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与区域粮食平衡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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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粮食区域平衡,必须加强宏观调控

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主要目标有两个:一个是保持粮食的供求平衡,一个是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粮食的供求平衡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既包括粮食总量的平衡,还包括各个地区的区域平衡,包括粮食各个品种之间结构性平衡和各个季节之间的平衡。粮食是一种季节性生产、长年性消费,区域性生产、全国性消费的产品。因此,在生产和消费之间存在着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宏观调控不仅要使总产量与消费量大致平衡,而且还要在地区之间平衡,要做到均衡供应。保持粮食价格稳定,是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粮食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消费品,其价格的变动对整个物价水平影响极大,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利于粮食价格的稳定。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体制变革和结构调整的任务很重,整个经济发展面临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压力较大,保持粮食价格稳定对体制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了达到上述两个目标,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应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增加生产,使供给的增加能适应消费的增长;二是要使粮食能顺畅流通,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三是国家必须掌握必要的调节手段,如储备、风险基金、进出口等,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节。

1995年开始实行的粮食区域平衡和省长负责制,是在中央宏观调控下的地区平衡,是中央和省两级平衡,是通过市场实现的全国平衡。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推出,有利于各省对本地区粮食供需平衡,在产、供、销问题上做出更加长远、稳定的总体安排,因此,会相应减小中央宏观调控的压力。但是,也应当看到,实行省长负责制后,如果不采取措施鼓励主产区进一步增加生产,总体平衡就很难实现。另外,如果在宏观调控中不加强对省际间粮食流通的管理,还可能会出现市场封锁的倾向,省际间大宗粮食交易可能会形成垄断价格。所以,粮食区域平衡和省长负责制的实行,不是不要或削弱中央的宏观调控,相反还必须强化宏观调控,在中央宏观调控下达到区域平衡。

二、宏观调控首先要保证总量平衡

实行区域平衡和省长负责制以后,作为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粮食播种面积指标和产量指标,被分解到各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成为省级调控的目标。因此,中央宏观调控的重点应当放在对全国粮食总产量、特别是全国粮食商品量有较大影响的粮食主产区,密切注意粮食生产区域格局的变化,采取措施支持生产潜力较大的地区增加粮食生产,同时鼓励粮食调入区提高自给率,节制沿海地区粮食生产的下滑。

为增加粮食生产,国家在宏观调控中,要增加对粮食生产的资金投入、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和科学技术投入,应重点抓好四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抗旱节水为中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长期性问题,我国每年自然灾害发生面积达6亿—7亿亩,成灾面积3亿—4亿亩,各种灾害中水旱灾害占到70%以上,水旱灾害中旱灾又占约70%。随着我国粮食生产重心不断北移,旱灾的影响还会进一步扩大。因此,抗旱节水是今后粮食增长的关键。

第二,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将口粮和饲料粮分开。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人吃的粮食用作饲料,这种口粮和饲料不分的种植模式,先生产出粮食,再将粮食转化为饲料,既影响了粮食品质的提高,又加剧了粮食供需缺口。目前我国人均口粮的消费每年减少3公斤,今后粮食需求的增加主要是饲料用粮的增加。因此,应调整一部分粮食面积专门用于饲料粮或其它饲料作物的生产,以增加饲料的总产量。

第三,抓好中低产田的综合开发。我国中低产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65%,增产的潜力很大。据对黄淮海平原339个县(市)1987年至1993年6年的粮食增产状况分析,104个低产县粮食亩产年平均增10.9公斤,总产年平均增长7.1%;178个中产县粮食单产年平均增9.5公斤,总产年平均增3.9%;57个高产县亩产年平均增8.9公斤,总产年平均增1.7%。无论是单产的绝对增长量,还是总产的相对增长率,中低产区皆高于高产地区。

第四,以优良品种为中心,加强农业科研与推广。国家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应有所侧重,特别应大力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并注意培育和扶持我国粮食增长中心。我国818个产粮较多的县,提供了全国商品粮的78%,其中362个商品粮基地县提供的商品粮占全国的60%。只要抓住了这部分粮食主产区,全国粮食的平衡就会有所保证。我国的粮食增长中心,有些虽然目前提供的商品粮还不多,但耕地资源丰富,单产水平低而增长潜力大,对将来全国的粮食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也应给予大力扶持。

三、宏观调控要为粮食区域平衡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由于各个地方粮食生产的情况差异很大,实行粮食的区域平衡和省长负责制,不是要各地区都搞自给自足。粮食的最终平衡除了各地挖掘自身潜力,增加生产之外,很大程度上还得靠主产区与销区之间的流通。因此,国家从宏观调控政策上必须创造条件保证粮食的顺畅流通,促进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的形成。

(一)制定合理的粮食购销价格

当前,国家对粮食价格的宏观调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合同定购价格、粮食销售价格和省际间的调运价格。

关于合同定购价。合同定购是国家掌握一部分粮源的基本手段,其中包括一部分农业税征实。因此,完成合同定购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定购粮的定价原则有三条:一是要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要有利于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三是要让城市人民能够承受得了。1995年的粮食定购价仍是1994年价格,是在当时市场价格基础上再加10%制定的,这个价格在当时是符合上述三条原则的。但是,1994年下半年、1995年上半年以来,国内市场的粮食价格不断上涨,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又没有能控制住。据统计,1995年5月份,全国大米、玉米、小麦的集市平均价为每公斤2.143元,与年初相比,价格上涨12%,与上年同期相比,上涨66%;1995年1季度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30%以上,化肥的价格上涨50%以上。因此,目前的合同定购价相对太低,定购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太大,一般每公斤都超过0.6元。由于通货膨胀压力较大,提高合同定购价可能对全局不利。因此,国家决定合同定购价不再提高。为了缓解合同定购价过低的矛盾,国家允许各地在定购价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力搞价外加价,鼓励完成定购任务与供应优惠化肥等的供求挂钩。

不过应当看到,粮食定购价过低,会造成农民惜售,不利于完成定购任务。虽然可以搞价外补贴、粮肥挂钩,但在粮食定购量较大的地方,地方财政又难以负担。因此,从长远看,合同定购价应当适当提高,使之基本接近于市场价格,这样有利于完成国家定购任务,有利于用市场机制来调节粮食生产。

关于粮食的销价。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讲,国家主要调控国有粮食企业的粮价。目前,国有粮食企业掌握的粮食占到整个粮食商品量的70%左右,只要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销价稳住,整个粮食市场的粮价就基本可以稳住。国家对国有粮食企业粮价的控制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议购粮规定一定的购销差率,防止粮食销价过份上涨;二是对国家定购粮,要坚决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销价,以保证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口粮的供应。

关于省际间的调运价。省际间的正常粮食调运是实现粮食区域平衡的关键,调运价格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调出省的利益。在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和区域平衡后,省际间的调运必须按照市场的原则来进行,调运价格要按市场价来确定。对于合同定购粮,调出省在满足本地需要后结余的部分,要允许以市场价格调出,以调动调出省的积极性。市场价与定购价之间的差价可以用于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也可用于调出省的价外补贴。

(二)理顺市场秩序,打破地区封锁

对粮食市场体制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与规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如:①建立粮食流通主体制度,包括粮食经营主体结构制度,粮食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登记和监督制度,经营性库存制度等;②制定粮食流通经营制度,包括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粮食销售最高限价制度,合同定购制度,预定金制度,粮食产销区购销调运制度等;③粮食市场制度,包括粮食初级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等的市场结构、配置、开办和运行制度;④粮食流通支持制度,包括对粮食经营中的财政、信贷支持制度,粮食调运中的运力安排与协调制度等。

当前要着力抓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粮食集贸市场和县以上批发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除了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以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经营粮食。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单位可以在本地收购粮食,但只限于自用,不得转手出售。第二,要严禁不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批发商到农村、地头哄抬粮价,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只能到县以上粮食市场购买。要尽快建立国家级的粮食批发市场,对省际间的大宗粮食贸易一般要进入国家级批发市场。坚持反对省区间自设关卡,搞粮食封锁。第三,鼓励产销区直接见面,在粮食产销区间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国家粮食部门要协调和监督省际间粮食购销合同的兑现,交通、运输部门还应对省际间粮食调剂在运输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国家还应根据各省粮食产销情况,制定省际间粮食余缺调剂的指导性计划。

四、完善国家粮食储备调节机制

我国的粮食储备体系包括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农村集体和农民储备。国家宏观调控除了要建立必要的中央专项储备外,还要对地方、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储备进行指导和管理。国家专项储备是运用中央财政建立的储备,主要用于救济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平抑大范围的市场粮价波动和应付各种突发性的大事故。一般性的灾害和地区余缺主要靠地方储备应付。

目前,我国的粮食储备体系刚刚建立,整个储备经营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国家储备粮的购、销、调、存等业务在较大程度上与地方储备以及其它的粮食经营管理业务混在一起,尚未完全形成独立的储备机制。这种状况不利于很好地发挥国家储备的作用,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完善地方储备的积极性,不利于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因此,今后首先要将国家储备与地方储备分开,与其它粮食业务分开。国家粮食储备计划由国务院确定,储备粮的出、入库要严格服从国家粮食储备局的安排,在管理上要专人负责、专仓保管、专帐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

国家储备要切实地起到吞吐调节的作用,在粮食丰收、价格下跌时,要以合理的保护价收购,增加库存;在粮食欠收、市场供应紧张时,要积极抛售,平抑粮价。1994年全国粮价大幅度上涨,国家储备大量抛售,对抑制粮食的上涨发挥了很大作用。1995年2月,全国特别是南方饲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又紧急从东北调运100万吨储备玉米南下,1995年6月份进一步增加储备玉米的南调,对平抑饲料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以往的国家储备调节中,收购保护价往往定得偏低,难以起到保护作用。今后应适当地提高储备粮收购保护价,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国家储备不收购粮食;或者以市场价格定量收购;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对粮食生产的保护作用。

粮食的抛售也要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市场情况,制定抛售价,在市场价格低于抛售价的情况下,国家储备粮不出库销售,如因库存调整确需出售时,应按市场价格限量出售。如果市场价格上涨,则可适增加销售。当市场粮价达到抛售价时,则应自动大量抛售。国家储备粮的抛售一定要改变过去的低价状况,抛售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定在比正常市场价略高的水平上。这样,粮食价格的上涨才不会突破一定的界限(即抛售价),才能防止粮价的暴涨。相反,如果当市场价格上涨到很高水平时,国家储备才以较低的价格抛售,那么,这种抛售只能是有限的,因为这种抛售意味着大量的财政补贴,抛售价比市场价低,抛售的储备粮一到市场便会被市场所吸纳。因此,国家不可能无限制地抛售,而只能是定向(向特定对象)、定量地抛售。这种抛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粮价的上涨,但其作用会相对弱化。因为在市场上实际会形成类似于“双轨制”的状况:一部分粮食消费者会以较低的抛售价满足一部分需求,从而化解一部分市场压力;另一部分的粮食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仍需与市场的供给量进行平衡,以决定价格。两部分供给价格的分离,便会造成市场的分离。市场的分离,又会促使价格的分离,市场价格虽然会受到抛售价的影响,但它还会按照自己的轨道运行。

1995年国家抛售储备玉米基本上就是这种状况。国家事先并没有确定玉米价格上涨到什么水平以后就抛售,而只是在2月份玉米平均价格达到每公斤1.495元的水平时,才拿出100万吨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抛售。其结果没有完全抑制住价格的上涨,因为100万吨很快被吸纳。在100万吨卖完以后,国家的抛售对市场价格就不会再起很大作用,价格继续上涨,到4、5月份时,玉米的市场价格进一步涨到每公斤1.684元,有些地方甚至达到每公斤2.00元。国家又不得不再拿出储备粮抛售,抛售的价格仅仅为每公斤1.30元,比市场价格要低20%以上,抛售的对象为农村饲养大户,尽管也讲要多少给多少,但实际数量仍很有限。此举出台后,市场上的玉米价格并没有下降。

如果假设1995年初国家将储备玉米的价格定在每公斤1.50元的水平上,并在这个价格上无限量抛售,那么整个市场的价格或许不会超过这个水平。因为,如果其它玉米供给者的价格接近或达到抛售价,那么消费者就会转购国家储备粮。在目前的市场中,国家作为最大的供给者,任何其它粮商都不具备与之竞争的势力。

为保证国家储备的有效调节,国家储备的规模应增加到400亿公斤左右。国家储备库要尽可能建在销区和交通运输方便的地区。同时,国家在宏观调控上还要促使各地特别是销区和大中城市,把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起来,首先要在数量上尽快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地方的粮食储备,产区不应少于3个月销量的规模,销区和大中城市不应少于6个月销量的规模。

当然,国家储备要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保证,必须与粮食风险基金配合运行。当前还应加强国家粮食仓储、运输设施的建设。国际上粮食仓容量与年产量之比通常为2∶1,而我国还不足1∶3。国家“八五”期间预计新建200亿公斤的粮食仓容,平均每年建40亿公斤容量,而目前原有粮库无力维修改造,每年仅报废的粮仓就达到约40亿公斤的储量。粮食储备仓容不足、设施落后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适当进口粮食,搞好吞吐调节

在粮食平衡问题上,应破除那种完全自给自足的思想,只要国内粮食产量不低于警界线,自给率不低于一定的水平,完全可以靠增加一定的进口来满足国内的需求。理由如下:

第一,从长远看,适当进口一部分粮食在经济上是有利的。粮食生产最重要的要素是耕地,我国人均占有耕地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3,因此耕地是我们稀缺的资源;我国的资源优势在劳动力上,而粮食生产吸纳劳动力的能力相对较弱。所以,粮食生产对我国来讲不具有比较优势,我们的优势在那些劳动密集的经济作物生产及加工业上,通过出口一定的经济作物和工业品来进口粮食,在经济上合算。

第二,国际市场增加粮食供给的潜力还很大。为防止粮食过剩,很多粮食主要生产国都采取了休耕限产的措施,但同时又实行鼓励出口的政策,这实际上压低了国际市场的粮价,导致了进口国粮食进口增加,从而也就限制了进口国粮食生产潜力的发挥。随着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出口国的补贴会减少,国际市场的粮食价格会相应上涨,将会促使进口国挖掘自身的粮食生产潜力,从而提高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供给能力。

第三,进口一部分粮食是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要求。目前,我国的粮食市场价格已经与国际市场价格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随着需求的不断增加,要么增加进口,要么控制进口,通过贸易壁垒,使国内价格进一步上涨,刺激生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国际分工合作参与的程度会越来越深,我国会遇到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压力。适当进口一定粮食,既可弥补国内生产能力之不足,又可为我国的商品开拓国际市场。

目前我国粮食的生产能力已达4.5亿吨,2000年将达到5亿吨,以后还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即使增加进口,进口量在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也不会很大。据对我国粮食供需的长期预测,到2000年我国粮食供需缺口不会超过5000万吨,即使是进口量增加到5000万吨,我国的粮食自给率仍然会在90%以上。因此,粮食的进口绝不会威胁到国家的安全。

有一种担心认为,进口粮食会受到粮食出口国的牵制。实际上,这种牵制是两面的。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进出口关系。粮食的国际贸易可以是缓冲一个国家粮食波动的一种手段,但这种缓冲是要付出代价的。如果随意地今天大量出口,明天大量进口,那么,在出口时可能会遇到粮价暴跌;在进口时,要么进不到粮,要么价格暴涨。我们这样的大国在粮食贸易量和贸易方向上的变化,对国际市场来讲,往往会引起剧烈的震动。1994年我国粮食净出口大约400万吨,1995年全国粮食净进口量预计在1500万—2000万吨,这对稳定国内市场是必要的。但是,与上年相比,这实际上要在国际市场上净增加2000多万吨的需求,相当于当前国际市场粮食贸易总量的10%,不能不引起国际市场的波动。如果我们每年都相对稳定地进口一定量的粮食,那么就不会引起国际市场的震荡,粮食的出口国也相应地会对我国市场形成依赖;进口粮食就不仅不会受制于人,而且还可以成为我们控制国际关系的一种手段。

粮食进出口调节是保证国内市场平衡的重要手段,但我们绝不能将国际市场看成是我们的调节库。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应当与粮食出口国建立相对稳定的进出口关系,在这个前提下,可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在国际市场粮价较低时,进口一定粮食补充国家库存;在国际市场价格较高时,适当地出口一部分。对于国内市场的波动,首先要利用国家的储备来进行平抑,其次才能考虑进出口。因此,必须要保证国家储备的必要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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