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和性别偏好:一个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性别论文,儒家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Based on a large amount of documentary research,the authorsums up a systemic structure composed of social,economic andcultural factors that determines the male chauvinism in trad-itional Confucian culture,and expresses the intrinsic relationships among these factors in one single conceptualframework.On this basis,the author seeks to describe theimpact of the recent social changes on the systemic structureon the China mainland,thereby to explain the differences of thegender partiality between town and country and between regionsin China.
一、导言:女孩们哪里去了?
8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和东亚一些有儒家文化传统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出现了出生性别比的显著升高。这一升高现象具有持续性。这种情形在其它国家还不曾存在过(乔小春,1995)。此外,即使生活在无明显性别偏好国家中的华裔也表现出明显的重男轻女的倾向(涂平,1993)。
在我国人口总体的出生性别比呈现失调的同时,一些经济社会发展处于相对落后水平的少数民族地区,如贵州、新疆、西藏、云南、青海、宁夏等省和自治区的出生性别比却是正常的。(注:根据四普计算的出生性别比,汉族为111.27,而少数民族为107.15。这些省、自治区的具体有关数据请参考顾宝昌和徐毅的文章。(顾宝昌、徐毅,1994))这与大多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水平还比较高有关(顾宝昌、徐毅,1994)。但同时,在这些地区,儒家文化传统不占统治地位。这些现象提示我们: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儒家文化传统对出生性别比有更大的影响。
有必要说明一下,拙文将讨论的儒家文化,不是近来地缘政治论者和文化经济论者们所指的那种在近30年来给东亚创造了经济奇迹的儒家文化。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在东亚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中,传统的儒家文化都已经过很大程度的、多种方式的、有意识“批判改造”和无意识文化融合。而影响出生性别比的儒家文化是“原教旨主义的”那一种,即其终极目的为在农业社会中规范和稳定社会分层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体系。
根据李树茁对三普和四普的有关资料进行的比较分析,“男婴死亡率从1981年的36.07‰下降到了1998年的32.19‰;而女婴死亡率却从1981年的34.19‰上升到1989年的36.36‰(李树茁,1994)。这可能与一些女婴得不到良好照顾,因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有关。大量女婴和女孩在统计上的消失,尽管其中很大一部分不是真的消失,(注:根据北京大学和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合著的文章《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及其后果的分析》,用存活反推法对四普的数据估算,80年代出生性别比超出正常部分的50-70%是由漏报女婴造成的。(曾毅、顾宝昌等,1993))反映出我国许多地区存在广泛的对女孩的歧视这一事实。在人口统计学意义上,这种歧视会影响到出生率和死亡率;在道德意义上,其存在是对所有人的严肃质问。它指出在我们社会中一部分女孩的生存和生活质量受到了影响。所以,研究世界最大人口的生育行为异常的原因,尽快控制不健康趋势,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父权主义制度结构与性别偏好
1、定义及其它
性别偏好(gender preference)是家庭里长辈对子女的性别偏好。笔者以为,性别偏好应分成个人喜好和家庭制度决定的偏好两种。本文认为,目前存在于我国汉族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极端的儿子偏好,不属于个人选择,而是一种家庭制度决定的群体心理固结(fixation),它体现了妇女的低下地位,是性别歧视的体现,是落后的社会现象。
父权(patriarchal):一方面“决定于家庭中妇女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程度”(cain,1993);另一方面,在我国除了大城市以外的许多地区,仍然受传统伦理规范的影响,表现为宗法制度规定的夫妻间的无条件支配和服从关系。
父居(patrilocal):即一种按“父系血族关系在一起居住”的方式,即“婚后住在婆家”(Burton pasternak,1991)。在我国,父居意味着女儿婚后脱离与娘家的亲属关系,从此在夫家的亲属网络上占据了一个持续终身的位置,应根据夫家关系的远近亲疏来规范交往行为,与自己的血缘和亲情无关。那么,从原则上女儿不能为父母提供经济资助和生活照顾。父母接受女儿的照顾可被认为是对亲家利益的冒犯。这就必然使有强烈的养儿防老需要的农民偏好儿子。
父系(patrilineal):指从父系确定血统、家系、家产和家长继承权(王玉波,1989)。正是这种继承制度,通过否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权利而使他们屈于从属的地位。(注:关于这一点,费孝通曾论述到:“在我们这个父系社会中,女孩子被认为是讨债鬼,不但在教育上得不到她们兄弟们同等注意,甚至在出生时即被溺死,或很小时便被抛弃或出卖的。女孩在社会地位上的低落,无疑是导源于这种歧视的。”(费孝通,1947))另外,我国的父系还有与经济理性无关的意识形态层次的含义,即祖先崇拜和传宗接代。人们为了这类似宗教般的信仰,很多情况下可以不惜经济利益上的巨大牺牲(李银河,1994)。女孩因为不具备这方面的价值而受到排斥。
威廉姆森通过对世界生育率调查资料的研究发现,性别偏好普遍存在于许多社会。性别偏好的性质(nature)、重要性(magnitude)以及发展方向(direction)决定于这些社会中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在不同社会中差异甚远(Williamson,1976)。阿诺德通过研究人口与健康调查的结果发现,在父权、父系和父居的社会中,比如南亚、北非和近东的一些国家,儿子偏好强烈(Arnold,1996)。1996年,笔者在作硕士论文时,在不知道阿诺德的结论的情况下,通过对我国宁夏、广东和浙江农村地区定性调查资料的研究分析,也发现我国传统习俗父权、父系和父居与儿子偏好间的因果关系(李冬莉,1996)。在此,笔者谨简要介绍据以上发现和思考描绘出的分析框架。
2、分析框架与假设
基本假设:
(1)性别偏好决定于家庭习俗:父权、父系和父居
(2)这些习俗的存在决定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因素。这些因素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父权主义制度结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性别偏好的程度和表现会有变化。根据这两点假设,笔者设计出以下分析框架。
3、框架设计上的特点
(1)结构视角(structural perspective)
以上框架的一个特点是从结构的角度看性别偏好。米德·凯恩认为,儿子偏好实质是低下的妇女地位,即妇女在经济上对男性的依赖。而使个体的妇女依赖于男性的因素实际上存在于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a society's institutional structure)层面上:即劳动的性别分工,劳动力市场的构成,继承制度,宗教习俗,婚姻和家庭规则等(Cain,1993)。受凯恩理论的启发,笔者根据中国的情况,设计出以上框架。
(2)性别视角(gender perspective)
阿诺德曾假设,家庭中儿子和女儿共同参与各项活动的程度越高,性别偏好越弱(Arnold,1985)。笔者受到这一论点的启发,关注性别间的不平等,把女儿和儿子间角色和权利的制度性差异作为分析线索是本框架的另一个特点。近年来,国际人口学界越来越重视性别视角,认为人口的一切方面无不与不平等的性别地位相关(Nora Federici,1993)。而我国以往的农民生育意愿研究往往把侧重点放在家庭需要儿子的原因上,忽略了女儿受歧视的事实。
4、对各背景因素的说明
(1)封建伦理对社会态度的全面整合
中国社会是以伦理为本位的(梁漱溟,1990)。“孔子为创始人的儒家逐渐把尊祖和孝道理论化,形成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西汉初期汉武帝明令独尊儒术,废黜百家,使‘儒家’定于一尊,儒家经典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以及风俗习惯的理论依据(任继愈)。
以社会学的眼光看,儒家伦理基于一套社会等级的分层规范,以及要求人们服从规范的训戒。经营这样的规范,中国传统家庭不仅仅具有生产、生育和生活的功能,而且可能比其它任何一种文化更加相关于社会控制。正如孟子所谓的:“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注:该引文转引自王玉波专著《中国家长制家庭制度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143页。)这种社会控制是通过家庭中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代际传递来实现的。但无论是所谓“上以事宗庙,下以传后世”这一久远的精神目标,还是上下尊卑的现世等级系统,女性在其中扮演的都是最卑微的角色,(注:“因为妇女生活在宗法等级人伦关系的最底层,从出生起,她们的卑下地位已经命定了。”《女戒卑弱第一》特别强调:“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郑必俊,1994))甚至可能是实现目标的障碍。正因为此,历史上关于杀婴的记载屡见不鲜,最早的至少能追溯到战国时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注:该引文转引自王玉波专著《中国家长制宾庭制度史》,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270页。)
(2)封建的法律制度
法制化也是使封建家庭习俗制度化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历史上关于家庭制度方面的法律,又都是由封建国家中央政权立法。法制化对封建家长制的家庭制度的确立、巩固,更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王玉波,1989)。(注:家庭中妇女没有财产权是经过封建法律正式规定的。如《礼祀·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这个规定,自先秦、汉、魏晋直至隋,都沿袭着发生法律的作用。”(王庆淑,1995))比如,《唐律》从法律上强调男女权利不平等,还确认丈夫对妻子有“七出”的权力,即在七种情况下可以逐出妻子,其中专门有一出“无子,为其绝世”(马忆南,1994)。(注:据王玉波,“自春秋战国以来,无子可以合法地被出。”(王玉波,1989)另外,《礼祀·昏义》中规定,有七种情况可以出妻,“无子”是其中第一条。可见,在封建时代性别偏好是受到统治阶级支持的。)
(3)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以往的大量的研究把最极端的性别间不平等与农业文明和农业国家相联系,尤其是与农业社会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对男劳力的需要相联系(Helen Ware,1993)(Nora Federici,1993)。
(4)家族聚居
“我国历史上形成的聚族而居的聚落形态,也使宗法关系易于长期延续”(王玉波,1989)。以姓氏命名的村庄在我国农村很常见,由此就可想见家族聚居的普遍性。这种地缘加血缘的社区共同体无疑有利于形成家族的凝聚力。每个作为外来人的新娘都被迫于这种凝聚力而被重新社会化,接受在新家庭中最低下的地位和最屈辱的角色。
三、背景因素的变迁和延续对性别偏好的影响
本框架设想的父权主义家庭习俗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社会制度结构是其在封建社会时期的典型形态。当该制度结构中的背景因素发生变化时,性别偏好也会变化。变化机制的复杂性在于其多样性。有时一个两个因素变化只能造成性别偏好程度上的改变。彻底变迁的形成可能要因时因地因条件而异。
近代以来,在东亚各有儒家文化传统和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中,由于现代化方式、政治体制改革、主导价值的重新取向上各自走了不同的道路(从封建社会到殖民地或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或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结构已是变化纷呈。旧的制度可能较彻底地被打破,也可能部分地被打破;也可能经过调整组合而部分地保留,性别偏好就随之变化,抑或持续,抑或消失。
1949年后,中国政府推行以社会平等为宗旨的社会主义,一方面对封建的家庭文化进行不懈的批判,破除封建迷信,宣扬男女平等;另一方面颁布法律推行政策保障妇女权益,相当彻底地改变了背景因素的第一、二个方面;此外,城市工业化为妇女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单位分房制度使家族聚居成为不可能。诸种因素使北京、上海的性别偏好变得不明显,出生性别比正常(徐毅,冯占联,1995)。
与此同时,虽然以上法律政策同样适用于农村,虽然政府曾经在农村实行“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以取代家庭所有小农经济,从而使妇女地位在解放后有很大改善,但实践证明,在落后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纯粹的宣传在改变农民观念方面很大程度上的无能为力。其次,户口身份制实际上巩固了家族聚居;推行家族联产责任制后,家庭对男性劳动力的需要更加突出。70年代以后,计划生育使生育率大幅度下降,农民在少生的情况下性别偏好变得更强。80年代有了B超和人工流产技术的可获性,就出现了大范围的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局面(顾宝昌,徐毅,1994)。另外,80年代初期以来国家在意识形态上采取了更宽松的政策,一些地区的宗族和宗教势力活跃(景军,1998),可能也是使性别偏好变强的一个重要原因(陈永平,1991)。改革以来的经济发展对妇女地位和性别偏好的影响比较复杂,取决于发展带来的行业重构形成的新的性别分工格局是否有利于妇女。(注:据雷洁琼为负责人的《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课题组的有关调查结论,“我国农村家庭的生育功能的变迁程度和农村社会的工业化程度之间存在着一种大致的对应关系。”……“当妇女在家庭收入方面和男子取得对等的地位后,农民对男性后嗣的强调才有可能被淡化。”(雷洁琼主编,杨善华,蔡文眉副主编,1994)。笔者通过对人口信息研究中心1993年和1996年在宁夏、广东、浙江农村地区的典型组讨论调查原始资料的分析,发现有些调查的地区乡镇企业发达,妇女普遍就业后在家庭中地位上升,社会风气变化,自发地盛行女儿给娘家父母送钱,改变了单系交往的父居规则。与此同时,当地的性别偏好变弱,出生性别比在短短的时间内迅速由高变低。这印证了白拉齐提出的“随着女性权利的增加,对女孩的歧视就会随之变弱。”(Rad-heshyam Bairagi,1997)而在有些调查地区,多数丈夫外出从事非农经济活动而妻子仍然种田,造成收入和性别地位两极分化。同时,当地的性别偏好特别强,出生性别比异常高。(李冬莉,1996))
从理论上讲,从制度结构看性别偏好的方法除了适合于我国汉族和受汉文化影响的地区,应当还能适合于东亚其它有儒家文化传统的地区和国家的有关研究,以上框架应当通过更进一步的调查,尤其是定量调查来验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