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兴主办银行制发展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6年7月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全国七个城市300家重点国有企业开始试行主办银行制。 主办银行制做为一种融资方式的变革,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转轨阶段出现,其意义和作用自是不可忽视,更为可贵的是它为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道路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主办银行制的内涵
主办银行这一概念来源于国外,在日本、德国、韩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主办银行制度。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对主办银行制度内涵的解释也各有不同。在日本,有些学者从分析银企关系的角度认为:主办银行制的核心是银行与企业所具有的关系,包括提供信贷、信托担保和有关投资银行业务,从事债券发行和进行咨询服务,提供管理技术,派遣管理人员对企业实行严格监管等等,那么,该银行就成为主办银行。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某企业长期地,不断地接受融资的主要银行就可称为主银行”。
按照我国人民银行《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主办银行指的是“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之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中资商业银行”。我国的主办银行制规定:主办银行制度应体现贷款主办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建立相互监督、相对稳定、互惠互利的关系;主办银行应该是一个企业贷款中所占份额最大的银行,可以和其他银行发行“银团贷款”;主办银行与企业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稳定的原则,要求任何企业法人都必须选择一个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建立相对稳定的主办行关系,对一些特大型企业集团,确因特殊情况,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可以确立两个主办行。
具有中国特色的主办银行制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点:(1 )客户企业的基本帐户必须开立在主办银行,企业开立其他帐户要征求主办银行的意见。(2)客户企业与银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如结算、咨询、 现金收付等,要首先通过主办银行进行,企业应把大部分存款存于主办银行。(3)主办银行不包企业的资金供应, 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要优先满足供应;对大额资金需求,主办银行应作为牵头银行对企业组织银团贷款,同时,在银团贷款中要明确贷款偿还的先后顺序,主办银行只能是最后的受偿行,客户企业向其他银行贷款,要征得主办行的同意。(4)企业涉及投资、融资等重大经营决策, 进行公司化改造,发行股票、债券,都要征得主办银行的同意。(5 )主办银行要积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当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时,要会同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包括人事安排和必要的资金救助等。(6 )主办银行应积极监督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积极清欠贷款利息,合理搭配运行资产,不断改善财务状况。(7 )严格遵守《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对主办银行做出的有关规定,等等。
二、主办银行制在我国发展的客观必然
1.主办银行制是构建新型银企关系的最佳战略选择。目前,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中国,整个社会的改革现状是:一方面,靠资不抵债的银行维系着高度分散的企业贷款;另一方面,新兴的、富有竞争潜力的企业的经济扩张却难以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这种不良状况对微观经济活力的严重约束和对宏观经济秩序的极大破坏,导致银行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被牢牢地套在一起,银企改革进入“锁定”状态。要打破这种改革的僵滞局面,使两者解套,较好的办法就是构建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这种新的银企关系一定要能促使企业和银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办银行制就是适应这种新型银企关系需要的最佳战略选择。
2.主办银行制是化解银企间问题的一条可行之路。旧的资金供给制给银行与企业间造成很多问题:一方面,个别企业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并以各种名义逃债废债,极大地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银企间联系不密切、信息不畅等原因,银行给企业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错过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利时机,导致企业存贷积压、资金流通不畅,反过来也影响了银行贷款的收回。发展主办银行制,有利于企业和银行从长期的良好关系和共同利益出发,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3.主办银行制有助于控制“内部人控制”。所谓的“内部人控制”是指企业经理人员与职工(内部人)通过共谋取得了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的部分,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条件下,它成为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偏离,财富转移的重要原因,造成了国有资产(包括银行贷款)流失和大量短期行为出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已成为人所共知且认可的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之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代理成本,内部的激励机制不可避免地将向个人倾斜。面对管理者与工人合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作为国家的委托人往往是难以控制的。而主办银行制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主办银行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与企业建立了某种存亡与共的关系,而便利的信息来源也为银行提供了监控企业的有效途径。可见,主办银行制的实施,能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监控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主办银行可以推动我国“发展极”产生极化效应。所谓“发展极”的极化效应,即由主导部门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某地或大城市聚集发展而形成的经济中心,并由此对周边地区、行业和部门产生辐射的效应。由于在我国试行主办银行制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已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通过主办银行关系的确立和推进,更容易在本地区成为“发展极”型的龙头企业。
三、目前主办银行运行中的障碍
主办银行制自试行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一是很好地发挥了金融杠杆作用;二是改善和稳定了银企合作关系,维护了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三是推动了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规范了其经营行为;四是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拓宽了金融服务的广度。但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主体地位。国外推行主办银行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主办银行的顺利进行,前提之一是银行和企业都必须是以盈利为目标并且独立行使权利的经济实体。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机制上有了明显变化,但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银行和企业难以真正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目标时常被政府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难以分离所困扰,致使贷款效益低下。
2.银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约束机制不平等。首先,表现在银企双方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中,强调金融服务较多,而体现主办银行如何主动、有效地约束企业行为的较少。从《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看,银行对企业的义务是全方位的,贷款的数额、方式、期限、利率等都有明显的规定,而企业对银行履行义务却是有条件和事后性的,制约性不明显,甚至在实际操作中还难以做到。其次,银企双方相互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平等,对商业银行约束力强,对企业约束力较弱。企业若违反协议规定或没有实现条款时,主办行对其制裁的唯一有效措施是终止协议,停止甚至收回对企业的贷款,但对于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却不起作用。事实上,主办银行区别于其他类型银企关系的重要之处在于企业有向银行提供经营信息的义务,银行有对企业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甚至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的治理,而这一点目前还很难做到。
3.主办银行没有建立正常的资金保障机制,对企业的金融服务缺乏规范。首先,在主办银行制度中,关于主办银行对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只是提出了一个框架型建议,如积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优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对贷款实行适当的利率优惠。在具体落实上述规定时,由于商业银行从上到下没有实施主办银行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可能会使这些指导性建议出现“棚架现象”。其次,主办银行对企业金融服务也缺乏规范标准,难以体现政策作用。第三,对企业的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和一些资产重组的重大经营决策,主办银行如果和企业不一致又该怎么办?另外,银行对解决企业资金需求不十分主动怎么办?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实施主办银行制应有具体的金融服务标准和规范。
4.银企双方不能双向选择,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目前,政府部门对银企双向选择进行了过多干预,以行政手段划定支持企业,银行很少发言权。尤其令银行为难的是需要支持的企业越来越多,既使经营极差,明显要被市场淘汰的企业,政府也要求银行继续加大投入。目前有种“层层主办”的倾向尤其应引起注意,各市、县、区政府也纷纷划出本地区的支持企业,要求实施主办银行制度,这些企业在当地也许是骨干企业,但放在全国、全省的范围内来看根本达不到主办银行制度所规定的标准。一旦这种情况成为现实,就严重背离了国家实施主办银行制度,支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初衷,“抓大放小”的政策便无法落实。
四、完善我国主办银行制的几点措施
1.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增强主办银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让主办银行成为企业最大债权人对企业进行监控,首要的问题是银行应具备其基于对贷款效益关心而对企业实施监控的“激励”,同时,还应具有能使主办银行在监控企业时不致于滥用权力的约束机制。但目前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不健全、行为不规范,只有进行改革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办银行。具体要做到:进行银行组织体系的重建,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银行的产权关系,彻底实现银政分离,使银行成为合乎“四自”要求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大力拓展业务,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
2.端正服务观念,从单纯资金供给向资金、信息供给等综合性服务方面转变。银行在与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关系时,除了履行协议约定的重点保证资金供应,提供优质的结算、信息服务等义务外,还应对企业的产销储备、技术改造等经济活动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企业资产管理和评估、改制方案的制订,以及企业贷款债务落实等等,做好对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和对照收资金的专项管理。实行银企会计联网,通过银企联动加强盘活存款资金。
3.主办银行制度应该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目前以协议为纽带的银企关系,一是较为松散,二是对一些实质性问题仅是框架型意见,主办行缺乏内在的信贷资金保障机制,即使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主办行也可以种种借口推迟,尤其是关系企业转机、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和企业产权重组的问题,银行和企业往往产生不同意见,银行会认为企业拿银行的钱冒险,企业则会认为主办银行不支持企业发展。因此,主办银行的金融服务必须有规范标准,比如在一定额度内给企业办理信用放款、集中资金保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等。对企业而言,接受银行的监督必须确定具体事项,有具体的方式,比如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资产重组,主办行必须提前介入,主办行具有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同的监督权力等。
4.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为更大范围地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创造条件。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经营效益较差,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不活。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加快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关系,明晰企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让企业摆脱政府操纵,完全按市场规律去经营、去创效。否则,企业素质过低,主办银行制度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5.真正实现银企双方自愿选择、平等互利。实施主办银行制的初衷是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银企关系,它应是银行与企业双向自主选择的结果,可与各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相结合,尽量减少政府行为。同时,要严禁一哄而上、搞形式主义。要真正从经营状况好、产品结构优、管理水平高并且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自愿选择,在充分考虑到银行的承受能力后,量力而行、互惠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