受托方在行使转交股票的表决权时,在一些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公司改组与终止,变更公司成立文件,改变公司法定资本额,公司重大交易,参与其他组织之设立,发行有价证券,批准年度决算报告等),必须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并按后者的指示投票。这些规定,同前述对国家利益在公司的代表的要求一样,都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保障企业安全。

把委派国家代表和实行委托管理这两种国股管理方式作一比较,可以大致得出以下一些具体认识。第一,向公司派国股代表的方式适用范围广(虽然不一定广泛有效),委托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窄。这是因为,实行委托管理,受托管理人要想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任务,除了自身条件外,首要的是能实际控制整个公司,公司的大政方针乃至日常经营能按照受托管理人的意图决定和实施,否则,承诺的管理任务不过是一纸空文。由此看来,若不是转为委托管理的股票原本构成公司51%以上的控股, 或者受托管理人原先对公司的持股加上委托股共同构成公司51%以上的控股,委托管理方式就无法推行。第二,派国股代表的方式重在对企业进行监督,除非是国家控股企业,一般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力不大;委托管理方式则重在对企业进行有目标的经营,任务明确、全面且具体,对亏损或不景气企业(如俄罗斯的煤炭工业企业)可能尤有意义。第三,派国家代表方式所需费用少(即使由普通公民出任代表,也因其工作任务简单而费用较低),约束力较差,但管理国家代表的工作难度较大;委托管理方式成本较高,但对受托管理人的约束力大,评价管理效果(合同履行程度)较易。第四,比较而言,派国家代表的方式的实际社会经济效果可能比委托管理方式差些(至少从有关文件内容上看是如此),但是,找到愿意出任国家代表的人易,找到合适的受托管理人难,除非委托管理的目标定得很低。

除上述两种办法之外,俄罗斯对特大型国家控股企业,还采用由总统、政府直接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方式,有的国股则实行交由金融一工业集团的管理公司托管或由控股公司管理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可视为前述两种方式的变形。但从实践中看,日前主要是采取委派国家代表的方式。

四、国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996年俄罗斯仅联邦持有的股票就达7万亿卢布(面值), 共获得股利1200亿卢布,年息率不到2%,仅及通货膨胀率的1/10。〔15〕国股效益低下,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私有化企业效益差。几年来,俄罗斯企业的亏损面逐年加大。据官方统计数字,1997年上半年非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面为49.1%,比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高10个百分点;〔16〕在工业、运输业和农业几个部门的欠人债务中,84.5%是非国有企业的欠债。〔17〕就国股管理来看,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国家代表的工作,“无论政府还是议会都不满意”。〔18〕

问题之一是产权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的矛盾。如前所述,国家持股的所有者代表是财产管理部门,但国家利益在私有化企业中的代表基本上来自各行业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要求国家代表按自己的意见在公司管理机关中行事(提出议案与表决),行业管理部门则认为前者既不熟悉有关部门的业务,也不了解实际情况,不能内行地评价代表的工作。争论的焦点是国有股的表决权。行业部门要求把国股表决权交给自己,自主地、不经财产管理部门同意而投票;后者则以财产管理职能与业务管理职能应当分离以及俄现行法规为依据,指责前者不愿放弃权力。实际上,争夺国有财产控制权的斗争自私有化以来一直存在,在私有化速度、规模以及要不要控股等问题上,财产管理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原本有严重分歧,目前关于国股表决权的争论不过是以往冲突的延续。在俄罗斯经历的社会大变动中,谁掌握了国有财产控制权,谁就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得到更多利益。俄罗斯国家杜马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国有财产管理部门的工资福利水平特别高,〔19〕不过是一个小小的例证。问题在于,国有财产由谁支配更有效率。像俄罗斯这样的转型国家,国有财产在私有化之后仍然很大,国股管理仅仅听命于产权管理部门显然是不行的。产权管理部门偏重于所谓“资产经营”,资产价值形态的变化;行业管理部门则一般偏重于资产的使用,即企业的生产经营。这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目标。从理论上说,生产经营是“资产经营”的基础。因此,没有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参与,国股管理很难有效率。

问题之二是国家代表履行职责不力。由于国家代表远离公司所在地(联邦股的国家代表往往来自莫斯科),不能经常视事,甚至每年出席一二次会议都有困难,这样就很难了解公司情况,很难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作出最合适的决断。国家代表往往不能按时报告工作,1995年只有约30%的代表呈交了报告,即便如此,报告的内容少、质量差,既缺少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分析,也没有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更有甚者,有的国家代表不按指示投票,不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甚至以权谋私,用牺牲国家利益的办法讨好总经理以捞取个人实惠,等等。

问题之三是有关国股管理的法规不健全。俄罗斯目前就国家公务员出任国家利益代表的问题,有关总统令、政府决议的规定很粗,尤其是对国股管理目标以及国家代表的经济责任没有任何约束,也没有相关的物质鼓励措施,这就往往降低了国家代表参与公司活动管理的积极性,难免形成“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新私有化法规定,由公务员出任国家代表的,不得从公司取得任何报酬和行使职能的经费,其立意显然是为了保证代表维护国家利益的独立立场。但是,从长远看,公务员兼职国股代表的物质待遇如不能从派出机构解决,势必会影响国股管理质量。前述国家代表履行职责不力,不能不说与代表的责任不明确、利益不落实有关。不过,话说回来,落实代表的经济利益易,明确代表的经济责任难,若国家代表在公司管理机关中的权力有限,甚至只起监督作用,就很难负得起什么“保值增值”的责任。由此可见,委派国家代表的方式并非普遍有效的方式。

五、国家控股的命运

未来俄罗斯私有化企业中国家控股的命运,首先取决于市场改革和私有化政策的指导思想。以往的私有化政策,重在私有化速度和数量方面,表现为一场“越快越好、越多越好”的意识形态化了的、追求政治利益优先的运动。〔20〕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导下,特别是对于在剧变中出现的缺少社会经济基础的俄罗斯新政权,快速私有化的需要自然是不难理解的。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国家控股的范围一开始被限制得很窄,控股期原定为3年, 对控股的管理没有长远打算以至没有严格要求,委托管理也被用来实现从经营私有化向产权私有化过渡(俄政府规定,委托期满后由有关部门提出出售意见,而受托方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俄罗斯对国家控股的认识逐渐变化。1995年,俄罗斯总统提出对有战略意义的企业中的联邦股不予出售,随后政府又通过了约3000个此类企业的名单,〔21〕并且还在继续扩大。1997 年9月24日,叶利钦总统在联邦委员会的演说中确认,“市场本身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强调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强调国家调节。〔22〕这个被传媒视为“转折性的”“轰动一时”的演说,或许是俄罗斯最终打算放弃新自由主义、改行“社会市场经济”的一个信号,从而使私有化具有务实的目标和政策。由此,国家控股也就会摆脱“私有化储备”的阴影,走向严格的控股管理。

国家控股的命运也取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变化,尤其是财政赤字的大小以及弥补手段的运用。过去六年俄罗斯的经济是严重滑坡的经济,财政赤字大。为弥补赤字,稳定金融,俄曾采取大量发行国家短期债券方式,并在1995年把出售重要企业中的国股作为增加预算收入的重要手段。大量发行债券影响了对企业的投资和贷款(因债券收益率高),而出售重要企业中的国股又因过于看重短期利益多有非议。然而,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无不与财政预算考虑相关。1997年俄罗斯经济开始稳定,但也脆弱。因此,只要经济出现新的波动,国家控股就会因其较有吸引力而被推出,以弥补预算赤字。俄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人士认为,以俄罗斯现有的财力和智力(指缺少管理人才),只应对1000家左右的私有化股份公司控股,管好更多的控股是不可能的。〔23〕但是,若俄经济逐步有所好转,国家利用控股“重整山河”的可能更大。

俄罗斯改革的特点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这种“转型”,在一个时期内,必然会是一个既没有社会主义效率,也没有资本主义效率的局面。过去几年俄罗斯的经济是“掠夺经济”、“发快财经济”。在私有化中,有“投资”能力的人和私有机构首要考虑的是尽快把便宜的国有财产弄到手,根本不关心企业的发展,加之通货膨胀也逼使人们倾向于“发快财”,不进行真正的投资。由于私有化连年不结硕果,要求重新国有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但终因政府财力不济等原因,只有个别企业(如莫斯科“吉尔”汽车股份公司)由国家收回了控股权。俄罗斯国有企业大规模的私有化已是既成事实,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很不佳,因此,未来一个时期,国家控股企业的数量以及控股形式虽会有所变化和调整,但不会有大的变动。有两点大概是可以肯定的: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俄罗斯会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有较大比重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俄罗斯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恢复和加强其在国际上的地位,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倚重于国有经济和混合经济。

注释:

〔1〕参见A·科赫(俄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前主席)等:《私有化—1996:结果与结论》,《社会与经济》(俄)1997年第1—2期合刊。

〔2〕见俄联邦总统令,1992年11月6日,第1392号;“国有企业私有化纲要”(简称,下同),1993年12月24日俄总统令发布;“国有企业私有化纲要基本原则”,1994年7月22日俄总统令发布。

〔3〕参见《经济与生活》(俄)1996年第10期,第1版,A ·卡扎科夫(俄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前主席)文。

〔4〕见《公开股份公司标准章程》,1992年俄总统令第721号发布。

〔5〕参见俄罗斯总统令:1992年7月25日,第526号;1992年8 月15日,第923号,1992年11月5日,第1333号;1992年11月17日, 第1403号;1993年4月15日,第446号。

〔6〕参见前引A.科赫文。

〔7〕见前引A·科赫文。

〔8〕俄罗斯总统令,1992年11月16日,第1392号。

〔9〕财产基金会是负责组织企业私有化计划具体实施的机构, 如出售私有化企业中的国有财产(股票)等等。在股票未全部售出前,负责管理这部分国有股。

〔10〕见俄罗斯总统令,1994年6月10日,第1200号。

〔11〕见俄联邦政府决议,1994年10月1日,第1112号。

〔12〕见俄联邦政府决议,1996年5月21日,第625号。

〔13〕见前引A·科赫文。

〔14〕见俄联邦总统令,1996年12月9日,第1660号; 联邦政府决议,1996年12月11日,第1485号。

〔15〕见前引A·科赫文。

〔16〕见《经济与生活》(俄),1997年第38期,第29版。

〔17〕同上,1997年第40期,第4版。

〔18〕B·斯图金佐夫:《国家经营:理论与实践》, 载《社会与经济》1997年第3—4期合刊。

〔19〕1995年俄联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5.68 万卢布,而联邦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平均工资为100.7万卢布, 联邦财产基金会为206万卢布,后者还有大量其他收入。见《经济与生活》1996 年第19期,第6版。

〔20〕俄工业商会理事会最近的一份报告指出:俄私有化的“赌注牢牢地押在了优先实现所推行的经济改革(按指自由资本主义改革——引者)不可逆转这一政治论点上”。见《经济与生活》1997年第41期,第6版。类似评价,笔者在以前的有关文章中还引述过一些,兹不赘。

〔21〕见俄罗斯总统令,1995年5月11日,第478号;联邦政府决议,1995年9月17日,第949号。

〔22〕见《经济与生活》,1997年9月24日,第1版。

〔23〕见前引A·科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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