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初探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初探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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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理论是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的一个焦点问题。二十年改革的实践已经以铁一般的事实证明,现阶段我国的分配体制应当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不应当也不可能把按劳分配作为唯一的分配方式。这一点业已成为共识,并有很多人因此而对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有必要指出,也有不少人仍热衷于用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牵强附会地去解释改革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他们把各种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存在仅仅看成是目前经济改革与经济建设的“需要”,或只是笼统地认为: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是由多种所有制结构决定的,不求对问题的深层次分析。更有甚者,有些人以坚持按劳分配为借口,极力阻挠对分配问题新的有益的探索。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分配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改革的认识,阻碍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因而,目前很有必要继续破除各种思想障碍,从实际出发,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探索,发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使之真正成为指导我国改革实践的理论武器。

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多元化多层次的分配模式的考察和分析,我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制约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多种形式的内在规律,是解释一系列分配问题的“金钥匙”。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基本内容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法最早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我国学术界近几年也有类似的提法。但不同的人在使用这一提法时所指的含义、内容是有差异的,甚至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我这里所谓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可简单地概括为以下几点:

1.“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对象不限于个人消费品、个人收入,而是指社会创造的全部纯收入,即劳动者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不仅适用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同时还适用于国民收入的分配(当然,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税收等部分需另当别论)。

2.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人们要实现生产过程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也叫简单要素),即物的要素(土地及其它生产资料)和人的要素(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并实现二者的结合。但随着社会生产和劳动过程的不断发展,生产要素也在不断变化,在劳动过程“简单要素”的基础上会逐渐加入某些新的要素。这样,参与生产过程的并不限于两个基本要素,生产过程很可能是包括两个基本要素在内的多种要素的结合。但“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说参与生产过程的任何要素都将参与分配,都将成为分配的依据。只有那些同时具备重要性和稀缺性的生产要素才有可能成为参与分配的依据。其重要性是指社会生产非用它不可,其稀缺性是指生产者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它。正是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与稀缺性才促使人们迫切要求拥有它,并通过对它的占有取得分配生产成果的权力。反之,如果一个要素可有可无或随意可得,不会形成对它的占有权,进而也就不可能有分配生产成果的权力。

3.人们在生产要素占有上的特权或者说占有权的垄断,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根本原因。这是因为:任何收入的分配都是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人之间进行的,如果没有人对生产要素的占有,生产要素本身是不会参与分配的,只有在一定的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要素的时候,生产要素才能与人联系在一起,从而占有生产要素的人才能以占有生产要素为手段来参与分配。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根源于人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权。可见,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权又为什么会转化为生产成果的分配权呢?这只能从“占有权的垄断”中得到说明。众所周知,除了人的劳动以外,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虽有其重要性,但它本身并不能创造出任何价值分子,也不能创造任何一点可供分配的收入,可供分配的收入来源于劳动者提供的活劳动。但由于生产要素占有权的垄断,生产过程即各生产要素的结合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生产要素的占有者总是以能够取得一定的收益为条件来向某一生产过程提供自己所掌握的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的占有者正是凭借这种对生产要素占有权的垄断,必然地参与收入的分配,而这时收入的真正创造者——劳动也就不可能取得它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并自然而然地也被仅仅当作生产要素之一参与分配,只得到被人们看作是它“该”得到的那一部分。

4.在生产要素占有权垄断的情况下,每一要素参与分配的份额是由其重要性和稀缺性程度的不同决定的。一般来说,某一要素越重要,社会对它的需要程度也就越强;某一生产要素越稀缺,人们能够得到它的可能性也就越小。因而某一生产要素越是重要、越是稀缺,其参与分配的份额也就越大,反之亦然。并且,这一份额比例的高低是被社会承认的。可见,在这里,分配的份额比例不存在抽象的“合理”与“公平”,只要这种份额比例有利于生产诸要素按社会生产的需要增长和在时间上、空间上的结合,就可以说是“合理”的。

5.“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但其表现出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有差异的,也就是说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对“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具体内容的分析与考察,必须放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上进行,根据这一阶段的具体条件做出具体的分析。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作用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劳动收入。这是目前我国涉及面最广、最主要的收入分配方式,构成了我国个人收入的最主要部分,现实中主要体现为各种生产单位的工资,它是依据生产过程中一定量的劳动“要素”的投入按一定份额比例取得的收入。

第二,资产收益。这是凭借向生产过程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生产资料而取得的收入,它在量上的衡量标准相当于银行存款利息。在这里,货币资金是否作为分配的依据是与有无商品经济相联系的。

第三,经营管理收益。经营管理是在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日渐突出的一个重要要素。作为经营管理不仅要付出部分体力,更要付出大量的脑力,它需要较高级的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综合,并非任何人都能胜任,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复杂程度较高的劳动,但又不同于直接进行产品生产的劳动,在分配中表现为据此取得的收益份额远远高于一般的劳动收入。

第四,风险收益。经营风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整个经营过程中大量不确定因素(如政治、经济、技术、自然及其它因素)的干扰使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始终都面临着失败损失甚至破产的可能性,这种风险的承担者(一般是投资者和经营者)就需要根据承担风险的大小得到相应的收益作为补偿。

除以上四种外,还有其它一系列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在我国目前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具有其必然性,不是什么人的主观选择。

二、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理论地位

上述“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理论内容只是一个粗略的概括,还很不完善,其更具体的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但我认为这一理论本身并非抽象的理论空想,相反,它是完全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的。同时我认为在我们的分配理论中确立这一理论,对分配理论本身的发展以及对改革实践的理论指导都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我们的现实生产中处处都可以看到“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作用的痕迹。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客观存在在每一个涉及分配的地方都可以得到验证。

例如,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国有企业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外,还必须上缴一定量的利润;城镇集体企业则仅向国家缴纳税金,而向自己的上级单位上缴一定的利润,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就在于前者的投资来源于国家,所以相当于资产收益的部分收入须缴给国家,后者的投资来源于上级单位,相当于资产收益的部分收入须缴给上级单位。这说明“资产收益”是存在的,谁投资谁受益。又比如,同是国有企业,一个企业是国家直接经营、统负盈亏,另一个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那么在两者都取得盈利和盈利水平一致的情况下,这两个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量是不同的,必然是前者大、后者小。这就是因为前者的经营管理和经营风险是国家承担,后者则是由企业自己承担,从而前者所缴利润实际是资产收益、经营管理收益和风险收益三项之和,而后者所缴利润仅包括资产收益一项。

再比如,在个人收入的分配中,一般来说,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低于个体经营者的收入,这就是因为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只包括劳动收入一项,而个体经营者的收入则包括资产收益、经营管理收益、风险收益和劳动收入等多项。目前,股息一般高于利息,这是因为股息中不仅包括资产收益,而且还包括风险收益,而利息则是代表资产收益。

上述种种现象表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地发生作用的。目前的种种现象还表明:符合这一规律的分配就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违背这一规律的要求必然会受到规律的惩罚,使生产的发展受阻。

从另一方面看,这一理论的确立无论是对分配理论本身的发展还是对改革实践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如果能在理论界确立这一理论应有的地位,首先将有利于对这一理论本身深刻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使其成熟和完善。同时以这一理论为工具,也将有利于解决分配理论中长期困扰人们的一系列棘手问题,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特别是这一理论的确立,将使分配理论中的量化研究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在市场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科学方法测定和分析现实中客观要求的各要素分配的份额比例,来准确地界定各种情况下“合理”分配的数量界限、使分配关系更加明确和清晰,为多元的、多层次的、多种方式的经济联合和协作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与马克思主义

要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理论,在理论上碰到的最大问题是,这一理论是不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对此我想做以下两点说明:

1.“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一提起“按生产要素分配”,在理论上立即就会有不少人认为它是对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在他们看来,要素分配论必然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的,而要素价值论毫无疑问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诚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彻底地坚持劳动价值理论,深刻地批判了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而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反映的正是他的要素分配论,其要素分配论又的确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但从前面我所叙述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基本内容中可以看出,虽然个别表述与萨伊的要素分配论类似,但实际内容却存在着根本的差别。突出反映在:萨伊认为商品的价值不仅仅是由劳动所创造的,而是由参与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共同创造的,而我则始终坚持商品的价值或可供分配的收入是由劳动者的活劳动直接创造的;萨伊认为要素参与分配的根据是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提供了生产性服务,而我则认为要素参与分配是因为人们对要素占有权上的不平等关系的存在:萨伊把从资本主义经济中总结出来的三位一体公式看成是永恒的分配方式,从而否认分配关系在不同社会阶段上的差别,而我认为参与分配的要素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有哪些要素参与什么样的分配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特别是由人们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关系决定的,当生产的发展和占有关系的变化导致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根本原因消失的时候,这一规律的作用也将不复存在。如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这样。可见,这里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与萨伊的“三位一体”并无真正相同之处,而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是一脉相承的。

实际上,劳动价值论是在揭示价值的真正源泉、价值的创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却是揭示价值是如何分配的。价值的来源、价值的创造并不能决定社会如何分配这些价值,分配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时并没有否认利息、地租等存在的必然性,相反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产者获得利润和利息、无产者获得工资是唯一可能的分配方式。在分析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时,马克思也没有因为“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而主张把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分配给劳动者,相反却尖锐地批判了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全部劳动所得”的说法,提出在分配个人消费品前必须首先作出各项必要的扣除,而且明确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 必须始终存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5页。)。所以我认为:不能把劳动价值论同分配理论混同起来;不能把要素分配论同要素价值论必然地联系在一起;不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等同于“三位一体”公式;进而也就不能把“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理论看成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

2.“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

在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中从未明确地阐述过“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这一理论是对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否定,相反我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特别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理论。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有一个最基本的观点,即:生产的方式决定分配的方式,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决定产品的分配方式。就此,马克思指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93页。), “生产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恩选集》第二卷第98页。),“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恩选集》第三卷第15页。),“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恩选集》第二卷第99页。)。马克思在运用这一观点分析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时认为,资本在其能够发生作用以前,生产条件的分配就已经完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的产品分配方式:资本家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生产,获得利润和利息这种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收入;土地所有者以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生产,他就从资本家那里获得了地租这种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收入;雇佣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参与生产劳动,就以工资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马克思的这一分析是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内容相吻合的。如前所述,只有当某些人对某种生产要素的占有关系存在特权的时候,这种生产要素才能成为收入分配的依据,也才能取得相应的收益,而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关系的状况恰恰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生产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人们对生产要素占有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内容的变化,但这种具体内容的变化并不能改变“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本身,就像马克思在谈到计划时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注:《马恩选集》第四卷第368页。)同样, 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个不同社会的共同存在,也并不能否认这两种社会制度下分配内容的本质性差别,其差别不在于是否有这一规律的存在,而在于社会是依据哪些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以及这些凭要素取得的分配具体是由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占有,正是这些具体内容才区分出分配方式的不同的社会性质。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还有一个基本结论是: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规律。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的必然性时认为:在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基础上,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谁也不能比别人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东西,生产资料已不再被任何人所私有,任何人也无法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向社会和其他劳动者提出任何特殊的要求,在社会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依据和尺度就是劳动。从这一分析可以看出,把劳动作为分配的唯一尺度和依据的原因是:人们对其它生产要素占有上的平等关系的存在或者说占有权的垄断的消失。如果用人人同等的东西作为分配的依据和尺度,衡量就无意义了,从而尺度也就无必要了。之所以仍然保留劳动这一尺度和依据,是因为人们的劳动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个人天赋”,是“天然特权”,对这种差别必须“默认”,并最终在分配中得到体现。而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情况则大不相同,马克思指出:到那时“迫使人们奴隶般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恩选集》第三卷第12页。)。也就是说,旧的分工的消失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可以从事各种生产活动。到这个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劳动能力的差别也将消失,即使是劳动也不再是分配的依据和尺度,取而代之的将是人类最理想的分配制度——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很显然,以上种种分析再一次证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根本一致的。

以上是我对“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进行探讨的初步尝试,我相信,从实际出发,以科学的态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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