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精神文明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今中国正处在“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引自十五大报告)。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尤其要把法律作为解决“一手软一手硬”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配合手段也都要纳入法制的范围。所以,精神文明建设要得到切实加强,首先应接受法制化的洗礼。
一、法制化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要求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既要靠教育,更重要的是靠法制。尤其是处在社会大变革时期而又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更是这样。十五大报告指出:“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时代急切呼唤的一个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首先,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内在关系看。从广义上来说,法制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它通常将该时代的道德理念作为法的精神来追求。法制的不断进步和完善,本身就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结晶,从狭义上讲,法制与精神文明又具有不同的内容,二者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对法制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现代文明的精神内涵包括社会道德价值,也要求尽可能地用于指导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整个依法治国的工作。同时,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需要法制的引导、规范、推动、保障和服务。
其次,从实践和时代的需要看。今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携手同来的民主政治,都呼唤“法治”,要求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尽快纳入“法治”轨道。法制化就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它是一种有目的、有价值理念导引的法制发展过程。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有法制来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新成果,要用立法的形式予以保护;新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为消除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的“一手软”的现象,精神文明建设也必须走上法制化轨道,法律法规赋予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具体内容的刚性指导性,是确保精神文明建设持续、有效和健康进行的制度保证。
再次,从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看。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就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里所说的“民主”,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制在内。民主与法制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一个法治的国家,离开法治追求国家的现代化只能是侈谈。因此,可以说完备的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应有内涵,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条件。
二、坚持依法治国, 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
我们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实际上是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建立健全精神文明的规范和保障这些规范实施的监督机制,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使依法治国的原则贯彻到精神文明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可能把行为规范层面的诸多内容法制化,使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化、法制化的基本前提。从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看,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和规范,至少需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精神文明建设一定要十分重视目标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宪法规定和十五大精神的要求,把精神文明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的总目标,制定出具体的、系统的、切合实际的、符合规律的目标规划,并提交人大讨论决定,使之具有法定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更重要的还在于组织目标的实施,建立与之配套的目标责任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
(二)要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目前,某些旧的法律体系的不适应,新的法律的不健全出现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精神不文明的现象,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因此,现阶段必须尽快完善与精神文明建设相配套的立法,制定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强化学校素质教育的法律、创建文明城镇的法律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公德的法规等。
(三)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有社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当前人们对通货膨胀关注的“首选热点问题”,已经被反腐败问题的关注所代替。正如列宁所言: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如果不及时解决腐败问题,精神文明要想得到人们普遍而自觉的响应是不可能的。但迄今为止,我国在运用法律手段抑制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有关法律很少。因此,一定要尽快在这方面出台一些法规,尤其是建立政治生活中的择优、制衡、监督机制,遏制腐败与不正之风。
第二,要具有使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法律规范有序运转的保障机制。古人云:“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在于法之不行”。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再好的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根据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实践,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机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强化监督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之不行,首先在于监督不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是要解决社会惩治性力量的有效性问题。必须使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精神文明的各个环节都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制约才是完善的。
二是要加大赏罚力度,确立道德调控权威。法律是通过惩恶来扬善的。固然和道德说教相比,法律规范似乎显得有些冷冰冰,但却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东西。该赏的不赏,是对社会主义的亵渎和嘲弄,该罚的不罚,是对恶的姑息和怂恿,在赏善罚恶不力、不明甚至颠倒错位的情况下,任何道德教化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实现社会道德风貌的根本好转也无从谈起。按马克思的说法:“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25页),而法律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 “自律”离不开“他律”。法律体系的强制作用有助于人们自律性的增强。因此,我们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过程中,要在严肃执法上下功夫,加大赏罚力度,以确立道德调控权威,营造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是要加强法制教育。江泽民同志在《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一文中指出:“搞好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人的素质,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人的素质的其他方面,如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即法制教育有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比如,法制教育有利于培养健康的思维方式。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的本性难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法律恰是全没感情的。法律教育也正是可以通过这种全没有感情的东西去教育人们遇事、处事,经常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从而可以逐步养成理性的思维习惯,避免以情治事。因此,通过法制教育会使我们以清醒的头脑选择正确的法律价值,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可以预见,当人们都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素质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国家的现代化也将臻于一个新的境界。
三、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 努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是治党治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对于跨世纪宏伟蓝图的全面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从本质上说属于社会主义全部生活法制化建设的范畴。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也是一个需要多方面配套的系统工程。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绝非朝夕可就。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项建设任务就可以慢慢地进行。根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提出的问题,当前这项工作亟待进行的是:
首先,应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即依靠法律手段来保证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这是我国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相当薄弱的一环。为此,必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明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仅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反复强调要抓紧抓好的一件大事,而且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当务之急是要抓紧抓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同步的、面向21世纪的“三五”普法工作,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使法律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承担其重要使命。
其次,要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推进法制化建设。从根本上讲,法制化的实现本身就是一种精神文明,体现着我们民族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说的培育“四有”公民,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提高等,都包含着法制建设的要求。所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也是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三,要把增强全民的公民意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强化,对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制化,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我们搞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四有”新人;我们倡导民主的根本宗旨是落实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发挥其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我们力行法制的用意是使全体公民能生活在一个奉法律为最高权威、依法运行、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中。而这一切,没有公民对其权利的清醒认识,没有公民对其义务的普遍自觉,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我们要在贯彻宪法和十五大精神的实践中培养公民意识,使公民对自己的地位、身份、作用、价值等有清醒的认识,从而行其所当行,止其所当止。就我国目前而言,增强公民意识需要特别强调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领导干部的守法模范效应。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提到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来认识,作为领导干部讲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来实践。
其四,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纳入开放的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为人类发展的新境界,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也只有在开放中方能永葆青春。要把精神文明这束灿烂阳光洒满人间,我们不仅要“引进来”,还要“走出去”,使中国的精神文明去参与当代世界的精神文明,吸收当代世界精神文明的优秀成果。拿新加坡为例,他们就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大量内容纳入法制轨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邓小平同志就说过:“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还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的相比较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两个文明都超过他们(指亚洲四小龙),这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山之石”也可以拿来做我们的玉,化为我们的宝物。张家港市就是在精神文明方面创造性地借鉴新加坡的法治经验,在两个文明相互促进上走在全国前列。我们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过程中,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把两个文明建设都搞上去。