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行政决策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政府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涉及和决策过程,它是公共组织,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做的决定。因此,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其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对行政决策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当中有着不同的审查形式和审查机制,二者对确保行政决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
一、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概念
1、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它是公共组织,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
2、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二、国内外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关制度现状
1、国内
国内行政决策在合理性于合法性的审查上有这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包括行政听证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相关证据和监察制度。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2008年10月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将重大行政决策作为程序规制对象纳入法规范体系,这是行政法规范首次对行政决策的确认和接纳。除此之外,作为内部工作规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从2003年开始到2013年,10年间已经修改了4次,该规则逐步完善了对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性要求。期间,各地政府也围绕《国务院工作规则》来制定内部规范。
2、国外
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关的行为范畴,这既包括作出具体决定的行为,也包括依议会授权立法的行为,德国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均衡原则)作为一般准则,不仅适用于行政,也适用于立法。德国对比例原则的法学释义最著名的、最通常的阐述为“三阶理论”,即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1993年,日本《行政程序法》形成,并在2005年进行了修法,日本《行政法程序》中有着一系列体现正当程序的保障规定。
三、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理论
1、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
首先可以明将行政合理性内容在行政决策中的的必要性。
第一、合理性原则是现代社会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体现。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首要的基本的原则。第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失显公正的,可以判决撤销和变更。行政主体只有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维护行政法制的目的。第三、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会绝对增加,与此相对应,作为行政权重要内容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绝对扩大。第四、合理性审查是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行政机关除了要作出羁束行政行为外,还要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享有一定“自由度”的行政行为。
2、行政程序法中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关机制
第一:行政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第二: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我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完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第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
3、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关机制
第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第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第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四、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关机制的完善
1、行政程序
(1)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要借鉴国外规定司法审查范围的通常做法,废除司法审查法定原则及对行政诉讼范围规定的限制,将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全面的审查和监督。(2)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有法可依,必须要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法律制度的构建。(3)通过完善对行政决策和评估和审议程序,对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决策在未实施前就进行更正或者制止,评估和审议也可以对其专业性进行评估和审议。
2、加强诉讼立法,对行政决策合法性提供保障
(1)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它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却排除在外。司法审查制度要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要全面监督,人民法院对公民合法权益要全面保护。(2)要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强化事后审查,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格时限,防止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3)要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合理性,还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其他
(1)实施听证会制度,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决策合理性听证制度:通过完善实施听证制度,可以加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2)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并举,对行政决策做到全面监督(3)聘请专家顾问,进行专家咨询,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结语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决策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行政决策在决策和实施过程,合理合法,保障现在监管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两种机制的审查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相关制度任然有待完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是应当看到,通过对相关环节不断完善,是可以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合理的。
参考文献
[1]曾哲:《我国重大行政决策权划分边界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2]戴建华:《作为过程的行政决策》[J],《政法论坛》2012年1月,第30卷第1期。
[3]肖北庚:《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范围与立法技术》[J],《河北法学》2013年第6期。
[4]杨红:《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总第 131 期。
[5]高军:《限购令的合法性探析——兼论房价调控中的法治问题》[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 2 期
[6]何海波:《行政法治,我们还有多远》[J],《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7]刘萃:《利益平衡<行政许可法>的关注点》[J],《法学》2011年第10期。
[8]周佑勇:《行政法专论》,人民人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奴。
作者简介:康晋伟(1990—),山西省太原市古交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届(法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
论文作者:康晋伟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标签:行政论文; 合理性论文; 合法性论文; 制度论文; 行政机关论文; 程序论文; 原则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