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辩证法中的“真”概念探析_墨家论文

墨家辩证法中的“真”概念探析_墨家论文

墨家辩学中的“真”观念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墨家论文,学中论文,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6-0100-06

       近代以来的墨家辩学研究中,研究者们一般将《墨经》①中的“当”“然”等语词诠释为形式逻辑中的“真”。但这一诠释也遭到了其他研究者的反对,如美国汉学家孟丹(Donald Munro)所指出的,“中国古代的哲学家们在接受某个命题时,从未真正考虑过希腊意义上的‘真’、‘假’问题”②,断定墨家辩学没有希腊意义上的“真”观念。所谓希腊意义上的“真”,指的应主要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符合论的“真”。澄清墨家辩学是否有“真”观念,可以为正确判断墨家辩学的逻辑性质提供一种新的角度。本文试图通过回溯有关墨家辩学是否有“真”观念的一些争议,进而讨论墨家辩学中相当于“真”概念的“当”“然”“是”诸语词,以澄清墨家辩学中确实包含有符合论意义上的“真”观念。

       一、墨家辩学是否有“真”观念的争议

       近代以来的墨家辩学研究,在方法论上主要是以中西比较研究法为主。即用传统形式逻辑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来诠释《墨经》中的“名”“辞”和“说”,相应于判断(或命题)有真假,“辞”也有当否与然否。比较研究法视角下的墨家辩学,自然就潜在地断定了其具有“真”概念。如墨家逻辑研究的大家——沈有鼎先生就认为,墨家逻辑中,由名组成的辞即是命题或语句,辞所抒之意即是判断,命题符合事实的情形叫做“当”,即是真的。③集中国逻辑史界诸家之力编撰而成的五卷本《中国逻辑史》中的“先秦卷”,在《墨经》逻辑研究篇(该篇由崔清田先生执笔)里也坚持道,作为墨家逻辑专门术语的“辞”,相当于传统形式逻辑所说的语句或命题,“辞”的“当”与“不当”实际上表述的是某个命题的真或假。④但随着研究方法的不断拓展(如对比较研究法的反思及其文化分析方法的应用等),和研究成果的日益丰富,墨家辩学包含有“真”观念的说法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

       如20世纪90年代,崔清田先生就论述说,墨家辩学的研究目的是“取当求胜”(当是正确、恰当之意)和“判明是非”,而非为了认识科学真理。墨家辩学处于中国传统文化“重人文轻自然”的文化背景之下,也很难将辩学视作“认识客观真理的逻辑方法”。墨家辩学与由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传统形式逻辑在目的、对象、性质和内容上都有根本不同。亚里士多德曾严格区分了证明与论辩,论辩是以“普遍接受的意见”而非“真实而原始的知识”作为推理的前提,作为认识真理的工具,逻辑主要研究证明而非论辩,墨家辩学显然不同于“逻辑学”。实际上,将墨家逻辑误视作认识真理的工具,是近代“据西释中”的研究方法所决定的,中国先秦的名辩学并不是同于传统形式逻辑的学问。⑤

       面对质疑,有的论者则坚持,墨家辩学有“真”观念。如孙中原先生就认为,墨家逻辑是严格意义上的求真工具。墨家逻辑中的“以名举实”之概念论,“以辞抒意”之判断论,和“以说出故”之推理论,都兼具逻辑知识与科学知识,是探索和认识科学真理的工具。在《墨经》中,“当”是正确、恰当,是辞(判断)与事实的相符,即“真”;“不当”是错误、虚假,是辞与事实的不相符。“辩”的定义显示出,一是一非实质上是对矛盾命题的真假值的规定。⑥

       墨家辩学的“真”观念问题也引起了一些西方汉学家的研究及讨论。如格瑞汉(A.C.Graham)就指出,尽管《墨经》中关注的主要是对立词项而不是矛盾判断,但《墨经》中确实存在着作为真值承担者的“语句”,即辞(对应于英语中的sentence),“以辞抒意”即是用语句来表达思想。⑦格瑞汉的观点遭到了陈汉生(Chad Hansen)的反对。陈汉生认为,中国先秦时期的哲学家们从未形成一种“真”的观念。⑧《墨经》中没有任何关于句子和命题、判断的理论,即“既没有句子(谓词和词项)功能元素的特征,也没有语义的真与假的特征”⑨,也就是说,《墨经》中缺乏承载真值的句子状态或语言单位。中国古代的语言理论是语用倾向而非语义倾向,因此缺乏一种“真”观念。具体到墨家所使用的“当”和“悖”概念,尽管非常接近真或假,但“当”更多依赖于言辞的可接受性或可断定性的语用评价。⑩《墨经》中对“辞”之是非(当否)的判定,并非是相符于语义的“真”观念,而是一种相符于语用的“可”观念。

       何莫邪(Christoph Harbsmeier)在考察了陈汉生等汉学家的观点后提出,古汉语中并没有一个相应于西方意义上的符合论意义的“真”语词以表达真观念,而是以多个语词表达了“真”观念,如“是”“然”“有”“当”“真”等。中国先秦的名辩学文本中,也有多处论及了语义“真”概念,如中国古代逻辑学家所使用的“子之言然”“子之言不然”“子之言当”“子之言不当”等表述,实际上就类似于“这句话是真的”或“这句话不是真的”的表述。但要注意到的是,中国古代的逻辑学家们不单单关心如何去判断一个陈述是否为真,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坚持某个命题为真所带来的实践价值。(11)

       方克涛(Chris Fraser)则主要反对了陈汉生的观点。他认为,墨家辩学有“真”概念。《墨经》以“谓”“谓之”等表达了判断,如“谓火热也”“谓辩无胜”“谓之牛,谓之非牛”等都有断定内容。特别是在“辩”中,辩者是对两个矛盾命题的是非进行争论,这实际上涉及了哪个判断为真的问题。与“真”概念相对应,《墨辩》中有“当”“是”“然”等概念。“当”是用来表达一个断定词(名)相应于其所指的特定对象,如“‘牛’之名对应于牛”,“当”可以与“真”一样成为判断命题正确与否的标准。尽管“当”作为语言行为,说一个陈述“当”并不等于说它是“真”的,但“当”在《墨辩》文本中非全是表达语用,也表示语义,具有“真”在句子中的功能。与“当”一样,“然”和“是”也承担着表达语义“真”的作用。总之,尽管《墨辩》逻辑中在形式上缺乏“真”概念,但并不等于事实上没有“真”概念。(12)

       综合关于这一问题的主要争议,不难发现,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墨家对于言辞的评判标准是否潜在地包含有“真”概念,即“三表法”和“天志”学说是否潜在地具有“真”概念。第二,墨家辩学的文本中是否有相应于“真”概念的语词,即当、然、是、可与“真”概念之间的关联。第三,墨家辩学中是否存在作为真值承担者的语言单位,即“辞”是否相当于命题或判断。在这三个问题的讨论中,每一问题均涉及了墨家辩学的语义学因素与语用学因素之间的歧出与关联。

       二、作为判断言辞是非标准的“三表法”和“天志”

       自亚里士多德以降的西方传统形式逻辑,主要是以“真”和“假”作为标识命题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指出,“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必相符合”(13)。亚里士多德也具体规定了何者为真,何者为假,即“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是为是、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14)。显然,西方传统逻辑的这一言辞判断标准,更主要是侧重语义学的。反之,墨家在判断言辞的是非时,主要是以“三表法”作为标准。《非命》篇详细解释了三表法的具体内容:

       言必有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15)

       “本”是诉诸于历史经验,即寻求先例作为推论的论据;“原”是诉诸于普通人的日常经验;“用”是诉诸于言辞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判断一个言辞是否正确,必须考察它是否同时符合这三条原则。

       否认墨家辩学有“真”观念的研究者们,一般把“三表法”看作判断言辞的语用学标准,而非语义学标准。如陈汉生就认为,“三表法”主要是作为语言使用恰当与否的判断标准,而非命题或判断是否真假的标准,“三表法”主要提供的也是一种恰当使用语言的方式。(16)从墨家对三表法的具体使用来看,这一看法显然有偏颇之处。将“三表法”主要视作一种语用学标准,是过多地关注“用”的缘故。“本”和“原”主要指向的是先辈及百姓日常生活所得的经验,这些经验涉及的也主要是语义学因素。如作为标准“原”的百姓耳目之实,主要关心的是言辞与经验事实相符,亦即对言辞之真假的认识。据此,笔者以为,墨家提出“三表法”以作为言辞判断的标准时,不单含有语用学因素,也含有语义学因素,“三表法”中的“本”与“原”也自发地包含了“真”概念。

       除了提出“三表法”作为判断言辞的是非标准外,墨家也提出,“天志”是衡量和判断万物和言辞是非的标准:

       子墨子言曰:“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员,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今天下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何以知之?曰:我得天下之明法以度之。”(17)

       “天志”的核心在于判断言行的“义”和“不义”,即《墨子·天志》中的“天欲义而恶不义也”。墨家的“天志”,主要指的是墨家“兼爱”“非攻”的基本主张。在墨家看来,士君子之著作、学说及言辞是否仁义,是否正确,就看其是否符合“天志”,如果符合“天志”,则是“当”,如果不符合“天志”则就“不当”。如果以墨家的“天志”学说作为判断言辞之是非的标准,那么这一判断标准主要关心的是语用意义上的恰当与否,而并未考虑语义的真假与否。

       墨家提出的判断言辞之是非的两种标准——“天志”和“三表法”之间,究竟哪一种更为根本呢?笔者以为,“天志”主要是用以判断言辞的内容是否符合墨家之“义”,这一点也可以从墨家对“名取”和“实取”的区分中窥见一斑。如盲人尽管知道黑白之概念(名),但却不能准确地识别出某物为黑还是为白,言辞内容的仁义是非,也主要是从言辞的实际效果加以判断。(18)相比于“天志”,“三表法”则更为根本,“三表法”要判断的言辞,应包括了墨家表述自身主张的言辞在内,“天志”也要通过“三表法”才得以证成。

       要而言之,作为判断言辞是非标准的“天志”,主要是从语用的角度加以申述,也就未必会蕴含“真”概念在内。但更为根本的“三表法”,则兼有语用和语义因素。“三表法”中的“本”和“原”,主要诉诸的是历史经验和日常经验,即言辞的是非标准需要和人们所认识到的事实相符合,这也就潜在内蕴了“真”的观念。

       三、《墨子》中标识“真”观念的词项

       实际上,古代汉语所使用的“真”字,主要是真诚之义而非真实之义。据《说文解字》之训释,“真”的本义为“仙人变形而登天也”,引申义为“真诚”,并指出“经典但言诚实,无言真实”(19)。显见,时处先秦时期的墨家,自也不能用“真”之语词标识“真”的观念。既然墨家有“真”观念,那墨家辩学中用哪些语词来标识“真”观念呢?梳理相关之研究,不难发现,一般都认为墨家辩学中的“当”“然”“是”“可”诸词有标识“真”观念之功能。

       1.当

       比较研究法视野之下的墨家逻辑研究,将“当”视作最接近“真”的语词。即使反对墨家辩学有“真”观念之强如陈汉生者,也承认说,“当”是最接近语义学之“真”概念的一个词项。(20)笔者以为,将“当”理解为最接近“真”概念的语词,主要依据在于如下两条经和说:

       经上75: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经说上75:辨,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21)

       经下35: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经说下35: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牛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22)

       该条历来被视作是辩学中最精华的部分,属“千古之圭臬”(23)。伍非百先生解释这一条说:“争彼,两相非也。当,是也。言辩之初起,虽有两非,而其结果,则仅一是。”(24)也就是说,“不俱当”的意思是一对矛盾命题其中必有一真,必有一假,“当”和“不当”即是真和假。但将“当”等同于“真”,也受到了有的研究者的反对(如陈汉生)。有的研究者则更进一步试图用言语行为理论的“恰当性”概念来解释“当”,意即“当”不能被简单视作命题或判断的“真”,而应被理解为论辩活动中言语的使用与语言环境的协调一致,更多是一种语用观念。(25)

       的确,用恰当性来诠释“当”,符合论辩活动的实际。但墨家所说的“当”,不只是一种“恰当”,也意味着一种“言辞”和“事实”的相符。如《经说上》第14条解释“信”为“不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金”(26)。第一,“当”是判断言的一个标准。第二,“当”是“言”与事实的相符。如例中的骗人城中有金之言,其人在城中果然发现金子,那么这句骗人的话尽管不诚信,但却是“当”或真的。根据这条来看,《墨经》所说的“当”蕴含着符合论意义上的“真”。

       进而言之,从墨家学派重实践的重要特征出发,墨家看重百姓耳目之实,看重历史上的成功经验,是朴素的经验论者。从墨家学派的基本立场出发,墨家学者在论辩活动中的言辞之当否,首要的应是保持言辞和事实的相符,在此基础上进而考虑如何使用“恰当的”语言以“求胜”。意即墨家所论之言辞“当”与“不当”,实际就暗含了“真”与“不真”,并且要保证语词使用的“恰当与否”。

       2.然

       《墨子》一书中大量使用了语词“然”,如多处可见到的“何以知其然也”。《说文解字》将“然”训为“如此”。(27)当“然”作如此讲时,所标识的主要是事物的状态,而非言辞(命题或判断)是否与事物的相符。如此使用的语词“然”与语义学所讲的“真”并无太大关涉。

       同理的还有墨家在界定“止”式推论时对“然”的使用。《经说上》:“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经说下》:“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从这一定义及墨家对“止式”推论的使用来看,“止”是“用一个反面的例证来推翻一个全称判断”(28)。“然”这里应当作“这样”讲,与“真”无关。

       此外,墨家在《小取》篇论述事物的不同情况时说:“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这里的“然”与“是”相对应,实际上都可表示“真”的含义。以“是而然”为例,前提“白马是马”为“是”,结论“乘白马是乘马”为“然”。“乘白马是乘马”之所以“然”,实质上在于言辞“乘白马是乘马”与生活世界中的实际事态的相符合。“是而不然”与此同理,当前提“车是木头造成的”为“是”,结论“乘车是乘木头”则为“不然”。之所以说“乘车是乘木头”为“不然”,在于该言辞与日常事态的不相符合。显然,这里的“然”和“不然”表示了“真”和“假”的含义。

       通过考察墨家辩学关于“然”字的使用,我们发现,“然”尽管有用作表示事物状态的“如此”“这样”之意,但也有表示“真”的含义。

       3.是

       现代汉语一般将“是”用作系词,但汉语系词约在西汉末年或东汉初年才产生(29),因此在先秦时期的古汉语中,“是”多用作代词,指代“这个”等。墨家辩学在使用“是”词时,第一个含义也是用作“代词”,指称“某事物、这个事物”之意,如《经说上》在定义“利”“害”时说道:“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30)此外,“是”还表示价值上的肯定或正确之意。如《尚同》篇所说的“上之所是必亦是之,上之所非必亦非之”。

       在墨家辩学中,“是”也是表示“真”观念的一个词项。如“是而然”“是而不然”“一是而一非”等中的“是”就可以说也表达了真观念。当说“白马,马也”和“车,木也”为“是”,不就是承认了语词“白马是马”为“真”吗?辩学中,与“是”相对应的否定词是“非”,“非”与“不”一般都用以表达否定。如《经说上》的“当牛非马”“当马非马”等。

       考察“是”的用法,我们也发现,“是”与“当”一样,也有表达“真”观念的意思。

       4.可

       陈汉生认为,“可”是一个用以表示语词正确使用的语用词汇。(31)考诸《墨经》,“可”的用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用在句中,表“可以”“能被接受”之意。如《经说上》“两有端而后可”“无厚而厚可”,“可”字即是可以的意思。第二种是用来判断命题能否成立,可以被看做与“真”谓词相当的“可”。如《经下》“无不让也,不可”,这里所说的“不可”是命题“无不让也”的谓词,表达的是“是不真的(is not true)”。又如《经下》“杀狗非杀犬也,可”。“可”是命题“杀狗非杀犬也”的谓词,表达的是“是真的(is true)”。

       有论者指出,墨家还区分了“可”与“然”。“可”表示认可,即主观上的可接受性;“然”则表示实然,即客观上的事实如何。(32)“可”与“然”之间,并不必然一致。如《鲁问》所说的“天下之所谓可者,未必然也”。显然,将“可”视作与“然”相对的认可,只是对应到了“可”的第一种用法,而未讨论到“可”的第二种使用。实际上,“可”的这两种用法之间,第二种用法的“可”虽建立在可接受的含义之上,但也潜含了“真”的观念在其中。要言之,在墨家看来,“真”一般是“可接受”的意思。

       在《墨经》中有类似用法的,不止是“可”,还有“誖”(悖)。《墨子》中多次使用了“誖”。“誖”的主要意思是自相矛盾,或者说言辞的虚假、行动的不一致。如《贵义》篇所载的士君子对自己所没能力做的事情的矛盾态度时说:“岂不誖哉!”(33)就表明了这层意思。但“誖”还有一种用法,就是墨家所提及的类似于“说谎者悖论”的悖论——“以言为尽誖,誖,说在其言”(34)中所用及的,明显地,这里的第二个“誖”是命题“言为尽誖”的谓词,有“假”的含义在其中。这一条也明显告诉我们,墨家辩学有了“真”“假”的观念,否则难以形成类似“以言为尽誖,誖”的悖论。

       综上所述,墨家所使用的语词“真”并不表达“真”的观念,墨家用以表达“真”观念的语词主要是“当”“然”“是”和“可”。

       四、作为真值承担者的“辞”及墨家辩学之“真”

       命题(判断)是“真”概念的真值承担者。有真假值的语句才是命题。探究墨家是否具有“真”观念,还需要探讨的是,墨家是否有同于形式逻辑含义上的命题。有不少墨家逻辑研究者认为,“辞”就是判断。如章士钊曾指出,“辞与欧语中的judgment(即判断,笔者注)本义相通”(35)。又如,“《墨辩》中的‘辞’或‘言’主要指的是‘意得见,心之辩也’的判断(命题)”(36)。还如,“以辞抒意的辞在实质上就是语句、命题、判断或推理的结论、论证的论题意则是断定、意念”(37)。但也有其他研究者指出,辞与判断并不相同。如陈汉生认为,“辞”只是“名”的系列符号串,而不是具有不同词性的语词合乎语法的组合。(38)因此,有必要探究墨家辩学所说的“辞”与命题(判断)之间的关系。

       名辩学所说之“辞”,主要指的是用以表达“意”的言辞或语句。“辞”在古汉语中的原意为“说也,释会意之恬”(39)。先秦时期,对“辞”与“意”之关系概括最为精要的首属《小取》篇的“以辞抒意”,意即以语句来表达思想。墨家辩学认识到,“意”由“心”加以辩察,即《经上》“循所闻而得其意,心之察也”和“执所言而意得见,心之辩也”,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意”就同于今语所说的“思想、意念”。“辞”的根本功能就是抒发和表达思想。将“辞”只简单视作“名”的系列符号串,也就是没有意识到“辞”对“意”的这种表达关系。这一点,亦正如《荀子·正名》所说,“辞”是“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可见,从作为表达思想的工具这一点而言,“辞”是同命题一样的,都是表达思想的工具。

       尽管命题可以表达思想,但表达思想的语句却并不必然是命题。命题的本质就在于能够被否定或肯定(40),而进行否定或肯定的依据又在于语句所表达的思想与客观事态是否相一致。而墨家辩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摹略万物之然”,即用言辞来反映和概括客观事物的现实状态,这实际上就已经嵌入了言辞对事物反映的真实与否的问题。墨家用“谓之”以表示言辞对事态的断定,如“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或谓之是,或谓之非”等。墨家区别了三种“谓”,即“命、举、加”。“命谓”是用名称来命名或指称某类事物,如用“狗、犬”之名命名和指称动物狗;“举谓”是用名来指称某类事物的特征;“加谓”是对言辞的使用。“命谓”和“举谓”的用法,实际上就是要去断定一个事物是什么不是什么,和一个事物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也就是要形成判断。实际上,在墨家看来,一个“辞”的成立,必须满足故、理、类三个条件,即“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41)。意即“辞”的成立需揭示出事物成立的缘由或学说的前提,需符合于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学说推演的基本法则,需注意到事物之间的类同类异的关系。作为表达思想工具的“辞”,也就是在表达对事物及属性的断定。从这个角度上说,辞与命题在本质上别无二致。

       墨家辩学所说的“辞”,是对有具体断定内容的“意”的表达。不论是对“辞”本身的分析论述,还是对“辞”的科学分类,都证明墨家辩学已经有了作为真值承担者的命题,即墨家所说的“辞”。尽管墨家辩学没有给“辞”一个明确的定义,但“辞”之作为真值承担者是确凿无疑的。

       五、结语

       近代以来,研究墨家辩学的学者们,在讨论墨家辩学是否具有“真”观念时,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但考其要略,窃以为,探究墨家辩学是否具有“真”观念,须首先分析墨家所提出的判断言辞之是非的标准,是否潜在地具有言辞与事实的相符。其次,还要综合考察墨家辩学中可用以表达“真”观念的词项。最后,还需审视墨家辩学所提供的作为真值承担者的语言单位是什么,是否表达具有断定意味的思想,是否在实质上与命题相同。

       墨家提出“三表法”和“天志”,以作为判断言辞是非的标准,但“天志”的重点仅是判定学说或言辞在政治伦理内容上的正确与否,而“三表法”则是断定言辞是非的基本标准。当墨家用“三表法”来判断言辞之是非时,并不都是从语用的角度出发,也注意到了语义的重要,即“本”和“原”都注意到了经验的重要,言辞之成立与否、正确与否都必须考察与现实事物或事态是否一致。墨家用以表达“真”观念的语词主要是“当”。另外,“然”“是”和“可”也部分表达了“真”观念。墨家辩学“真”观念的真值承担者是“辞”。“辞”是将断定事物状态或属性的思想用语言的形式表达出来,有“当”或“不当”,也就是说有“真”或“假”。质言之,“辞”在本质上就是命题,这一点也可从墨家对“辞”的科学分类加以佐证。总而言之,并不能由于墨家未使用“真”这个语词来表达“真”观念,就认为墨家辩学侧重于语用而不重视甚至没有语义的“真”观念,形式上的缺失并不等于实质上的缺失,墨家辩学事实上形成了自己的“真”观念。

       收稿日期:2015-01-07

       注释:

       ①一般认为,《墨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墨经》指的是《墨子》书中的《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四篇的合称。这四篇加上《大取》和《小取》两篇,则称为广义《墨经》。本文所指之《墨经》,均指广义《墨经》。

       ②Donald J.Munro.The Concept of Man in Early Chin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55.

       ③(28)参见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28、47页。

       ④参见李匡武主编:《中国逻辑史(先秦卷)》,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86-210页。

       ⑤参见崔清田:《中国逻辑史研究世纪谈》,《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第4期;崔清田:《墨家辩学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南开学报》1995年第1期;崔清田主编:《名学与辩学》,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32页。

       ⑥参见孙中原:《中国逻辑史(先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94页;孙中原:《墨家逻辑是求真工具》,《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年6月增刊。

       ⑦参见A.C.Graham.The Logic of the Mohist "Hsiao-ch'ü"(墨家《小取》的逻辑).T'oung Pao(通报),Second Series,1964,Vol.51,Livr.1。

       ⑧(20)(31)(38)参见Chad Hansen.Chinese Language,Chinese Philosophy,and "Truth".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1985,Vol.44,No.3,pp.491-519。

       ⑨[美]陈汉生:《中国古代的语言和逻辑》,周云之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28页。

       ⑩(16)参见[美]陈汉生:《中国古代的语言和逻辑》,周云之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47、104-105页。

       (11)(32)参见Christoph Harbsmeier.Science and Civilisation in China,Vol.7,Part 1,Language and Logi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195-201,p.199。

       (12)参见Chris Fraser.Truth in Mohist Dialectic.Journal of Chinese Philosophy,2012,Vol.39,No.3,pp.351-368。

       (13)(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3、186页。

       (15)[清]孙诒让:《墨子·非命上》,《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第264-286页。

       (17)[清]孙诒让:《墨子·天志上》,《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第197页。

       (18)《墨子·贵义》篇区分了“名取”和“实取”。参见[清]孙诒让:《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第443页。

       (19)(27)(39)[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84、480、742页。

       (21)(22)(26)(30)(34)高亨:《墨经校诠》,科学出版社,1958年,第75、152-153、14、45-46、193-194页。

       (23)谭戒甫:《墨辩发微》,中华书局,1964年,第157页。

       (24)伍非百:《中国古名家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67页。

       (25)关兴丽:《中国古代墨家“当”的语用学思想》,《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2期。

       (29)参见王力:《汉语史稿》,中华书局,1980年,第345页。

       (33)[清]孙诒让:《墨子·经下》,《墨子间诂》,中华书局,2001年,第443页。

       (35)章士钊:《逻辑指要》,三联书店,1961年,第52页。

       (36)周云之、刘培育:《先秦逻辑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38页。

       (37)孙中原:《中国逻辑史(先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21页。

       (40)参见Irving M.Copi.Introduction To Logic.Macmillan Publishing Co.1978,p.6。

       (41)王讚源主编:《墨经正读》,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91-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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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辩证法中的“真”概念探析_墨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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