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中的“宗教因素”_政治论文

国际政治中的“宗教因素”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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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上除了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世界性宗教外,还存在一些民族性宗 教(如印度教、犹太教等)。在这些宗教流传的国家或地区中,“宗教因素”通过它的体 现者,在不同程度上对当地的经济、政治甚而扩及对地区的或国际的经济、政治产生影 响。阿以关于圣地耶路撒冷的争夺、2000年9月沙龙硬闯阿克萨清真寺并由此导致的冲 突、特别是令世人震惊的“9·11”恐怖袭击事件等等,都表明其中存在着“宗教因素 ”问题。据报道,美国已有越来越广泛的学术界人士“开始认为,‘宗教因素’是了解 历史、政治、社会甚至经济的一个关键因素”。(注:Mark Clayton,“Scholars Get R eligion”,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Feb.26,2002.)为深入探究“9·11”事 件,在经济、政治原因之外,寻求它的“宗教因素”有其现实意义。

何谓“宗教因素”

什么是“宗教因素”?我的理解是:宗教在信仰它的人群中,既支配他们的精神生活, 又约束他们的物质生活;能产生这种支配或约束力量的,有宗教的自我,也有宗教在社 会不同领域显现或延伸的不同形式。包括宗教自我在内的种种表现形式,都可能构成对 某些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支配力或约束力的一种或多种的因素。或者说,宗教在社会领 域中以不同形式的显现或延伸,都有可能形成其支配力或约束力。由于它以不同形式存 在于现实社会中,这些形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宗教精神的鲜明烙印;由于它对其信 仰者的社会生活产生支配力或约束力,这些形式也就必然与社会不同领域有着某种联系 ,并获得相对独立的发展,而这种联系和发展本身又受它的宗教精神制约或控制。显然 ,只要能体现一定宗教精神并能相对独立存在、发展的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称之为“ 宗教因素”。

从现实生活中已经显露出来的大量事例来看,可以说,“宗教因素”至少应包括以下 主要方面:

第一,它以宗教自我的形式表现出来。宗教通常有其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即该宗教信仰 、崇奉的神灵)及其相关的教义、礼仪、戒律、习俗和节日。就宗教信仰者而言,他们

所信仰的宗教对其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与此同时,他们的社会 生活反过来也会对其宗教信仰产生影响;同样的,宗教信仰者也会对来自外部的、对其 信仰及其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和作用的事物,做出积极或消极、激烈或温和的反应。拉什 迪的《撒旦诗篇》被认为污蔑了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它所引发的世界范围穆斯林的抗 议、伊朗随之与西欧国家出现的紧张关系,即为一例。

第二,宗教意识形态是“宗教因素”的又一表现形式,全面地体现了宗教的核心信仰 或宗教精神。宗教意识形态通常以思想、主张、观念或文字的形式,在政治、经济、法 律、哲学、文学、艺术等社会不同领域表现出来。它以自身的核心信仰或宗教精神而有 别于其他宗教的信仰或其他意识形态。坚持其宗教意识形态,或使之实施,往往是某些 宗教虔诚信仰者为之奋斗的至上目标,也是某些有政治图谋者从事动员、激励、网罗、 组织那些盲信盲从者有效的精神武器,更是那些宗教狂热者或是乐意或是被迫为之献身 (如人体炸弹)或从事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

第三,“宗教因素”还以民族传统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各有 其不同的民族传统文化。它以所信仰的宗教精神和宗教观念为特征,并以此而有别于其 他民族的传统文化。民族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宗教认同和民族凝聚力所在,它在宗教认 同、具有民族凝聚力的同时,也就包含其排斥力。一般情况下,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 可以与周边的其他民族和睦相处。但在特殊情况下它的排斥力也就会显现出来。一个民 族的传统文化,对其他民族而言,可能并不具有特殊意义。而对于它的民族成员而言, 有时则是说不得、碰不得的,如果出现那种(不管是来自教内还是教外的)轻侮、曲解、 污蔑、亵渎的现象,往往会导致人们意想不到的民族宗教冲突或社会动乱,甚至会引发 国际事件。

第四,它还包括属性不一的社团组织或机构。除了那些纯宗教性的社团组织或机构(如 教会、修会、宗教协会等)外,有的是具有不同程度的宗教—社会—政治性的社团组织 或机构,有的是在宗教名义下的纯政治性的小社团组织以至于政党组织。这些社团组织 或机构也可能是跨地区、超国家的国际性组织。它们的共同特征在于:作为一定社会力 量或政治势力,在该宗教意识形态下从事合法或非法、公开或隐蔽的活动。在现实生活 中,尤其不可忽视有关国家的政治反对派或那些具有政治图谋者所建立的、形形色色的 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的组织及其有关的活动。其中,以本·拉登为首的“基 地”组织最具代表性。

第五,在一定宗教意识形态基础上建立(或企图建立)的国家实体。上述的社团组织和 机构并非国家实体,即便是其中有的组织机构具有官方半官方的背景或性质,它们仍然 是非政府组织。以宗教意识形态为基础建立的国家实体则不同,不管它采取何种政体形 式(共和制、君主制或君主立宪制),它是宗教性国家,而非世俗国家;由于宗教在这类 国家中居于左右国家权力的地位,宗教在这类国家的地区或国际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 用。这样的国家实体无疑是“宗教因素”之一,塔利班政权一度统治下的阿富汗即如此 。至于某些宗教极端主义组织主张建立的所谓宗教国家,并为之积极从事阴谋活动的, 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会发挥其影响和作用,也可视为“宗教因素”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六,在宗教意识形态下形成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伊斯兰 教、印度教、犹太教以至于基督教、佛教及其他宗教中,都存在向它的原旨教义复归的 主张或要求。这一被称为“原教旨主义”的现象,在不同宗教那里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程 度则有所不同。(注:见Martin E.Marty & R.Scott Appleby主编下列各书:Fundament alisms Observed(1991);Fundamentalisms and Society(1993);Fundamentalisms an d the State(1993);Accounting for Fundamentalisms(1994);Fundamentalisms Com prehended(1995),以上各书均由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出版。)其中,以 伊斯兰复兴形式显现的社会思潮,在某些伊斯兰国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它的复兴主张 或要求并不限于宗教领域,已经扩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甚至演变为社会运 动,形成冲击社会的巨大的物质力量,在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出现在宗教复兴名义下的 民族复兴的要求。至于在其他宗教那里,虽然尚未形成类似伊斯兰复兴那样的社会运动 ,但这并不等于不存在复兴的主张和要求,只是它尚未受到传媒的关注和极力渲染罢了 。

第七,“宗教因素”还包括与一定宗教精神相应的物化形式。物化形式通常有其象征 物(如圣地、寺院建筑、宗教器皿、文物等),尤其是那些被视为具有神圣性的象征物, 它们在“宗教因素”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不可侵犯、不可亵渎,一旦遭到不管来 自哪个方面的侵犯或亵渎,都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轻者会受到抗议、抨击和不满,重者 则会引起冲突、动乱、仇杀以至于爆发战争。这在某些宗教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 穆斯林与犹太教徒之间的圣地之争、印度教徒与穆斯林的寺庙之争,并由此导致的民族 宗教冲突,都是如此。当然,圣地之争和寺庙之争有其经济、政治等更为根本的原因, 但这不排除隐蔽在经济、政治原因之后的“宗教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宗教因素”的这些方面,既可能是与信仰有关的问题,也可能会引发出政治问题。 这完全取决于来自内外的影响,更取决于“宗教因素”的体现者对此做出的反应。

“宗教因素”的体现者

现实生活中,“宗教因素”对社会产生程度不一的或严重或轻微的影响。可是,“宗 教因素”自身并不能对社会生活直接产生支配力或约束力,也不能对来自内外的影响做 出相应的反应,必须通过宗教信仰者的行为才得以演变为社会的或政治的活力。基于社 会发展水平、宗教信仰者状况的不同,这种活力的表现形式在不同宗教那里也有所区别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宗教信仰者的信仰与他的社会生活可能相互产生影响和作用, 则是共同的。就是说,“宗教因素”的真正体现者是与该宗教有关的信仰者,而不是无 关的人士。如果没有宗教信仰者的活动,任何“宗教因素”都不可能产生影响、发挥作 用,形成现实的活力,特别是它的政治活力。“宗教因素”有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单独 的,也可以结合在一起,通过宗教信仰者而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发生联系,并在 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尽管“宗教因素”仅能支配或约束它的信仰者,而对其他人无能 为力;但这并不是说,它对社会、对非信仰者就不起作用,不产生其影响。特别是当它 受到触犯、亵渎时,它对社会、对非信仰者所起的作用及其威力,有时是人们难以预料 的。

一般地说,“宗教因素”通过宗教信仰者而得以体现。具体说来,这些体现者大致可 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通过宗教信仰者中的教界人士(教职人员)得以体现。教界人士生活在教民之中 ,具有合法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与社会的各个阶层有着密切联系。他们基于掌握的宗教 知识和自身的教职,而有可能主持教徒的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及其有关的活动。他们在 教民中的声威,使他们有可能成为普通教民的代言人和宗教利益的维护者,他们中的某 些人,则可能是某一地区或某个国家的宗教领袖。一般情况下,他们会引导教民遵纪守 法、与社会其他成员和睦相处,不会与社会相抗衡,是社会的稳定因素;在特殊情况下 则又当别论(可能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另一类是那些并不具有教职的非教界人士。与教界人士不同,他们并没有什么教职。 可是,由于他们是这一或那一宗教的信仰者,他们往往以宗教为工具,利用宗教、利用 “宗教因素”从事活动,而有可能骗取一部分教民的信任,使之成为他们的追随者。这 些人通常是一些国家的政治反对派,或某些从激进到极端的小集团、小组织的头目和骨

干。不管他们在社会中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作为宗教信仰者,他们利用宗教所 从事的活动显示,他们与那些教界人士主持宗教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他们打着宗 教旗号、利用宗教从事活动,有时使得人们难以认清他们活动的真正目的和真实的政治 企图。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根源于政治经济利益的矛盾、冲突或战争,有的与宗教无关。然 而,确有一些根源于政治经济利益的矛盾、冲突或战争,不是具有宗教的色彩,就是得 到宗教外衣的掩盖或庇护,甚至表现为赤裸裸的不同宗教(或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 冲突。这里,宗教被作为政治工具而被人们所利用。所谓宗教工具,指的是宗教不是作 为信仰对象,而是用来达到一定社会政治目的的手段。通常所说的“披着宗教外衣”、 “具有宗教色彩”,或是借用“宗教的名义”、“打着宗教的旗号”、“以宗教为幌子 ”,或是以信仰来掩盖、庇护其罪恶活动等等,都是在利用宗教、糟蹋宗教。在这种场 合出现的活动,也就不是人们所闻所见的活生生的宗教活动。

事实上,任何宗教信仰本身不需要外衣,没有必要给自身加上一层宗教色彩,也不需 要“以宗教名义”、“以宗教为幌子”,更不需要“在宗教名义的掩盖下”、“在宗教 的庇护下”从事活动。就是说,同一宗教,可以是人们信仰、崇拜的对象,也可能被某 些有政治图谋者所利用,成为政治的工具。问题在于那些利用宗教的人,不会是一般的 宗教信仰者及其教界人士,而是有其政治图谋者。

严格区分“宗教因素”的这两类不同的体现者十分必要。因为当前从事暴力恐怖活动 、民族分裂活动,并能对生活构成现实威胁的,恰恰是那些具有政治图谋的宗教极端势 力及其追随者。

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因素”的典型表现

如果把当前国际政治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予以分类统计,人们会发现,其中有些事件的 缘起或发展与“宗教因素”密切相关。在这些事例中,尤以本·拉登及其“基地”组织 更为典型。

1998年2月,本·拉登与埃及、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宗教极端主义组织的头目,在白 沙瓦建立“伊斯兰反犹太教和十字军国际阵线”。它的成立宣言明确提出:“为了执行 真主的旨意,我们向所有的穆斯林倡议发动如下的圣战:有组织地杀死美国人和他们的 同盟军——士兵和公民,这是每一个任何国家的穆斯林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的个人义务。 ”(注:王伟、王凌、龚佳编著:《隐身大亨——本·拉登》,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 ,第38页。)宣言表明,它不是在倡导或表述什么宗教教义或宗教思想,而是在申明“ 基地”组织的政治纲领。

同年5月,本·拉登在接见全美广播公司记者约翰·米勒的采访时,明确提出该国际阵 线的战斗目标。他说:“真主缔造我们并以这个宗教赐福我们,他命令我们去执行圣战 是为了把真主的神喻传递给那些不信的人”,“真主要求我们以这个宗教来清除不信者 和净化穆斯林世界,特别是在阿拉伯半岛。”他还说:“我信奉真主,这包括推行圣战 以传播真主的教义,同时把美国人从所有穆斯林的土地上赶出去。”(注:王伟、王凌 、龚佳编著:《隐身大亨——本·拉登》,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2、65页。 )与国际阵线成立宣言相应的是,他的谈话所表明的不是什么宗教说教,而是再次具体 表述了他的社会政治主张,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他的近期目标是反对美国人及其同盟 者。

实际上,为了“杀死美国人”,早在国际阵线成立前,以本·拉登为首的“基地”组 织已经从事了多次针对美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国际阵线成立后,这类活动继续进行。它 以1998年爆炸美国驻东非的两座大使馆、2000年爆炸美国在也门海港停靠的军舰以及“ 9·11”恐怖袭击事件而达到顶峰。从事这些恐怖主义活动,完全是在坚持它的社会政 治纲领和政治主张,强烈地反映出宗教意识形态在其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反美、把美国人“从所有穆斯林的土地上赶出去”之后,本·拉登以及“基地”组 织是否会放弃“推行圣战以传播真主的教义”,把“真主的神喻传递给那些不信的人” ,“以这个宗教来清除不信者和净化穆斯林世界”的奋斗目标呢?或者说,它是否会放 弃为一场伊斯兰的世界革命做准备,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政府和伊 斯兰社会的远期目标呢?目前讨论这个问题没有现实意义。因为本·拉登及其“基地” 组织所确定的反美、把美国人“从所有穆斯林的土地上赶出去”的任务,不仅远未完成 ,而且自身命运难保,正面临被歼灭、被迫四处逃窜、隐蔽和潜伏的处境。但从它的宗 教意识形态来看,它永远也不会放弃这些目标。

本·拉登及其“基地”组织所坚持并实施的宗教意识形态,无非是在宗教名义下活动 的极端主义或宗教极端主义。表面上看来,它所奉行的宗教极端主义,仅仅是利用宗教 名义针对美国人及其同盟者的社会政治主张和恐怖行为,似乎没有越出这个范围。其实 不然,它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指使其追随者从事恐怖主义活动(或是仅在某一国家内从 事其恐怖活动,或是越出国界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从事国际性的恐怖活动——国际恐怖 主义);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指使其追随者从事分裂主义活动(民族分裂主义);或 是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既指使其恐怖主义活动,又指使其分裂主义活动。就宗教极端主 义、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三者的关系而言,宗教极端主义显然具有更根本的性质。它是 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思想基础和活的灵魂,而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不过是达到宗教极 端主义的罪恶目的的手段和具体应用。

严格说来,那些在宗教名义下主张、坚持并实施极端主义的社会集团或政治势力,都 可以称为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或宗教极端势力。其中,就包括那些从事恐怖主义和民族分 裂主义的分子。尽管宗教极端势力的主张并非宗教教义,而是政治主张;它的活动并非 宗教活动,而是政治活动,但它仍要利用宗教名义、以宗教为幌子、在宗教掩盖下从事 其活动。否则的话,它的诱骗性质就要大打折扣,它的影响范围就会受到限制。当今社 会中,宗教极端势力之所以有其活动市场,本·拉登及其“基地”组织之所以能蒙骗相 当一部分群众(既有中下层的群众,又有上层社会的成员),作为“宗教因素”之一的宗 教意识形态所起的不良作用,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低估,而其严重后果,更不能等闲视之 。

重视“宗教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和作用

现实生活提示人们:“宗教因素”并非时时、处处对所有地区或世界上的事件产生影 响和作用,而只对那些与之有关的事件产生影响并发挥作用。当前在宗教名义下的暴力 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冲突,往往都与宗教极端势力问题有关,都有其 “宗教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就要求人们重视“ 宗教因素”。

其一,宗教有可能成为宗教极端势力制造事端的诱因或导火线。一般地说,宗教不是 政治,宗教问题是信仰问题,不是政治问题。由于宗教信仰不仅具有群众性的特点,而 且还表现在它的民族成分和国际联系上。这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期望其活动能够获得同一 信仰者的支持、得到后者的掩护甚而使之国际化的原因所在。为制造事端,宗教极端势 力在可供选择的手段中,宗教无疑是首选的手段。对宗教信仰者而言,宗教问题最容易 激起他们的宗教感情,迷惑他们的视线,引发出政治事件,特别是在宗教名义下从事的 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冲突,其最初的诱因或导火线,往往都是极 不显眼的琐事或极其平常的争端。它之所以迅速转化为激烈的冲突,是与宗教极端势力 在其中的不良作用、使之复杂化、使之激化分不开的。因而人们在提防宗教问题的性质 转化为政治问题的同时,应重视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因素”的问题。

其二,宗教极端势力把宗教作为廉价工具,为达到它们的社会政治目的而不惜糟蹋其 所信仰的宗教。因为宗教在它们那里是个最为廉价的外衣、最为方便的工具,也是它们 动员、组织、激励同一信仰者投入其活动的最有说服力和欺骗性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它 们的激进的或极端的社会政治主张,只要适应一部分信仰者的需要,就能得到后者同情 、赞赏、资助。更不必说它们在满足后者的精神需要的同时,许诺以物质补偿了。事实 表明,它们在激励、网罗、组织、动员它的追随者方面,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工具的 方便、廉价,是它们乐意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三,宗教极端势力会利用宗教认同而排斥一切。一般地说,宗教认同具有凝聚力的 同时,又有排斥力。对于宗教界内的那些开明人士而言,他们在信仰上认同的同时,并 不对教外人士持拒绝和排斥态度,这表明他们在宗教上的宽容、豁达。宗教极端势力则 不同,它们会以信仰划线,对外持排斥态度。这在它们的社会行为、政治行为中充分表 现出来。它们极力排斥其他宗教的信仰者或无信仰者,宗教宽容在它们那里往往不起作 用。特别是为达到其政治目的或是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利益问题时,它们可以完全不顾 后果,甚至铤而走险、滥杀无辜。

其四,警惕宗教极端势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信息网络从事罪恶活动。一方面,随着 社会的进步,生活的现代化和世俗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宗教信仰者的 宗教观念日益淡薄,参加宗教生活的次数日益减少,对宗教活动的兴趣开始下降;另一 方面,这也使得那些宗教极端势力有可能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网络以及现代交通工具从 事罪恶活动。在思想上,这些宗教极端势力,可以称得上是“原教旨主义者”或“传统 主义者”,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决不排斥对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网络的掌握和应用 。“9·11”恐怖袭击事件已经充分证明了此点。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担忧“基地”组 织掌握并应用生物、化学、核武器于恐怖活动,不是没有根据的。(注:1998年12月23 日,本·拉登接受了全美广播公司驻巴基斯坦记者站的制片人的采访。在“采访中,本 ·拉登并不否认他正在寻求生化武器和核武器。他说:‘我寻求得到这些武器,是一种 宗教责任。如何使用它们,由我们自己说了算。’”(见王伟、王凌、龚佳编著:《隐 身大亨——本·拉登》,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9·11”事件后,美国在 阿富汗的“反恐战争”中,已经发现“基地”组织的洞穴里有关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资 料,这表明作为“原教旨主义者”的宗教极端势力,并不放弃对现代科学技术和武器设 备的应用。)

其五,跨国界活动的宗教极端势力更值得人们警觉。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民族宗 教冲突,其活动主要限于该国或该地区范围内,它与其他国家同一宗教信仰者只是信仰 上的、思想上的联系,而不是组织上的联系,其危害性多少有所局限。可是,那些跨国 界活动的宗教极端势力(如“基地”组织)则不同,它们与外界不仅有着信仰上、思想上 的联系,更为严重的是有着组织上的联系。为从事其罪恶活动,它们早已与各地的宗教 极端势力组织建立联系、形成网络,甚至在一些国家训练恐怖分子(如阿富汗),在世界 各地部署力量,有组织地派遣其成员渗透到世界各地,“大约60个国家”有它的“恐怖 组织”;(注:见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6月1日在西点军校就美国的对外政策的演讲。) 因而它可以随心所欲地通过信息网络或是越出国家范围,从事跨国界的活动。

其六,宗教极端势力往往利用信仰者的双重身份从事活动。信教民众都具有双重身份 ,他们既是这一或那一宗教的信仰者,又是所在国家和社会的公民。这决定了他们的生 活内容也是双重的:既要过宗教生活,又要过世俗生活。由于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 的整体性,对很大一部分宗教信仰者来说,他们在日常的世俗生活中难以做到离开所受 的宗教思想的影响或束缚,开展单独的、不受宗教思想影响的社会行为或政治行为;或 者说,他们在宗教生活中,仅以所受的宗教信仰影响来从事思维并做出价值判断,而在 社会生活中,则难以做到以纯粹的世俗思维方式进行思想活动并做出纯粹世俗的价值判 断。这就导致宗教极端势力有可能利用这种双重身份去俘虏他人,而具有这种双重身份 的人,也很容易被宗教极端势力所利用和俘虏。

其七,宗教极端势力会利用民族问题从事其罪恶活动。在那些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 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民族之间、不同信仰的民众之间,因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利益的不 同,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的差异,由此导致矛盾以至于冲突是很自然的事。由于民族问 题往往与宗教问题纠缠在一起,这就使矛盾显得极其复杂、尖锐,冲突显得十分激烈、 持久。研究民族问题,自然离不开经济、政治问题。在有些时候,只有深入研究宗教问 题之后,才能真正了解民族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往往在宗教名义下, 挑拨民族关系、离间民族团结、分裂民族群体,使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出现民族分裂 (分立、分离)的现象,形成严重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

其八,宗教极端势力往往利用民族宗教冲突达到其罪恶目的。大量事实表明:信仰不 同宗教的民族,往往在信仰、语言、习俗上存在着矛盾和差异,普通教民可能因日常琐 事,加之长期恩怨、不和、敌视的积累而发生冲突。在多数情况下,这类冲突既可能是 “宗教因素”引发的,也可能在其背后存在经济、政治的原因。在一般情况下,这类冲 突比较容易和缓并获得解决。可是,一旦这类冲突由宗教极端势力介入,或是由宗教极 端势力蓄意唆使、挑拨而爆发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它成为在宗教名义掩盖下从事的社 会政治活动;民族宗教冲突一旦爆发出来,在短期内很难得到平息。即便是最初矛盾、 冲突的原因完全是自发的,其发展、演变及其严重性都无法预料,更何况那些故意挑动 并具有明确的政治企图的事件了。

这就是说,宗教极端势力可以利用一切与宗教有关的事件、活动、问题从事其罪恶活 动。当然,还可以提出其他的重视“宗教因素”的理由,如不可忽视由它引发的有关地 区安全问题、社会稳定问题,也应该考虑到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因素”从事的恐怖 主义、分裂主义等活动,仅从以上几点就可看出重视并研究“宗教因素”的必要。在研 究中,严格区分“宗教因素”中的宗教问题(它是个信仰问题,涉及的是信仰是否纯正 ,有关的宗教教义和礼仪、生活习俗、寺院、圣地、圣物是否被触犯、亵渎等)与政治 问题,严格区分民族宗教冲突中的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仍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应该看 到,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本身是个政治问题,而不是宗教问题。不能把民族宗教冲突 中的宗教问题与冲突中出现的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问题混为一谈。显然,宗教极端势 力利用宗教纯粹是个政治问题,而不是什么宗教问题、信仰问题。无论是“9·11”恐 怖袭击事件之前还是之后,与本·拉登及其“基地”组织有关的大量材料表明,这股宗 教极端势力在各地的活动都不是什么宗教活动,而是在宗教名义掩盖下的、十分严重的 、地地道道的政治活动,而其恶劣影响又远远超出一国的或地区的范围,这就有必要重 视国际政治中的“宗教因素”问题。

经济是社会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产物并是它的集中表现;“经济和政治又是文化的 基础、根基,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产物,而经济、政治和文化又通过直接和间接的、简 单和复杂的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立体网络,文化的作用是巨大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 ,但决定整个社会面貌的最后的根基、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后的动力是经济。”(注:黄 楠森:《文化研究应以唯物史观为指导》,载《光明日报》,2002年6月11日。)作为文 化表现形式之一的宗教,它的基础同样是经济、政治。宗教与政治、经济相比,一方面 总是处于次要的、隶属的地位,但在另一方面它也可能在与政治、经济的相互作用中产 生影响并发挥作用。有时,这种影响和作用是惊人的、严重的,因而也是人们不应忽视 的。当然,对“宗教因素”的这种影响和作用,既不应夸大,也不应缩小,而应予以恰 如其分的分析、认识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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