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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实际案例反映出的,在电力企业与用电单位产权分界点外发生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司法裁判中产生分歧的原因,指出在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不应一律由电力企业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当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经营者责任。并从立法、日常工作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向电力企业提出建议。
关键词:产权分界点;侵权责任;经营者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基础设施投资的稳步增长,电力消费需求不断上升,促使电力行业发展规模急速扩大。与之相应的,发生在电力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也不断增多。本文试图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统计分析,寻找争议产生的原因,为电力企业合理避免纠纷、减轻赔偿负担提出建议。
一、对实际案例的统计分析
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至今,裁判文书网站上可搜索到的涉及产权分界点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判决书共有484份,这些裁判文书反映出该类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如上如所示:
1、上诉率高。在484份判决书中,有一审判决226份,占比46.7%,二审判决237份,占比48.9%,再审判决24份,占比4.4%。高上诉率间接反映出该类案件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
2、在赔偿主体上,大部分判决都判令电力企业作为经营者承担一定责任。
3、在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因上,由单一因素引发的事故较少,大部分损害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来自受害人、用电单位或电力企业等各方原因所综合导致。
4、电力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多于用电单位,甚至在电力企业完全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判令承担一定比例的“人道主义补偿”。
二、在赔偿主体问题上产生分歧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对低压电使用中造成的损害,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责任主体。产权分界点外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就发生在高压用电领域。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而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颁布实施的《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应当由产权人承担责任。到底是由“经营者”还是“产权人”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认定“经营者”,在这两个问题上的不同认识最终导致了司法裁判中出现不同判决结果。
1、“经营者”、“产权人”应由何者承担责任
电力企业在此类案件的答辩中,通常会提出在产权界定清晰,而且与用电单位就出现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产权人也就是用电单位承担责任。
首先,《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其次,电力企业与用电单位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也应当是按照约定由用电单位承担其管控下的电力设施引发的责任。
但是,上述两项理由在法院裁判中却都受到了挑战。首先,关于不同法律规定的效力冲突问题。部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认为,《供电营业规则》是部门规章,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且颁布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二者相冲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一观点是有其合理性的。
其次,关于合同对责任承担的约定问题。由于电力企业与用电单位所签订的供电合同通常都是由电力企业所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规定,合同中关于产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而失去约束效力。
2、对“经营者”如何界定?
在有关高压电的法律关系中,虽然是同一个高压电流,但并非只有一个经营者,而是分为发电人、输电人、供电人和用电人四种不同的经营者。纵览将电力企业作为责任承担者的判决,都是因为电力企业以发电、供电为经营内容,就机械的认定电力企业在所有的高压电损害纠纷中都作为经营者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中的“危险控制说”,在电力企业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用电单位作为“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赔偿责任。
由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出,“经营者”与“产权人”在内在逻辑上并没有矛盾,“产权人”也属于“经营者”,在产权分界点外发生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由享有电力设施产权的用电单位作为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符合电力运行的实际状态,也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相契合。
三、对电力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措施建议
1.立法层面
由全国电力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专项调研研究,与国家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以解决《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之后在高压危险活动损害责任主体认定上存在的分歧。这样,既能够明确供电、用电双方的责任,又能够统一全国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中的尺度。
2.日常工作方面
鉴于当前司法裁判中加重电力企业责任的现状,电力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更为谨慎细致,充分认识到电力行业的高风险性,从安全用电宣传到用电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对于已经明确产权分界的电力设施,也应当定期前往用电单位开展维护工作,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用电培训,对已经解除供电合同的单位,应当及时拆除电力设施或做断电处理,从源头上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
3.合同管理方面
在与用电单位签署供电合同时,明确产权分界点,并到现场拍照存档。对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细致的约定。同时,将合同条款向用电单位作出说明和解释,征求对方同意,并留存对方关于电力企业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以避免合同被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做无效处理。
参考文献:
[1]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杨立新:高压电力设施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1期。
作者简介:
张俊杰,系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贝文玲,系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作者:张俊杰1,贝文玲2
论文发表刊物:《河南电力》2018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2
标签:责任论文; 电力企业论文; 经营者论文; 单位论文; 裁判论文; 产权论文; 纠纷论文; 《河南电力》2018年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