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入心:乡村政治建设的教育工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民主论文,政治论文,工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5)07-0077-07 DO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5.07.011 对广大农民和农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使《村委会组织法》走进广大农村,使现代民主知识走进农民心里,成为当下乡村政治建设极为重要的一项启蒙工程和教化工程。然而,作为更为宏大的“普法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未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迄今未产生对之进行深度研究的学术成果。相对于“普法”而言,学界更为关注“立法”。一些学者详细分析了《村委会组织法》一波三折的立法过程,①一些学者关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提供了很好的建议。然而,在《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完成后,对于这部法律的“普及”的宣传及其挑战,学界缺乏必要的研究。本文研究的是,国家在“普法”工作中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和责任?国家如何向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证明其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外部嵌入行为的正当性?地方政府是如何回应和执行中央政府部门的号召,做好宣传工作?地方政府的宣传工作面临哪些具体问题和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一、“普法”工程:国家的角色与责任 宣传在本质上是“观念、信息或者谣言的传播活动。”②在政治发展中,“作为政府的工具和治理的机制,宣传占据了中心位置:宣传是群众动员和教育的一种工具,是劝服被统治者相信政党合法性、权威以及智识民智性的一种方法。”③《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是中国乡村政治建设的重要工程和更为宏大的“普法”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普及的研究与解释,离不开“普法”工程这一更为宏大的背景。 1985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普法工程,“希望中国在短期内全面完成一个社会范式的转换……急切希望以唯理的设计改革的方式,政府推动的方式、急风暴雨的方式、只争朝夕的方式、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建设法治。”④“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⑤从1985年启动“一五普法”以来,已完成五个普法计划,“六五普法”正在有序进行之中。 在普法工程中,国家承担三重角色。国家承担的首要角色是设计者,勾画普法蓝图,拟定普法的目标,制定一个又一个普法的“五年规划”。“当代中国的普法活动,又称为‘普法教育’、‘法制教育宣传’或普法运动,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和国家有意识、有组织、有计划发起并直接领导和推动的大规模、群众性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⑥普法工程是在国家的动员、支持和倡导下进行的,普法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是由国家意志来表达的。“就普法而言,政府充当了重要的动员和教育角色,主导了普法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⑦在普法工程的设计中,国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国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收集与普法工程设计相关的信息,了解社会对普法工程的期待和要求,通过合理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形成有关普法工程诸多内容的合理决策与共识;另一方面,国家规划着普法工程要达到的目标,对目标进行分类和分解,使这些目标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分阶段分步骤实现这些目标。作为普法工程的设计者,国家的主要作用是提出不同普法阶段的具体目标,勾画普法工程的美好蓝图,阐明这些目标的可欲性和可能性。作为“一项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⑧,“一五普法”的目标是“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打好坚实的基础。……在全体人民中树立各种遵纪守法的榜样,创造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气氛。”⑨“通过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⑩“二五普法”的目标是“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11) 国家不仅是普法工程的设计者,也是普法工程的施工者。作为施工者,国家的角色和责任是将普法工程的目标通过具体方案的实施转换成政治生活中的现实。国家有责任围绕政策目标制定普法工作的具体方案,评估和研究普法方案的可操作性以及不同方案之间的连续性,为方案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国家有责任确定普法的具体对象和普法的具体内容,提出普法的具体要求,设计普法的方案,规划普法的步骤,为普法工作的展开提供组织支持和经费、人事上的保障。普法方案形成后,国家有责任在方案实施前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使方案得到社会的认知、信任和支持,为方案的操作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角度看,在实施普法工程方案过程中,国家有责任运用意识形态资源进行动员,也有能力运用人事权所提供的政治激励和财政权所提供的经济激励来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保证国家的整体性方案在差异的地方环境中得到施行。例如,“一五普法”提出“对考核及格的个人可发给结业证书或张榜公布。考核合格的单位,应发给合格证。个人的考核成绩应作为今后考核使用干部、确定职级、评选先进的一项条件。对在普及法律常识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12) 在普法工程中,国家还承担着监督者的角色,通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为了保障普法工程的施工质量,国家有责任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督,实现监督的全面性、连续性和动态性,进而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国家需要了解工程实施相关信息,克服或者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起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问责机制,通过奖惩的方式来保障工程的质量。为了保障普法工作的质量,普法工作中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对下级普法工作的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1985年6月)中规定,在普法工作中,要建立起请示报告制度,“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司法厅(局)每半年要分别向中宣部和司法部报告一次工作,以便加强业务指导,保证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顺利进行。”(13)为了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对普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建立起个人和单位的考核标准。如“一五普法”规定单位“参加学习并考核及格的人数达到规定指标,即个人及格率应达到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及格率应该更高一些。”(14)“二五普法”规定单位“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人数达到应参加学习人数的80%以上。”(15) 二、《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国家外部嵌入的正当性 普法工程具有突出的“外部嵌入”的特征,“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即农村地区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16)为了提升嵌入效果,国家在对《村委会组织法》宣传过程中,需要证明国家外部嵌入行为的正当性。这是因为,宣传要取得预期效果,其前提是宣传者必须取得宣传对象的信任。在《村委会组织法》宣传中,国家对外部嵌入行为的证成,便是获取这种信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国家作为“启蒙者”和“宣传者”的正当性,来源于其施政目标的正确性。无论是对国家政权自身的建设而言,还是对广大村民的福祉而言,《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项社会教育工程,《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其目的是将中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是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国家建设愿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同时也为人民的幸福生活创造条件。作为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国家有责任“把人民的期待变成我们的行动,把人民的希望变成生活的现实。”(17)在“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大意义”中,指出《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乡村民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具体表现在“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自治内容不断丰富,实践形式更加多样。”(18)在“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条件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有利于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19) 国家作为“启蒙者”和“宣传者”的正当性,也来源于宣传对象的落后性。在中国政治话语中,农民既是富有创造力的,同时因为各种复杂原因,大多数农村是落后的,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因而这个群体需要“启蒙”和“教化”。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需要被解释,需要被大众化。普法工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法律的大众化和教化,实现政治权威对社会改造和整合。早在1985年的“一五普法”计划中,农民已成为普法的一个重要对象。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被确定为“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20)经过4个五年普法工作的努力,无论是在“五五普法”中,还是在“六五普法”中,农民和农村都是普法的重点对象。这是因为,总体看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农村法制宣传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农民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农村法制宣传在一些地区仍存在“死角”。大多数的农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国家主导的叙事中,大多数农村是落后的,农民因缺乏教育是视野狭隘和无知的。在政治生活中,“我们的思想是被塑造的,我们的口味是后天形成的,我们的观念是由我们从未听说过的人所建议的。”(21)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落后的乡土社会起步。国家有责任送法下乡,送民主进村和人心,改变乡村观念落后的状态。 国家作为“启蒙者”和“宣传者”的正当性,来源于宣传环境的特殊性。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起源于乡村民主的试验,面临着国内国外的压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在无民主传统的国度进行民主实验,在有广泛争论和国际压力的条件下搞民主,也是在充满风险和挑战的环境下进行民主建设。这些特性赋予了国家更多责任,也使国家的宣传具有了正当性。通过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有利于切实提高乡村民主的质量,打消一部分人对乡村民主改革和建设的疑虑,减少由这种疑虑所形成的阻力,为乡村民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也有利于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进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消除国际社会的误解,减轻一些势力妖魔化中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中国发展赢得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 三、《村委会组织法》宣传中的地方政府:回应与执行 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被废除,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经过十多年的施行,针对农村社会发生的变化,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2月1日,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根据各自部门工作职责,精心设计活动主题和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措施,使这项工作既丰富生动,又务实有效。”(22) 通知发出后,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做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为了更好地宣传学习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各地方政府修订了原有的《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废除了原有的实施办法。比如,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决定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依法启动,广西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修订;2014年7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地方政府也认真落实中央文件“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的精神,组织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培训。例如,2011年3月26日,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司法局和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把《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和农村基层干部培训计划,要利用讲习班、培训班、研讨会、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进行专门培训,切实提高涉农干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横幅、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方式,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民主知识,宣传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历史性进展,宣传介绍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典型事例,使《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深入人心,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宣传教育队伍,深入开展《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在宣传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创新性,照搬和复制中央政府文件的问题突出。比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颁布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可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文件在结构上、内容上和语言上进行了复制,文本在结构上、内容上以及语言上具有极强的雷同性。从结构上看,中央政府部门下发的通知包括“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继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五个组成部分,五个部分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同样,在各级地方政府下发的“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中,大多存在类似的结构。 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照搬中央政府的文件要求,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宣传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的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说,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具有极强的象征型执行和运动式执行的色彩,导致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无法很好地落到实处。由于涉及各方利益,同时也由于治理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般而言,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文件都是指导性的、原则性的和高度概括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在于根据地方发展的需求来使这些指导性的原则和精神可操作化、措施化,通过可操作化和措施化的努力,来体现地方政府对中央精神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在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照搬中央文件,导致的一个后果是: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具体办法不“具体”,抽象程度高,原则性强,口号性特征明显,呈现出一定的“形式主义”特性。纵观现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的文件文本,大多数没有清晰说明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的组织机构,没有阐明如何来使宣传通俗化,更没有对宣传对象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类别来进行针对性的宣传,也没有建立起对地方干部宣传绩效的考核机制和责任机制。正是这些措施和内容的缺位,导致《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学习这种“普法”活动流于形式,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对于《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具有运动式的特点,“一般只在换届时进行宣传”,(23)宣传缺乏连续性,这种缺乏必然会影响《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效果。 四、《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挑战与应对 如上分析表明,各级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学习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号召是积极的,同时也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政策执行创新性不足,所制定的政策可操作性差,影响了《村委会组织法》宣传的效果。《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面临困难,地方政府宣传普及《村委会组织法》面临三方面挑战。 《村委会组织法》宣传面临的第一方面挑战是宣传覆盖问题。宣传要取得效果,宣传的覆盖范围应是广延的。由于地理环境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无法覆盖到一些边远地区,“个别边远山村的‘一法一条例’宣传存在遗漏”,(24)宣传存在“盲点”。同时,由于现代化加速了乡土社会人口的流动,农村“空心化”和“空巢化”现象严重,使得《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无法覆盖到一些流动的人群。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主要表现是农村的人口流动增强了,大多数青壮年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流向沿海发达地区,去谋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每年,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离开其赖以安身立命、难以割舍的故乡本土,贸然投入他完全不熟悉、连交通规则都无所适从、对命运无从把握、对未来全然不知的大都市”,(25)“作为农村中坚的主要劳动力,他们常年在外务工打拼,忙于赚钱,回到乡村又忙着走亲串友,联络感情。”(26)人口的流动,挑战了现有的普法宣传方式。留在农村的,主要是老年人和留守儿童。如何对流向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农村青壮年进行普法宣传,是普法宣传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村委会组织法》宣传面临第二方面挑战是宣传者自身的素质和态度。在我国一些地区,农村的政治精英有衰退的趋势,老龄化问题和文化程度低问题仍很严重。由于实行直补、税费改革等政策,加之待遇低,农村的公共权力对农村的政治精英失去了吸引力。对大多数有能力的农民而言,理性的选择是去发达的城市和地区谋取生计,而不是留在农村。这势必对包括《村委会组织法》在内的普法教育产生不利影响。这是因为,乡村干部是普法教育的中坚力量,他们对《村委会组织法》的理解水平,在很大程度决定了村民的理解水平;他们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的方式和方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民对《村委会组织法》的接受程度。基层的政治精英对于政府普法持矛盾心态,一方面普法可以提供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国家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普法压缩了基层政治精英滥用权力的空间,增加了行政管理和控制的成本。不少基层政府“对普法口头重视,心里抵触。他们担心,老百姓知道得太多,就‘不好管’了,‘难缠’了”。(27) 《村委会组织法》宣传面临第三方面挑战是宣传工作缺乏资源。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学习《村委会组织法》,是《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普及面临的一个问题。相对于如何施肥、如何发家致富等技术性知识而言,农民对如何搞好民主的政治知识缺乏兴趣。如何施肥、如何发家致富等技术性知识更容易给农民带来可感知到的实惠,与之相对,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甚至会占用他们谋利所需的时间资源。虽然《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学习是为了推进乡村民主建设,“使得村民有能力对其利益的执行者进行选择、监督”,(28)但在一定程度上说,这种宣传学习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维护的是村庄整体的“集体利益”,支付的是却是个人的成本。显然,在切身利益无法直接感知的条件下,为了将农民组织起来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需要村干部进行大量的说服工作,也需要村干部提供物质刺激和政策激励。实践表明,说服工作必须以物质刺激和政策激励为基础。然而,目前,村干部能动员和组织农民的资源是相当有限的,农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也是较低的。国家的直补、税费改革等政策削弱了村干部权力的同时,也弱化了他们的动员和组织能力,而村干部的动员和组织能力,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当前,村干部也缺乏相应资源用惩罚性的权力强制村民来学习,即便是能强制村民来学习,学习效果也未必好,这些都使得《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为了应对《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提升《村委会组织法》宣传的效果要努力做到三点: 首先,中央政府应注意总结宣传经验,认清《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形势,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应对人口流动和宣传覆盖问题。当下的宣传环境有了一些变化,相对于改革开放前,社会更加多元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正冲击着中国宣传体制的效率。”(29)提升《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普及效果,不仅要善于利用传统的宣传动员媒介,而且也要利用大众传媒的丰富资源。在高速流动的现代社会里,除了利用传统的戏剧、宣传画、黑板报、歌曲等宣传动员外,尤其需要利用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媒介来宣传,利用短信、微信、网络社区宣传,扩大宣传覆盖率,提升宣传效果。与此同时,宣传议题的选择和宣传形式的运用,必须考虑不同宣传对象的需求,宣传要“贴近基层,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用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用故事吸引人,用情感打动人,将抽象的、条文化的法律及其法律精神传递给社会。 其次,中央政府应运用压力型体制为地方政府《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提供压力,推动地方政府宣传领域的创新。中国体制是压力型体制,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要得到推进和实施,需要中央政府给地方各级政府施加压力,明确各级政府的宣传任务和责任,将宣传作为执政绩效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为地方政府做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工作提供激励。在为地方政府做好《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工作提供激励的同时,还必须鼓励地方政府在宣传工作上的创新,为创新留出足够的空间,减少创新失败承担的风险。中央政府有责任鼓励地方政府进行宣传创新,宣传和推广宣传创新中的典型事件、典型经验、典型模式。 最后,中央政府应为地方政府宣传《村委会组织法》提供政治上或财政上的刺激和激励,解决宣传资源匮乏问题,加强宣传队伍建设。要做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工作,不仅需要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而且也需要上级政府提供的激励,最为重要的是要解决目前宣传中激励不足和资源匮乏的问题。要调动地方政府宣传《村委会组织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要给予宣传工作必要的财政支持,给宣传部门工作人员提供更大发展空间,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宣传部门能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通过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等来提升乡村社会治理的质量。 总之,“宣传是一种借助于符号(文字、手势、旗帜、纪念碑、音乐、服饰、徽章、发型、硬币图案、邮票等等)以求操纵他人信仰、态度或行为的或多或少系统的活动。”(30)宣传学习《村委会组织法》是我国普法工程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民主工程和法治工程的重要环节。国家是普法工程的设计者、施工者和监督者,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来证明其外部嵌入的正当性,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进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学习,但通过对相关材料分析发现,地方政府《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学习仍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宣传效果受到了农村社会变迁、农村政治改革、地方政府的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制约。“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所造出的‘普法运动’”,旨在“让民族心灵经历了一次现代洗礼。”(31)从国家的角度看,《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洗礼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预期效果,然而,从乡村社会的角度看,“由于难以适应地方上的状况,国家所推动的社会改造工程常常难以达到目的。”(32)实际上,《村委会组织法》宣传的效果如何,在何种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的政治生态,改变了农民的心态和行为,需要进一步的经验数据支撑和实证研究证明。 ①参见阚珂《村委会组织法制定过程一波三折》(上),《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0日;阚珂《村委会组织法制定过程一波三折》(下),《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7日。 ②Arnold Perris,Music as Propaganda:Art at the Command of Doctrin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thnomusicology,Vol.27,No.1(Jan.,1983),p.1. ③Edited by Jonathan Auerbach and Russ Castronovo,The Oxford Handbook of Propaganda Studi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p.147. ④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⑤⑨⑩(13)(14)(20)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发[1985]23号),http://www.jcrb.com/zhuanti/fzzt/fazhi/xiangguan/200812/t20081203_107294.html。 ⑥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法学》2009年第10期。 ⑦(27)李一宁:《全面普法——一个知识/权力的视角》,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第19、33页。 ⑧(11)(15)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发[1990]20号),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2612。 (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1985]23号)。 (16)宋晓:《普法的悖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 (17)习近平:《二○一五年新年贺词》,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101/c70731-26309784.html。 (18)(19)(22)中组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知》,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czqhsqjs/201012/20101200119938.shtml。 (21)Edward L.Bernays,Propapanda,Horace Liveright,1928,p.9. (23)张孝荣:《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情况的报告》,http://www.ztrd.gov.cn/article/201408/t20140819_954_1.shtml。 (24)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http://www.gazx.org/content/2010-7/1/201071145735.htm。 (25)(26)刘修榕、刘行芳:《电视纪录片中农民形象的真相与想象》,《新闻爱好者》2014年第8期。 (28)孙秀林:《村庄民主、村干部角色及其行为模式》,《社会》2009年第1期。 (29)David Shambaugh,China's Propaganda System:Institutions,Processes and Efficacy,The China Journal,No.57(Jan.,2007),p.25. (30)Editors of Encyclopedia Britannica,Encyclopedia Britannica,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c,1983,v.15,p.36. (31)许章润:《普法运动》,《读书》2008年第1期。 (32)沈洪成:《教育下乡:一个乡镇的教育治理实践》,《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2期。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论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论文; 地方组织法论文; 政府工程论文; 农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