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重整衔接的司法适用
李新一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0
摘 要: 当公司因发生法定事由而面临强制清算时,还可能因为资不抵债转而走向破产程序。破产并非一定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有时也会成为他们获得喘息并重整旗鼓的良机。然而我国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以至于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缺乏体系完善的规章可循,进一步影响破产清算的效率,会损害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通过简要概述江苏高院发布的某企业破产典型案例,试探讨实务中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通过破产重整使企业重获新生这一系列法律程序衔接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 公司强制清算;破产重整;破产法;制度衔接
一、公司的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概念比较
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置财产和终结其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严格的清算程序。本文所使用公司清算一词,是指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最终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根据清算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产在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需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转为破产清算。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等原因,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重整衔接仍有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在相关制度以及法治工作队伍的建设等各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随着该解释的颁布施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不断出现,且数量呈现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公司清偿亏损,缺乏偿债能力而导致的破产清算案件也随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增长而不断增加。根据统计,从案件结果来看,一审民事判决书有1035份,其中643份的裁判结果为判令公司解散。随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增长,为切实应对审判实践的新形势,厘清破产与公司清算的关系十分必要,本文且从以下几点对两者进行比较。
(一)申请条件不同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主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相应的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第二、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因此,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破产清算案件的申请条件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注重对公司是否进人清算状态以及清算状态是否正常的规制,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重点则是对企业实体债权债务的判定。
(二)清算组构成不同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通过上述规定的比较,笔者认为,我国破产立法对管理人的选任权利集中于法院。立法者认为,管理人是法院为实现破产程序目的而设立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须由法律授权的国家公权力机构来决定。但是这一制度设计需要相应的规定来保障有权机构选任管理人的评判标准。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问题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
(一)重整适用范围
我国重整制度的使用主体为企业法人,由于重整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司法实践中主要使用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往往采用更为简化、高效的和解程序。笔者认为严格审查重整的适用范围是启动重整程序的起始环节。有的企业经过重整重获生机,实现盈利。有的企业虽暂时完成重整,但很快重新陷入经营困顿,甚至再次进入破产程序。其根本原因在于重整实践是否遵循了市场规律。
(二)重整申请的审查
本案是覆盖了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多个环节的典型案例。某度假村公司因被股东申请发生解散原因而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组暨管理人的配合下,审理法院坚持从每一个法律程序入手,环环相扣成功解决了程序转换、清算组与管理人衔接、重整可行性分析、投资人招募以及生产经营恢复等重点问题,本案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之间的转换提供有益示范。通过重整帮助企业再生相较于强制清算而解散公司要费时费力,但是一旦重整成功既能救活企业,保住职工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使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重整的顺利进行,离不开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部分。法院坚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重整计划的可行性。1.经营方案内容是否合法,如果方案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法院裁定批准将产生司法与立法的冲突。2.经营方案需要顺应市场的需求。只有顺应市场需求的方案,才可能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使企业重获新生。3.重整计划执行人员的安排。给重整企业引入优秀的管理人才十分重要。企业终究只是拟制的法人,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优秀的管理人才,这也是企业腾飞的血液。本案顺利的重整和取得预期的效果离不开法院对重整计划严格的审查把关。
三、从南京某度假村有限公司案看强制清算转重整的典型意义
(一)仙人湖案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2013年11月通过审查南京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度假村公司)股东汪某的申请,裁定受理了该公司强制清算案,通过法院指定由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并全面接管公司。根据报告显示,某度假村公司已资不抵债,清算组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后,管理人积极开展了财产的管理活动并积极寻求方案更妥善的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人多次磋商谈判后终于与重整投资人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南京中院做出裁定,正式受理了某度假村公司的重整申请。某度假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根据会议的表决结果并结合审查经验,裁定批准了其公司重整计划。如今,某度假村公司经过重整重新回到正常营业的轨道。
(二)典型意义
重整由于成本高,因此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充分的审查,判断其是否有进行重整的条件及再生前景。但是,是否具备重整条件实质上是商业判断。法官虽然熟悉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商业行为往往是门外汉。因此法院需要培养专业化的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队伍。同时在进行重整审查时应当充分应用听证会这一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更有利于法官的判断。
四、结语
笔者从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展开比较,介绍了某度假村公司案的成功经验,对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以及重整制度。从重整的意义来讲,重整使企业重获新生,使企业以全新的面貌开展经营。破产重整制度对于挽救有价值的企业促进地方发展,改善经济结构解决职工就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一定能总结出一套程序简便,过程高效的清算重整衔接方案,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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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0-0152-02
作者简介: 李新一(1993- ),男,汉族,江苏人,硕士,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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