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微观功能的盈利性及发展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微观论文,发展战略论文,性及论文,功能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作为最古老的永不衰退的产业,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它不仅肩负着养活12亿人口,为众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就业门路,而且还要为工业提供优质材料,为外贸提供优质农产品出口等重任。然而其本身的发展又受到人均资源占有率和利用率低、劳动生产率低、农业科技水平低、抗灾能力低等深层次的矛盾制约。这些既决定了我国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又决定了农业发展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渐进式的发展战略。
一、微观功能的盈利性是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核心
农业发展的实质是农业质态发生改变的过程。现代农业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传统农业的抛弃。研究表明:农业发展要经过三次质变。第一次质变,微观功能完全变为盈利性;第二次质变,技术装备水平超过工业;第三次质变,不断地以人工生长条件代替自然生长条件,自然条件不再成为影响农业生长的主要因素。
农业发展的三次质变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而同时展开,但绝对不可能同时完成。也就是说,在农业微观功能仍以自给为主的情况下,工业尚不具备为农业提供高于工业劳动力的装备水平,更不可能为农业创造一个人工自然环境。可见,农业的一次质变是二次和三次质变的前提,没有一次质变的发生,就难以发生二次和三次质变。所以,工业化开始后相当长时期内农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微观功能的转变。
农业微观功能的转变是通过农户经营商品化,使农业由提供自给性家庭消费品演变成获得可以跟非农业劳动力收入相接近的过程。而要完成这一过程,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为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至少须具备三个特征:首先,农户能够依据市场价格变动与供求关系,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安排、销售计划,不存在超经济性的政府干预行为;其次,农户能够以市场信号作为唯一的决策依据,自行决定资源投向、投量和配置状态,不存在非规范性的行政强制手段;再次,农户能够具有法律意义上独立化人格,能够拒绝各级政府部门、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强加的一切不平等条款和不平等贸易条件。农业产业化是培育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分散的农户及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效组织形式。市场农业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之核心内涵,是多元参与者主体自愿结合成利益共同体。产业化经营中的多元主体之间不是一般的交易关系,而是由一体化利益机制相联结的休戚与共的特殊关系。
1.农业产业化初级阶段的任务是解决农产品的“卖难”问题,关键在于实现农产品价值,把本应属于农民利益的部分还利于民,引导微观功能实现转换
长期以来,由于宏观调控乏力,市场体系不完善,价格信号失真,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部门分割,产供销脱节等现象十分严重。正因为如此农业资源和农民利益大量流失,增产与增收不同步,农业增产农民却难以增收,农产品的“卖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农民,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而实现农业产业化就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形式是“市场+中介组织+农户”,通过中介组织把市场和农户连接起来,改变传统的小农自给自足、自我服务的封闭格局;建立起与大市场紧密联合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市场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农业生产的各要素和农产品全部进入市场,种养加、产供销都实现商品化、市场化,形成平等竞争的多元化流通主体和结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农产品购销网络。这样,广大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可参与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不仅使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能顺利销售,实现商品的价值,不再为时而短缺、时而“卖难”的波动而苦恼,而且使自己生产所需要的种籽、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也能及时购进,从而顺利完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周期。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就有了保证,广大农户由微观功能的自给性向盈利性转变。
2.农业产业化高级阶段的任务是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问题,其关键在于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增殖,使农民分享受到加工、流通中的平均利润,归利于民,实现微观功能的转变
当农业产业化发展到比较成熟时,龙头企业等中介组织就能把握住市场且有一定的实力,与农户的关系真正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只有如此,才能在保证生存发展的前提下,把加工、流通中的平均利润返回给农民。
农业要获得平均利润,按照规模经济的理论,经营者只有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所得的收益才是最大的。必须根据商品生产经营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的土地经营数量,增加每一劳动力生产的农产品的数量,大大减少生产农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达到规模经营所要求的规模经济效益,为农业成为盈利产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就必须实现农业产业化,并达到高级阶段。因为在农业产业化中,市场化、社会化程度高,第二、三产业的不少部门参与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成为一条产业链;农产品作为商品,不仅实现了价值,而且农业作为一大产业,也与其他产业一样能够获得平均利润、农业比较利益,迅速向市场化迈进。
二、实现微观功能盈利性的发展战略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发展战略目标即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形式,它能够促进微观功能的转化。为了保证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实施,达到经济体制市场化、经济结构工业化、经济开放国际化的目标,还必须特别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切实农业的基础地位
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社会的长久治安,人们的生活幸福。实践将继续证明:没有持续发展的农业,就没有持续发展的工业;没有繁荣的农村,就没有繁荣的城市;没有农民的小康富裕,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富裕;没有广大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就没有工业品的广阔市场。农业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农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人们任何时候都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农业的基础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任何时候都必须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的首位;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提高投入水平;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业综合管理与监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现代化建设的力度,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距,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确保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2.粮食生产任何时候也不能放松
解决中国粮食问题必须坚持自给自足的方针。其基本思路是紧紧依靠科学技术,加强对农业资源和环境的保护,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基础上,以发展生产为主,增加供给与引导消费相结合;以提高自给能力为主,基本自给与适当进口相结合。
近年来,中国粮食连年丰收,这是风调雨顺、播种面积增加以及政府的宏观管理有效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和当前的客观现实都告诉我们,在现阶段,对中国的粮食丰收,对当前农业的好形势切不可盲目乐观,对于粮食生产任何时候也不能放松。
在当前农业,特别是粮食大丰收的好形势下,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需要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一些农产品特别是粮食销售不畅,价格下滑,对有的地方农民务农主要是种粮的积极性又有所挫伤;农业投入依旧不足,农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农民收入的增收减支因素增加,本世纪末要在农村实现小康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农民负担依然较重,局部地区还有反弹现象;乡镇企业亏损面大,亏损额增加,吸纳农业劳动力的能力有所下降。上述问题集中到一点,即中国农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仍有待继续解决,农业比较利益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这一长期制约农业发展的因素,仍需通过农村改革的深化,从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3.不断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机制的目标是“物尽其用,货畅其流”,让农产品能够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流动,充分实现农产品自身的价值。为达到这一目标,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应当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着手。
所谓“硬件”是指农产品流通所必需的各种物质设施和组织体系。其中物质设施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农产品商品基地道路建设、交流运输能力等。组织体系则是指参入农产品市场的各种贸易机构和组织以及由其所决定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以及流通方式。这些“硬件”水平决定农产品市场体系的运作水平和质量,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所谓“软件”则是指规范农产品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加强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中的软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尤其是在农产品流通领域都有一整套成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它使得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的各方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农产品能有序合理地流通。而我国在这方面却显得极为不足,主要表现在:指导农产品市场行为的政策变动频繁,使人无所适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封锁严重泛滥;收购农产品时打“白条”现象屡见不鲜;某些农产品只能卖给指定收购对象等等。这些做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随意性和临时性。诚然,上述一些做法可能对解决一些阶段性的难题具有积极的作用,殊不知它的消极影响是严重而持久的。因此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中,制定一套成熟的和长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则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
我们认为,农产品市场体系中政策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合理性。就是要求政策法规的制定必须遵从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客观规律,能促进农产品的顺利流通,并能保证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参与农产品交易的所有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是我们制定和完善农产品领域的政策和法规体制的基本前提。第二,连续性。保证政策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保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所在。以前我们恰恰忽视了这一点,许多法规形同虚设,利益各方无所适从,各行其是,造成政府的调控顾此失彼,短期行为日益严重。第三,透明性。就是要在稳定各项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特别是要让广大农民了解其实质,使他们能够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农业运作的市场化和对农业管理的法制化,绝不意味着政府对农业的发展可以撒手不管。相反,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合理的政府行为应表现出三种特性:调控手段的经济性(非行政性)、调控过程的间接性(非直接性)以及政府行为的指导性(非指令性)。结合我国农业目前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政府行为应特别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继续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力度。 对农业的投入不仅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也包括农业教学、科研推广的投入,市场体系建设的投入,以及农用工业的投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首先,要健全保障政府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在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总投资的比重持续下降的趋势并没有根本好转,就是一个这种机制不健全的标志。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外向性强,主要用于关系农业发展大局的长期性、基础性项目,而且可以带动其他主体增加投入。其次,要调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这里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业平稳发展,使他们对农业投入的回报有较好的预期,并有足够的收入用于投入。
(2)加大农业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系统的整体功能。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学技术。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的发展是以政策为先导,那么,今后应该以科技为先导。因为科技对农业具有巨大的增产潜力。
农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科技成果的产出率;二是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实现这两个提高首先必须依靠从中央到地方基础广大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人员,同时也要靠广大农村的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技术员、专业户,他们都是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的主力军。目前我国应该优先发展的科技攻关项目有良种化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平衡施肥工程等等,以提高产量,打好整个产业化的基础。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畅通的农业科技研究和创新普及推广体系,并使之有机地衔接,从资金、人员上给予优惠和倾斜,才能促进农业生产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速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有效地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3)依靠政策引导逐步扩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现代化农业必须在精耕细作基础上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实现农业的高产、优质、高效。我国部分地区实施农田适度规模经营取得一定成绩和经验,但从发展产业化规模经营要求说,还有很大距离。可行的措施是把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农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每户有份,收入自留,供作农民生产的主要来源;另一部分是经营田,招标经营,扩大规模追求适度规模效益。经营田的产品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逐步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必要在三权分离上做文章,即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最终会形成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这符合农业发展的方向,但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条件、适度、多样、引导和服务的原则,建立激励与约束兼容的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